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局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6-03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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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促進就業的工作機制
(一)各級政府要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二)強化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促進就業工作機制。省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更名為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充實成員單位,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定期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省促進就業工作。省勞動保障廳具體負責全省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各市、縣(區)政府要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把城鎮新增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因就業而退出低保人數和控制城鎮登記失業率等指標納入政府考核目標,繼續實行就業工作月通報、季調度工作制度,依法加強監督考核。省政府根據全省就業工作形勢的需要,對考核目標適時進行調整。
(四)縣級以上政府每年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及其他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六)妥善處理法律規定與現行政策的銜接問題。按照法律要求,對政策進行完善和規范,明確政策支持對象和內容,調整完善操作辦法,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提高政策的實際效果。
(七)繼續執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發〔**〕1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筑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零就業、低保戶和殘疾人家庭成員自主創業或被用人單位招用,憑有效證明可比照上述政策執行。
(八)嚴格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等各類勞動者創辦小型微利企業,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九)對民政部門認定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社會福利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定額減征增值稅、營業稅。對單位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實際工資可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十)開展全民創業活動,激發全社會的創業熱情和創造活力。各市、縣(區)政府要建立創業服務專門機構、創業孵化基地和培訓基地,**、**、**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規模要達到一次性接受創業戶數30戶和從業人員600人以上,其他市要達到15戶和300人以上,縣(區)要達到5戶和100人以上,各產業園區要達到10戶和200人以上。進一步完善創業服務體系,加強創業指導,營造支持創業、鼓勵創業、保護創業的良好環境,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和創新型社會建設。對自主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培訓、開業指導、項目推介、小額貸款、經營咨詢、提供創業社保補貼等創業服務。開展創業服務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一)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二)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政策由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制定。
(十三)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對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軍人家屬、大中專畢業生和外出務工返鄉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支持。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以展期兩年。對微利項目在貸款期限內由財政全額貼息,展期不予貼息。對微利項目,各市可在省規定的25個微利項目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做30%的調整,各市調整的項目,須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集中使用殘疾人或自謀職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的企業,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額度由不超過100萬元提高到不超過150萬元,并由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提供擔保服務。
各級政府要積極幫助商業銀行回收小額擔保貸款,省政府將把各市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作為對各市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拓寬貼息資金的使用渠道,從貼息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建立新增信用貸款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分行等有關部門制定。
各級政府在當年財政存款行招投標書中將商業銀行當年發放支持就業、創業貸款增長幅度超過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長幅度3至5個百分點,作為招投標條件之一。同時,對當年發放支持就業、創業貸款增長率達不到其貸款平均增長率的商業銀行,將降低其財政存款比例。
各銀行金融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就業和創業工作,地方銀行金融機構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余額要達到當年貸款余額的20%。各級政府要加強信用社區建設,積極促進小額擔保貸款發放與信用社區建設有機結合,認真落實對信用社區的激勵機制,為創業融資營造良好條件。**年底,各市創建信用社區總數要達到社區總數的10%以上,其中,至少有1個社區要達到A級。3年內,各市信用社區要達到25%以上,并至少有1個社區達到3A級。
對于不能按時歸還就業、創業貸款的,將記入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征信系統,定期予以公告。
(十四)扶持困難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連續失業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主要包括: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4050”人員、登記失業人員中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處于失業狀態的殘疾人、自謀職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軍人配偶、烈屬、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對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各地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并視其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補貼、適當的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五)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軍隊退役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低保戶及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首次自主創業(指首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可給予2000至4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三級財政各承擔1/3。
(十六)對低保戶及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自主創業和就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標準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待遇可保留3至12個月。具體期限由各市確定。
(十七)加大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政府要設立就業專項資金,本級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不得低于上年和本年可支配財力的1%,不足部分在年度執行中足額籌集。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創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勞動保障廳制定。
三、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十八)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加強部門間協調,完善管理制度,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各市、縣(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要統一加掛“人力資源市場”牌子,并按照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求,規范完善服務內容和服務程序,**年5月底前要全部落實。加強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所有鄉鎮都要建立勞動保障服務所,村級設有勞動保障協理員,健全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合理確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要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支出計劃,逐步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到**年底前,全省建成不同層次、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運轉協調、滿足需要的公共就業服務基礎設施體系。**年底前,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面積要達到省政府規定標準。目前已經達標的地區,要根據就業工作需要,不斷完善服務設施,提高服務能力。要著力加強鄉(鎮)、村就業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鄉(鎮)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面積要達到100平方米以上,村要有固定的公共就業服務場所。切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并實現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九)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服務窗口,開展公共就業服務。要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以“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困難家庭大中專畢業生、殘疾人、自謀職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為重點,開展就業援助工作。
(二十)要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并做好登記統計工作。登記失業人員應當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在全省范圍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就業、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由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要切實加強登記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
(二十一)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對失業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要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補貼標準,現行補貼標準不足彌補實際培訓成本的,可提高補貼標準。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提高勞動者參加培訓和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培訓的積極性。要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實行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積極探索職業培訓項目化運作模式,將補貼資金與項目運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進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制度,及時幫助零就業家庭解決就業困難
(二十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積極幫助和扶持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且積極求職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要通過公益性崗位援助等多種途徑,對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在公益性崗位上從業的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含5年,計算年齡截止到**年底),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延長到法定退休年齡。各級財政對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統一調整為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50%。從**年起,對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增加工傷保險補貼,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在單位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總額,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0.5%,各級財政按照用人單位為公益性崗位人員實際繳納工傷保險數額的100%給予補貼。**年,省政府繼續下達3萬個公益性就業崗位補貼指標,用于支持和幫助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問題。
對困難家庭未就業的應往屆大中專畢業生實行兜底安置。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對回原籍的困難家庭大中專畢業生逐一登記,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各市、縣(區)政府要根據政府對社會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的需要,積極培育和購買一批適合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及時提供崗位援助,確保困難家庭應往屆大中專畢業生在登記當年實現就業。
(二十三)加強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要依托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范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要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通過多種就業形式,幫扶零就業家庭人員實現就業。對其中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要及時兌現各項扶持政策。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二十四)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接續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省、市兩級政府在資金和政策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幫助。
(二十五)各地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促進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機結合。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失業保險、低保的申領條件和程序,在準確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掛鉤,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對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低保人員,要組織他們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就業準備活動。探索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對象就業后其待遇在一定時期內合理延續的辦法,使其就業后的總體收入水平和待遇有所提高,鼓勵和吸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積極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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