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6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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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適應本市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滿足特殊需求市民的出行,體現出租汽車服務形象,根據《*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及特性)

本規定所稱的無障礙出租汽車是指行走不便者(以下簡稱特殊乘客)出行時乘用的方便其乘坐的特種出租汽車。

無障礙出租汽車可以使用專用車型,也可以在普通出租汽車副駕駛位置設置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可旋轉或者移動的專用座椅,行李廂應當配置固定輪椅、拐杖的安全裝置。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負責本市無障礙出租汽車的發展及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具體負責無障礙出租汽車的額度招投標工作及日常經營監管。

第四條(無障礙出租汽車的發展)

根據《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市交通局按照本市有關殘疾人事業的發展規劃,編制無障礙出租汽車的發展計劃,納入出租汽車專業規劃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車輛額度分配)

無障礙出租汽車額度由市交通局根據確定的發展計劃進行分配,委托本市具有有電話調度服務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營運無障礙出租汽車,委托營運期限為5年。

第六條(招投標工作)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按照《*市城市交通公共資源配置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要求,采用招投標方式將無障礙出租汽車委托經營者營運。邀請參加投標的經營者應當是營運服務質量好、誠信度高的經營者。

中標者應當與市運輸管理處簽訂《*市無障礙出租汽車營運協議書》(以下簡稱《營運協議書》),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車輛額度委托營運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0日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延續經營申請。準予延續的,辦理相關手續。不予延續的,市運輸管理處可以決定是否重新招標。

第七條(營運協議書)

市運輸管理處與經營者簽訂《營運協議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

《營運協議書》由市運輸管理處印制。

第八條(車輛要求)

無障礙出租汽車除應當符合《*市出租汽車小客車車輛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無障礙出租汽車應當選用適合改裝的本市出租汽車主流車型;

(二)安裝車載智能系統,并納入電話調度網絡;

(三)車輛副駕駛員位置安裝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專用座椅,行李廂安裝輪椅、拐杖固定裝置以及廂門搭扣等安全裝置,并確保設備完好。

無障礙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應當與本經營者的出租汽車顏色相一致。車身的規定部位應當張貼無障礙專用標志,標志位置和圖案由市運輸管理處另行規定。

第九條(對經營者的要求)

無障礙出租汽車的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市運輸管理處根據《出租汽車經營者誠信指標》、《出租汽車經營者誠信分級評定標準及獎懲措施》考評為AAA誠信等級以上;

(二)不得以轉讓、出借、買斷等形式擅自處分無障礙出租汽車額度;

(三)無障礙出租汽車的營運方式以電調為主,必須優先向特殊乘客供車。特殊乘客隔日預定用車的,應當基本滿足;當日或者即時用車的,應當盡力優先滿足,并建立特殊乘客的電調記錄臺帳和信息庫;

(四)加強對無障礙出租汽車駕駛員法規、業務、安全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和考核;

(五)每月無障礙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有責投訴率不超過無障礙出租汽車服務車次的2%。

第十條(對駕駛員的要求)

無障礙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出租汽車駕駛員中高星級稱號、安全行車兩年以上、職業道德良好、營運服務規范、身體健康。

(二)為特殊乘客服務時,應當協助其上、下車,并幫助安置好輪椅或拐杖。

(三)服務態度端正,按照調度指派接送乘客。

第十一條(辦理車輛證件的要求)

市運輸管理處和*市城市交通業務受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交通業務受理中心)應當按照《城市交通行政許可和備案等業務事項》規定,辦理無障礙出租汽車的營運證件。

無障礙出租汽車經營者新投入或者更新無障礙出租汽車時,必須經市運輸管理處驗車合格后,方能到市交通業務受理中心辦理車輛營運證。市交通業務受理中心根據市運輸管理處對車輛檢驗合格的信息發放車輛營運證。

無障礙出租汽車營運證副證應當具有專門的識別標記。

第十二條(無障礙出租汽車的上、下客要求)

無障礙出租汽車運送特殊乘客上、下客時,車輛右側應當預留寬度不小于1200mm的通道,供乘輪椅者通行。

第十三條(無障礙出租汽車的價格)

無障礙出租汽車的運價和車費發票,按照本市出租汽車同類車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車輛額度的收回)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運輸管理處全部收回無障礙出租汽車的車輛額度:

(一)車輛額度使用期內發生違反《營運協議書》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車輛額度使用期屆滿后,市運輸管理處未準予經營者延續經營申請的。

無障礙出租汽車車輛未到更新期限的,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在該經營者其他報廢、更新的車輛額度中予以收回。

第十五條(其他要求)

本規定未涉及的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要求,按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解釋部門)

本規定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