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清查與移交情況通知
時間:2022-03-08 0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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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遷址所涉資產管理工作,防止因單位遷址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單位搬遷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遷址涉及資產的清查與移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扎實做好資產清查和劃轉工作
(一)財政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賦予的職責,提前介入政府擬接受單位的資產清查與移交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的資產清查移交。
(二)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管理、整合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接收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遷址所涉資產。市事管局負責規劃指導監督原市政府機關大院各單位的遷址工作,做好遷址單位有關資產的產權界定、權屬登記、清查登記,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遷址單位要成立由單位主要領導、紀檢監察人員、財會人員、物資管理人員和職工代表組成的資產清查移交小組,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和資產交接。
(四)遷址單位要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實施辦法》(汴財統〔2007〕1號)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要求,認真進行資產清查,編制相關報表。
(五)遷址單位要依據資產清查結果,提出資產移交意見,編制相關報表,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審批,辦理移交手續。
二、資產清查與移交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遷址單位要高度重視資產清查與移交工作,主要領導負總責,把該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遷址單位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未經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嚴禁借機私分財產、隱匿財產。對于在遷址中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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