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反洗錢責任制
時間:2022-12-02 0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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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市農村信用社的反洗錢工作的管理,促進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規范柜面操作行為,防范洗錢風險,依據《金融機構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四川省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暫行辦法》、《××市農村信用社反洗錢內控管理辦法》、《××市農村信用社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操作規程(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洗錢,是指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市農村信用社辦理柜面業務的操作人員、主管人員及聯社反洗錢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負責履行反洗錢工作責任。具體劃分如下:
(一)柜面操作人員:負責為客戶辦理大額轉帳支付交易和大額現金存取的操作人員。
(二)柜面主管人員:負責柜面甄別大額和可疑交易的主管人員。
(三)反洗錢管理人員:指承擔反洗錢審查和報送的管理人員。包括聯社反洗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管理人員。
(四)反洗錢責任制實行過錯與責任相對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并實行分崗責任制。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五條柜面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或審查不嚴,致使單位開立虛假銀行結算帳戶的;
(二)違反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并登記的;
(三)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四)違反規定登記、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或記載內容不完整的;
(五)對存取大額現金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
(六)未按規定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或登記出現重大失誤的;
(七)在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時未按規定認真審查核對客戶的身份并登記;
(八)參與偽造開戶資料。為存款人違規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協助進行洗錢活動的;
第六條柜面主管人員適用范圍
(一)未按規定對個人和單位帳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致使虛假帳戶開立的;
(二)未按規定甄別和及時處理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的;
(三)未按規定完整保留原始會計檔案資料的;
第七條反洗錢管理人員適用范圍
(一)未按規定設立專門反洗錢負責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及配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三)未按規定開展反洗錢活動,對銀監局,人民銀行和上級聯社的反洗錢精神未及時貫徹或落實不到位的;
(四)未按規定對反洗錢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及其下屬分支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的,對發現的缺陷、漏洞沒有完善的改進措施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反洗錢宣傳和業務培訓的;
(六)未按規定甄別和報送可疑交易的。
第四章處罰
第八條追究反洗錢責任人分為以下方式:
(一)責令期限改正、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罰款、扣發薪資、績效工作;
(三)承擔處罰損失;
(四)免職、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
(五)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六)法律責任:責任人的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責任方式,可單獨或合并采用。
第九條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經濟損失和影響大小,反洗錢責任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嚴重過錯責任、特別嚴重過錯責任。
(一)情節輕微,造成的風險和影響較小,能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彌補的過錯,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嚴重,違反反洗錢相關管理規定,造成的風險和影響較大,人民銀行對其所在單位進行直接處罰,通過一定方式彌補,使信用社損失和社會影響降到最低,屬嚴重過錯責任。
(三)情節特別嚴重,違反反洗錢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和社會影響很大,人民銀行對其所在單位或責任人進行直接處罰,責任人已無力挽回和彌補經濟損失,屬特別嚴重過錯責任。
第十一條對于一般過錯,視其情節對責任人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八條(一)、(二)項中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二條對于嚴重過錯,視其情節對責任人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八條(一)、(二)、(三)、(四)、(五)、項中相關條款問責;對于需追究政紀責任的,監察部門依照相關紀律規定,按照程序對責任人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對于特別嚴重過錯,視其情節對責任人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八條(一)、(二)、(三)、(四)、(五)、(六)項中相關條款責任追究;對于需追究政紀責任的,監察部門依照相關紀律規定,按照程序對責任人給予政紀處分;對于需追究法律責任的,按規定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五章責任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反洗錢責任人認定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認定的原則。聯社對信用社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進行認定,××市聯社對我聯社進行責任認定。
(一)調查:在反洗錢工作中出現失誤必須進行責任追究時,首先由反洗錢的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反洗錢責任人反洗錢責任情況,影響范圍、損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評估,在15個工作日內(如遇重大情況可適當延長)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市聯社領導小組,提出調查報告。
(二)認定:市聯社反洗錢主管部門做出責任調查建議后,自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市聯社稽核部門根據調查報告進行復查,負責起草并以稽核處名義向責任人送達事實認定書,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涉及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紀律處分。責任人對事實認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事實認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聯社反洗錢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訴,反洗錢領導小組在收到申訴書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如遇重大情況可延長15個工作日)進行調查復核,形成書面報告。報經市聯社研究,做出復核決定。
(三)處理:自復核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市聯社稽核部門書面告知申訴人。涉及紀律處分的申訴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市聯社反洗錢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責成聯社反洗錢管理部門對責任人進行一般過錯責任追究。一般過錯責任追究可不需通過市聯社反洗錢領導小組,由聯社反洗錢管理部門直接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反洗錢免責認定,由市聯社反洗錢領導小組依據下列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免責認定:
(一)因突發事件、國家政策影響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反洗錢工作暫時不能落實,需要追究責任的。
(二)其他符合條件的免責認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聯社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