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紀律作風十不準
時間:2022-09-03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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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準上班遲到、早退或曠工;
二、不準工作時間脫崗、串崗、辦私事或下棋、打撲克、聊天、睡覺、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等;
三、不準工作日中午喝酒;
四、不準在辦公區域大聲喧嘩、吵鬧;
五、不準未經批準擅自休假(病假、探親假、年休假);
六、不準穿著奇裝異服、佩帶夸張首飾、漂染異色頭發;
七、不準違反掛牌上崗、掛牌就餐等有關規定;
八、不準借工作名義到基層單位吃拿卡要、以權謀私;
九、不準對辦事群眾態度生硬、敷衍了事、推諉扯皮;
十、不準散發不利于發展、團結、穩定的言論。
責任追究人事制度
在推行政務公開工作中,為了使政務公開工作落到實處,并形成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前來辦事的群眾不予理睬或態度不好者,經發現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其年度評選優秀的資格。
二、對辦手續故意拖延時間或對群眾不負責任者,經核實無誤后,在全局大會上作書面檢查。
三、對利用職務之便向群眾索要財物者,經核實無誤后,停發當月工資,待崗工作進行培訓,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群眾反映較大、意見較多的工作人員,連續兩次出現群眾投訴,將其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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