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地方人大的制度創新

時間:2022-06-27 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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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地方人大的制度創新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著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設,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同樣,人大工作創新要以制度創新為歸宿,即實現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這是人大工作創新的關鍵內容和成熟的標志。要從制度發展的高度,加快建立權力使用的規范化機制。對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職權,如質詢權、視察權、建議權、組織特定委員會調查權等,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不能再出現“要用的時候卻不知道如何使用”的現象。同時,要根據監督的對象和內容,在這些制度框架內有重點、有選擇地嘗試運用這些權力,通過集體行權和法定形式,在實踐中保證這些職權用得恰如其分,恰到好處。要從增強監督效果的高度,積極探索人大監督的運作機制。從現狀來看,目前我們人大行使的職權,大多數只有法律上的原則規定,缺少具體實施的操作程序,這就需要我們去大膽探索,把相關的原則具體化、制度化,并從實際出發,提出有說服力的見解,以可操作的方式向有關部門反饋,逐步將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做到用之有據,動之以律。這方面,地方各級人大已經有了一整套的工作制度,但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如對重大事項的界定,不是光列舉了幾項內容就可以了,還需要有相應的配套細則。人大對決定重大事項應該怎么操作?都需要明白清晰。又比如執法檢查,能否檢查到真實情況?查出問題后有關部門能否改正怎樣確保執法檢查能夠取得實效等,都需要研究,都需要在制度上做好配套。此外,對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等垂直管理部門的執法情況,代表評議、述職評議、個案監督等,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的工作程序、運作機制和操作辦法對其進行規范和完善,以不斷提高人大監督的實效。要從加強自身建設的高度,健全人大工作制度。人大工作創新,應填補有關工作責任制度的“空白”,把有職與有責統一起來。既要重視程序性制度建設(如建立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議事規則等),又要重實體性制度建設(如建立質詢制度等);既要重具體事項的管理制度建設(如財務管理制度等),又要重基礎性長遠性的制度建設(如人才教育培養制度等);既要重職責制度建設(如崗位職責等),又要重責任制度建設(如責任制、目標制或追究制等),拋棄“人大沒有責任、沒有壓力”的“心得體會”。這對于人大工作的創新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