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的建構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9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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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的建構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過去人們多是從家庭與家族的角度分析中國的農村社會,但是伴隨著國家的進入,村莊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在解體以后,普遍建立了行政村,并建立了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制度。在當前中國農村中,行政村扮演了什么角色?本文試圖說明,行政村是國家為了管理的目的而建構出來的,但是在被建構出來以后,村莊組織形成了自己的利益,他們的行為既不是作為政府的基層行使權力,也不代表村民的利益。他們在兩種體制中間尋找自己的生存和利益空間。與此相應,村莊組織現在越來越趨于行政化,他們的組織形式、制度和收入越來越依賴政府,他們高高地處于農民社會之上。

Abstract:SomescholarsinSinologyexploredruralChinathroughfamilyorlineages,andsomestressedonvillagesorlocalmarket.Alongwiththeinterventionofstateincountryside,thevillageshaveplayedmoreandmoreimportantroleinfarmers’life.SincethecollapseofPeopleCommunesystem,theadministrativevillageswereconstructedinruralChina,andthedirectelectionsystemwasintroducedwheretheybuilttheirlegitimacy.Inthispaper,ItrytoshowmyanalysisontheroleofadministrativeatpresentruralChina.Theadministrativevillageswereconstructedbystate.Aftertheywereconstructed,theyhavetheirowninterest.Theyarenosectionsofstate,norfarmers’organizations.Theyareseekingthebenefitintheconflictbetweenthetwosystems.Theyareonthetopoffarmers’societyandtheyrelyonthegovernmenttoprovidethemwithinstitutionandregulations.Theyaremorelikely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s.

關鍵詞:行政村農村改革行政化

農村改革取消了,代之以鄉鎮政府;生產大隊被取消以后,在原生產大隊的層面上建立了村委會,而在原來生產隊的基礎上建立了村民小組,并實行了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村委會被定義為農民自治組織。于是有著悠久歷史的村莊被賦予了新的意義。村莊已經主要不是農民的定居點,而成為一級組織。村莊從一個地域概念變成了組織的概念,從這個意義上說,村一級的組織,不管以什么樣的名目出現,都反映了農村基層社會結構變遷,如何看待這一轉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我們如何理解改革以來中國農村的社會結構。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看,村莊無疑是農民自治的組織,與政府有著明顯的區別。歷經10年才被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將村民委員會定義為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組織。與這一定義相適應,在全國普遍推行了村民委員會的直接民主選舉。這在很大程度上給人們一種印象,村莊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如果說在改革之前國家通過對農民采取了直接的控制,而在改革之后,國家與農民之間則開始出現民主選舉的村級組織。如果村級組織發揮了自我管理職能,那么就可以成為農民自己的組織,這可能正是“鄉政村治”理論的基本假設[1]。沿著這一預期,人們對村民選舉給予了很大關注。

與一般的農民自治組織不同,村莊也同時發揮著重要的經濟職能。因為村莊有著村莊的集體資產,在很大程度上,它代替農民管理,或控制著農民自己的經濟資源。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往往希望將村莊看成一個合作經濟組織。折曉葉等人對一些超級村莊的研究試圖說明超級村莊是農民在新的形勢下建立合作組織的一種企圖,她認為超級村莊的出現是農民以個體進入市場以后發現自己無法應對市場的風險,因而需要村莊提供保障以后的自我選擇[2]。而張曉山等人的研究將村莊集體經濟看成社區合作的經濟組織。盡管這種合作組織與一般意義上的合作經濟組織有很大區別,但是因為他們同屬于合作組織,似乎都可以被看成農民自己的組織[3]。

而孫立平在分析改革以后農村結構的時候強調了國家與農民之間的直接互動,過去國家是通過管理農村事務,但是在解體以后,國家與農民之間缺少一種中間的橋梁,國家必須直接面對分散的個體農民。在孫立平的研究視野中,村莊被忽視,似乎已經完全不起作用了,或者僅僅將村級組織并入到國家的政權體系中,成為政府的一個基層辦事處,他對村莊的特殊位置沒有給出足夠的重視[4]。

我關于集體經濟發達村莊的研究,以及近年來關于貧困地區組織發育的研究都說明,村莊并沒有從農村社會結構中消失,只是在國家的干預下,村莊被重新創造出來,它與傳統意義上的村莊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國家通過財產關系的變更、合并和權力賦予以后形成的;他們并非農民自我選擇的結果,而是被逐漸創造出來的。在農村改革以來,村莊的行政化趨勢越來越明顯。關于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村莊的研究也表明,村級組織在迅速地行政化,而村莊居民之間的認同越來越低,在國家不斷強化對村莊管理的同時,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村莊正迅速地趨于解體[5]。

我們有近100萬個行政村,這些村莊的歷史和地理格局、經濟格局都很不相同,將如此復雜的村莊放在一起,給出一些一般的結論要冒很大風險,在如此多的村莊中找出反例是很容易的,所以這里只是想就一般趨勢給出一些分析,希望這種分析可以反映行政村角色的一般變化趨勢,并從這一角度觀察農村基層的權力結構格局。

我們這里所討論的主要是指行政村,在平原地區,它可能由一個面積較大、人口較多的自然村構成,在山區,它往往由數個散居在各處的自然村構成。中國的村民選舉就發生在這個層面上。當我們使用村莊概念的時候,很容易將行政村與農民居住的傳統村落相混淆,但在實際上,它們的發生邏輯是完全不同的。傳統的村落是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由血緣關系和鄰里關系構筑起來的,而行政村是國家為了便于基層的行政管理而建立起來的。

國家通過行政村實施對農村的管理開始得很早,這與國家將政權下沉得到農村基層是同步進行的[6]。我們在這里重點考察的不是這個過程,而是在農村改革以來,國家對村莊的再建構。

1980年代中國農村改革以來,在國家法律和政策支持下,村級組織的權力在某種程度上被擴大,它們與國家政權的結合更緊密。

首先,在中國的東部和中部平原地區,行政村獲得了對土地的支配權。如果說中國農村改革是從土地承包開始的,伴隨著土地承包,農民獲得了土地使用權,而村莊則獲得了土地的所有權。在農村土地承包以前,土地支配權歸生產隊,也就是改革以后的村民組,土地承包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發生的。但是在1980和1990年代,中國各地農村實施了許多不同的土地制度試驗,如“兩田制”,也就是將全村土地集中起來,其中部分土地作為口糧田平均分配給農民,其他的土地則采取招標承包的方式集中出租給部分農戶。也有村莊對土地進行了大的調整,也就是在15年承包期結束的時候,根據當時的人口對土地重新進行了分配。也有一些地方因為土地被拍賣,土地不得不進行調整。所有這些措施都使自然村(村民組)失去了對土地的控制權力,土地的控制權力被轉交給行政村。國家關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規定為這種土地控制權力的轉移提供了法律保障,因為具有法人地位,可以代表農村集體的恰恰是行政村,而原來的生產隊,也就是現在的村民組已經不具備這種功能。在分散的山區,盡管行政村集中管理土地面臨許多困難,但是行政村已經有了依據可以管理行政村范圍內的土地[7]。

權力擴張以后的行政村在迅速積聚經濟資源。土地是農村集體的重要收入來源,特別是農村土地被征用(出售)更是增加收入的簡便易行的方法。拍賣土地成為許多村莊增加收入的快速方法,而代表土地所有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只能是行政村。行政村在出售土地的過程中將土地的潛在價值轉為可以控制的資源,從而提高了其經濟實力。他們往往使用這些資源為村民提供福利,如為老年人發放補助金,為學生提供助學金,甚至為村民提供固定的生活補貼等等,這進一步強化了行政村對村民的控制力量。由于村委會被賦予了對集體土地的管理權力,這使它們可以采取多種方法增加可以控制的資源總量。比如他們可以代表集體將土地出售,特別是在城鎮郊區、旅游風景區和工業開發區,農民逐漸失去土地,而在這個過程中行政村卻積聚大量有形資產——包括賣地以后收到的資金,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公共資產。

盡管行政村成為村莊集體的代表,但是在村民分散的地區,如山區,由于自然村之間相距甚遠,土地的所有權事實上還存在于村民小組之中。但是這并不影響行政村積聚資源,他們會盡可能將村莊的公共資源收歸村民委員會管理,如山林、荒地等等。盡管在貧困的山區,村委會所控制的資源經常很難被轉化為有形的資產,但是村委會是村莊集體經濟的代表具有很重要的象征意義。一些相對貧困的山區鄉村也在逐漸通過荒地拍賣和有償承包,盡可能將他們所控制的公共資源轉化成村莊集體的收入。

如果說時期強調“三級所有,隊為基礎”,也就是強調生產隊擁有集體資產,那么在土地承包以后,這種所有權的代表卻上移到行政村。

在行政村成為集體資產的代表以后,除了土地、林地和荒山等,他們也開始控制了村莊的大部分其他資源,如村莊集體企業(如果有企業存在),村莊公共建筑和村莊的公共積累,在許多村莊還包括了村莊的債務。

在過去的20年中,政府采取了很多政策以加強村民委員會對集體財產掌握。如1990年代末期鼓勵所有的行政村發展集體企業以增加集體收入。這項舉措盡管失敗了,給許多行政村帶了大量的債務負擔,但是甚至這些債務都強化了行政村作為集體經濟代表的地位[8]。

作為一級組織,行政村也曾經有向農民征稅的權力,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三提五統”,以及各種其他的雜費,“三提五統”僅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包括了鄉村兩級收入,大部分由鄉政府使用,但是公積金和公益金被留在行政村用來維持村莊的集體支出。村委會有義務向村民提供公共產品,如修橋補路、贍養孤寡老人等等。當然在執行這些職能的時候,不同行政村所發揮的作用不同,有些行政村會做得比較好一些,他們的集體收入多一些,提供的公共產品也會相應多一些;也有的行政村除了能夠維持村干部的工資,很少再有其他的職能。行政村之間的這種區別來自于行政村的資源動員能力,也來自于村干部的目標趨向。在稅費改革以后,“三提五統”停止征收也就意味著行政村沒有了征稅的權力,行政村也不再直接提供的公共產品。但是行政村作為集體資產代表的角色并沒有發生變化。

行政村越來越成為村莊公共資源的直接控制者的同時,他們在政治上的合法性也通過村民選舉被進一步加強。從1980年代中國農村開始了村委會的民主選舉,關于民主選舉的研究有很多,對選舉的程序、對選舉的民主性和選舉與各種農村事務的關系都作了多方面的研究,但是選舉所產生的一個重要結果卻被忽視了,也就是在選舉過程中,行政村獲得了其組織運行的合法性[9]。

到目前為止,如同村委會一樣的直接選舉還不曾普遍地發生在其組織或政府,在現代中國的政治制度中,似乎只有村委會的選舉一花獨秀,盡管有許多學者試圖將其推廣到其他政府機構,如鄉級政府,但現在仍然困難重重。在村委會之下的村民小組盡管也多是經過選舉產生,但是這種選舉遠沒有村委會選舉的那樣正式,有許多制度規定。直接選舉向村民傳達了一個重要的信息,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己選舉的組織,農民有權力選擇或罷免這個組織。但是在賦予農民以選舉和罷免權力的同時,也同時賦予了村委會作為村莊管理者角色的合法性。

在許多研究者看來,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是中國農村民主進程的開始,但是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就可以發現,作為村莊的管理機構,行政村一級組織已經存在很久了,包括時期的生產大隊,甚至時間更早的保甲長。這級組織一直處于政府任命和農民認可之間的中間地帶,因為任何行政村的管理機構如果不能得到農民的承認,他們就無法處理農村日常社會中的眾多事務。但是這級機構也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并且代表政府對農村進行管理。因此不管是政府任命,或者村莊自然推舉產生,它必須得到來自兩個方面的授權,同時得到政府和村莊的認可。在實現村委會的直接選舉以后,這種事實并沒有改變,所改變的只是在授權的形式上,也就是說從公開的話語上,村民委員會直接來自村民的授權,村民的直接選舉賦予了村委會的合法性,在這個基礎上,村委會成為村莊的代表,他們獲得了管理村莊事務和處理村莊公共財產的合法權力。

在基層政府幫助行政村擴張其管理權力的同時,村莊居住格局的也發生了改變。在農村改革之前,特別時期,人口的流動被禁止,農民的居住還基本停留在原有的格局中,也就是聚族而居,或者各個自然村相對獨立,但是改革以后,農民開始大量建造新的房屋。在多數村莊,特別是土地資源緊缺的平原地區,宅基地審批權被掌握在行政村手中。在農民建設新房的同時,許多地方也同時開始了村莊規劃,受到土地資源和村莊規劃的限制,新的房屋往往會選擇新的建筑點,這種新的居住點或者是由規劃決定的,或者受到土地開發和交通、水源的影響,比如,農民可能會向交通沿線和村莊中心聚積。村民離開了他們原有的親屬和鄰里,與新的村民比鄰而居。原有因為居住而形成的各自獨立的格局被打破了,整個行政村的村民相互混合在一起。這種混合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原有的團體,包括自然村或家族的影響,而加強了行政村的影響。

在中國農村改革以后,作為國家與農民之間的一級組織,行政村在兩個方面擴張了自己的權力,從經濟上,他們成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合法代表,從政治上,他們成為村莊的合法管理者,是經過農民自我選舉產生的。所有這些似乎都在向人們顯示,村莊已經為中國的村民自治提供了基礎,村委會則是這種自治的代表。在這種格局的影響下,村民的居住格局也在變化,在行政村的范圍內,村民已經打破了原來的地域分割,逐漸混合起來。這一切似乎都顯示,行政村成為一個社區,而村委會則成為農民的自治組織。

如果我們在斯科特道義經濟的層面上討論村莊的功能會發現,村莊這種自治格局實際上虛幻的,他們現在越來越遠離村民,成為一級行政機構。如果說行政村的支配權力處于擴張過程中的話,在這個擴張過程中,原有自然村內的團體感事實上在降低,村莊越來越象是一個陌生人共同生活的空間。

如果從斯科特道義經濟的角度看,農民的村莊內是有互助責任的,在這樣的村莊中,支配農民行動的是農民的道德和倫理,在一個相對小的社區內,農民的生存面臨著很大的風險,只有通過農民自己的互助才可能克服各種風險,維持生存。因此社區產生了許多道德和倫理以維護社區的整體認同和互助。這種村莊更接近于農民之間守望相助的自然形成的村莊[10]。

但是我們發現,行政村從一開始就不是這種意義上的村莊。它的產生是在政府管理需求的推動下產生的。我的調查顯示,政府通過多種政策推動了行政村權力的擴張。前面所說的集體財產管理權的轉移和制度化的民主選舉是最重要的一種方式,集體財產從村民小組轉移到了行政村,行政村成為村莊集體的合法代表。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方式促成了行政村權力的擴張。

我們知道,傳統村莊中起主要作用的聯絡紐帶是地緣關系和血緣關系,但是這些關系在行政村都不存在。在平原地區規模較大的村莊,盡管農民可能居住在一起,但這并不能構成具有悠久傳統的地緣關系,因為村莊已經足夠大,村民之間的聯絡非常困難,村民之間并不熟悉,也缺少各種非正式的關系。當然在山區,同屬一個行政村的自然村之間更少相互交往,如果存在著不同民族和文化的自然村,村民之間的認同就更少了。賀雪峰曾將現在的行政村稱為半熟人社會,也就是說村莊內部的成員之間并不熟悉,他們可能僅僅是認識,或者根本不認識,他們屬于一個行政村,具有共同的村民身份是由外部社會所決定的,而非他們之間的天然聯系[11],如果借用涂爾干的說法,這是機械團結,而不是有機團結。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在大多數行政村莊的半熟人格局并不是近年來形成的,從最初行政村就是建立在半熟人社會基礎上的。在政府政權向基層延伸的時候,為了管理的方便,將數個農民自然居住點放到一個管理單位之內。我所調查的溫村給了一個很有意思的例子,政府為了管理的方便,將一個本來聯系在一起的村莊切成兩半,分別與周圍的兩個自然村互相結合成為兩個行政村[12]。

在山區,盡管有了村委會的名稱,有了村民選舉,但是農民還習慣將行政村稱為辦事處,因為行政村在建立之初是作為一個辦事處,也就是鄉政府的一個分支機構而設立的。它們帶有明顯的政府職能,由辦事處所管轄的各個自然村是基于行政管理方便而劃定的,彼此之間并沒有任何的自然或歷史的關系。村莊居民的社會交往和生產互助也主要發生自然村內,而非各個自然村之間。

自然村本來是人們生活的社會空間,一個自然村內成員彼此相互熟悉,有著很多共同的利益,但是隨著行政村權力的增強,各個自然村被行政力量捆綁在一起成為行政村以后,自然村對其成員的影響則在減弱,比如自然村已經沒有完整的組織,村民小組組長往往只能上傳下達,而沒有獨立的權力。

如果說行政村并沒有很明顯的、在長期歷史的作用下產生的社區認同,僅僅是被外來的行政力量集中在一起,并在此基礎上成為一個有著共同財產的單位,行政村在某種角度上就成為各種力量相互競爭和沖突的場所。

這種沖突首先來自于資源的分配。當行政村掌握了村莊資源,并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國家資源進入農村的主要通道以后,行政村就承擔了資源分配的角色,比如如何組織村莊的集體收入以及如何分配。村莊可以決定將村莊的耕地、林地或荒坡承包出去,也可以制定如何承包的制度。在村莊掌握了很多資源,特別是這些資源可以轉變成現金收入的時候,比如有大量的土地被賣掉以后,村莊在社區資源分配中的地位就顯得更為重要。國家的資源,包括救濟、扶貧、信貸等等資源進入農村的時候,也需要村委會的介入進行分配。當資源在行政村的層面進行分配的時候,各種群體爭奪資源分配的角逐也就在這個層面上開始了,村民小組之間,不同群體之間都希望能夠得到更多的資源。如同任何地方一樣,在一個村莊中也包括了一些強勢人群,他們經常更多地使用村莊的資源或經營資源,他們從承包或拍賣中往往得到更多的利益。在許多行政村內還存在多個自然村,特別是山區,自然村之間甚至相隔很遠,他們日常生活還相對獨立,因此自然村之間也存在著資源之間的競爭。在貧困的山區,這種競爭很多時候表現競爭政府的投入,如政府的水利、農業、扶貧等等方面的投入資金和實物。

在某種程度上,行政村也是矛盾沖突的焦點。國家政策是通過行政村組織實施的,如糧食和稅收的爭購和征收,農業生產計劃的落實。盡管在農村改革以后,國家不再對農民的種植制定計劃,但是許多地方政府為了財政收入或發展政績,還往往會給農民下達種植計劃,這些種植計劃都需要經過村委會來落實。當然,向農戶征收稅費也是村委會的工作之一。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與農民之間一旦產生矛盾,處于其中的村委會自然成為矛盾的焦點。多數村委會對此采取了退避的方式,也就是說,他們盡可能減少自己的風險。比如,在遇到比較棘手問題的時候,村委會往往采取不直接出面的方式逃避矛盾。原來農村計劃生育就是這方面的典型。計劃生育最初的出發點是通過懲罰措施減少人口出生,當然這個政策到了后來逐漸演變成地方政府罰款增加收入的工具。地方政府對超生的農民有了越來越多的罰款,由此形成了越來越激烈的矛盾,而村干部往往繞開這些矛盾最為激烈的地方,他們往往不會直接參與對超生農民的處罰。然而試圖使自己處于一個超然的地位并不能使行政村從農民與國家的關系中解脫出去,行政村往往擺脫不了上面和下面同時對其施加壓力的格局,不論是關于稅收或計劃生育。

行政村成為矛盾的焦點也在于行政村被賦予了村莊全部事務管理的職能,因此對村莊公共事務的任何不滿都可能集中到對行政村干部的不滿上,如果村民對行政村的公共產品不滿,比如道路維護和整修不好的話,他們會指責村干部沒有盡到責任。1980-1990年代,行政村的干部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希望他們的工作可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就象地方政府一樣。村莊的經濟發展比較快會被認為是他們領導的好,如果不好則會受到指責,對于他們來說,受到指責的可能遠遠大于受到贊揚的可能,經濟發展緩慢被認為是他們的無所作為的結果。如果用農民的話說,行政村的干部是負全面責任的[13],因此也就承擔全部的指責和不滿。

我們看到,在農村改革以后,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出臺了一些舉措來增加農村的集體經濟實力,希望通過這樣的努力來提高行政村的能力,從而加強基層組織的建設。在這個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集體經濟發展很快的村莊,但是這些個別的案例并不代表農村整體的發展趨勢。從整體來看,村莊的農戶越來越趨于分散。農村土地被承包到戶以后,農民主要的生產活動已經是家庭經營。盡管我們不能說原來時候的村莊具有更強的集體主義,因為那個時候在表面的集體主義之下可能有很強烈的個人主義。但是土地承包到戶以后,村莊逐漸趨于分散則是一個明顯的事實。在強烈的個人主義精神下,村民主要關注的是個體農戶收入的提高,而很少關注公共事務。分散的個體農戶總是傾向于單獨地對抗生產和生活中的各種問題。

在過去的20年中,個體農戶的能力被強化了,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都有了很大改變,比如,生產條件的改善隨處可見,農民收入提高以后,農戶的農用機械增加了,許多小型農具都是農戶自己擁有,而不是集體擁有,這增加了每一個農戶的生產能力,也減少了他們之間的相互依賴和互助,過去農民可能需要集體行動來從事農業生產,現在不需要了,大部分農戶可以自己解決問題了。

由于傳統的以生產糧食為主的農業已經越來越不能給農民提供足夠的收入,農民越來越多的開始從事非農產業,包括外出打工。當他們不再依賴農業的時候也就逐漸開始不再依靠村莊內部的資源,而是要不斷地增加村莊之外的社會資源。盡管他們的親戚朋友可能對他們的非農就業還有很大幫助,比如許多人外出打工還是依靠他們的親屬網絡實現的,但是這些網絡是根據自己的利益關系重新建立的,與傳統的村莊中的團結互助有很大不同。這些關系不再是純粹的地緣或血緣關系,它們甚至不是建立在村莊基礎上的,而是基于經濟活動而形成的,農村中原有的關系只是為這種關系提供一些保障或基礎。經濟活動的多樣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減弱了村民對村莊的依賴。在許多村莊中我們可以看到,那些日子過得比較好的農民恰恰是那些率先開始在村莊之外經營關系,有著眾多村外社會網絡的人。

人際關系的疏遠在很大程度上還表現為農村社會治安問題的出現。因為村莊作為一個整體在趨于消失,村民之間的關系更為松動,因此社區內社會規范的制約作用也越來越弱,道德對人們行為的約束力大大減弱。同時也因為村民之間互助減弱,社會糾紛和社會矛盾不斷增加,因此社會治安情況越來越成為問題。而農民對付社會治安問題也往往求助于自己的家庭,而不是社會力量。在許多邊遠山區,甚至一些少數民族地區,農民家庭養狗越來越多,因為養狗幾乎成為他們最為重要的自我保護工具。當然養狗一方面說明村莊內村民之間關系松散,他們對各種犯罪行為缺少有效的集體行動;另外也說明農村缺少公共產品,政府在維護公共產品方面存在著缺陷。

村莊中的成員越來越趨于獨立,對村莊的依賴減弱。行政村本身缺少必要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網絡,行政村的成員甚至彼此并不熟悉,在這種背景下,行政村只是一個管理單位,不可能成為村在這相互密切關系的社區。

當村莊越來越趨于松散,村莊的整體性被破壞的時候,村級組織也開始越來越獨立于村莊,成為具有獨立利益的組織。盡管他們可能是民主選舉的,他們的成員也來自村莊中,但是他們要在各種利益的糾葛中生存,并在這個過程中擴充自己的利益,就要學會在各種關系中保持自己相對的獨立,他們既不能完全站在村民一邊,也不能完全成為政府的基層機構,他們在兩種關系中尋找一個平衡,并在這個平衡中實現自己的利益。

村干部也在經營權力,經營權力才能為他們帶來獨立的利益。

經營集體資產是村干部經營權力的主要方式之一,他們作為村莊集體經濟的代表,是集體資產的實際控制者。經營集體資產可以增值、變現和分割,從而使村干部從中獲得利益。使村莊集體資產增值無疑是一個最好的選擇,因為村干部可以控制村莊集體經濟的增量部分。有發展企業基礎的村莊都可以通過擴大企業來實現集體經濟的增值,只要條件允許,村莊很熱衷于發展集體企業,因為集體企業的發展可以增加村莊干部所控制的資源。如果說集體的土地可以平均分配到各個農戶,企業則不同,企業需要干部的領導,在領導企業過程中,干部也獲得了權力。當然村莊集體資產增值還可以通過爭取政府或外界的投入來實現。所以在一些村莊中出現了一些跑項目的村干部,他們知道如何從國家的口袋中將錢掏出來,變成集體資源。但是企業增值是一個非常困難的事情,能夠從國家爭取到投資也并非很容易,多數村莊干部無法做到,他們便采取另外的方法,也就是將村莊集體資產變現,在這個過程中獲得利益,擴張權力。如出賣土地。土地是村莊集體的,但是一旦將村莊土地變賣,換回補償款,那么就可以由村莊干部來支配。很少有村干部將所有土地補償款全額發給失地的農民,他們會通過各種方法保留對土地補償款的支配權。變現村莊資源方式有很多,如將村莊的資源集中出租獲取租金,甚至在一些相對貧困的地區,村莊干部也希望通過出租山林獲得微薄的租金收入。在缺少集體資產可以經營和變現的時候,村干部還可以通過將資源分割獲得收入,他們通常是將集體的資產拍賣給個人經營。廣義地說,這也是一種變現。只是這種變現更多地表現為在明晰產權的名義下對集體財產的分割。

在不同的行政村,集體資產的存量是不同的,有些村莊的集體資產存量很低,在這樣的村莊中,村干部更多地是直接經營權力,而不是經營資源。他們的權力首先來自于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在國家權力深入農村的過程中,村干部被賦予了越來越多的權力,因為農民的許多活動必須要得到村干部的認可。農民蓋房需要宅基地審批,農民結婚需要村干部出具證明。在一個制度越來越趨于嚴密的社會中,只有村干部才能給農民出據各種所需要的證明。這是國家管理權力在農村延伸的結果,而掌握這些權力,無疑可以使村干部在使用權力過程中,一方面強化自己的權力地位,通過權力增加權力。另一方干部也可能在使用權力過程中擴張自己的利益。村干部是否使用這種權力以權謀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權力的運作過程中,村干部獲得了一種特殊的身份。

對于行政村干部來說,國家的權力還不僅僅如此,許多其他部門也會依附這種權利,典型如司法和金融部門。在農村地區,農村信用社幾乎成為唯一向農民提供貸款的正規機構,但是多數農村信用社在向農民提供貸款的時候需要村級組織的證明或擔保。盡管沒有任何規定要村干部承擔這種責任,但是金融機構更相信做為一級組織的村干部。司法部門可能比金融部門更依賴村干部,他們調查、辦案往往都要通過村干部的合作。由于這種依附關系的存在,村干部的權力被大大擴張了。如果說村干部的正式權力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如要求村務公開、民主選舉等等,濫用權力的機會被降低,但是這些依附于行政權力的權力卻缺少明確的制度規定,如村委會愿意為哪些村民提供貸款支持就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并沒有任何一套制度規定村干部必須為什么樣的農戶提供擔保。

盡管從制度規定上來看,村級組織并不是政府的基層機構,他們沒有固定的工資,他們是由村民民主選舉的,要接受村民的監督。他們生活在村莊中,一旦他們被停職,他們還會回到農民中,成為他們之中的一員。但是這并不能說他們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因為國家賦予了他們權力,而在權力的運作過程中已經形成了他們自身的利益,這種利益既來自于經濟上的,更來自于權力本身。在許多邊遠山區,村干部是村莊中率先安裝電話的人,因為他們有許多公務要處理。從這個角度看,村干部已經很象政府的公務員了。

村干部與政府也有著高度的認同,許多村干部也自視為干部,特別是村內的主要干部,也就是一般所說的三個主要干部,包括書記、村主任和會計。他們有固定的工作補貼,在近幾年,干部補貼被逐漸提高,因為這些干部被認為是脫產的全日制干部,他們在退休以后往往還可以有額度不等的補貼。湖南的一個已經退休的村干部曾經給當時的總書記寫信,要求增加退休村干部的補貼,他說自己為政府工作了一輩子,現在上了年紀,沒有人管了。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村干部,即使他們回到農村,成為農民的一員,他們仍然強調他們與一般農民是不同的。

當然,村干部與國家正式干部的區別還很大,他們不屬于國家干部的正式編制,因此經常可以逃避基層政府加給他們的工作,在這個時候,他們往往會以農民的身份出現,可以不做,或者少做工作。這給了他們與基層政府討價還價的機會。與基層干部的討價還價也是村干部實現自己利益的機會。因為基層政府要依靠村干部開展工作,他們對村干部會有很多照顧,特別是在分配基層政府所掌握資源的時候。在一些發達地區,比較富裕的干部出來做村干部,其目的并非是直接的經濟考慮,包括他們的工資補貼,而是依靠村干部的位置積累社會資本,提高其社會地位,特別是與基層政府之間的聯絡。

如果我們借用施堅雅的理論,一個地方市場所輻射的地區構成了一個互動密切的社區,那么一個社區往往與一個鄉的范圍大體相近,在這里有一個中心市場,以及由市場所輻射的若干個村莊[14]。在這個社區中,村干部是一批很特殊的人物。說他們很特殊首先是因為他們人數不少,每個村都有幾個,主要的村干部也會有兩三個;其次有許多活動可以使他們彼此熟悉,互通信息;再其次,他們與鄉政府的關系也很密切,他們經常隨意地進出鄉政府,與多數的鄉干部都很熟悉。在鄉的范圍內,這些特殊的人物成為社區中最重要的力量。

村干部既獨立于地方政府,又獨立于他們所來自的村莊,他們有自己獨立的利益,不論是在為村莊爭取利益,或者服從基層政府的各種任務,他們時刻都在計算自己的得失。

如果說村干部的利益獨立于村莊,也獨立于政府,那么他們的策略就是在兩個方面之間保持平衡。他們要與農村社會有一定的距離,做得更象正式的干部,而不是農民。我們可以看到,現在許多村莊已經蓋起了辦公樓,有錢或有企業的村莊,村干部開始象政府工作人員一樣上下班,盡管有了辦公地點,但是往往卻很少見到村里的干部在辦公室中工作,盡管村委會辦公地點已經被整修。村干部經常不是隨時可以找到的人物,他們有自己的工作時間,他們管轄者數百人,乃至數千人的行政村,他們與村民之間的距離在不斷擴大。在農村調查的時候我們經常發現,我們作為外來人,比當地的村民更容易見到村干部。

由于行政村干部農民越來越遠,農民也越來越多地將村干部看成行政干部,而不是農民自己的組織者。在談到村干部職責的時候,農民經常說他們是“管行政的”、“抓全面的”,這些術語往往是被用來描述政府官員的,但現在都被用來描述行政村的干部。我們看到,在許多農村地區,農民見到行政村的領導并不容易,他們與農民之間的差距足以形成一種壓力,使村干部更象是政府的官員。

如果從村干部的日常職能來看,也可以看到他們成為行政干部幾乎是必然的。村干部主要工作是執行行政任務,代替國家在基層行使政權,也代替國家在基層看管資源和分配資源。我們在廣西和云南貧困地區的調查都說明,行政村干部的工作主要是分配國家投入的各種資源,包括各種救濟救災物資;他們另外一項工作則是向上級政府匯報所需要的各種本地資料。其實在日常話語中,我們將之稱為行政村已經清楚地說明了這種地位。

鄉鎮政府對村莊管理主要是通過鄉村干部來實現的,因此他們對行政村的干部也投入了很大的關注。一位鄉的黨委書記說到,對村民選舉行政村干部,鄉政府不可能不去干涉,因為如果不干涉,不知道會選出什么樣的人,盡管多數情況會是好的,但是也會有極少數村莊會選出一些壞人來,因為這些村干部是為了政府在工作。這隱隱約約透露出一個意思,行政村干部更多地是屬于政府系列,農民選舉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不去選舉那些能為政府做事的人。因此鄉政府通過各種方式試圖對村民選舉施加影響,當然這也包括對在職村干部的保護。

農村的稅費改革對村干部的角色定位會產生很大影響。過去村干部的工資主要來自于鄉農民征收的稅費,稅費中的一部分被用于村莊內部,主要是村干部的工資補貼。村主要干部的補貼在當地往往是比較好的,一般的地方可以達到數千元,超過當地農民人均收入的數倍。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民只支付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原來的許多稅費被取消,并且中央政府要求不斷降低農業稅,為了保障村干部能夠繼續為基層政府工作,許多地區不得不將村干部的補貼也納入到政府預算支出中。這可以被解釋為減輕農民負擔,保障基層干部的福利,但更重要的也意味著,村干部逐漸地離開村民,他們盡管是由村民選舉的,受到村民的監督,但他們真正的領導是基層政府,因為他們的補貼是來自于政府。

伴隨著稅費改革,許多地方開始調整行政區劃,主要是通過并鄉來擴大鄉鎮的管轄范圍,其目的在于減少鄉鎮干部以減少行政費用支出。在一些地方,這種措施也被擴展到了行政村一級,行政村被撤并,這種撤并更凸現出來行政村只是作為行政管理單位。

在中國農村,特別是在貧困農村,公共產品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提供,社區自我解決問題的能力比較弱。在稅費改革以后,村莊通過自我積累提供公共產品的可能更小,相應地,村干部在動員當地資源方面的能力也就更弱,在這種情況下,村干部會越來越多地依靠政府的資源,他們會更象行政干部。

在這雙重作用下,行政村組織越來越象是農村社會之外的一個機構,外界賦予了這個組織運行的制度,他們按照這個制度運行各種政務,并在運行中擴充自己的利益。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會發現,行政村既不能成為農民社區合作組織,也不能成為真正的村民自治組織,它們介于政府于農民之間,一方面壟斷社區的資源,另外一方面又成為國家資源進入農村的主要渠道,利用這個位置,他們借助農民力量,同時也借助政府的力量,成為農民與國家之間的第三方。

當我們透過村民選舉、集體經濟等表面現象來考察行政村,以及村委會角色的時候發現,村莊已經越來越遠離農民社會,成為國家的一個管理單位,而支配這個單位的村委會越來越行政化,成為遠離農民社會的組織。它們具有獨立的利益訴求,并在行使其權力的過程中擴張自己的利益。

[1]鄉政村治主要用于描述當前農村政治格局,鄉鎮被定義為政府,而村委會則被定義為村民自治組織。最早提出的這個概念的是張厚安教授。關于這方面的論述,可以參見,徐勇:《論中國農村“鄉政村治”治理格局的穩定與完善》/readnews.asp;

陳云松:《鄉政村治的總體分析―“國家-社會”結構、“目標-行動”過程和“科層-法人”理論》/readnews.asp;

[2]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3]魏道南、張曉山主編:《中國農村新型合作組織探析》,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1998年。

[4]孫立平:1993,《改革前后中國國家、民間統治精英及民眾間互動關系的演變》,當代文化研究網:www.cul-

[5]王曉毅:1998,《資源獨享的村莊集體經濟》,《北京行政學院學報》第3期。

2000,《村莊內外》,《社會學研究》第5期。

[6]杜贊奇:《文化、權利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王福明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4。

[7]在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8]政府鼓勵農村發展集體經濟的直接目的在于增強行政村對村民的控制能力。加強農村集體經濟曾經被作為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的重要手段。

[9]在199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10]Scott,JamesC.,1976,TheMoralEconomyofthePeasant,YaleUniversityPress.

[11]賀雪峰:2001,《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的權力結構》,《社會學研究》第2期。

[12]王曉毅:2000,《村莊內外》,《社會學研究》第5期。

[13]“村干部是負責全面的”,這句話來自我們在云南農村的調查。

[14]施堅雅:《中國農村的市場和社會結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