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時間:2022-04-08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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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科學技術事業,加強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以下稱社會力量設獎)的規范管理,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力量設獎是指國(境)內外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者自籌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的經常性的科學技術獎。
前款所稱科學技術獎是指以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和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為獎勵對象而設立和開展的獎勵活動。
第三條社會力量設獎是我國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大力支持、積極引導、規范管理,保證社會力量設獎的有序運作。
第四條社會力量設獎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符合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有利于促進我國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建立科學、民主的評審程序,實行公開授獎制度。
第六條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社會力量設獎工作。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社會力量設獎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學技術獎由科學技術部審批。
社會力量設立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批,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第八條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應當科學、確切,與其設獎宗旨相符合。面向全國的社會力量設獎,獎勵名稱冠以中華、中國、全國、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經科學技術部批準。地方性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全國、國際等字樣。
第九條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獎的評審。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項目及其完成人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獎的評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審查,并經省、軍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十條申請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獎勵辦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設獎組織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
(四)承辦組織及其負責人的情況;
(五)評審機構組成人員情況;
(六)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七)獎勵經費來源證明;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審批機關對所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核實,并于接到登記申請后5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二條審批機關對批準的社會力量設獎,發給由科學技術部統一制作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
社會力量設獎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組織的,在領取《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及其組織、評審機構在中國境內享有依法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和在公開出版物、媒體上如實宣傳報道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涉。
第十四條社會力量設獎及其組織、評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的獎勵范圍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已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更改獎勵名稱;
(二)修改獎勵辦法或者章程;
(三)更換設獎機構或者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人;
(四)變更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在接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變更事項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社會力量設獎由于下列原因終止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交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一)完成社會力量設獎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八條社會力量設獎登記、變更、注銷的情況,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社會力量設獎及其組織、評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等處罰: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獎勵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自取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內未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授獎活動的。
第二十條社會力量設獎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并收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第二十一條社會力量設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審批機關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所收取費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登記,擅自進行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的設獎機構繼續以評獎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審批機關予以取締,并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參與社會力量設獎及其評審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竊取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技術秘密、剽竊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條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社會力量設獎機構應當以年報的形式向審批機關報告科學技術獎勵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前已實施的社會力量設獎,應當自本辦法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補辦登記手續;逾期未補辦登記手續的,不得繼續從事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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