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產權轉讓招標投標
時間:2022-08-29 0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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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動我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的招標投標行為,維護國家權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平競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號)及國家、省有關國有產權轉讓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招標投標活動。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依照政策法規規定采用招投標方式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后組織進行。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招標投標活動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和保護,不受地區、部門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規范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招標投標實行進場交易。
第五條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是本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機構。
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本級所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中所稱的招標人是指轉讓標的的出讓人。
第七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委托具備國有產權交易資質的招標機構進行。
招標機構是指具備《浙江省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并由省國資委授予國有產權交易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
招標人和招標機構必須辦理招標委托手續。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對招標人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招標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公開招標,即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組織投標。
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在符合規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公開招標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個工作日,自報刊信息之日起計算。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投標能力且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九條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實施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和必要的答疑。
第十一條招標必須有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是投標和評標的主要依據,招標文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編制。內容須做到準確、真實、完整、合法。
第十二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招標競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凡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具備投標基本條件的,均可參加投標或共同投標。
第十四條投標人應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獲取投標資格和招標文件。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十六條招標人(招標機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七條凡外國及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境內外資企業和外商控股的合資、合作企業參加投標或共同投標,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兩個以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的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標的企業職工除外),但其中屬于專業技術資質條件的,則聯合體中有一個以上主要組成方具備相應資質即可。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授權其中的一方為代表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共同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在領取招標文件前,所有投標人須向招標人(招標機構)提供能證明企業經營狀況、財務能力、社會信譽及符合招標人提出的受讓條件等在內的有關文件,經過招標人(招標機構)的資格審查方具備投標資格。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是評標的主要依據,投標文件的內容與招標文件的要求有明顯的實質性的不符,則以招標文件為準。
投標人若認為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有未盡事宜或需要補充說明的,可以合同補充條款的形式,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按規定一同遞交給招標人(招標機構)。
第二十一條投標文件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公章,并密封后送往招標地點。招標人(招標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公開招標投標人少于二個、邀請招標投標人少于三個時,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或改變轉讓方式。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招標機構)應當拒收。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在報名參加投標并正式登記時,應當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招標文件確定的轉讓標的掛牌價格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投標文件將被視為無效,且招標人(招標機構)無須承擔向投標人解釋的義務:
(一)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標志、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前送達;
(三)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四)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其授權代表印鑒;
(五)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難以辯認;
(六)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未在規定時間參加開標評標會議;
(七)投標價格低于招標文件中所明確的轉讓標的掛牌價格;
(八)投標文件實質上未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即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所列的規定、要求、條件、條款和規范不符。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七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八條開標由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投標文件或投標內容一覽表。
招標機構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由參與開標的各方代表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轉讓標的設有標底價格的,該價格應不低于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并由招標人在開標時當眾予以宣布。
第三十一條評標由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條招標機構要建立相應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一般應不低于25人。進入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一般采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方式。特別重要項目或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但必須在同級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進入的人員必須書面承諾與投標人無任何利害關系。如發現已進入的人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三條評標原則應是:
(一)依據招標文件的內容或參考標底進行評審,并確定中標人;
(二)公平、公開、公正、客觀地審查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標文件的內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作為中標條件;
(三)全面、綜合地評價投標文件的各項內容,不得以最高報價作為中標的唯一標準;
(四)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書,報價低于該產權項目上市掛牌價格的,視為無效標書。各投標書均未達到標底要求的,招標人(招標機構)可以終止招標活動。
第三十四條評標可采取累計總分制,累計總分最高者為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招標人可根據不同的產權項目,確定各項指標在總分中所占的比重。由評委對各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打分。
總分出現相同時,由評委投票表決,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確定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招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第三十九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人的確定或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開標、評標的過程和中標結果均應當由公證機構公證。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邀請監察部門對重要項目的招標投標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招標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一)招標機構違反本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三)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四)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五)招標人違反本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六)招標人(招標機構)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或招標人如拒簽產權交易合同視作違約處理,違約方應向對方和招標機構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不超過中標金額的5%。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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