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清查與移交情況通知

時間:2022-03-08 0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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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清查與移交情況通知

市直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遷址所涉資產管理工作,防止因單位遷址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單位搬遷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遷址涉及資產的清查移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扎實做好資產清查和劃轉工作

(一)財政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賦予的職責,提前介入政府擬接受單位的資產清查與移交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的資產清查移交。

(二)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管理、整合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接收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遷址所涉資產。市事管局負責規劃指導監督原市政府機關大院各單位的遷址工作,做好遷址單位有關資產的產權界定、權屬登記、清查登記,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遷址單位要成立由單位主要領導、紀檢監察人員、財會人員、物資管理人員和職工代表組成的資產清查移交小組,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和資產交接。

(四)遷址單位要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實施辦法》(汴財統〔2007〕1號)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要求,認真進行資產清查,編制相關報表。

(五)遷址單位要依據資產清查結果,提出資產移交意見,編制相關報表,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審批,辦理移交手續。

二、資產清查與移交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遷址單位要高度重視資產清查與移交工作,主要領導負總責,把該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遷址單位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未經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嚴禁借機私分財產、隱匿財產。對于在遷址中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