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責任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6 1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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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探究論文
一、存在的認識誤區
(一)社會公眾的認識誤區
會計信息的編報日益復雜以及會計信息的常常失真導致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賴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如果會計報表里有重大錯報或漏報,但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未發現,就肯定會給報表的使用者帶來損失。此時,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往往將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混為一談,并且認為審計過報表的注冊會計師就是會計報表質量的當然保證人,注冊會計師即要承擔會計責任同時又要承擔審計責任。從目前發生的訴訟案件來看,會計報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冊會計師,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審計單位。
(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認識誤區
由于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的增多,注冊會計師總是過分強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從而以此來減輕自己的審計責任。
(三)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認識誤區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論文
摘要: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概念。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完善與成熟,越來越多的公司依賴證券市場獲取資金;同時,大部分投資者依靠注冊會計師對被投資公司的報表審計結論來決定投資意愿,他們認為“無保留意見的審計結論”意味著公司沒有問題,這就產生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混同。文章從這兩種責任的劃分上進行探討。
關鍵詞:會計責任;審計責任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越來越多的投資人關注的是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而非報表以外的因素,并以此作為是否投資的依據。因此,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就成為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宇通客車虛減資產、負債各1.35億元,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證監會給予警告處罰并罰款30萬元。華為會計師事務所上訴,申辯自己不應承擔審計責任,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并聲稱未發現錯弊是因為被審計單位與銀行做了手腳,應由被審計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不管該案的判決結果如何,從中可看出:無論是社會公眾還是注冊會計師都在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認識上存在誤區。其實,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會計責任,同樣會計責任也不能替代、減免審計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時,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同在。
一、存在的認識誤區
(一)社會公眾的認識誤區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分析論文
企業的會計信息是企業管理者的經營決策、潛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債權人的貸款審核及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由于會計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關利益主體損失時,就會追究相應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企業負責人和相關會計人員需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而為企業出具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亦會因未能通過審計發現和披露企業會計資料中存在的錯誤、舞弊和企業經營風險,而會被追究其審計責任。因此,如何正確劃分企業的會計責任和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對于保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促使會計信息提供者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國家正常經濟秩序有著重要作用。
一、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劃分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是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由于現代審計受其自身的審計技術、審計方法、審計成本等固有審計風險的限制,對于單位負責人的會計造假行為,注冊會計師即使具有應有的職業謹慎,有時也很難發現所有的錯誤和舞弊。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只能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會計報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提供絕對保證,不能因為會計報表已經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就認為注冊會計師是會計報表質量的絕對保證人和責任人。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當注冊會計師完全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規范時,仍有可能沒有發現會計報表中的某些錯誤的漏報,以致出具了與事實不相稱的審計報告。這種情況下,由于注冊會計師已按職業規范執業,就不能認定是審計失敗,也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由于注冊會計師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或沒有盡到應有的職業謹慎,沒有依據獨立審計準則執業,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與被審計單位合謀舞弊,出具了虛假、錯誤的審計報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也不能借口會計報表是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提供而不承擔過失責任。
二、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具體界定
(一)下列行為應界定為單位的會計責任
1.違反《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及進行會計核算。如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設一套或多套賬簿,造成企業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審計報告責任分析論文
在世界范圍內,注冊會計師職業已有二百多年的發展歷史。在社會主義中國,自1981年建立上海會計師事務所至今,注冊會計師制度也經歷了20多年的恢復與發展的歷程。從歷史上英國“南海事件”到前發后怕的美國“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及中國“銀廣夏事件”等系列丑聞來看,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始終是個重大而敏感的問題。這些事件向我們揭示了有些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共同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丑聞及內幕,人們也為那些造假或協助造假的注冊會計師受到了制裁而叫好。但是,當我們將目光集中于某一個方面時,有時卻忽視了其他的方面。誠然,注冊會計師應為其造假或協助造假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造假或沒有協助造假,而是以嚴肅甚至嚴厲的態度對待被審計單位并認真執業,其結果又會怎樣?本文試圖對此加以探究并期望得出一些有益的結論或建議。
一、審計報告責任及其不對稱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可以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劃分為對社會的責任、對客戶的責任及對同行的責任等幾類。本文所論及的“審計報告責任”與之有所區別,它是指注冊會計師所要承擔的由其出具的審計報告所產生的后果而引發的責任。如在“安然事件”中,安達信會計公司的注冊會計師在已知安然公司出現財務問題的情況下出具失實的審計報告,誤導廣大投資者從而造成嚴重損失,因而注冊會計師難辭其咎!我們認為,這類責任是指被審計單位財務等方面已存在問題,同時注冊會計師通過其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已經知悉其情,但出于某種目的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替被審計單位掩蓋問題或粉飾業績,共同欺騙廣大投資者和其他報告使用者。一旦事實真相敗露,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將直接被起訴或通過其他途徑承擔法律責任,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一起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看來,這種法律責任最初是由注冊會計師的欺詐行為引起的。
這里不妨考慮一下相反的情況,即假設被審計單位并不存在嚴重問題,而且其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同時假定符合無保留意見的所有其他條件),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出于保護自己的考慮,“夸大”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簡稱“夸大”行為,下同),出具其他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導致該報告使用者或其他利益方依據此報告而發生了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那么注冊會計師同樣應該承擔審計報告責任。由此可見,這種法律責任是由于注冊會計師過于謹慎,夸大了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造成的。這也是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當審計報告所引起的,因此,它也應成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責任。
顯然,只有包含了上述兩個方面的責任,審計報告責任才算是完整的。但是,現實經濟中兩者卻處于不對稱的地位。在我們看來,社會公眾更關注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否充分揭示了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注冊會計師是否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實施欺詐行為;而注冊會計師自身也似乎更關注如何加大審計力度以盡可能地揭露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中存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從而降低其審計風險。總的來說,社會公眾更關注于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責任的第一方面,而第二方面的審計報告責任則基本被忽視。本文將這種情況稱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責任的不對稱。
二、審計報告責任的不對稱是多種因素的綜合結果
公共財政責任與審計論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理論上說,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國家政府,要代表公共利益,維護不同市場主體之間和全體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履行公共職責。其取得資源、分配資源和使用資源的行為,也必須納入國家的立法管理和監督程序,以保證行政行為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共利益,使財政的分配行為和使用行為得到必要的制約,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活動受到法定的監督。
強化政府的公共責任是推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關鍵。政府責任監督是政府責任機制的組成部分。政府審計是政府責任監督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國家憲法的規定,建立的和不斷完善的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在維護和監督公共財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定性和權威性。
一、公共財政的責任與公共財政審計
財政經濟理論告訴我們,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一種資源配置系統,是一種有效率的運行機制,但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不是萬能的,它有其本身固有的缺陷;政府也是一種資源配置系統,財政是一種政府的經濟活動行為;由于存在“市場失靈”和“市場缺陷”,為政府對公共活動的介入和干預,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據。
財政作為政府行使職能和進行社會公共活動的一種財力保障,代表國家支配和管理公共經濟資源。在此過程中,國家的經濟責任也轉移到財政部門的預算行為和公共資金的分配使用;在現行體制下,財政活動主要應定位于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滿足社會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建立相應的公共財政政策和制度,引導和不斷規范用財財政行為,維護國家公共資源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財政部門和政府其他的預算執行部門,作為公共資源的管理者,執行著國家的各項財政收支計劃,其對公共資源行政作為的有效性,直接體現了政府的公共經濟責任的履行。由此而言,公共財政的執行部門,不僅需要按照政府的公共職能使用財政資金,謀求社會的公共利益,而且,還有責任對公共財政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風險成因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定義及表現,經濟責任審計內外因風險的具體表現進行了分析。
0引言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我國在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審計。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單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對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進行的審計。
1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時間跨度長、涉及業務范圍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審計風險多的特點,而內部經濟責任又不同于國家專職審計機構;國家審計對縣以下的黨政領導班干部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嚴肅性和一定的強制性;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取決于部門單位領導決策與指令,具有被動性、附屬性、依賴性和一定的局限性。
經濟責任審計研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論文摘要】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將經濟責任、經濟權利、經濟利益結合為一體,從經濟運行活動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平合理性和發展可持續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在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從經濟責任審計的種類、特點及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要點著手,闡述了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于常規審計。常規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維護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目的是要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搞好經濟責任審計對于提高領導干部素質,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職責的自覺性,增強反腐倡廉的自覺性,將起到積極的促進和推動作用。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種類
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分析論文
摘要
在有關會計師事務所訴訟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對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業務性質、審計責任存在誤區,經常將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混為一談,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偏重。本文即是著眼于此,以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為基礎,對事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審計職業責任、審計法律責任等幾個概念作一剖析,以更好地理解、認定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和范圍。
關鍵詞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審計職業責任審計法律責任
在有關會計師事務所訴訟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對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業務性質、審計責任存在誤區,經常將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混為一談,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偏重。在我國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司法界也存在類似情況。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號文公布后,有些利害關系人不起訴被驗資單位而直接起訴承擔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就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出現這一現象有著諸多原因,如被驗資單位已經資不抵債或已經破產,但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各界未明確認識到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同時,一些法官由于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缺乏了解,作出了讓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會計責任的情況。由于這些誤區沒有及時得到更正,一度使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呈擴大化趨勢。
一、會計責任
會計責任往往與會計活動的職業定位、會計目標相聯系。關于會計概念,古今中外一直沒有明確、統一的說法,存在會計信息系統論和會計管理活動論兩種觀點。作者傾向于會計管理活動論,會計信息論反映了會計活動的表象特征,而會計管理活動論則反映了會計活動的本質、內涵。盡管存在兩種理論觀點,但各方對會計職能的認識還是相對一致的,認為會計職能主要是反映和控制經濟活動的過程,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為經濟管理提供必要的財務資料,并參與決策,謀求最佳的經濟效益,包括核算職能和監督職能。各方由于對會計職能和會計目標的認識一致,對會計責任的認識也相應一致。
績效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論文
1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的關系
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都建立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通過搜集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的信息和數據,與原有標準進行比較和評價。兩者之間的差異表現在績效審計重在評價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但經濟責任審計重在評價被審計單位責任人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
2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現狀
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審計制度,它是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產生的,其內涵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也在不斷擴大,其發展經歷可以劃分為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承包經營責任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三個階段。目前我們國家的經濟責任審計指的便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前兩個階段審計的優化和創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于2006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從法律層面得以確立,為客觀公正地評價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據。近幾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在我國的反腐斗爭中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審計力量不限、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審計評價指標的確定不明確等。
3反腐倡廉環境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3.1經濟責任審計機構設置不健全、審計人員綜合素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論文
1.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1干部管理部門重視程度不夠
在很多企業,干部管理部門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之中,存在評價和任用干部時只是委托審計部門走形式的現象。有的在干部已被調離、提升、任用或是已退休后,才通知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這樣無助于對領導經營者做出客觀公正的考察、衡量及評價。此外,還容易引起“新官不理舊賬”的不良現象,導致企業的各種經濟問題日積月累,難于解決。
1.2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根據中央五部委的“通知”要求“未經審計,不得辦理離任手續。而在實際工作中,組織人事工作往往銜接不上,“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現象普遍存在。“先離后審”,造成事后發現問題,事過境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難以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離任者任期內發生的問題,一般都轉到接任者負責整改糾正,而接任者出于對本任期工作業績的考慮,對以上遺留問題的處理往往持消極態度,使有些問題一任轉一任,長期得不到處理。
1.3機構設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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