單位新進人員招考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0 0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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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進人員招考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本縣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招考聘用工作程序,更好地吸引和選拔優秀人員,改善事業單位人員隊伍的學歷、年齡、專業結構,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關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和《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等文件精神,現就本縣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招考聘用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招聘原則

(一)必須貫徹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公開招考、擇優聘用。

(二)必須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用人單位自主相結合的原則,規范統一,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三)必須堅持在編制限額內有計劃招聘的原則。縣級事業單位的人員招聘必須在縣政府批準的用人計劃內進行;鄉鎮事業單位的人員招聘必須在縣人事局批準的用人計劃內進行。

二、招聘條件

事業單位招聘的工作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崗位特殊需要,或特別優秀,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三)一般應具有本市常住戶籍。需要從外省市引進的,應符合本市人才引進的條件。

(四)具備應聘崗位所需的學歷、專業、知識技能等條件。其中,應聘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對少數緊缺、特殊的專業崗位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以及鄉鎮事業單位招聘的人員,學歷要求可根據實際情況,經批準后適當放寬。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招聘程序

(一)編制招聘計劃

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編制空缺情況,編制年度招聘計劃,招聘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編制、招考公告

用人單位根據招聘計劃、招聘人員規定條件和崗位實際需要,編制招聘公告,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公開。

(三)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

用人單位按照公布的招聘條件,受理應聘人員的報名,并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四)組織筆試、面試

1、筆試

筆試由全縣統一組織,筆試科目以公共科目為主。

本縣“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期滿當年參加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的,在計算招聘筆試成績時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按規定給予適當加分。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聘人員,經批準可免于筆試,直接進入面試或下一招錄程序。

(1)醫院招聘的醫生、護士、醫技人員和學校招聘的教師等專業對口的,或其他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態勢的;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

(3)在儲備期內年度考核合格的本縣高層次儲備人才。

2、面試

面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崗位招聘人數1:3確定面試對象,并由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五)體檢

根據綜合成績(筆試占40%、面試占60%),從高分到低分,按崗位招聘人數的1:1比例確定體檢對象,參照公務員招錄的體檢標準,由各主管部門組織擬聘用人員到縣級醫院進行體檢。

(六)考察

經體檢合格的人員,各主管部門負責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察,并對除全日制應屆畢業生以外擬聘人員的學歷(學位)進行驗證。

(七)公示

對擬聘用人員情況等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天。

四、報批程序

(一)由各主管部門向縣人事局提出人員聘用申請。

(二)縣人事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三)用人單位根據縣人事局批復,按《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相關規定,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辦理聘用登記及其他相關手續。

五、紀律要求

為確保人員招聘工作體現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必須遵循以下工作紀律和要求。

(一)加強監督管理

縣人事局應加強事業單位人員招考聘用的管理,協調、指導各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開展招聘工作。各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招聘工作,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規定做好監督和違紀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實行公開招聘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嚴禁暗箱操作、違規操作。

(三)嚴格招聘紀律

凡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

1、應聘人員采取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應聘資格的;

2、應聘人員在考試、體檢、考察過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招聘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4、事業單位違反規定擅自聘用人員的;

5、應聘人員、用人單位及招聘工作人員違反回避規定的;

6、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正常工作進行的。

對違反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應聘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相應處分。

六、其他事項

(一)事業單位需要聘用本縣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縣級事業單位之間跨系統的人員流動或鄉鎮事業單位之間跨鄉鎮的人員流動、縣級事業單位之間在本系統內人員的逆向流動,須經縣人事局報批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2、縣級本系統內事業單位之間人員的平行流動、順向流動以及鄉鎮內部事業單位之間工作人員的流動,須在流動后的當月向縣人事局備案。

(二)事業單位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部分具有執法職能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事業單位的人員招錄,按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

(四)本辦法與上級政策規定如有不一致的,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五)本辦法自二○○九年一月起執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勞動人事局制訂的縣縣級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招考錄用暫行辦法的通知》(崇府辦發〔〕25號)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勞動人事局關于縣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崇府辦發〔〕24號)自行廢止。

(六)本辦法由縣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