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單位評審細則

時間:2022-08-22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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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單位評審細則

浙江省代建單位資格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健康發展,規范代建單位評審活動,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是指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負責代建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組織實施任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代建單位資格分專業類和綜合類。暫不分等級。

(一)專業類主要指交通、水利、電力等行業;

(二)綜合類不受專業限制。

第四條取得代建單位資格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一)滿足“1+X”條件的資質要求。“1”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甲級工程咨詢資格單位?!癤”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乙級及以上工程監理、二級及以上施工兩項中的任一項。近期“X”項可以是其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近期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三)有固定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四)專職從事工程管理的技術人員除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外,還需配有高級經濟師、注冊會計師、注冊造價師、注冊監理師、注冊結構工程師若干人;

(五)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術裝備;

(六)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已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從優;

(七)從事過同類項目建設的管理經驗,無不良紀錄;

(八)行政或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不少于10年。

第五條申請單位按照上述資格認定標準申請專業類或綜合類的代建資格。

第六條申請代建單位資格,申請單位應提出申請報告(含單位基本情況、行政和技術負責人簡介,單位工程建設管理經歷,工程建設項目情況和經驗),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技術裝備清單、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名單等,并附國家發改委頒發的甲級工程咨詢資格證書、監理、施工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看后退還)。

第七條申報的申請材料可直接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委托省工程咨詢協會審核申報材料等具體事項。

第八條代建資格認定定期集中受理、審定。

第九條取得代建單位資格的單位,要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自檢內容主要按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使用單位、代建單位三方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以及投標承諾的合同檢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每年要組織一次現場檢查,對嚴格按合同辦事,要給予表揚;對違反合同的現象,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取消代建單位資格的處罰。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