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社會論文
時間:2022-04-24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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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社會是我黨執政理論的升華,其根本任務就是要形成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是一個有著極為豐富的物質文明支撐的社會,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始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經濟建設為中心,將物質財富的積累作為工作的中心,同時,又注意將全社會創造財富的過程,納入發展的軌道中來考慮,讓發展的成果能夠惠及全體人民。
第一,和諧社會是能夠創造極為豐富的有機財富的社會。在科學發展觀中,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人,發展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離開人的需要,為了發展而發展,甚至為了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面子工程,而做出的一切努力,都是與科學發展觀背道而馳的。早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我們為趕超英美而舉國進行的大煉鋼鐵的運動,還有在改革開放中,局部地區和個別領導人心目中所形成的GDP崇拜,無一不是離開了人的現實需要,而為某種虛幻的目標服務。當人們為了實現這種目標,而做出的種種努力時,其結果必然導致大量的資源被消耗和掠奪,環境污染,以及生態的嚴重破壞。這種離開人的具體需要而創造的財富,很難表現為可供社會支配的有機形態,它所耗費的大量有限資源,其產出的結果成為對于改善人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毫無用處的負支出,甚至變成了制約發展的沉重包袱。這種情況在過去以增長為主要目的的發展觀中,多有表現。它們往往由于決策失誤或短視的選擇,在不同地區出現了大量產業雷同、重復建設,由此而形成的一個個半拉子工程、爛尾樓工程等,使得這部分社會財富表現為無任何發展動力的無機性。
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要求建立一種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生態環境的協調關系。協調性既體現在科學發展觀的過程中,又體現在發展的最終結果中。這種協調性使得和諧社會的和諧,不僅表現在人的關系中,同樣也要在物的關系中表現出來。因而,與以往的時代不同,和諧社會是能夠創造大量有機財富的社會。
和諧社會財富的有機性有多種表現,一是社會財富構成要素的有機性。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基礎上,和諧社會的財富不僅在構成要素之間是多元統一的,既表現創造物質財富的生產要素有機結構的協調統一,更表現為財富最終形態的協調統一,它能夠滿足人的物質、精神以及人的主體意識所需要的。二是表現為財富創造過程的有機性。在人類改造自然過程中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物質文明建設中,和諧社會要求人們按照科學發展觀所指明的方向,在開發利用自然中,人們能更文明、更科學、更富有遠見地對待自然,而不是短視地、粗暴地、盲目地將自然視作人可以任意掠奪的對象,人們只有自覺的實現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才能創造出符合人生存與價值的有機財富,才可能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創造財富過程中,始終把握住滿足人們需要的這一目的。因而,社會有機財富必然要體現出速度與效益的統一,關注經濟增長的質量,把效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在堅持加快速度與效益的統一、擴大規模與提高質量并舉的同時,走內涵式的發展道路。三是表現為人們財富支配方式的有機性。社會有機財富的極大豐富不僅與創造財富的過程及財富最終形態相關,同時也與人們支配財富的方式有關。它體現了財富分配制度的巨大改善,正是在財富的轉移過程中,財富的有機性最終得以表現出來。在和諧社會里,財富在國家合理的財政政策的支配下,能夠順利地在全社會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和諧地變換形態,這是有機財富的一個顯著特點,即它除了實現自身物質形態的增殖外,它還具有制造社會祥和氣氛的作用。因而,它的目的是雙重的,它具有惠及十幾億人口的多向轉移性,而不僅僅是少數人財富的原始積累的工具。
和諧社會有機財富的增長,與物質文明的提高是相伴生的,社會的有機財富既可以直接指向人們的眼前的消費,也可能表現為作為社會全面發展的物質基礎,它轉換的形態與社會各階段相適應。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必須緊緊圍繞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創造社會有機財富開辟道路,以物質文明的發展,促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步。
第二,和諧社會是不同利益群體能夠合理分攤改革與發展成本的社會。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推進社會各項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創造更富于人性、更適合于人類居住與生存的人文社會環境。社會經濟的改革與發展總是有一定風險與代價的。從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我們若只注重擴張財富無限增殖的本性,發展的成果就有可能被少數人拿走,而與此相伴的各種代價,比如空氣、生態、水資源的惡化、從事體力勞動的社會成員的精神與肉體的無限透支,就會被大多數人承擔,這種成本與收益的不對稱性,就有可能破壞社會的整體和諧。目前,我們所力求“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政策取向,歸根到底是重建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的社會發展成本的分攤機制。
堅持“五個統籌”,首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它的核心是要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合理地解決城鄉發展的社會成本的分攤問題。在我國長達半個世紀的城鄉政策中,作為區域的廣大鄉村、農村,與作為產業的農業以及作為居民身份的農民,始終扮演著為我國城市興旺發展單向作貢獻的角色,廣大不發達地區的農村、農民始終游離在現代文明發展的軌道之外,農民并沒有享受到應有的國民待遇,這既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更受人們習慣思想觀念的束縛,他們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保障、教育保障等方面,過多地分擔了改革與發展的成本,這是制約“三農”問題的關鍵。因而,統籌城鄉發展,充分發揮城市文明在現代化建設中的輻射作用,加快我國居民戶籍制度改革,讓人們更自由地選擇生活工作的居住地,這是符合世界進步潮流并解決城鄉差別的大政策,是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
其次,統籌區域發展同樣是校正區域之間發展成本的整合器。在改革開放以來的四分之一世紀中,我國東部地區由于利益比較機制的作用,順利地吸納了中西部落后地區大量廉價的人力資源與物力資源。從這個意義上看,中西部地區為東部地區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當然,讓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的政策取向,在我國的改革開放中,有著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它通過非均衡發展的示范效應,為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地區提供了良好的帶動作用,也為中西部地區的改革發展,培養了適合現代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各類管理人才,為今天推進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實現中部地區發展的大崛起,提供了有益的借鑒作用。因而,統籌區域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逐步縮小地區差距,通過東西互動、尤其是東部對中西部的智力、技術的反哺,減少中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各種不必要的代價,是保證社會和諧、實現全面小康社會所必需的。
再次,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本質上是協調社會經濟不同部門之間所承擔的發展成本,是實現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人除了在實實在在的物質需要的外,他還有自身的政治訴求,有滿足其精神需要的文化訴求,有進一步提升自身各種素質的要求,尤其是無論人的物質生活被提得多高,始終也無法代替他精神上對社會公平的訴求。因而,在加大經濟發展的投入同時,我們必須考慮民主政治、科教文化、衛生事業的齊頭并進,加大社會發展方面的投入,建構完善各種應對公共危機的應急機制,形成調節各種利益沖突的緩沖機制,以及表達各個利益群體愿望的政治協調機制,提高人民的物質與精神生活質量,讓人民心和氣順,生活殷實。
復次,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除了當代人可能面臨的環境困境外,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大國,人均資源有限,統籌人與自然的發展,實質是在代際之間合理地分攤社會發展的成本。我們堅持協調、持續的發展觀,就必須把當代的發展可能造就下一代人、甚至幾代人的生存環境的因素考慮在內,就必須摒棄大量消耗資源、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模式。
最后,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始終不渝地堅持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統一,這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也是全球化背景下所有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道路。要統籌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我國一方面要積極使經濟運行適應國際市場的普遍規則,另一方面,要積極參與國際市場規則的制定,使之與中國的經濟完全、發展利益相一致。目前,我國為刺激出口而實施的出口退稅政策,它在有利于出口企業的同時,也利于出口所服務的國家,尤其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這就形成了非出口企業與出口企業,在分擔社會發展成本方面的不公,而這種不公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正如一些經濟學家所指出的,出口退稅實質是中國這樣的中下等收入國家,間接地向世界最富裕的國家進行中央財政補貼,且它的支出已達到我國中央財政支出的20%-30%。因而,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理順發展與對外開放的關系,讓創造財富的企業公平負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第三,和諧社會是以信任與合作為基礎的社會。科學發展觀的本質是“以人為本”,這里的“人”既不是指社會的個別集團,也不是某種抽象的觀念符號,他是實實在在的生活在當代中國社會的一切公民。“以人為本”的落腳點在于使全體人民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我們創造高度發達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與政治文明,其目的是為人創造一種適合人類生存的環境。科學發展觀的特征是協調性,我們知道,從社會結構要素的協調到利益群體關系的協調,都少不了合作與信任。合作與信任是和諧社會的靈魂。
在世界工業化的發展過程中,勞資關系發展的軌跡往往經歷了從初期劇烈沖突,到通過談判和溝通、實現和諧相處。這種從尖銳的對立到利益的協調,正是社會的不同利益群體在相對公正和公平的制度下所形成的合作與信任的結果。在一個社會中,如果沒有人與人之間的相互接納、認同,合作互助是不可能的。合作不僅是一個利益集團對待另一個利益集團的文明態度,更是降低社會發展成本的有效途徑,也是造就社會祥和、文明進步的思想基礎。在當代和諧社會建構中,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對他人予以適度的關愛,更容易化解各種利益懸殊所造就的暴戾之氣,形成和諧、協調的利益關系。如城市居民對農民工的接納,不能僅僅停留在接納的農民工所提供的廉價服務上,更應該把他們當作一個與我們每個人具有同等的尊嚴與平等的人格的人來接納,他們既有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物質需要,同樣,也具有人的精神需求,他們是應該享受他們為之貢獻的文明成果的人,而不是一個未能澤被現代文明的異類。這種接納與認同,既依賴于我們的道德勇氣與寬廣的胸懷,更依賴于全社會成員保持一顆平常心,把他人看作自身發展的合作伙伴。
信任作為和諧社會的精神支柱,既有待于個體道德水平的提高,更有待于社會對信任制度安排的關注。信任一般來說是個體基于對他者行為的反應。在社會生活中,往往是一項政策的效應、一個輕率的行為、或一個不負責的承諾,都可能摧毀人們多年間形成的信任關系。在當代社會,政府與個人之間,消費者與廠商之間,人與人之間,由于信任的匱乏,極大地阻礙了大多數民眾對發展的參與,助長了國民無責任化傾向,破壞了民族的凝聚力、認同感,對社會發展產生了致命的危害。因而,加大對信任的制度安排,包括對契約的強制履行,對組織機構或個人信任檔案的建立,讓誠實信用的民法通則,落實到人們的言行舉止之中,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信任不僅僅是指向他者的義務,更應該成為所有人的共同的義務。如果沒有對他人的信任,沒有對他人承諾的履行,一切都聽任眼前利益的驅使,人們就只會生活在爾虞我詐的環境中,人與人之間也會因為缺少信任而腐化自己,使自己難以成為一個有良知的、正直的人,從而使每個人的全面發展受到限制。相反,在一個和諧社會里,信任與合作使我們更容易認識到:我們生活在不是每個人相互為敵的共同體里,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各不同群體的利益都應該受到尊重,否則,個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的全面進步,就會受到不可預見的損害。
總之,用科學發展觀引領和諧社會的建構,就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全社會創造極為豐富的有機財富,擺脫片面追求GDP增長的局限,突出人自身發展的地位,讓全體人民共享社會進步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成果,公平合理地分擔改革與發展的成本,使社會在合作與信任、各盡所能、充滿創造活力、有效協調各種利益關系中,實現穩定有序、和諧協調的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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