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安全生產現況和整頓
時間:2022-12-30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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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漁業安全生產生產現狀福建省監管海洋漁業資源安全隱患海水養殖業市場經濟事故原因整改對策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海洋漁業資源的急劇衰退以及海水養殖業的迅猛發展,我省漁業安全生產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存在著諸多安全隱患。認真分析現階段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原因、仔細排查安全生產隱患,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對策,對保障漁業經濟的健康、穩定和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調查,由于近幾年海洋捕撈漁民的虧損面達70%以上,船修、機修、設備的配備以及人員的培訓等欠帳較多,尤其是部分連年虧損的船只,事故隱患整改乏力,許多船齡長、適航條件差的漁船勉強在支撐,一旦遇到臺風等惡劣天氣,后果不堪設想。
海洋捕撈是一種高風險行業,不少漁民棄船上岸后,海撈業勞動力資源減少,隨意招雇的外來打工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缺乏海上必備的安全常識,是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
目前不少地區尚未設立專業的海洋氣象預報臺、站,漁民在遇到臺風等惡劣氣候時不能及時避險。由于海難救助網絡不健全,遇險船信息反饋慢,缺乏有效的救援手段。
漁船進出港簽證制度已經建立多年,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對進出港漁船的有效控制一直難以落實,導致部分“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未按規定配備安全設施的漁船、職務船員不全的漁船、違章作業沒有結案的漁船擅自出海的現象時有發生。客觀上,有些地區沒有固定的漁港,許多漁船平時就無序地分布在沿海灘涂和港口,主觀上,出港簽證時做不到逐船檢查,大多只能憑船舶所有人自述。同時,港監,邊防,閘管等職能部門也沒有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漁船股份制改造后,海洋捕撈生產組織化程度降低。往往會出現船與船之間相互不通報確切漁場位置的情況,大大降低漁船自救、互救的能力;少數干部和漁民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比較淡薄。一些漁民不按規定穿戴救生設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力量和手段不能有效地實施監督管理。沿海漁政、港監分站只有兩三個人,但一般要管轄幾個鄉鎮、幾十公里的海岸線,力量明顯不足。政府、主管部門以及單位與生產船只之間也缺乏全天候聯絡的通訊設備。目前對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主要靠船只在港期間的常規檢查和宣傳教育。
針對上述的事故原因和隱患,必須積極探討整改對策。
深入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點是:“人、船、港、灘涂”。一是以實行船員持證上崗為抓手,強化船員安全管理。職務船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職務證書方可在漁船上任職,普通船員必須持有“四小證”和“基礎訓練合格證”。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二是以整治海水養殖生產秩序為突破口,強化灘涂安全管理。加強對養殖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和業務培訓,下海交通工具和養殖人員要配備必要的海上救生設施。對從事灘涂小取作業的船只,嚴格實行臨時載客檢驗,未經檢驗的養殖船(艇)一律不允許出海。三是以港口“三防”為重點,強化漁港安全管理。整治漁港停船秩序,強化漁船停港值班制度,完善港口消防設施,取締無證供油船、電焊船。四是嚴格執行《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漁船報廢規定》,強化漁船管理。“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未按規定檢驗的漁船、船用安全設施不全的漁船,一律不得出海生產。
積極探索海洋漁業準入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我國海洋漁業生產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捕撈許可制度,但尚未建立準入制度。內陸非漁業勞動力的無限涌入,海上技能普遍較低,安全生產狀況惡化。因此要通過實施船員持證上崗制度來探索漁業準入制度,凡從事海洋捕撈和灘涂養殖的外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相關的證件后方可上崗。對使用無證外來人員而導致人員傷亡事故的,要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和業主的責任。
建立重點漁船追蹤制度,強化簽證環節的監督功能。漁船進出港簽證制度實施的好壞決定著事故預防的成敗。應著重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漁船普查和清理整頓“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的基礎上,建立“高危”漁船和違規漁船“黑名單”,分發各簽證點實施重點監控,防范重特大惡性事故;二是及時與簽證點溝通海上、港口檢查的情況,由簽證點掌握隱患船舶名錄,把住出港關;三是建立限期整改情況反饋制度,沒有反饋情況的,堅決不予放行;四是建立范圍廣泛的違規漁船協查制度,加強系統內的配合與協作,形成合力,讓違規者無處藏身;五是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港監、邊防、水利(閘管)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構筑阻止隱患船只擅自出海的堅固防線。
組織捕撈漁船編組生產,引導漁民參加互助保險。針對漁船改制后,作業分散風險加大的情況,可以按照作業方式、作業習慣、船長住所等,采取大船帶小船、鋼質船帶木質船,編組結對,明確組長;要逐步建立漁民自我組織、自我管理的漁民(捕撈)協會,提高新形勢條件下的生產組織程度;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成立海上流動黨支部,發揮黨員在搶險救災中的先鋒模范作用,為了鼓勵海難救助行為,應給海難救助基金擴容,對救援漁船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對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積極引導漁民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險和船東互保,提高漁民和漁業單位化解災害和恢復生產的能力。
認真執行漁船報廢制度,完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根據《漁業船舶報廢暫行規定》,對達到報廢年限的船只以及雖到達報廢船齡,但安全技術狀況較差,經維修改造仍達不到安全標準的船只,實行強制報廢;嚴格控制船舶所有人的延期報廢申請。提高漁船的整體安全性能。必須加大資金投入,建設、完善一批與漁業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海洋氣象預報系統和航標、通訊聯絡等基礎設施;建立漁業海難救助機構,增強搶險救災的應變能力。加速漁業安全生產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應用,力爭從技術上減少、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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