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回顧與展望

時間:2022-06-17 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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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回顧與展望

摘要:近年來,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使互聯網貸款呈爆發之勢。一方面,大量中小銀行參與其中并逐漸形成四種業務類型;另一方面,綜合融資成本過高、暴力催收、貸款資金用途監管不嚴等問題也相繼暴露。《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商業銀行有望主導互聯網貸款業務。國有大行紛紛入場的同時,中小銀行為應對同業壓力需不斷加大科技投入并保持本土化特色。

關鍵詞:中小銀行;互聯網貸款;金融科技

近些年,互聯網貸款業務蓬勃發展,銀行、消金公司、互聯網小貸、科技巨頭、保險公司等市場各方紛紛參與其中,在融合科技與金融、彌補傳統信貸短板、發展普惠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作為重要市場參與主體和資金來源,大量中小銀行依靠自身的數字銀行、直銷銀行,在迅速拓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同時,也產生了客戶信息泄露、暴力催收、過度授信和貸款資金用途監管不嚴等問題,損害了借款人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2020年7月,中國銀保監會正式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互聯網貸款的相關定義和業務范圍,并在風險管理體系建設、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和監督管理等五個方面制定了詳細規范。在當前背景下,《暫行辦法》的出臺不僅能有效補齊前期制度短板,規范企業經營行為,更為中小銀行破除當前發展困局、加速數字化轉型指出了一條可行之路。

一、中小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類型及發展軌跡

(一)平臺兜底的固定收益模式

在我國,從網上獲得借款并非發源于金融機構,而是最初以P2P形式存在。這時通常由一個超級放款人(如P2P機構法人代表)先以自有資金向眾多借款人借出資金形成債權,P2P機構經營者再將債權進行轉讓融入資金,重新向新的借款人發放。此時的借貸雙方均為自然人,并無商業銀行參與,屬于民間借貸,尚不能稱為互聯網貸款,只能算互聯網借貸。隨著網上借款活動愈加頻繁,資金需求量不斷增加,資金短缺成了制約其業務進一步發展的重要瓶頸。以P2P機構為代表的助貸公司紛紛開始尋求與銀行合作,而眾多中小銀行受困于自身資產生產能力不足、盈利性要求較高等因素成為了首批開展互聯網貸款的商業銀行。此時的合作一般具有助貸公司擔保的特點,即借款人向銀行支付利息,向助貸公司支付服務費,助貸公司對貸款本息擔保。助貸公司對借款人進行第一輪風控,銀行對借款人進行終審,審批通過后銀行放款。由于此時的中小銀行一般不具有線上風控能力,所以風控審核以助貸公司為主,助貸公司通過對貸款本息兜底來保證自己的審批質量。此外,電子合同簽署、客戶運營、客服、催收等環節也多由助貸公司負責。也有機構在此基礎上引入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具有融資擔保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增信。在這種模式下,銀行與助貸公司商定固定資金成本,供助貸公司放款使用,具有明顯的資金批發商的色彩,很少介入業務細節,風控也主要集中在對助貸公司和增信方的管控上。

(二)共擔風險的聯合貸款模式

2014年12月,我國首家互聯網銀行獲批開業,自此多家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新型銀行相繼獲批,互聯網貸款成為這類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在面對自身資本約束和海量的互聯網貸款業務需求矛盾時,互聯網銀行選擇了聯合銀行同業共同發放貸款模式,即互聯網銀行作為牽頭行,承擔獲客、貸款初審、電子合同簽署、貸款發放、貸中管理、客戶運營、客服等職責;與之合作的銀行作為參與行,共同參與貸款審批;牽頭行與參與行按照固定出資比例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也按該比例分享收益、承擔風險;參與行按照實收利息的一定比例向牽頭行支付服務費。聯合貸款模式下,由于雙方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牽頭行和參與行形成利益捆綁。實務中,在聯合貸款模式下,牽頭行為了保證客戶體驗的一致性,通常會設計一套標準化合作流程,對參與行的配合度要求較高,如要求參與行返回審批結果的實效較短,未按時返回的,視為同意牽頭行審批結果。合規性上,在《暫行辦法》出臺之前,聯合貸款模式的創新之處較多,對參與行的合規容忍度和創新接收度要求較高,故這種合作方式在開展初期,參與行多為城商行及民營銀行等中小銀行。由于互聯網銀行一般依靠股東的優質資源開展業務,客群較好、貸款收益率高、逾期率低,這類聯合貸款成為近年來中小銀行最受歡迎的貸款項目。

(三)自擔風險的引流模式

互聯網貸款的蓬勃發展,使得線上的優質流量成為各家銀行獲客的重要渠道。頭部電商、旅游平臺、教育機構、線下商超等場景端流量提供方(以下簡稱“流量平臺”)紛紛向金融機構開放流量。在引流的同時,部分流量平臺還會將客戶的行為數據包裝成數據產品向金融機構出售。在這種合作模式下,銀行在流量平臺投放貸款申請入口,向流量平臺支付流量費及數據費,獨立完成審批,承擔全部貸款風險。實務中,引流方式多樣,一般采用投放申請入口或廣告位的形式,流量平臺根據點擊數或申請數收取流量費。也有流量平臺會根據自身場景特點包裝自己的貸款產品,根據不同銀行預設的客戶篩選條件將符合要求的客戶申請信息發送至對應銀行。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流量平臺可以做一些輔助性的客戶篩選,但不承擔貸款風險,只收取流量費;而銀行需要獨立風控,承擔全部風險。引流模式一般適合風控能力較強,具有一定科技開發能力,有相當互聯網貸款業務經驗的銀行。

(四)依靠行內資源的自營模式

銀行獨自設計互聯網貸款產品,依托自身資源完成獲客、審批、電子合同簽署、貸款發放、貸中貸后管理、客戶運營及客服等全部貸款環節。實務中,大型國有銀行及股份制銀行經常依托自己龐大的客戶資源,通過白名單預授信等方式篩選優質客戶,再通過廣告、短信及客戶經理營銷等方式進行宣傳,客戶可在獲得初始額度后,通過銀行APP、網銀等方式方便快捷的使用貸款。而中小銀行由于自身客戶資源有限,很難簡單效仿這種方式,而更多是依托流量平臺吸引場景流量來做大貸款規模。

二、互聯網貸款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發展初期,業務野蠻生長,導致違法行為高發

平臺兜底的固定收益模式中,通常采用銀行收息,平臺收費的形式,存在定價過高、違規收費等普遍問題。從銀行端來看,銀行的利息通常按照貸款余額計算,利率在法定范圍內,相對合規;從平臺端看,平臺向借款人以各種名目收取的貸款推薦費、信息服務費、違約金等利息之外的費用,計算方式紛繁復雜,通常高于貸款利息,甚至數倍于貸款利息。息費合計常遠高于法定上限。逆向選擇下,高額的借款成本伴隨著遠高于一般貸款的逾期率,進而產生了催收亂象,比如通訊錄“轟炸”、多渠道騷擾,甚至“裸條”等時有爆出,嚴重干擾了借款人生活,侵害借款人利益,造成社會問題。另外,助貸平臺或銀行在收集借款人信息時,存在授權不充分,信息濫用等問題,后期在客戶信息管理時,也存在客戶信息泄露,甚至客戶信息轉賣等違法行為。

(二)忽視場景端管控,加速行業性風險爆發

在貸款使用環節,根據使用方式的不同分為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兩種。業內通常認為受托支付因為直接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管控了貸款用途,所以更為安全。銀行也更偏好具有使用場景的貸款項目。近幾年,商業銀行扎堆爭搶各類“優質”場景貸款,以較低息費吸引借款人申請,在做大貸款規模的同時,也使場景端的營收大幅提高。但銀行在開展此類業務時通常忽視對場景端經營風險的監測和管控,一些場景端在營收增加的同時開始了盲目擴張,甚至通過“倒貼”等方式搶占市場規模,導致經濟遇冷時,營收大幅回落,現金流枯竭,最后破產退場。消費者一方面沒有得到應有的服務,另一方面還要償還銀行的貸款。近年來頻發的裝修公司、培訓機構、長租公寓“暴雷”事件,多與互聯網貸款有關。

(三)缺乏業務管控,貸款人職責履行不到位

有的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受限于自身的科技開發能力、線上風控能力、專業人員儲備等因素,在合作中往往過于依賴合作機構,甚至將風控、資金劃撥等核心環節也交由合作機構完成,增加貸款風險。對于自主支付的貸款,有的銀行未能有效監測資金流向,增加了貸款資金違規進入樓市、股市的風險。有的銀行過度迷信風險模型,缺乏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這種片面的風控方式已經在疫情和周期中被充分證明了其后驗性的缺陷。兜底模式下,有的銀行風控流于形式,忽視第一還款來源審查,過度依賴增信機構擔保。此外,對于跨區開展的互聯網貸款業務,有的銀行后續客戶服務不到位,也給屬地監管機構在管理上造成困擾。

三、中小銀行在開展互聯貸款業務時的機遇與挑戰

從銀行業整體來看,一方面,《暫行辦法》的出臺將互聯網貸款的主要風險納入了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框架,為其長期規范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另一方面,《暫行辦法》為創新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對于堅定各方參與者發展信心,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但對于眾多中小銀行而言,機遇出現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挑戰,需要及時應對。

(一)商業銀行將成為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核心參與者

在當前的宏觀背景下,做大做強零售業務成為很多商業銀行的發展方向,而互聯網以其高效、快捷的特點成為服務零售客戶的理想渠道。《暫行辦法》的出臺,首先,從政策上確立了銀行貸款業務全流程線上化的合規性,商業銀行從此可以擺脫無法可依的窘境。其次,部分商業銀行通過近年來大規模的IT系統和渠道建設,已經具備對零售客戶進行網上服務的能力,積累了場景端合作經驗,同時金融科技和數據風控能力顯著提升,對合作方在技術和獲客上的依賴性顯著下降。加之日前銀保監會會同央行等部門起草了《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網絡小貸劃定了禁止跨省展業、聯合貸款出資不低于30%等若干紅線,這也預示著今后商業銀行在互聯網貸款中的主體地位。最后,互聯網貸款作為一項資金密集型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國內金融和產業體系中最具資金實力的主體,天然具有較強的話語權。

(二)中小銀行需要持續加大

金融科技方面投入,完成互聯網貸款合規改造和不斷升級在《暫行辦法》出臺以前,中小銀行(特別是城商行)已經是互聯網貸款的重要參與者,只是受制于自身在科技能力和線上風控能力,必須依賴合作方開展業務。《暫行辦法》針對前期業務中暴露出的各類問題制定業務規范,特別是在風控管理體系建設、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等方面提出嚴格要求。對此,未來一段時間,前期比較依賴合作機構的中小銀行需要根據監管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并投入大量的技術和資金,提高技術開發能力;而前期已經具有配套系統及相應能力的中小銀行,也必須在金融科技板塊持續不斷的投入資源,以應對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

(三)中小銀行需因地制宜發展自身特色業務

近年來,為加大普惠金融投入力度,大型國有銀行逐漸將互聯網貸款作為發展重點。《暫行辦法》落地之后,合規性上的不確定性完全消除,較為寬松的政策環境將進一步強化大型國有銀行利用互聯網貸款進行客戶下沉的戰略。憑借其資金成本、科技能力、渠道資源的優勢,大型國有銀行的加入勢必會對中小銀行構成較大沖擊。在此情況下,中小銀行應避開發展與國有大行同質化程度較高的貸款產品,將目光更多地聚焦在所在地區,牢牢把握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機遇,利用《暫行辦法》提供的創新空間,尋找當地特色行業產業,利用數字化手段改造傳統信貸業務,發揮網絡服務方便快捷的特點,為當地居民和小微企業提供定制化、差異化的貸款服務,形成自己的特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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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