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研討論文

時間:2022-10-16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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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研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論文摘要】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將經濟責任、經濟權利、經濟利益結合為一體,從經濟運行活動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平合理性和發展可持續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在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從經濟責任審計的種類、特點及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要點著手,闡述了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于常規審計。常規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維護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目的是要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搞好經濟責任審計對于提高領導干部素質,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職責的自覺性,增強反腐倡廉的自覺性,將起到積極的促進和推動作用。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種類

(一)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審計目標、范圍明確,重點突出。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審計,確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二)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系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以保證經濟責任關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有關方案和合同,以保證經濟責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維護有關經濟責任關系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干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例行的年度審計和不定期的臨時性審計。

事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系或者領導干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后,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三)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一)審計工作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項目審計相比,存在如下特點:一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主要是省、地級市、縣三級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以及鄉、鎮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他們集人、財、物三權于一身,對其經濟責任、經濟行為及經濟關系開展責任審計,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二是審計監督的內容和重點不同。其內容包括財務信息的真實性、經營業績、資產營運質量、內控管理、執行制度以及個人經濟行為和責任等。三是經濟責任審計必須遵循干部管理權限,根據黨委組織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的委托和要求,具體實施。

(二)審計方案的科學性

審計方案是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操作的基本依據,審計方案制訂得是否可行,有無操作性,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能否順利實施。為了避免隨意性和盲目性,在制訂審計方案之前,要認真進行調查,在了解被審單位的基本情況之后,再考慮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實施步驟、人員分工、時間安排等,然后擬定方案,經領導批準后正式實施。在審計時,還要注意從實際出發,適時充實原定方案,使其更加切合實際。這樣,不僅可少走彎路,也有利于被審單位積極配合。

(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責任審計不僅領導關心,群眾關注,也是矛盾的焦點。工作稍有疏忽,就會造成負面影響。對離任審計和任中審計來說,任職期限相對較長,任期內情況又錯綜復雜,審計人員一定要認真細致、深入調查、廣泛取證,廣征博引,不能以偏概全,偏聽偏信。在取證時,不僅要從審閱賬表憑證入手,檢查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性,從清查資產、實物、有價證券入手,檢查賬實是否相符,而且要通過調查當事人、責任人、知情人,取得一手資料,弄清經濟活動的原始面貌和真實情況。在此基礎上,再去偽存真,由表及里,綜合分析,把最真實和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作為審計證據。(四)審計結果的公正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對離任人或任職人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恰當的評價,這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所在。

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進行客觀的辯證分析。能用數字說明的問題,要用寫真的手法來反映;要尊重事實,尊重歷史,既不能夸大成績,回避問題,又不能脫離實際,妄加評論。總之,在審計評價時要注意適度,恰如其分,不能亂扣帽子,亂打棍子,走向片面和極端。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要點

(一)選好審計的切入點,突出經濟責任審計特色

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和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相混淆。經濟責任審計雖然以財政財務審計為基礎和主線,但其重點是通過審計來評價經濟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而目前我國一些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財務收支審計味道體現過濃而缺乏經濟責任審計特色,其原因主要是財務收支審計輕車熟路、便于操作,而其他方面問題,比如:廉政情況、民主決策、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由于受多方因素所限,審計、評價起來較為困難,因而在審計中得不到更深入透徹的審查。因此造成最后審計結果成了財務收支審計的翻版,經濟責任審計特色體現得不明顯,降低了組織部門作為考察干部的參考價值。為此,審計人員審計時應作較為充分的審前調查,根據經濟責任人的重點工作,在審計范圍和審計權限允許的情況下,選好審計角度和審計重點,并將其貫穿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力求使審計結果與組織部門考察、任免干部工作聯系得更加密切。只有突出經濟責任審計特色,才能為組織部門考核、任免干部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據。

(二)提高組織部門對審計結果的重視,從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

企業領導的主要工作就是決策、領導企業的經濟活動。而企業的經濟活動在財務核算中體現的較為明顯,因而通過審計能夠較充分地反映企業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時,既要以財務審計為基礎,又要跳出財務的圈子,結合組織部門的重點考核內容,有所側重地開展審計,客觀公正地做出審計評價。提高經濟責任人對審計結果的認可程度和組織部門對審計結果的重視,從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

(三)加強風險意識,防范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復雜,但從總體上劃分主要有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審計風險外部因素包括: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有意識的舞弊行為和手法變幻使隱蔽性增強;機關單位和企業經營狀況復雜化,含有許多不穩定因素;審計對象和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復雜性和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審計環境的影響等等。審計風險內部因素包括:審計人員自身素質因素;審計隊伍知識結構不合理;查證事實欠深欠細;審計人員獨立性差;審計文書表達不規范;引用法規欠準確等等。

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保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具有較強的獨立性。獨立性是任何審計的靈魂所在,沒有獨立性,審計監督也就無從說起,經濟責任審計也不例外。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遵守審計回避制度,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審計部門在依法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妨礙,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涉。

2.加強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快經濟責任審計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努力改善和優化經濟責任審計環境,使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更完備、更具剛性和權威性,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規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樣可以及時有效的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全過程控制系統。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審前預告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審前自查制度、經濟責任審計雙向承諾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復核制度,加強質量控制,避免取證不當,最后作出科學合理的審計評價,從而達到規避審計風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