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代建制細則
時間:2022-08-22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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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建設程序,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建成后交付給使用單位的制度。第三條推行代建制本著“先行試點,逐步推廣”的原則。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試點項目首先在省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中進行,在此基礎上,再逐步推廣。實行代建制的省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一)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總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中心;(二)教科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總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社會事業項目;(三)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總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政法設施項目;(四)其他總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公用事業項目。第四條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代建制的指導、協調、綜合監管工作。財政、審計部門對代建制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管理和監督,省級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管理。使用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代建活動的實施和管理。代建單位負責代建項目建設。第五條代建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開始,經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保修期結束,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前期和實施兩階段委托代建單位進行管理。第六條代建制實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使用單位、代建單位三方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在滿足項目功能的前提下,確定項目的投資、質量和進度要求。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具體履約保證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代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二章權利義務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可以向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申請代建單位資格:(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三)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能力;(四)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第九條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本著“競爭、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代建單位資格評審的具體規定,組織代建單位資格評審和資格認定。第十條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的權利義務:(一)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確定代建單位;(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審批初步設計;(四)下達年度投資計劃以及資金調整計劃;(五)協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六)依法進行稽查和監管,查處違規行為;(七)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第十一條使用單位的權利義務:(一)負責項目建議書編制及辦理立項、規劃等報批手續;(二)負責提出建設標準和使用功能等;(三)參與確定代建單位及項目招標活動,監督工程建設;(四)負責建設資金的籌措與結算;(五)提出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經批準后,下達給代建單位;(六)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七)組織審核工程決算,并報有關部門審批。第十二條代建單位的權利義務:(一)工程前期征地、拆遷和建設條件落實、協調;(二)根據合同要求辦理或協助辦理項目報批的相關手續;(三)在全過程代建中,負責建設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編制和報批工作;(四)負責辦理開工報告、建筑許可證等工程實施中有關手續;(五)負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六)負責有關合同的洽談、簽訂以及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七)按項目進度要求上報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并按月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上報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八)審核、簽證工程進度報表及提出進度撥款意見;(九)負責施工中出現的工程設計變更的報批手續;(十)協助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編制工程決算,負責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匯編。
第三章代建程序第十三條對省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中,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并明確具體代建方式。第十四條采用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采用分階段代建的,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和初步設計批復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分別確定代建單位。第十五條代建單位應遵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項目代建合同》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六條代建單位根據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中標的投資估算,實行限額設計,控制可研報告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估認證后,根據評估結論對初步設計進行審核批復。使用單位根據批準的概算確定相應的代建合同約定投資額,并作為代建單位控制投資和對其考核管理的依據。第十七條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工程的招標、設計、采購、監理和施工等。第十八條代建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第十九條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在三個月內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第二十條代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第二十一條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資金管理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審批項目的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標準,并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政府撥款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相關合同等,直接撥付給代建單位或施工企業以及其它相關單位;自籌資金及其它配套資金由使用單位根據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的年度投資計劃直接撥付給代建單位。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資金撥付進行監督。第二十三條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設立專項工程資金帳戶,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第二十四條代建項目管理費為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實施、驗收階段發生的管理費用,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招標、設計和監理等咨詢服務費用。代建項目管理費計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設單位管理費。代建項目管理費的指導性標準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條核定的投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使用單位同意,并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一)不可抗力;(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三)因使用單位要求,內容、標準等設計方案有重大變更,累計額超過項目概算10%的或投資超過金額在500萬以上的;(四)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施工圖設計時有重大技術調整。
第五章獎懲規定第二十六條代建工作結束后,根據代建單位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給予獎勵或處罰。第二十七條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并經工程決算審核批準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如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獎勵資金從項目節余資金中開支。獎勵資金按節余資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其它節余資金按原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十八條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從代建單位的履約保證金中補償;履約保證金額不足的,相應扣減代建項目管理費;代建項目管理費不足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各市、縣(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