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者公益性崗位援助通知

時間:2022-04-06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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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者公益性崗位援助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我市堅持就業優先的發展戰略,就業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是,在就業形勢保持基本平穩的同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難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為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扶持創業和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政發〔〕20號)精神,我市將對就業困難人員開展公益性崗位援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援助對象及認定

(一)援助對象

公益性崗位援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即申請援助時在勞動年齡內的下列登記失業人員:大齡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人員;持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失去土地未實現就業的農民;社會福利院供養的成年孤兒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或當地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確定的人員;離校后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

已從事3個月以上有報酬的勞動(勞動報酬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靈活就業人員)、已有經營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門面出租、入股經營等)或無就業愿望的上述人員不屬于援助對象。

(二)援助對象的認定

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程序。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應遵循個人(家庭)申請、社區核查公示、街道(鄉鎮)初審、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程序。

1、本人申請。申請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省勞動者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或《省再就業優惠證》、本人免冠兩寸彩色照片兩張及其它相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提出申請,并填寫《市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申請認定表》,《申請認定表》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同時提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憑證;

(2)殘疾人同時提供縣以上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發放的殘疾等級證明;

(3)失地農民同時提供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證明;

(4)社會福利院供養的成年孤兒同時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5)高校畢業證書和求職證明。

2、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入戶調查、核實工作并在社區醒目位置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后匯總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匯總等工作后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h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申報有疑問的進行回訪;對審核合格的,在其《登記證》上加蓋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確認專用印章,同時錄入就業困難人員數據庫并匯總上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二、目標任務

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就業專項資金購買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崗位,對就業困難人員進行就業援助。2010年起,全市購買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不低于5000個,其中,中心城區1950個(市直600個,東寶區550個,掇刀區500個),沙洋900個,京山1000個,鐘祥1050個,管理區100個。

三、援助措施

(一)公益性崗位范圍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投資、政策扶持或社會籌資,以實現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業編制外的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主要包括:

(1)政府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置的協管崗位。具體包括鎮(街辦)社區勞動保障協理員、交通協管員、城市管理協管員、社會治安聯防協管員、環境衛生協管員等崗位。

(2)機關事業單位的后勤保障崗位。主要指收發、門衛、文印、保潔、保綠、醫院護工、敬老服務、學校食宿管理等后勤服務性崗位。

(3)政府投入相關基礎設施形成的服務性崗位。具體包括車輛看管、書報亭以及公共場所管護員、門衛、保潔、保綠等。

(4)政府補貼、社會共同出資形成的社區服務崗位。具體包括在社區開辦的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敬老等機構服務性崗位;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等崗位。

(二)公益性崗位的申報及確定

(1)空崗申報。公益性崗位所在單位出現崗位需求應及時向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申報登記。

(2)受理核實。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對登記的公益性崗位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后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后匯總上報至縣(市、區)公共就業管理服務機構,中心城區的公益性崗位,同時上報市公共就業管理服務機構。

(3)確認??h(市、區)以上公共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要建立公益性崗位信息庫,對受理的公益性崗位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確認,并將經確認的公益性崗位信息及時錄入公益性崗位信息庫,向社會公開,實行動態管理。

(三)公益性崗位的使用

(1)經公共就業管理服務機構確認的公益性崗位應錄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2)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招用人員,應到市或所在的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一次性招聘人數較多的,由市或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面向所在城區組織專場招聘。一次性招聘人數較少的,可由相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就業困難人員信息庫中根據招聘用工條件按比例推薦就業困難人員供用人單位選擇。或者由用人單位到就近的街道、社區自行招聘后,到其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并在被錄用人員《登記證》上進行記載。

(3)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積極組織對公益性崗位聘用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多種形式的上崗前培訓,切實增強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適應性,提高崗位利用率。

(四)公益性崗位的管理

(1)各類用人單位新增的公益性崗位,街道、社區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及時向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申報登記。

(2)現有公益性崗位正在使用的人員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認。

(3)公益性崗位安排的就業困難人員,在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隨意解聘。勞動合同期滿后,仍符合就業困難對象條件的應予續聘,非本人原因不得拒絕續聘;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應停止享受公益性崗位相關補貼政策。

(4)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且工資水平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用人單位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申報不申報、經確認的公益性崗位擅自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6)已確認的公益性崗位,如申報的崗位性質發生變化,不再屬于公益性崗位范疇或崗位滅失的,應及時向原申報受理機構報告。

(五)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有關扶持政策

(1)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對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費予以補貼。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社會保險補貼按人月平200元標準進行補貼。

(2)崗位補貼。用人單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400元崗位補貼。

(3)公益性崗位上使用的就業困難人員每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六)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以下稱兩項補貼)申領程序

用人單位在公益性崗位上使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必須同時申報。每年元月15日、7月15日前,用人單位按要求向單位所在社區進行申報,經縣級以上公共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審核,報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批后,據實拔付至申報單位。申請“兩項補貼”應附以下資料:①享受補貼人員花名冊,②享受補貼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③《登記證》,④工資表,⑤就業援助對象認定證明,⑥公益性崗位認定證明,⑦勞動合同復印件,⑧社會保險繳費發票復印件,⑨申報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四、資金保障

對就業困難人員予以公益性崗位援助所需經費,按公益性崗位提供單位隸屬關系,從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市直所屬單位公益性崗位,“兩項補貼”由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負責解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公益性崗位援助工作目標責任管理和監督檢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援助。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和完善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援助監督考核制度。建立公益性崗位援助工作督察檢查制度,市勞動保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全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援助工作及各項扶持政策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二)把公益性崗位援助工作落到實處。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新產生的就業困難人員,要及時予以核實認定;對不具備就業困難人員條件或條件滅失的,要及時調整、更新相關臺賬和數據庫。公益性崗位援助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公益性崗位援助月調度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崗位援助情況報市勞動就業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