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父母贍養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12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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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父母贍養管理論文

摘要:農民占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農村老年人較城市老年人的劣勢地位,決定了我國農村贍養問題的重要性、復雜性;農村目前存在的贍養父母的問題暴露了我國立法的缺陷,也說明我國法律與鄉規民約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因而,一方面應完善贍養立法;另一方面,應正確處理好國家法律與鄉規民約二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農村父母;家庭;贍養

一、農村父母贍養中現存的主要法律問題

1.農村中女兒一般不盡贍養父母的義務

這是幾千年來形成的一種習俗,至今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也有學者將此情形歸結為“鄉規民約”所造成的局面。盡管有現代化的法律作為強制性的后盾,但依然不能加以改變。當然,對于農村中只生育女兒的父母的贍養問題,女兒還是承擔了父母贍養的義務,可以說這是傳統習俗的一種重大突破。目前,上述問題主要體現在有子有女的農村家庭當中。而這種情形與我國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相沖突的。那么,如何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呢?

2.農村父母的精神贍養幾被忽視

隨著農村生產力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大部分農村父母老年基本的物質生活問題得到了解決。但由于大部分子女在外打工,不少父母晚年過的是孤獨的生活。特別是當配偶一方早逝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就不僅僅是物質生活方面的,精神方面的贍養亦是生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它絕非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一個重大的法律問題。因為隨著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等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與推行,在不久的將來,我國農村子女對父母物質生活的贍養必將讓位于精神上的贍養。

3.有關贍養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然而,究竟該怎么贍養?要達到什么樣的標準才算盡到了贍養的義務?同時,何為“無勞動能力”?何為“生活困難”?既沒有司法解釋的進一步說明,也未見到相關的行政條例。

4.贍養義務實質上的不平等

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法律未就子女贍養父母提供可資借鑒的具體的贍養規范。因而,在現實生活中,子女贍養的義務往往是平均分攤。假如某一父母有3個子女,則每一子女承擔三分之一的贍養義務。這有點類似于民法中的“按份責任”。表面看來,似乎十分公平,但事實可能并非如此。譬如:兄弟倆的月收入分別為:500元和4500元;而贍養父母的生活費每月需要1000元。如果平均分攤的話,兄弟當中一人的生活費則為零,他將無法維持自己及家庭正常的生活開支。換句話說,他根本就沒有贍養能力。

二、解決農村父母贍養法律問題的對策

1.完善贍養立法

(1)擴大贍養人的范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贍養人包括:①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②孫子女和外孫子女;③由兄、姐撫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④夫妻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然而,法律沒有將“子女的配偶”規定為贍養人,這樣以來就產生了一個兩難問題:我國婚姻家庭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通常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重大財產的處理須經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決定,倘若做兒子的想孝敬父母但做媳婦的又不情愿;反過來,做女兒的想孝順父母做女婿的又不樂意,如此以來贍養父母豈不成了一句空話!故而,作者認為應該將媳婦和女婿列為贍養人范疇,這樣可避免“各顧各父母”的尷尬局面,減少、避免家庭贍養父母的紛爭,為父母的贍養創造良好的環境。

(2)明確經濟供養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子女供養父母的經濟標準。一方面,沒有規定父母親應享受什么樣的生活待遇?那么,老年父母的生活水平又怎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子女間貧富有別,如果不加區分地承擔所謂的“按份責任”,子女在自己的生活尚成問題的情況下對父母的贍養又談何容易?誠然,中國農村家庭經濟狀況“千差萬別”,要制定一個統一、具體的標準比較困難。但只要我們主觀上認識了這一問題、重視了這一問題,就能夠找到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譬如:在全國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以縣級或市級行政區域為基礎制定一個統一標準。

(3)建立贍養監督機制。“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套完美的贍養法律制度也只能為保護被贍養人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制條件。沒有健全的保障機制,最終也只能是流于形式。也正因為如此,農村的贍養問題依然很嚴重!一方面,缺少此機制使得老年父母的生活缺乏保障;另一方面,也時常因此而釀成家庭悲劇,引起不少的其他社會問題。為此,作者認為:應以村、鄉或鎮甚至縣為單位,建立農村家庭贍養評估體系,及時監控農村老年父母贍養狀況,及時督促子女主動履行贍養義務,并從法律上規定相關行政單位及社會組織的權力與職責。

(4)加強贍養人的法律責任。我國涉及贍養問題的立法主要有:《婚姻家庭法》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但《婚姻家庭法》未就贍養人未盡贍養義務的法律責任做出具體規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雖就此做出了規定,但只有兩個法律條文,而且只就刑事責任做出了規定,作者認為,應補充相關的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譬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應盡連帶責任;對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采取警告、罰款甚至拘留的行政處罰措施。這樣一來,父母的贍養問題就有了法律的保障。我們也可借鑒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在1994年8月推出了《贍養父母法》將贍養父母這一人類道義上的責任上升為每一個公民必須遵守的法規,規定凡拒絕贍養父母或資助其年邁雙親和處于貧困狀態的雙親者,處以l萬新元罰款或判刑1年。

2.正確處理好鄉規民約與法律的關系

(1)鄉規民約與法律沖突的必然性。首先,不論我們今天的社會顯得有多“現代化”,相當的鄉土農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閉性,仍處于與中心城市相對應的邊遠地帶,國家法律對鄉土農村的調控還有一定的距離和難度。再加上國家法律宏觀、抽象的規定,與鄉村生活相對疏離;而鄉規民約微觀、具體的規定,產生于鄉土,與鄉村生活比較貼近。

村民從需求和情感上更加傾向鄉規民約,鄉村生活也更多地適用鄉規民約。這樣,就鄉村而言存在著兩個權力系統和兩個制度系統。在運作過程之中,必然產生一些碰撞和沖突。其次,盡管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在逐步完善,但執法的力農村父母贍養中的法律問題研究法制天地度還遠遠跟不上立法的進度,也就是說法律的涵蓋面不充分,特別是在一些老、少、邊、窮的農村,法律的供給越不足,國家權力的控制亦越弱。對于村內的事務,村民求助于法律不如求助于鄉規民約便捷、有效。這樣,鄉規民約的地位就凸現出來,社會權力在鄉村的影響必然加強。最后,國家法律和鄉規民約追求的法律價值不同是導致沖突的根本根源。作為國家法律來說,它注重和追求的是法理秩序,而鄉規民約注重的是道德和人倫的禮法秩序。國家法律代表的是一套國家裝置,而鄉規民約體現的是一套社會裝置。所以說國家法律與鄉規民約的沖突是理想與現實的沖突,是現代與傳統的沖突,是觀念與實踐的沖突,要達到二者的完全融合,或者說鄉規民約向國家法律的轉換,還需要一定時間和磨合的過程。

(2)解決鄉規民約與法律沖突的途經。首先,國家法律要給鄉規民約一定的生存空間,讓其在生存空間中走出一條自己的解放之路。具體到農村贍養問題中來,則應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①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將農村父母贍養的糾紛盡量以和解的方式而不是以訴訟的方式解決;②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失敗、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應針對女兒一方的具體情形區別對待。譬如:女兒一方受過高等教育、現在城市工作或在農村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按人民法院受案的一般方式結案;而對身為農民、被告方的女兒而言,則應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庭前調解的作用,盡量以調解方式結案。如此以來,既考慮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又照顧到了農民的情感。從而將法律的要求融入鄉規民約,使農村女兒贍養父母漸變為一種“習俗”。其次,在目前還難以做到國家法律與鄉規民約不沖突的情況下,尚需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立法、加強司法解釋。鄉規民約雖然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提出來了,但有關法律對鄉規民約所承載的“村莊治權”或者“內生的公共權力”缺乏承認和界定,以致在實踐中難于把握。

因此,有必要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做出明確規定,以有效避免鄉規民約與國家法律的部分沖突;二是加強農村法制宣傳與教育,從根本上改變農民的傳統觀念,使農村女兒贍養父母的觀念深入人心,最終消除農村父母贍養方面與法律沖突的社會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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