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帶頭人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3 0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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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帶頭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學科帶頭人及后備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市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文化事業的繁榮,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科帶頭人及后備帶頭人的選拔、管理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并會同市委組織部、市科委、市科協、市直有關部門及學科帶頭人所在單位實施。

第三條學科帶頭人和后備帶頭人須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模范履行崗位職責,為全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努力工作,并且業績突出,或具有突出成果。

第四條學科設置為八類,即:社會科學(社科、文藝、體育、新聞四個專業);工業學科(機械制造、化工、冶金礦產、環保、輕工紡織、電子電氣、信息技術、醫藥八個專業);農業技術學科(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水利水電四個專業);教育學科(高等教育、基礎教育兩個專業);醫療衛生(內科、外科兩個專業);金融財經學科(經濟管理、金融、財政三個專業);建筑學科(建筑工程、城市規劃兩個專業);交通學科(交通工程、交通運輸、旅游三個專業)。

第五條凡在全市各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科研、生產、技術、教育、文體、藝術、新聞、經濟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均可競聘學科帶頭人或后備帶頭人。

第六條學科帶頭人的選擇對象是年齡在57歲以下,必須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者;后備帶頭人的選擇對象是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45歲以下的優秀中青年業務技術骨干,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應用技術研究領域,獲得國家三等以上獎、省(部)科技進步二等獎(含二項以上三、四等獎),市一等獎,或在市重點工程建設中貢獻突出,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主要完成者;

(二)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學術造詣較深,成績顯著,是某一重點學科帶頭人,或正式出版過專著或譯著;

(三)在教育、教學工作第一線,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所創建教育理論或教學方法,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鑒定并普遍推廣,用該理論或方法教書育人成效顯著,為同行所公認;

(四)長期在衛生工作第一線,有解決實際技術問題的能力,醫術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危重病癥,社會影響較大,其業績為同行所認可;

(五)在文化、藝術、體育、新聞等工作中,專業技術造詣較深,成績顯著,是某一學科門類的帶頭人;

(六)承擔省以上科技計劃項目,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項目實現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利稅500萬元以上;

(七)長期在工農業生產和科技推廣第一線,在高新技術產品引進、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技術水平在省內處于領先地位,推動了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在科技成果向生產轉化中,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示范推廣中,獲得市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符合上述七項條件之一者,作為后備帶頭人推薦選拔。

第七條學科帶頭人和后備帶頭人的選拔要重點突出經濟建設主戰場,確保在第一線工作崗位上的科技人員和中青年科技人員要占較大比例。

第八條學科帶頭人及后備帶頭人的選拔工作,按推薦、初審、會審、評選、審批五個步驟進行選拔確定。

(一)選拔對象的推薦以所在單位為主,或由同行專家和學術團體推薦,但必須征得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的同意;

(二)被推薦人的基本情況和主要業績,由所在單位的人事(組干)部門核實后,填寫《學科帶頭人(后備帶頭人)推薦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報主管局審查;

(三)主管局審查同意后,報縣市區人事部門,對推薦對象嚴格按照條件考核、評選,多方聽取意見,并征求有關學術團體、同行專家意見,然后經市直主管部門或縣市區政府同意,確定選報對象;

(四)推薦人選及類別確定后,應填寫《衡陽市學科帶頭人及后備帶頭人呈報表》一式三份,連同推薦材料附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獲獎證書等復印件)報送市人事局;

(五)市人事局對申報材料審核后,會同市委組織部及有關部門成立學科帶頭人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學科帶頭人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及時掌握國內外科技信息,吸收、借鑒推廣最新技術,不斷創造新的成果;

(二)負責解決本學科學術難題和技術難關。制定本學科發展規劃,發揮學科帶頭人作用;

(三)負責對本學科內全市重大計劃的制定和重大工程項目實施的論證;

(四)負責培養學科后備帶頭人及青年技術骨干,精心傳授獨到的經驗和技術專長。

第十條市人事局應對學科帶頭人及后備帶頭人每年年底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情況記入《學科帶頭人及后備帶頭人業績檔案》,《業績檔案》一式兩份,分別由市人事局和所在單位保管。

第十一條市人事局應有計劃地加強學科帶頭人的梯隊建設,學科帶頭人每四年組織一次推薦選拔,實行聘任制,任期四年,對有新成果者,可以連續聘用。在選拔管理好學科帶頭人的同時,須做好后備帶頭人的考核、選拔、培養工作。對選拔確定的學科后備帶頭人,各單位、各部門要為他們創造各種必要的條件。

第十二條學科帶頭人在聘期內如因工作調動、工作變動、從事行政機關工作、已提拔到行政領導崗位又不再從事本學科研究和管理的,其學科帶頭人身份自動喪失。

第十三條凡涉及到學科帶頭人的工作調動、獎懲等重大事宜,所在單位事先應征求市人事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學科帶頭人榮譽證書,由市人民政府頒發。

第十五條學科帶頭人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一)除優先推薦享受國家特殊津貼外,從被批準為學科帶頭人之日起享受市政府津貼,津貼額每人每月100元;

(二)市人事局組織學科帶頭人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檢查,體檢費、醫療費由市財政納入年度預算,統一撥付;

(三)因公、因病需要用車的,所在單位應予提供或允許報銷交通費;所在單位每年應保證20-30天的休假時間;

(四)根據本人意愿,可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享受所在單位領導的政治待遇。

第十六條各相關單位應努力改善學科帶頭人的工作條件:

(一)工作調動應征得本人同意,并盡量保證他們的工作相對穩定;

(二)安排他們社會兼職要適度,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積極主動地解決配備助手問題;

(三)對他們急需的科研經費、圖書、儀器設備等,應優先給予解決;

(四)建立學科帶頭人基金,用于科研經費資助、學術活動及會務等。經費由科技經費中安排一部分,向有關部門、單位籌集一部分。

第十七條學科后備帶頭人的待遇,由其所在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解決。

第十八條可以成立學科帶頭人委員會,負責組織各類學術活動及工程項目實施的論證。每屆召開一次學科帶頭人大會。

第十九條對弄虛作假謊報成果者,取消其學科帶頭人稱號及其待遇,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對利用選拔機會誣陷、壓制、打擊報復者,應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以前學科帶頭人及后備帶頭人享受的津貼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以后選聘的學科帶頭人及后備帶頭人的相關待遇按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一條凡在中央、省屬單位工作,由市政府確定為學科帶頭人或后備帶頭人的,可按相應待遇、隸屬關系,由所在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落實。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年十月二十三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