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用社費用制度
時間:2022-12-02 0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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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歩加強財務管理,促進信用社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防止信用社擅自提高開支標準和擴大開支范圍;本著厲行節約,勤儉辦社的原則;杜絕弄虛作假、巧立名目等鋪張浪費現象的發生;認真做好增收節支,努力實現信用社經營效益的最大化和預期經營目標的實現,推動信用社改革的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營業費用的管理
第一條范圍:“營業費用”實行總額包干制。并將其劃分為工資性費用和一般性費用。
工資性費用包括:職工工資、專項獎金和臨時工工資;
一般性費用:是指除工資性支出以外的營業費用。其中將按比例計提或控制的費用、電子設備運轉費、鈔幣運送費、安全防衛費、宣傳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印刷費、保險費、訴訟費、公證費、咨詢費、審計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差旅費、無形資產攤銷、遞延資產攤銷、租賃費、理事會費、稅金等分為固定費用;將郵電費、外事費、公雜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會議費、低值易耗品攤銷、修理費、取暖及降溫費、綠化費、其它費用等。
標準:聯社將根據各社的各項任務的完成情況計算出工資性費用和一般性費用。一般性費用按季核定,并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年實際作一定的調整,在此額度內本著節儉據實列支,包干使用。按照“分類管理,比例控制”的原則,進行動態管理,本季未使用完的,可留待下季繼續使用;本季使用超核定額度的,將扣減該社主任和主辦會計次月的工資。季度、年度內不得突破核定值。
綜合費用率全轄按38%進行控制。各信用社根據上年數與經營發展確定控制比例。
第二條管理措施:將營業費用劃分為信用社自行列支和聯社統籌列支兩部分。聯社對信用社的營業費用實行按全轄38%的比例并參照上年的實際與經營發展下達各社的核定值,信用社在核定值下實行比例列支制、實際列支制和上報審批制。
比例列支制:即對部分帳戶按《財務制度》規定,實行比例管理;
實際列支制:即對部分帳戶實行據實列支的管理;
上報審批制:即對部分帳戶實行逐筆上報審批的管理。
第三條實行比例列支制的管理
對管理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四帳戶按《財務制度》規定比例,由各社按季計提,上劃聯社統一管理。
業務招待費帳戶的開支要嚴格控制在營業收入的5‰以內。信用社用于開拓業務所產生的招待費用,各社要據實列支,每筆開支須做到“三簽”,即: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信用社不得在外賒帳。
第四條實際列支制
對職工工資、取暖及降溫費、勞保費、差旅費、遞延資產攤銷、無形資產攤銷、保險費、稅金、臨時工工資共九個帳戶實行實際列支制。信用社列支的標準按聯社確定的標準進行,各社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擴大開支范圍。
各社列支的車輛保險費,必須在聯社中間業務科保險員處辦理。
信用社列支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按有關財稅政策執行。
遞延資產攤銷按2003年末遞延資產余額,分4年平均攤銷。
第六條聯社統籌開支
對廣告費、印刷費、電子設備運轉費、咨詢費、勞動保險費혁姐業保險費、住房公積、專項獎金八個子目由聯社統籌列支,按季分攤,下劃各社。
第七條上報審批制
對業務宣傳費、訴訟費、公證費、審計費、會議費、租賃費修理費、綠化費、低易品攤銷實行上報審批制。其中:業務宣傳費實行上報審批制下的按比例列支(不得超過有關財稅政策的規定比例)。
列支的訴訟費必須是經聯社資保科同意,具有法院簽章的正式憑證、且為應由信用社承擔的訴訟、執行費用等。
列支的公證費、審計費必須是公證機關、審計機關提供了相關服務后,由其出具的正式入帳憑證的費用。
會議費的列支為一年一次,各社年初召開理、監事會、客戶座談會,費用已批復入帳的,年度中間不得再列支會議費,更不準將“會議費”科目作為“招待費”的備用科目使用。
租賃費按信用社與出租人簽訂的有效合同支付租金(租賃協議須報送一份于會計科備案)。
修理費中汽車修理費必須經聯社專人審核后才能報批;電子設備維修須經聯社技保科統一維修。
低易品的購置須先報告,經聯社批準后方能購置,嚴禁先斬后奏。
第八條不得發生費用的子目
理事會費、監事會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其他費用共五個帳戶,信用社不得有發生額。
第二章加強對固定資產和低易品的管理
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每年至少一次要對信用社的固定財產和低易品進行實地盤點,并加強對固定財產和低易品的日常管理:設立明細帳、卡、簿,正確、全面、及時地記錄其增減變化,并建立健全專人負責和維修保養制度。
第九條對新購建固定資產、低易品要履行報批手續,不論金額大小,一律事先向聯社書面報告,待聯社按權限批準后方可購建。
第十條對閑置的固定資產要進行資源開發與利用。信用社出租固定資產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競租,努力增加固定資產的利用率。各社出租的固定資產的合同必須交一份給聯社會計科備案,出租收入必須納入信用社的大帳進行管理。嚴禁“坐支”或私設“小金庫”。違者,聯社將按紀委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及時進行清理。信用社應事先向聯社書面報告,待聯社批復后,信用社方可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對出售、變賣的固定資產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竟賣,并將公開竟賣的經過和結果報聯社備案。嚴禁暗箱操作賤賣信用社資產,違者,聯社將按紀委有關規定從嚴從速度處理。
對固定資產的盤盈(虧)金額,信用社都要通過營業外收(支)帳戶進行核算。低易品的盤虧由信用社主辦會計抄列清單,社主任批準,報聯社會計科備案。
第十二條營業外支出、業務手續費支出,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報聯社審批。
第三章考核辦法
稽核科要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對各社(部)的費用開支情況進行常規稽核檢查,同時,聯社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業科室對信用社的費用開支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
第十三條聯社將按季對各項費用開支的合規性、合法性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每季末根據信用社考核利潤、營業收入核實其“營業費用”帳戶。實際列支值大于計算出的營業費用值為超過核定值。凡超過核定值的社,超支金額次月除扣該社主任和主辦會計的工資而外,綜合費用率大于控制比例的,超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10分。
第四章獎懲辦法
第十五條信用社實際列支的營業費用額超過核定的“營業費用”的,凡超支部分,聯社將按季等額扣減該社的“績效工資”,
第十六條對實行上報審批制的帳戶,凡擅自列支或先斬后奏的,聯社將一律不再補批,并視情節輕重對主任、經辦會計進行處罰(按違規金額的10%和5%分別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從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市信用合作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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