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細則

時間:2022-10-28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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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公益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3]9號),各級政府按照事權劃分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建立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簡稱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重要來源,用于重點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公益林是指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家林業局、財政部印發的《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發[*4]94號)核查認定的,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補償標準

第四條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平均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4.75元用于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的管護等開支;0.25元由省級財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下同)組織開展的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檢查驗收、跨重點公益林區域開設防火隔離帶等森林火災預防、以及維護林區道路的開支。

第五條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個人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支付給個人,由個人按照合同規定承擔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等管護責任。

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林業單位或村集體、集體林場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管護開支范圍是:對重點公益林管護人員購買勞務、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管護任務、經營狀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的重點公益林管護人員委派標準、開支水平。

第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開支范圍內,明確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具體開支范圍和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發生的相關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申請報告、森林防火計劃、當年林區道路維護計劃、上年度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總結,以及上年度批準的征占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

第九條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年度預算確定后,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重點公益林面積和平均標準,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都門采取報賬制等方式撥付,確保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

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分賬核算。

第十一條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簽定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林業單位應與管護人員、集體應與個人簽定管護合同。林業主管部門與國有林業單位、集體簽定合同使用統一格式(附后)。國有林業單位、集體與個人簽定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都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中央財政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脫離管護任務隨意切塊下達資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上報的征占用重點公益林情況,調減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國家林業局對重點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檢查與監督

第十五條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財政部將在下年度一次性調減有關省區1%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

1.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使用和重點公益林管護違反有關規定,出現嚴重問題的;

2.征用占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弄虛作假的;

3.連續兩年逾期1個月以上不報送有關材料或報送的材料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第十六條調減的資金用于管理水平較高省區的獎勵,被獎勵省區相應增加省級財政部門列支經費;有關省區相應減少省級財政部門列支經費。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定截留、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凡違反重點公益林管理規定,或因管護不善造成重點公益林破壞及生態功能持續下降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采取適當處罰措施。具體措施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條軍事管理區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管理和重點公益林管護按照本規定執行,并由軍隊制定實施細則,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4]1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