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通知
時間:2022-03-18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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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節約集約用地對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宏觀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精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規劃建設管理
要科學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合理安排城鄉居民點布局、產業布局以及功能分區、基礎設施配置等,科學確定建設用地規模,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約利用、保護耕地的原則,推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農村居民點向小城鎮集中。進一步完善各類規劃的編制審查程序,搞好規劃之間的銜接。
城鎮村建設要適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間。城市、集鎮和村莊人均建設用地面積要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新開工建設的城市主干道路用地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和游憩集會廣場面積,小城市和建制鎮不超過40米和1公頃,中等城市不超過55米和2公頃,大城市不超過70米和3公頃;200萬人口以上特大城市游憩集會廣場面積不超過5公頃,主干道路確需超過70米的,城市總體規劃中應有專項說明。各類開發區要嚴格控制房地產開發、大規模商業零售等項目用地,凡新開發的建設區域,除道路等基礎設施外,其工業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交通、水利、電力、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充分論證,優化設計,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嚴把土地供應環節
(一)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可研審批和核準前的用地預審工作。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二)嚴格執行土地供應政策。新增建設用地,要優先安排用于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招商引資項目,合理安排公益性項目。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工業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國家公布的最低價標準。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遷址,確需遷址的,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將原有土地全部收回并重新處置。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管理。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凡新建和改建、擴建的工業項目,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規模予以核減。實行開發區投資強度最低標準,每畝土地的實際投入,國家級開發區一般不低于150萬元,省轄市的省級開發區一般不低于100萬元,其他省級開發區一般不低于80萬元。省轄市投資規模小于500萬元的工業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供地,可以通過租用標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用地。對生產工藝無特殊要求的項目,不得建造單層廠房。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禁止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寫字樓、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集約用地原則,調整有關廠區綠化率的規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園式工廠”。交通、電力、能源、教育等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的用地面積,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控制指標。
(四)認真做好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對各市已按批次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的建設用地,實行土地供應年度檢查考核制度,當年土地供應率未達到50%、2年累計土地供應率未達到70%的,省國土資源廳暫停辦理其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審批手續,并按未供應土地面積相應核減該市下一年度的用地計劃指標。各地在供應新增建設用地后,應及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未備案的,視為未供土地。
(五)加強建設用地供后管理。建設項目竣工后,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應根據項目批復、規劃、用地批復或土地出讓合同等,聯合對項目的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對未按有關批準文件或合同要求執行的,按規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責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并收取違約金。
三、積極盤活存量土地
(一)鼓勵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設項目首先要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
(二)科學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引導農民新建住宅向規劃的農村居民點集中,對廢棄的“空心村”和閑置的宅基地等進行整理、復墾。加大對“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勵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中興建住宅小區。騰出的土地除用于現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設用地。
(三)積極消化閑置土地。對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布后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或已開發建設面積不足總面積1/3的,或已投資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的建設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并責令其限期開發建設。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已閑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對停產2年以上,難以繼續生產或轉產企業的用地,要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四、推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考核制度
建立市、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評價體系,綜合評判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對市、縣的年度評價結果與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分配相掛鉤,對開發區的評價結果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評價體系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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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利用規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