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環境保護與治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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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環境保護與治理

篇1

控制重大環境污染因素及危險源,加強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環境保護管控,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嚴格控制污染,促進文明綠色生產,還給人們藍天白云。

2混凝土企業如何做好環境保護制度

霧霾的持續出現,對人們的健康及出行造成較大的影響。作為混凝土行業,要從自身來控制污染源頭,制定環境保護制度,為環保出份力。企業必須設立環境保護領導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監督環境保護工作,實時調取監控進行落實。在生產現場要有專人灑水降塵(做到早、中、晚各一次),防止揚塵,污染環境。廠內放置專用垃圾桶,垃圾清理前應進行灑水降塵,在生產區域要嚴格控制亂扔垃圾。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粉狀材料,應安排在罐內存放,砂、石等骨料應存放于安裝全封閉大棚的料場內,運輸時要防止漏灑,裝卸時應采取有效措施,砂、石料場安裝自動噴淋設備,用于降塵,降低大氣污染指數。混凝土運輸車輛清洗廢水、地面沖洗水,經收集、砂石分離、沉淀處理后回收再利用。生產中產生的廢渣、不合格產品要有專用存放池存放(定期外運),粉料罐體要安裝自動除塵裝置用來收集排氣口排出的粉料,做到回收再利用,杜絕粉塵外溢,對環境造成污染。企業內部設立的環保辦公室要制定定期內部檢查制度,采取“三定”原則(定人、定時、定措施)予以整改,要責任到人。制定周期環境保護培訓計劃,采取多種形式進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設有環境保護宣傳專欄),用于提高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3臨沂市對環境管控的要求

臨沂市就四大環境污染源及環境安全等出臺了《臨沂市大氣污染防治20條加嚴措施》。措施如下:

(一)工業企業污染治理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落實“三個一批”措施。一是限期治理一批,對鋼鐵、焦化、電力、建陶、水泥等重點企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煙塵、無組織排放廢氣等不能穩定達到山東省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的,實施限期治理。二是停產治理一批,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和偷排偷放的實施停產治理。三是關停拆除搬遷一批,對停產治理期限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實施關停、拆除;對城區內現有重點污染企業列入搬遷計劃,逐步實施搬遷。

(2)土小企業關停、拆除。對外環線以內小鑄造、小石灰窯、小頁巖磚、小陶瓷、小鋼鐵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堅決關停、拆除,防止死灰復燃。

(3)嚴格行業環境準入。外環線以內一律停止審批新上燃煤項目;五區內未批先建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嚴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項目、新增產能。其他新上項目環保設施必須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

(二)城市揚塵治理

(4)狠抓施工工地揚塵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必須嚴格落實“六個100%”(施工現場圍擋率、進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蓋率、場地灑水清掃保潔率、密閉運輸率、出入車輛清洗率達到100%),視頻監控設施聯網貫通且正常運行。混凝土攪拌站要落實“粉料倉除塵、料場全封閉、車輛沖洗”要求,9月30日之前未達到要求的,外環線內一律取締,外環線外停產治理。

(5)狠抓渣土、散裝物料運輸揚塵治理。渣土運輸車實行集中掛靠、統一管理,嚴禁個人、社會閑雜車輛上路營運;渣土運輸車必須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一律實行全封閉運輸。加大夜間執法檢查力度,違規車輛一律查扣一個月以上。一經查扣,相關施工工地停工三個月以上。散裝物料一律密閉運輸,防止拋灑遺漏,違規車輛一律查扣一個月以上。

(6)狠抓城區道路揚塵治理。外環線內主次干道使用高壓清洗車輛進行清洗沖刷,每3天至少清洗一次;除雨天外,每日全路段至少灑水保潔2次。

(7)土地綠化。對主城區范圍內地面及臨時閑置土地進行硬化或綠化。

(三)機動車尾氣治理

(8)加快黃標車淘汰步伐。年內完成6.6萬輛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任務(以山東省財政廳、公安廳、環保廳、商務廳、交通運輸廳5部門統計數據為準),淘汰率進入全省前3位;外環線內黃標車一律禁行。

(9)嚴格實行環保標志管理。全面落實機動車先環檢、再安檢措施,尾氣不達標的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年檢手續;開展機動車排氣路檢、抽檢,比例不低于在用機動車保有量的5%。

(10)開展車用油品專項治理。油品不達標的加油站,一律停業整頓。

(四)能源結構調整

(11)全面整治燃煤鍋爐。外環線內10噸/小時及以下燃煤小鍋爐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電、氣鍋爐;開展西部板材業鍋爐集中整治,不能集中供熱的,限期改用電、氣鍋爐。

(12)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在禁燃區內,嚴禁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項目;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項目,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電、氣鍋爐。(13)大力推行城區集中供熱。加快集中供熱管網建設步伐,年內新增供熱能力1000萬平方米。(五)餐飲油煙治理

(14)嚴格油煙排放管控。外環線內所有賓館、飯店、食堂等餐飲業油煙排放單位,8月31日前必須全部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和專用煙氣排放管道,逾期未完成的,責令餐飲業油煙排放單位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

(15)禁止露天燒烤。對燒烤攤點進行總量控制,城區范圍內嚴禁新增燒烤攤點。露天燒烤一律改為室內燒烤(使用環保型無煙爐具的限期1年內改為室內)。室內燒烤廢氣必須集中處理,配套油煙凈化設備。無環保型無煙爐具和不正常使用環保型無煙爐具油煙凈化設施的,一經發現,沒收全部生產經營設備,取消飲食業從業資格。空氣自動監測站周邊2公里范圍內嚴禁從事燒烤經營活動。

(六)環境安全監管

(16)強化節能環保剛性約束。對未通過能評、環評的項目,一律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辦理工商注冊,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貸款支持,不得供電供水。違反規定的,由紀檢監察等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7)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大力推行排污企業公開承諾制,所有排污企業一律在門口顯著位置設立承諾牌,強制實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各縣區須與所有排污企業簽訂責任書。

(18)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偷排偷放企業實施嚴管重罰,查處超標一次予以頂格處罰,停電停產或停止施工3個月;第二次超標堅決關停。

(19)嚴格實行責任追究。自2014年8月1日起,對市級及以上查處同一企業違規、超標2次的,在嚴肅查處企業的同時,一并追究相應縣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縣區查處同一企業違規、超標2次的,一并追究相應鎮街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20)加強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在連續性異常天氣情況下,根據污染等級及時采取重污染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

(七)臨沂市制定“治本之策”

嚴格產業環境準入。要提高環保準入門檻,從項目立項抓起,嚴格限制“兩高一資”項目落地。對達不到環評要求的項目,寧可忍一時之痛堅決放棄,也絕不能追求片面發展破壞環境。外環線以內一律停止審批新上燃煤項目;五區內未批先建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嚴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項目、新增產能;其他新上項目環保設施必須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各縣區對發展方式要重新審視,新上項目不得新增工業廢氣排放總量,做不到的一律不準落地。淘汰落后產能。要以壯士斷腕的勇氣和決心,按照國家的工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加快淘汰鋼鐵、火電、水泥等過剩產能,對沒有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縣區,要嚴格實行項目“區域限批”,切實降低市區、縣城周邊的污染物排放強度。優化工業布局。要按照主體功能區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嚴格控制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項目。要結合產業布局調整,加快重污染企業加快退城入園步伐,對市區內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改造,引導和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

4結束語

篇2

關鍵詞: 漁業養殖 預防污染 對策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受內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響,漁業水體污染情況十分突出,內陸漁業養殖水域污染事故時有發生,給漁民造成了慘重的損失,制約了漁業經濟的發展,也影響了社會穩定。為了切實保護漁民的合法權益,積極扶持弱勢產業,維護水環境的生態穩定,加快漁民增收致富的步伐,積極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漁政機構要加大對排污單位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斷加強自身隊伍建設,認真履行法定職能,努力提高漁政隊伍保護漁業環境的執法能力,加強漁民維權能力和自我防范的意識,充分體現“依法治漁、強化管理、公正嚴明、服務漁業”的宗旨。為預防漁業養殖水域污染事故的發生,結合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管理對策。 

 

1提高排污單位保護環境的法律意識 

 

為了做好漁業水域預防污染的工作,漁政機構的執法人員要經常深入污水排放單位,重點宣傳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利用媒體曝光的已經追究了相關人員責任的污染事故,作為典型教材來教育和警示排污單位,幫助他們提高思想認識和法律觀念,并能換位思考問題,認識到提高經濟效益不能以犧牲環境和漁民的利益為代價,要舍棄先污染后治理、爭功近利的舊觀念,樹立先治理無污染、從長計議的新思維,要對社會負責,給后代留下一方凈水。要消除排污單位對超排污水存有的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補牢”的教訓,用科學的發展觀來治理污染。通過對排污單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傳,提高了他們對保護漁業環境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了他們防治污染的法制觀念和社會責任心,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漁業污染事故與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漁業養殖呈現了良好的發展態勢。 

2提高漁政隊伍保護漁業環境的執法能力 

 

針對這項執法難度大、業務技術要求高、責任心強的工作,漁政執法人員要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斷加強政治思想、道德素養、業務水平建設,努力學習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和漁政執法的實體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執法人員經常和排污單位打交道,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遵守農業部漁業行政執法的六條禁令,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強化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完善執法措施,內強素質,外樹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點,找準突破口,實行針對性有效管理。為了適應當前預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準漁政機構檢測水質的法定資質,充實水環境監測的專業人才;執法人員要經常到養殖水域監測、監視和評估水質狀態,對上游來水及水源要加強監控,到了汛期要讓漁民對養殖水體加強防護措施,為及時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廣無害化養殖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為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穩定,減輕漁業污染危害奠定基礎。 

 

3履行法定職能,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 

 

《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和海事、漁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時,根據需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下列情況和資料……”根據上述規定,為了確保漁業水環境的安全,漁政機構要促使排污單位認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執法人員要經常深入排污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要了解他們的生產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時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發現問題及早解決,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由事發地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上述法律條款明確了漁政機構的調查處理職能。為了依法維護弱勢漁民的權益,有效地預防水質污染,漁政機構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制約違法排污活動,加大對排污單位的行政處罰力度,讓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訓,促使其積極治理污染。

4領導重視,加強配合,綜合治理 

篇3

[關鍵詞]淡水漁業;環境保護;生態養殖

1淡水漁業環境概述

在我國社會經濟、工業快速發展及人口密度不斷增大的情況下,部分地區水環境的生態系統功能逐漸退化,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對淡水漁業健康發展產生了嚴重威脅。再加上人為捕撈,使得部分淡水湖泊生態系統功能急劇減弱,各類水環境危害現象發生頻率愈來愈高[1]。同時,部分淡水漁業養殖模式較為落后,資源消耗較大,容易影響水體質量,并且排污、凈化措施不夠到位,導致淡水環境當中營養元素如磷、氮等含量較高,進一步加劇了水質惡化。總體上來看,我國部分地區淡水漁業環境發展形勢不容樂觀,急需完善,相關保護工作有待加強。

2影響淡水漁業環境的相關因素分析

淡水漁業環境污染并不是由單一因素所致,而是由多重因素共同作用造成,主要涵蓋了以下幾方面因素[2]:(1)養殖藥物。多數淡水漁業養殖戶會選擇殺蟲劑、殺菌劑等藥物來控制養殖水生生物病害;利用殺藻劑、除草劑等來抑制淡水植物生長,并且會采用殺雜魚藥物來控制非養殖類動物生長。在我國部分地區,淡水漁業是主要產業之一,整體養殖規模較大,所投入的養殖藥物量也十分巨大。部分養殖戶缺乏科學的用藥習慣,甚至存在濫用藥的行為,再加上宏觀監管工作不夠到位,容易出現水體污染、水環境生態失衡等各種問題,反而不利于淡水漁業健康發展。(2)養殖飼料。淡水漁業養殖過程中,無論是何種養殖方式,都需要投入一定量的養殖飼料。這些飼料不可能完全被所養殖的生物消化掉,部分會殘留在水體當中。相關研究表明,市面上大多數養殖飼料在水中浸泡時間超過半小時以上,其損失率接近40%。部分大規模漁業養殖基地每日投入的養殖飼料數量較大,很多未能夠被水生生物正常消化的養殖飼料會不斷累積,容易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在一些水域較深的區域當中,一些飼料會沉入水底,這部分飼料會消耗水體當中的養分,容易滋生大量厭氧生物,會讓水底生態結構受到影響。(3)工業廢水及城市廢水污染。城市經濟快速發展,導致工業廢水及生活廢水排放量愈來愈大。部分城市的污水處理方法并不科學,技術相對落后,導致淡水環境及其資源受到持續性的污染及破壞,影響了淡水漁業發展。

3加強淡水漁業環境保護的有效策略

3.1大力發展淡水生態養殖產業

傳統淡水漁業過于追求短期經濟效益,對淡水環境保護不夠重視,往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提升產值。經過一段高增長期后,漁業經濟會逐漸放緩,并且淡水漁業環境破壞程度變得愈來愈嚴重,漁業產品質量也會不斷下降,這與可持續發展理念顯然是相悖的。淡水生態漁業彌補了傳統淡水養殖的缺陷與漏洞。以草魚養殖為例,可采用集約化精養技術進行養殖。在一定規模的淡水水域中以網圍的方式實施集約化精養,通過投放大規格魚種,以養殖大規格成魚的方式來提升養殖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3]。又如,在生態養殖當中可采用軟體動物控制開發技術。部分淡水水域水質及底質較肥,可為軟體動物創造一個良好的發育環境。軟體動物不僅能夠凈化水質,還能夠成為部分魚類或水生生物的食物,為漁業資源開發奠定了基礎。結合軟體動物生長需求,實施針對性的養殖方案,能夠實現濾食性魚類與軟體動物互利共生。通過生態養殖,不僅能夠保持穩定的水產業經濟產值,還能夠加強淡水漁業環境保護,有利于實現淡水漁業可持續發展。

3.2加強淡水漁業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加強淡水漁業生態環境監測,能夠及時反映出淡水漁業的實際環境狀況,便可提前采取一定措施來控制水環境污染。根據水域污染程度、污染因素及污染源情況,相關部門可制定保護性政策,避免淡水漁業環境受到持續性破壞。同時,要建立相關預警機制,并完善應急處理機制,及時、客觀地反映出漁業污染事故。地方政府要加強區域漁業環境檢測網絡建設,形成聯網監測機制,進一步擴大淡水漁業生態環境監測范圍,并將相關監測信息公開化、透明化,實現社會化監督。

3.3加強淡水漁業水環境污染控制工作

相關部門要發揮協同作用,相互配合,加強淡水漁業水環境污染控制,包括工業污染、農業污染及生活污染等方面。首先,要加強污水排放監管。在排放所有工業廢水、養殖廢水及生活污水前必須采取凈化措施,達到排放標準后,才允許排入淡水環境當中。同時,相關部門要加大監察力度,若發現違規排放行為,以法律為后盾對違規對象進行嚴懲。其次,要大力推廣科學水產養殖技術。由相關部門指導養殖戶科學用藥、科學飼養,合理控制養殖藥物投放量及飼料投放量,避免水體出現富營養化等問題。另外,要加大污染源普查力度。在落實污染源普查及治理的過程中,還要選擇合適的生態修復技術來修復水體,并做好相關修復評價工作,持續改善淡水漁業水環境質量。

4結語

在淡水漁業養殖數量及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相關環境保護問題也變得日益突出,并愈來愈受到社會關注。為此應通過發展淡水生態養殖產業、加強淡水漁業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及污染控制工作,對淡水漁業環境進行持續性治理,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同步發展。

作者:王賓 單位:濟陽縣水務局

參考文獻

[1]鐘文武,王文玉,孫昳.云南省淡水漁業環境現狀及保護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4(17):290-292.

篇4

近年來,我縣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改善農村生產和人居環境,穩步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農村環境狀況不斷改善。但是,農村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生活污水普遍未得到有效處理;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長效管理機制還未健全;畜禽、水產養殖污染依然嚴重;農業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的防治;局部地區重點行業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農村環保宣傳和農村環保協管員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農村環境保護是我縣環境保護的主要組成部分,是著力解決影響廣大農村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問題,是提高經濟發展穩定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的重要內容,是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生態支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生態省發展戰略的重要基礎。全縣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態創建活動的緊迫性和重要性,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把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態建設擺上重要位置。

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實施“生態”的戰略,緊扣“應先行、走前頭、爭上游”實踐載體,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為原則,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根本出發點,以清潔家園、清潔水源、清潔田園為基本任務,加快推進生態創建,促進我縣生態良性循環,構建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生態宜居型的城市組團。

(二)主要目標

通過持續開展三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態創建活動,至2012年底前,農村環境污染得到較好的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得到較好的治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恢復與建設取得較大進展,重點區域環境質量明顯好轉。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率達到100%,農村飲用水衛生合格率達到90%以上,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50%以上,開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達到20%以上,開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置的行政村比例達到80%以上,生活用能中清潔能源所占比重達到40%以上,農膜回收率達到60%以上,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分散養殖戶建設有沼氣池,工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達到80%以上。全縣“四綠”工程達到市要求,60%的鄉(鎮)街道、30%的村(居、社區)完成市級以上系列生態創建。建成農村三級環境管理機構,環境監管能力得到持續加強,公眾環境意識得到提高。

三、圍繞農村環保工作重點,解決農村突出的環境問題

(一)深入開展流域(段)水環境綜合整治

要按照縣政府關于流域(段)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文〔〕80號)的要求,持續深入地推進我縣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有效遏制我縣支流(內河)水質惡化趨勢,保障飲用水安全。

1、以整治畜禽養殖污染、生活污染為重點,加強干流沿岸村鎮及各鄉鎮境內所有支流(內河)的綜合整治,逐步改善支流(內河)的水質。

2、繼續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和建設

一是加快實施縣、建制鎮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規范化管理。年底,各級政府要加強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排查,拆除水源地保護區內與水源地保護無關的違法建設項目和排污口,設置飲用水源地地界標志、宣傳告示牌及水源保護區隔離設施,重點要抓好溪源宮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治理和三溪口水庫的圍網建設、生活污染治理及關閉取締福清調水源地一級水源保護區內的碼頭及與供水無關的項目;建設二級保護區內生活污染處理設施,加強水源涵養、水土保持、農田退耕等工程措施;制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至年底前,成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二是加快鄉集中飲用水源地保護建設。各地政府在年6月底前完成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調查與衛生評估、水源地劃定及規劃編制并上報;至2012年底前,完成鄉、村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成立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制訂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率及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合格率達到90%以上。

(二)加強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1、制定縣畜牧業發展規劃。縣畜牧漁業局在年底前完成全縣畜牧業發展規劃編制和規劃環評工作,上報縣政府批準實施,將全縣畜禽養殖總量分解落實到相關鄉鎮街道,各鄉鎮街道并依照所下達的養殖總量控制和布局規劃,積極引導養殖場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2、加快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各地政府根據《市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劃定方案》和《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在年底前,依法取締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完成禁養區外超標排污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整治,特別是高速公路兩側、青口片陶江流域及支流兩側、荊溪鎮荊溪、桐溪上游、上街溪源宮水源保護區的畜禽養殖場;建立畜禽養殖長效管理機制,對無法達標排放的養殖場依法予以關閉,對未完成治理任務和出現回潮的地方和責任人,予以通報并嚴肅追究責任。山區、半山區鄉鎮要根據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合理安排,加強管理,防止畜禽養殖無序盲目的發展,造成環境污染。至2012年底前,全縣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

3、嚴格審批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建設。縣直各部門在實施全縣畜牧業發展規劃前,暫停審批新建、擴建的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

4、加強分散畜禽養殖管理。各鄉鎮街道要嚴格控制可養區分散養殖規模,分散養豬存欄原則上不得超過3頭,且必須配套建設沼氣池,通過沼氣、堆肥、無害化畜禽糞便還田、生態養殖等綜合利用方式,實現養殖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5、制定縣水產養殖規劃,加強水產養殖污染治理。縣畜牧漁業局在年底前,完成本轄區的水產養殖產業規劃編制,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實施;通過推廣名優新品種和生態養殖模式,扶持和壯大一批生態型養殖企業和加工基地。各鄉鎮街道政府在年底前全部取締現有分布在干流的投餌類、施肥類網箱養殖,年底前,要依法取締和搬遷飲用水源保護區、重要水庫、敏感水域養殖、無證經營、不符合水功能區劃的水產養殖。

(三)加快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全面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

1、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制定規范化管理機制。在底前南通、青口污水處理廠建成,并投入運行;荊溪污水處理廠應按照小城鎮建設的要求,對選址規模進行進一步論證,爭取年內動工建設。加快完善青口汽車城污水處理廠、上街大學城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完成汽車城內所有企業污水、上街舊城區和南嶼片區的污水管網接駁工作,污水處理負荷率達到60%以上。各鄉鎮街道政府在年底前,完成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鄉(鎮)、村污水處理設施和截污工程建設;結合生態縣創建活動,分批在創建生態鄉(鎮)、生態村中同步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并進行規范化管理,至2012年底前,全縣開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應達到20%。

2、加大農村“家園清潔行動”建設力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大農村環境整治力度,年各鄉鎮(街道)建成1座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年底前,完成80%鄉(鎮)和80%行政村垃圾整治工作。

3、大力推廣使用農村衛生戶廁。各地政府要積極實施農村衛生戶廁建設整村推進模式,加快衛生戶廁改造,至2012年底前,全縣農村衛廁普及率達到50%以上。

4、提高農村清潔能源使用率。各地政府要加強農村清潔能源使用推廣,因地制宜,積極普及電能、沼氣、秸稈、太陽能、水能、風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氣、清潔油等化石能,減少薪炭使用,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至2012年底前,全縣清潔能源使用率達到40%以上。

(四)控制農村重點行業污染

1、規范工業集中區建設,加強污染整治。縣直各部門要加強農村新建項目的審批管理,規范工業區管理;縣經貿局負責制定各鄉鎮街道制定工業集中區整治方案,并指導推進工業集中區整治工作。至2012年底前,全縣鄉(鎮)、村工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達到80%。

2、加強工業污染重點行業整治,對列入工業污染整治重點的重金屬、造紙、制革、制藥、紡織印染、化工、食品加工(包括定點屠宰企業)等重點行業開展專項治理,對超標排放或不能穩定達標企業列入限期治理企業名單,并嚴肅查處企業偷漏排行為。限期治理仍不能達標排放的,予以關閉。在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深入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促進廢水的減量化、再循環和再利用。

3、加強醫療行業的污染治理。年建成青口、上街、南嶼、荊溪和鴻尾等五個鄉鎮中心衛生院醫療廢水處理設施;衛生系統的醫療廢物按規范處置。

4、加強制磚行業的污染治理。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粘土磚廠拆除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于年6月30日前拆除全縣違規違法的53家機磚廠;于年6月30日前拆除我縣交通干道兩側土磚窯。

5、強化礦山污染整治,實施總量控制方案。相關縣(市)區政府要盡快關閉未達到最小開采規模的礦山,及時公布年石材開采總量,達到逐年遞減10%的目標,并分解落實到每個礦山企業;責令礦山企業配套規范的污水處理設施,落實水土保持、生態恢復措施;禁止在礦產資源規劃禁采區內設立礦山開采企業或開采點。

6、加大整頓和規范河砂開采力度。縣水利局負責監督落實河砂開采的整治,牽頭組織清理取締在禁采區開采以及無證照開采河砂的違法企業,嚴厲打擊超量開采、盜采偷挖河砂等違法行為,確保防洪、通航河水利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資源可持續利用。

(五)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加快循環農業基地建設

1、大力發展無公害、綠色及有機農業。各地政府要加快生態農業建設,積極發展無公害農業、綠色農業及有機農業,逐年提高種植面積比例,開展生態創建鄉(鎮)街道的無公害、綠色、有機農業種植(養殖)面積應達到60%以上。

2、積極推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減少化肥施用量及施用強度。縣農業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轄區農業化肥施用控制方案,化肥施用強度應逐年遞減5%以上;開展生態創建鄉(鎮)街道的農用化肥施用強度應小于250公斤/公頃。

3、大力推廣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減少農藥施用量。縣農業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轄區農藥施用方案,重點解決農藥施用量、農藥流失量大的突出問題;開展生態創建鄉(鎮)街道的農藥施用強度應小于3公斤/公頃。

4、加大農膜回收再利用。各地政府要大力推廣既能降解又能被土壤微生物分解的降解膜,提高農膜回收再利用,從年開始,農膜使用量及流失量均要逐年遞減15%,至2012年底前,全縣各鄉(鎮)、村的農膜回收率達到60%以上。

5、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加強田間露天焚燒管理。縣農業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轄區秸稈綜合利用方案,積極推行秸稈還田、秸稈堆肥、秸稈氣化等資源回用技術,嚴格禁止露天焚燒;從年開始,秸稈綜合利用率逐年提高10%,至2012年底前,全縣各鄉(鎮)、村的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

6、積極防治農村土壤污染

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常規監管體系。縣農業局在年底前,摸清全縣土壤污染現狀,建立適合我縣實際的土壤環境質量監管體系,每年要對主要農產品產地、污灌區、工礦廢棄地等區域的土壤污染實施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六)加強農村自然生態保護

1、加強鄉(鎮)、村綠化建設。縣林業局牽頭制定全縣城鄉綠化一體化“四綠”工程建設方案,啟動綠色城市、綠色村鎮、綠色通道、綠色屏障工程建設;各鄉鎮及相關部門按照“四綠”工程的要求抓好落實。

2、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縣水利局牽頭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制定農村水土流失治理方案,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3、維護生態系統平衡。環保、水利、林業、畜牧漁業局等部門要加強內陸水域生態系統的保護,逐步恢復農村地區水體的生態功能。

4、保護生物多樣性,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農業、林業、畜牧漁業、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對外來有害入侵物種、轉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環境安全管理,嚴格控制外來物種在農村的引進與推廣,保護農村地區生物多樣性。

(七)大力開展生態創建活動

全縣從年開始,全面啟動國家、市級生態縣創建工作,2016年前完成國家級生態縣創建。在年底前,縣發展改革局牽頭負責完成縣生態規劃編制工作;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生態縣、生態鄉(鎮)街道、生態村(居、社區)創建,完成生態縣、生態鄉(鎮)街道建設規劃編制并公布實施,制定生態創建實施方案,作好創建的各項準備工作和保障措施,積極動員和發動干部群眾積極參與生態創建,落實創建責任制,按期完成創建目標。年創建一個國家級生態鄉(鎮)街道、一個省級生態鄉(鎮)街道、一個市級生態鄉(鎮)街道、3個省級、16個市級生態村。

四、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長效機制

(一)推進農村環保管理體系建設

1、加快構建農村三級環保管理機制。各級政府要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在年底前,建立縣、鄉(鎮)街道、村三級環境保護管理體系,成立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組建鄉(鎮)街道環保所(站),村明確環保專干。

2、提升農村環境保護地位。環保工作重心要適當向農村傾斜,重點加強環境監察的硬件設施、技術手段和人員隊伍建設,逐步建立較為完善的農村環境預警監控體系,使城市環保與農村環保并重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二)建立健全農村環保投入機制

1、提高生態創建獎勵資金。實行“以獎促治”、“以獎代補”、“以獎”等鼓勵政策,對成功創建各類生態鄉(鎮)街道、生態村(居、社區)的,在積極爭取中央、省市級財政獎勵基礎上,縣級財政安排一定的預算予以獎勵。

2、加大農村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資金投入。縣、鄉(鎮)街道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經費,同時積極爭取中央、省市級資金支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和項目,重點支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質改善和衛生監測、農村改廁和糞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機食品基地建設、農村環境健康危害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外來有害物種入侵防控。

3、逐步提高農村環境管理工作經費預算。縣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縣農村三級環境管理、監測標準化建設專項工作經費,提高農村環境保護、監測和監控能力。

(三)嚴格實施農村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制

1、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政{}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貫徹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榕政綜{}35號)。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農村環保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農村環保工作的負責人對農村環保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農村環保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農村環境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指導相結合的原則。地方各級政府全面負責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縣財政局對全縣農村環保及生態創建資金投入實施編制預算;縣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縣生態創建建設規劃,對全縣農村經濟發展和鄉(鎮)街道生態創建規劃編制實施指導;縣環保局對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源地評估、劃定、規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農村環保三級管理體系建設,環保產業協會建設,生態創建等實施指導;縣水利局對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建設、水質監測實施指導;縣衛生局對全縣飲用水衛生合格率的監督監測實施指導;縣農業局負責編制全縣生態農業建設、農業化肥農藥控制、秸桿綜合利用、農膜回收利用、農業土壤污染治理、農村普及清潔能源等實施指導;縣畜牧漁業局負責編制全縣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水產養殖規劃,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實施指導。縣建設局對全縣農村污水處理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等實施指導;縣愛衛辦對全縣農村愛國衛生和農村改廁實施指導;縣經貿局對農村工業節能和循環經濟技術推廣應用,淘汰污染嚴重和落后的生產項目、工藝、設備,農村工業集中區污染防治實施指導;縣國土資源局對全縣礦山整治和植被恢復實施指導;縣林業局對農村綠化建設實施指導;縣科技局對全縣農村環保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實施指導。

(四)完善鄉(鎮)環保工作年度考核制度

建立鄉(鎮)街道環境管理考核機制。各鄉(鎮)街道政府應適時提請當地黨委組織部門開展轄區內鄉(鎮)街道年度環境保護工作考核,將農村環保三級管理機構建設、重點流域整治、重點行業整治、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畜禽與水產養殖污染整治、農村生活污水及垃圾治理、生態鄉(鎮)街道及生態村(居、社區)創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各項內容納入其中,將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年度環境保護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五)增強環保科技支撐能力

1、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技術研究和開發。各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環保科技支撐體系,將農村環境保護技術研究列入重大科技專項,用于農村環保科研和開發的資金應逐年提高2%。

2、加大環保實用技術推廣。縣科技、環保、農業、建設、畜牧漁業等部門每年應推出一批適合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農村健康危害評價等方面的環保實用技術,政府將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六)加強農村環境監測和監管

1、規范環境監測職能分工。環保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農村工業行業環境監測,衛生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林業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環境監測,建設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環境監測,農業部門負責農業土壤環境、水土保護流失區監測,水利部門負責流域、湖庫環境監測,漁業部門負責水產養殖水域的環境監測,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2、加大環境監管力度。發展改革局同經貿、環保、國土資源、農業、畜牧漁業等部門加強農村引進項目的政策把關,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等環境監管,加大環境監督執法力度,開展環保執法監管年活動,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3、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縣環境監控中心,在重點區域和重點排污企業有計劃按步驟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并與當地環境監控中心聯網。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設水質、空氣自動站,完成三級監測站標準化建設。加強環保監察能力建設,監察機構通過省級標準化達標驗收。

(七)加大環保宣傳力度

篇5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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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寶邵伯湖;生態環境;現狀;評價

中圖分類號 S9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6)06-113-04

Status and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for Fishery in Gaobaoshaobo Lake

Zhang Li et al.

(Fisheries Technology Extension Center of Jiangsu Province,Nanjing 210036,China)

Abstract:In this study,a survey was conducted to evaluate the water quality of Gaobaoshaobo Lake based on the monitoring data of the water and sediment in 2015. The results show that ecological condition for Fishery in Gaobaoshaobo Lake is in good condition and the sediment indicators all reach the standard. However,some internal bodies of the water were influenced by organic pollution which caused eutrophication. Therefore,water quality improvement in Gaobaoshaobo Lake must be strengthened,and the documents and data in this process must be collected to provide scientific basi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is lake in the future.

Key words:Gaobaoshaobo Lake;Ecological environment;Status;Assessment

高寶邵伯湖是江蘇省第三大湖,包括高郵湖、寶應湖、邵伯湖3個獨立的湖泊,3湖自北向南沿里運河呈串珠狀排列,轄于蘇、皖2省,介于東經119°01′~119°30′,北緯32°27′~33°14′,總面積936km2。3個獨立的湖泊,3湖自北向南沿里運河呈串珠狀排列,轄于蘇、皖2省,介于東經119°01′~119°30′,北緯32°27′~33°14′,總面積936km2。3湖水系貫通,是淮河入江的泄洪、蓄洪之道。高郵湖是淮水入江的主要通道,屬大型過水性湖泊,水深為1.2~1.8m,入湖水量大,多年平均入湖徑流量為2.33×1010m3,其中90%來自洪澤湖。邵伯湖處于高郵湖下游,湖泊類型和高郵湖相似,由于湖盆面積小、泄洪能力低,過水性特征比高郵湖更為顯著。寶應湖自1969年建成大汕于隔堤截斷與高郵湖的聯系后成為封閉式河道型湖泊。高寶邵伯湖地區屬濕潤的亞熱帶季風氣候,降水豐沛,漁業資源豐富,是重要的淡水漁業基地。近年來,由于圍湖造田、湖區周圍工業、農業、生活廢水、城鎮建設以及湖泊網圍養殖區的高速度發展,高寶邵伯湖水環境質量逐步下降。本研究以2015年高寶邵伯湖整個湖區的水質、底質監測數據為基礎,對漁業生態環境現況進行了調查與評價,為高寶邵伯湖的漁業管理與水域環境保護工作提供重要的基本資料和科學依據。

1 監測內容

1.1 監測站位 在高寶邵伯湖敞水區、網圍養殖區、保護區、主要出入湖口布設18個水質監測站位(見圖1)。其中敞水區5個站位,修復區2個站位,網圍養殖區3個站位,保護區2個站位,入湖口4個站位,出湖口2個站位。在18個水質監測站位中選擇12個作為底質監測站位。具體站位見表1。

1.2 監測時間 水質分別于2015年平水期(4月)、2015年豐水期(9月)共進行了2次采樣、監測,底質于2015年豐水期(9月)進行了1次采樣、監測。

1.3 監測項目 水質:色臭味、水溫、透明度、pH、溶解氧、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石油類、氨氮、總氮、總磷、銅、鉛、鎘、汞、砷共16項。底質:銅、鋅、鉛、鎘、鉻、汞、砷共7項。

1.4 分析方法 水質按《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1989)[1]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2];底質按《無公害食品 淡水養殖產地環境條件》(NY5361-2010)[3]中相關項目進行選取。

1.5 評價標準 水質中色臭味、pH、溶解氧、石油類、銅、鉛、鎘、汞、砷按GB11607―1989《漁業水質標準》進行評價,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按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進行評價;底質按NY5361-2010《無公害食品 淡水養殖產地環境條件》進行評價。

2 監測結果與評價

2.1 水質分項目評價

2.1.1 石油類 石油類含量范圍在(0.0049~0.107)mg/L,除保護區超過《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1989)外,其余功能區均在標準范圍內(圖2)。

2.1.4 總磷 總磷含量范圍在(0.01~0.16)mg/L,其中保護區、出湖口、入湖口、修復區均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Ⅲ類;敞水區、網圍養殖區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Ⅳ類(圖5)。

2.1.5 氨氮 氨氮含量范圍在(0.026~0.552)mg/L,其中保護區、敞水區、出湖口、入湖口、網圍養殖區、修復區均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2.1.6 高錳酸鹽 高錳酸鹽指數范圍在(2.7~4.5)mg/L,其中保護區、敞水區、網圍養殖區、修復區均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Ⅱ類;出湖口、入湖口均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Ⅲ類(圖7)。

2.2 底質分項目評價

2.2.1 銅 銅含量范圍在(24.8~34.3)mg/kg,均未超標,5個功能區均值中出湖口最高,保護區最低(圖8)。

2.2.2 鋅 鋅含量范圍在(75.7~131.0)mg/kg,均未超標,5個功能區均值中出湖口最高,網圍養殖區別最低(圖9)。

2.2.3 鉛 鉛含量范圍在(16.3~24.4)mg/kg,均未超標,5個功能區均值中出湖口最高,入湖口最低(圖10)。

2.2.4 鉻 鉻含量范圍在(33.6~56.2)mg/kg,個別站位超標,5個功能區均值中出湖口最高,保護區最低(圖11)。

2.2.5 總汞 總汞含量范圍在(0.035~0.162)mg/kg,均未超標,5個功能區均值中出湖口最高,保護區最低(圖12)。

2.2.6 砷 砷含量范圍在(9.56~19.9)mg/kg,均未超標,5個功能區均值中入湖口最高,出湖口最低。

3 與2014年監測結果比較

將高寶邵伯湖2014年與2015年同時開展的18個高寶邵伯湖湖區站位(敞水區、網圍養殖區、保護區、出湖口、入湖口)的水質監測結果進行比較,結果見表2。由表2可知,2015年較2014年相比,水質中氨氮、總氮、總磷、化學需氧量、重金屬砷的含量均略有升高。石油類、重金屬除砷以外的指標均有降低。

4 總體評價

2015年高寶邵伯湖監測結果顯示,5個功能區(敞水區、網圍養殖區、入湖口、出湖口、修復區)水質年均值色臭味、pH溶解氧、石油類、銅、鉛、鎘、汞、砷均符合《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1989);氨氮、高錳酸鹽指數年均值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第三類標準;總氮、總磷、化學需氧量年均值均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第三類標準;高寶邵伯湖水質部分站位的石油類、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超標。2015年高寶邵伯湖底質監測結果顯示底質狀況良好,所有監測站位銅、鋅、鉛、鎘、鉻、總汞、砷均符合《無公害食品 淡水養殖產地環境條件》(NY5361-2010)。

綜上所述,高寶邵伯湖漁業生態環境狀況總體良好,湖內部分水體受到有機污染,并出現富營養化。因此,今后應根據水域納污能力,控制陸源污染物入湖總量,并持續加強對高寶邵伯湖漁業生態環境監測、合理配置漁業資源環境,使其水域生態環境得以較好的修復。

參考文獻

[1]國家環境保護局.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1989[S].

[2]國家環境保護局.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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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經濟;生態建設;協調發展

中圖分類號:F12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生態建設視角下發展海洋經濟的路徑探尋――以漳州為例

收錄日期:2014年9月11日

福建是黨的十以來國務院確定的全國第一個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也是海洋經濟發展的試點省,擁有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先行先試的有利條件。作為省內擁有海洋資源優勢并提出“十二五”期間要由海洋經濟大市向海洋經濟強市跨越的漳州,在加快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也不可忽視海洋生態建設問題。

一、漳州海洋經濟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幾年漳州市海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2012年海洋經濟總產值達到997.7億元,增長21.2%,占全市GDP比重從2011年的19.8%提高到20.7%,初步形成臨港工業、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海洋生物科技、海洋漁業、海洋現代服務業等為主體的產業體系。但從生態建設視角來看,發展中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海洋生態環境失衡的壓力趨大。漳州正處于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初級階段,按照“十二五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制定的發展目標,未來海洋第二產業比重將占據主導,2013年占68%,2015年為77%,2020年為72%。其中,臨港工業發展將成為漳州海洋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但漳州當前港口及海洋基礎設施建設仍然比較薄弱,投入相對不足,綜合集輸運網絡相對滯后,仍有陸源污染物未加處理直接排入海域;池塘養殖開發規模過大,含有大量的養殖廢水排海;大面積單一品種的淺海設施養殖,導致海水營養成分失衡,海洋生物群落組成改變,藻類衍生,嚴重影響了周圍海域海水質量,這些都給海洋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陸源污染仍是海域污染的源頭。根據《2011年漳州市海洋環境狀況公報》,2011年漳州監測的11個陸源入海排污口,其中6個存在超標排放污染物現象,超標污染物有總磷、糞大腸菌群、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和六價鉻。龍海市龍海橋市政排污口鄰近海域綜合環境質量等級為差,其中水環境質量為極差;常山開發區竹港排污口鄰近海域綜合環境質量等級為極差。隨著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的突出,對海洋資源深度開發、綜合利用造成負面影響,臨港工業發展也會受到環境容量制約。今后海洋開發與保護的矛盾將日益突出。

(二)海洋產業結構不合理,產業經濟片段化特征明顯。漳州海洋經濟發展總體上還比較滯后,海洋產業規模還不夠大,發展質量還不夠高。目前,海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資本、資源和勞動要素的投入數量的增加來推動,資源依賴型產業占相當大比重,海洋經濟增長以資源和環境的損耗為代價,還沒有通過技術進步和生產效率的提高來推動海洋經濟增長,增長方式粗放。海洋三次產業中除了海洋漁業,大部分是利用海洋作為通道和載體的港口航運和臨海工業,對海洋資源深度開發的內涵式產業很少,工業產品的總體檔次偏低,高附加值和高技術含量名優產品、名牌產品較少,產品外向度不高,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未能形成規模,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不足,代表價值鏈高端的港口物流、航運服務、海洋生物、海洋新能源等發展還比較滯后,戰略產業不突出。從2012年漳州市海洋經濟數據看,三次海洋產業比例為16∶49∶35,第二產業比重偏小,競爭力強的海洋特色產業、龍頭企業不多,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尚未形成規模與競爭力。漳州海洋產業結構性矛盾突出,產業鏈較短。在海洋經濟產業結構、政策力度等方面,漳州與廈門、青島、寧波等海洋經濟先進地市相比差距還較大。而基于傳統經濟線性和片段價值創造的觀念和模式,漳州七個港區發展定位有雷同現象,幾個沿海縣區大都規劃發展水產品加工、海洋生物、船舶制造、濱海旅游等產業,產業同構較嚴重,缺乏從產業鏈、產業集群及循環經濟發展角度來綜合考慮整個漳州海洋產業的聯系與發展,產業經濟呈現片段化。這種地方產業的同構加上行政分割往往會使得地區之間表現為競爭而非協作的狀態,不利于海洋資源的有效利用。

(三)各級政府海洋管理部門分權不明。我國現階段的國家-省-市-縣自上而下的四級海洋經濟管理體制和以省級行政單元為主的區域海洋經濟管理制度,主要囿于行政區劃的影響。沿海各縣區海洋綜合管理機構尚未健全,體制尚未理順,多頭設置海洋和漁業等管理體制,為統一管理帶來困難。目前,海上執法部門,如海監、漁政、環保、港監、公安、邊防、海關等力量各自為政,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無法對海洋實施統一、有效的監督和監察。目前,海洋經濟管理機制具有海洋綜合管理、海洋行業管理并存的特點,海洋資源產權管理和使用權劃分不清,資源開發利用中缺乏有效的協調管理機制,各行業各自為政、無序開發狀況仍然存在。海洋環境保護問題是單純的行業管理無法解決的,地方管理部門又容易受地方利益的驅使,對本區域的海洋管理行為、過度開采行為采取姑息包容的態度,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四)海洋生態建設亟須的財稅政策欠缺。當前漳州海洋生態建設財稅政策欠缺嚴重制約了海洋生態建設發展。第一,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國際經驗告訴我們,環保投入占GDP的比例達到1%~1.5%時,只能基本控制環境污染的加劇;當環保投入占GDP的比例達到2%~3%時,才能改變環境狀況。而根據《漳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漳州市十二五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十二五”期間,漳州市計劃投入53.4億元用于環境保護領域,只占到“十二五”漳州確定的目標GDP的0.7%左右,可見,環保投入嚴重不足,這將直接導致環保目標難以實現;第二,稅收政策不完善。雖然有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和城建稅等稅種,為環境保護提供一定的資金來源,但其相關規定不具體,缺乏協調性,而且至今未開征環保稅,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穩定的、專門治理生態環境的稅收收入來源;第三,現在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缺陷。一是收費標準過低,其收費數額大幅度低于治理成本;二是收費項目和收費對象不明確、不規范,根據《漳州市排污收費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試行)》,收費規定主要只對廢水、廢氣、噪聲、危險廢物污染源進行收費,而沒有對生活垃圾等收費;三是收費標準不合理,僅對排污超標的污染物征收,對已經達標或未達標的不予征收;對同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對機動車、輪船、船舶等流動性污染源暫不征收排污費,這實質上是對排污行為的縱容。

(五)海洋高等教育不足,生態意識難普及。漳州要建設海洋經濟強市,則亟須適應海洋產業發展需要的創新型人才、技術型人才和應用型人才,要不斷提高海洋知識和技術創新水平,這就需要加強海洋高等教育。目前福建省只有國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廈門大學、集美大學、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福建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這些海洋專業人才培養學校,漳州僅有的海事職業技術學校主要是培養航海、海事人員,沒有開展海洋相關科研工作。海洋高等教育缺乏,海洋科技教育力量比較弱,知識和技術創新水平不高,吸引海洋各類高級專門人才和技能人才的環境欠佳。忽視海洋生態意識的普及,公眾普遍缺少對海洋生態的環保意識,不了解哪些行為和活動會對海洋生態造成影響,漳州民間的環保組織和人士很少,形不成海洋環保的影響力。

二、漳州發展海洋經濟路徑選擇

(一)統籌規劃,加強涉海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廈漳泉大都市區同城化第二次黨政聯席會議的部署,加緊聯合廈門、泉州共同開展《廈漳泉海岸帶綜合開發和保護專項規劃研究》,開展新一輪市、縣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加強漳州涉海規劃與全國、全省涉海規劃銜接,爭取更多布局進入上級規劃,為大項目審批和落地奠定基礎。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擬訂并執行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

加強涉海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加快推進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重點海洋經濟發展區域基礎設施步伐,推進雙魚島、招銀港區和后石港區、古雷港區碼頭泊位群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承接重大產業的承載功能;二是加快臨海綜合運輸體系建設。加快建設沿海大通道等集疏運體系,建成干支相連、江海互通、水陸一體、海空配套、公鐵銜接、分工協作的現代化交通綜合運輸體系;三是加緊海洋生態監測和預報體系建設。加緊設立和完善市級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推進縣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健全漳州海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強化海洋環境監測,在沿岸及近海增加監測點位,進一步擴大監控面,開展實時監測,加強對海洋赤潮、水域污染等海洋漁業災害的監測和預報,嚴格對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進行環境動態跟蹤監測,建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濱海旅游海域環境質量信息公告制度,增加海洋管理部門工作的透明度,既可以使人們及時了解海洋生態狀況和變化趨勢,又可以起到監督作用。

(二)優化產業結構,構建海洋經濟產業鏈網絡體系。傳統的海洋產業活動更多的關注于投入產出的過程以及產業活動的物質結果,產業的擴張各自為政、難以協同,自然造成海洋資源利用效率低、社會成本高昂、增長方式粗放,亦難以形成有機的產業體系。為了擺脫路徑依賴、實現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應致力于海洋產業的生態化發展,發揮生態供應鏈上各產業的功能,實現產業與產業、產業與資源、產業與生態環境的協調。海洋產業生態化更應關注海洋產業自身的結構轉換能力、產業之間共生性和產業增長糅性的提升。

漳州應構建海洋經濟的產業鏈網絡體系,以可循環的產業網體系代替片段的海洋產業經濟,以集群化形式代替零散的產業布局,以新的生產方式和新的技術延長產業鏈并銜接產業體系。可將濱海旅游業作為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發展目標,為海洋經濟發展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大力發展集垂釣、觀光、餐飲、娛樂于一體的休閑漁業,堅持保護環境與休閑漁業開發協調一致的原則,把生態文化、生態養魚、生態捕撈等融入休閑漁業開發的全過程,開發建設具有海島特色的、濱海漁文化為依托的休閑漁業新產品。海洋船舶制造業應以園區的形式布局,由于其產業循環鏈的構建與鋼鐵、機械、電氣、電子、輕工業、航運等數十種工業、行業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通常以集群形式發展。臨港石化產業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石油、煤炭和化工原材料,排放大量的廢水、廢渣、廢氣,因此應采用生態工業園區的模式。

(三)實施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科學綜合管理。從傳統的、以部門為主線的海洋經濟活動分割式管理向“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海岸帶綜合管理”轉變。該管理方法強調的“綜合”是在海岸帶綜合管理(ICM)的部門間、政府間、空間(海陸統籌)、科學管理(或海岸帶資源管理涉及學科間知識和信息共享)、國際行動五個方面綜合的基礎上,又滲透了MEBM所含的可持續發展意義上的綜合,即生態、經濟和社會系統的綜合。

漳州要強化海洋綜合管理職能,完善有關部門協調合作機制,改變多頭管理的局面。可考慮以廈漳泉同城化為契機,與廈門、泉州建立較高層次的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機制,按照符合海洋生態系統的客觀規律確定海洋環境保護各管理主體的分工。研究推廣流域聯防聯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河流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合審批、跨行政區域污染事故應急協調處理及責任追究等制度。堅持陸海統籌、海陸聯動,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檢查,依法查處陸源污染。

(四)加緊制度創新,實施支持海洋生態建設的財稅政策

1、設立海洋生態建設專項資金,設立市政府海洋環境管理財政專戶,加大對海洋生態資源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引導設立藍色產業投資基金,重點支持海洋新興產業、現代海洋服務業、現代海洋漁業等海洋產業發展。

2、加強和完善環境稅收、生態補償、綠色信貸、綠色稅收、綠色貿易、綠色保險等工作。在增值稅改革方面,實現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實現循環經濟的稅收優勢。在稅收優惠方面,增強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環保的針對性。

3、建議實行海洋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與排污收費相比更有利于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4、完善財政補貼制度。政府財政的環保補貼應由以往的環境設施建設前期補貼轉變為設施建成后的運營期補貼,即根據環境設施實際處理的污染物的數量和成效給予補貼,切實發揮環境設施建成后的環保功能,提高財政發展海洋生態經濟的補貼實效。

(五)加強海洋高等教育,增強海洋生態意識和觀念。繼承和發展傳統海洋文化精華,發展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現代海洋文化,轉變單純以開發、擴張、追求商業利益為目標的傳統海洋文化觀,樹立科學發展、謀求海洋經濟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新的海洋文化觀。

1、加強海洋高等教育,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和儲備高級專業人才。密切與廈門高校和科研單位的合作,抓好國家海洋三所科技興海研發中心、廈門大學東山太古海洋中心、城洲島全國海島生態試驗基地的建設,加強漳臺在生物醫藥領域合作交流,重點發展海洋生物技術和海洋生物醫藥。

2、強化海洋與漁業文化宣傳,吸引社會公眾對海洋的關注和支持。繼續通過舉辦“世界海洋日”、“增殖放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科普宣傳月”、“水產品美食節”等活動,借助“漁博會”、“6?18項目成果交易會”、“9?8投洽會”、“11?18農博會、花博會”等展會平臺,宣傳海洋與漁業文化,凝聚社會公眾對發展海洋與漁業事業的共識。開展海洋與漁業文化進校園活動,讓海洋走進基礎教育,從兒童抓起,為海洋事業的未來打下基礎。提高和增強社會公眾的海洋意識和海洋觀念。

3、建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提高公眾投身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大力推動海洋保護區、海島特別保護區和海洋公園建設,創建“藍色郊野公園”。保護與利用協調,經濟與文化共榮,努力形成關心、珍惜、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海洋生態文明理念。

主要參考文獻:

[1]曹忠祥.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思路與重點[N].經濟日報,2013.7.14.

[2]王海蘭.基于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產業生態化問題研究[J].港口經濟,2011.10.

篇8

[關鍵詞] 環境保護規劃 平潭 縣域 環境承載力

平潭因其獨特的地理位置,在兩岸政治發展穩定、經濟合作多元、文化交流協調的大背景環境中顯得尤為重要。如今的平潭地區已然成為福建省科學發展和兩岸人民溝通交流的實驗區,成為當今時代關注的熱點區域。而平潭經濟的發展需要土地、資金、人力、技術等多個要素的共同優化配置,這就要求我們充分了解平潭現有的優勢與不足。本文對新一輪平潭環境保護規劃和平潭縣域環境承載力現狀、問題進行了綜述,提出了提升平潭環境承載力的策略。

1 環境承載力的概念

關于環境承載力的概念,目前學術界有多種說法,但多數是從環境的“資源支撐能力”和“環境消納能力”兩個方面構建環境承載力的概念框架,例如有學者認為,環境承載力是指在維持區域環境系統結構與功能不受損害的前提下,某一區域的環境能夠為該區經濟發展提供所需必要資源的最大支撐能力和最大消納污染物的能力。而本文所指的環境承載力是特定區域資源環境承載力,指特定尺度區域在一定時期內,在區域人類社會確保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的條件下,資源環境能夠承載的人口數量及相應的經濟社會總量的能力,除包含環境的“資源支撐能力”和“環境消納能力”之外,也強調人口在環境承載力方面的主觀能動價值。

2 平潭新一輪環境保護規劃對環境承載力的整體規劃思路

《平潭綜合實驗區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2010— 2030)》(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規劃”),是平潭新一輪土地規劃當中的一個專題規劃報告。環境保護規劃由生態建設規劃與環境保護規劃組成,其中生態建設規劃包括以平潭縣為代表的生態示范區的生態建設與原有破壞生態的恢復治理;環境保護規劃主要從環境質量保護與環境管理角度規范平潭地區的水質、噪聲、大氣等級等的達標治理。

本輪環境保護規劃中提出針對環境污染控制與監測、生態環境優化建設的相關思路,并提供了部分具體措施,對未來平潭環境承載力提升有較強的實踐指導意義。

2.1 平潭環境保護規劃對環境承載力的優化指引

2.1.1 環境污染控制與監測方面

環境污染控制的范圍主要針對平潭主島,具體包括:

(1)水污染控制。包括陸域水污染控制和海域水污染控制。陸域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是優先保障飲用水安全,確保飲用水達標率。其核心是對三十六腳湖、六橋水庫、玉井水庫等集水區域的水源地保護。海域水污染控制主要是針對功能分區(如旅游區域、漁產區域、港口區域等),重點是保護海壇島長江澳、海壇灣等濱海旅游度假區海域以及石牌洋風景名勝區海域海水,保證一類水質(按照《海水水質標準》(GB3095—1996),下同);而漁產區域水質達到二類水質,港口區域(含漁港修造船廠)達到三類水質。

(2)大氣污染控制。主要針對平潭的未來建成區域的污染源控制,主要控制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降塵的污染,大氣環境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的二級標準。采取雙B工程(公交優先與自行車出行)以及電動車與LNG公交的推廣,降低汽車尾氣排放。

(3)固體廢棄物控制。主要針對城市中心商務區、旅游休閑區、低碳科技園區,以及村鎮居民點。采用垃圾集中填埋處理、焚燒發電等方式,到2030年,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均達100%。

2.1.2 生態環境優化建設方面

基于平潭海島生態環境特征和自然格局,根據綜合試驗區發展定位和總體布局,規劃構建綜合試驗區的生態安全格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建設區)和黃線區(控制建設區),通過實施生態建設工程和分區管理,維護海島生態系統的穩定與平衡,保障綜合試驗區的生態安全。

規劃中重點強調對飲用水源地的保護、防護林體系的建設、土地資源的保護、水資源的保護、自然景觀的保護等環境保護事項。其中在紅線區重點強調對于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口地區防風基干林帶、風景名勝區的核心區、濱海沙灘區域的保護。而黃線區則嚴格控制新開發建設項目,對合法已開發建設項目要保障其不對生態環境構成威脅。

(1)生態產業觀念。從農業、工業到第三產業全面引入生態產業觀念,將其作為平衡平潭區域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與環境保護的主要切入點。規劃提出了發展以承接福州高端機械產業、發展本地海洋生物科技產業、強化以風能為代表的清潔能源產業、密切臺海合作的低碳科技交流示范產業的生態工業發展觀念,并對現有的傳統工業進行優化與改造,統籌一島兩區的產業布局。同時,針對平潭現有的生態環境整體質量較好,規劃提出了中期大力發展有機農業,合理養殖密度,規范現代養殖業;遠期發展觀光農業、精致農漁業為代表的生態農業。在規劃期間將重視發展旅游觀光業為主體,商貿、金融服務業為配套的新興生態服務業。

(2)生態園林城市構想。規劃中在一些細節上體現生態宜居理念,在建成區保障綠地面積比重,推進生態化交通,構建“雙B”城市即強調公交優先與自行車出行,推進生態社區建設與綠色建筑普及。

2.2 平潭環境保護規劃對環境承載力引導存在的不足

2.2.1 規劃中對生態產業缺乏階段性重點產業指引

平潭地區目前仍然以農業為主體,就主島來說受到水源、土地等資源的限制,未來工業區主要分布在福清、長樂二地沿海地帶,所以主島產業最重要就是農漁業管理的現代化,農業污染的治理常態化。而平潭當地第三產業基礎較好的旅游業,作為之前和未來考慮的重點發展產業,在發展特色定位,打造平潭生態旅游島方面描述含糊。

篇9

關鍵詞:綜合污染指數;趨勢;化學需氧量;無機氮;防治對策

作者簡介:崔 娜(1965―),女,滿族,遼寧大連人,工程師,主要從事環境監測工作。

中圖分類號:X7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1)10014603

1 引言

金州灣是渤海在金州區西部的一個較大的海灣,也是金州城區工業污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的最終歸處。因此,分析其海水水質中污染物的含量及變化趨勢,并對其原因加以分析,為今后對金州灣治理改造提供依據,具有重大意義。

2 海域水質變化趨勢分析

以金州灣海域水質2006~2010年間,每年3次,6個監測點位[1],24個監測項目[2],4 300余個監測數據為基礎和依據,采用綜合污染指數和Spearman秩相關系數等方法[3],分析灣內水質污染變化趨勢。詳細分析了6個監測點位水質的化學需氧量、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和生化需氧量等項目的污染現狀及變化趨勢。

2.1 海域監測點位設置概況

金州灣近岸海域水質監測點位地理位置如表1及圖1。

2.2 海域水質各監測點位功能區劃分及執行標準

根據大連市1998年有關文件精神要求,金州灣海域設置的1、2、3號監測點位所在海域為3類功能區,執行國家《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中第三類標準;而4、5、6號監測點位所在海域為二類功能區,執行國家《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中第二類標準[4]。

圖1 金州灣近岸海域水質監測點位おお

2.3 “十一五”期間金州灣水質分析

“十一五”期間金州灣近岸海域二、三類水質主要污染物監測結果年際變化趨勢曲線,如圖2至圖5。

分析表明,近年來金州灣二類海域水質主要污染物為生化需氧量、活性磷酸鹽、無機氮和化學需氧量;三類海域水質主要污染物為活性磷酸鹽、生化需氧量、無機氮和化學需氧量。為了判斷金州灣二、三類海水水質的污染程度,分析污染趨勢,對2006~2010年金州灣水質中的上述4項污染物的監測數據,采用“中心趨勢概括”和“分散度概括”法判斷、Daniel趨勢檢驗,“十一五”期間金州灣水質主要污染物年際變化趨勢為:二類海域中的無機氮、生化需氧量和活性磷酸鹽具有潛在的上升趨勢,化學需氧量變化趨勢不明顯;三類海域中的生化需氧量有顯著的上升趨勢,活性磷酸鹽和無機氮具有潛在的上升趨勢。化學需氧量變化趨勢不明顯。“十一五”期間金州灣海域二、三類海水各項綜合污染指數統計及綜合污染指數年際變化趨勢曲線,如表2及圖5。

通過對“十一五”期間金州灣海域水質中4項主要污染物監測值的分析,經檢驗(w檢驗),其分布類型基本屬于正態和對數正態分布。采用Spearman秩相關系數法檢驗,“十一五”期間金州灣海域海水綜合污染指數年際變化趨勢為:二類海域水質綜合污染指數呈潛在的上升趨勢;三類海域水質綜合污染指數也呈潛在的上升趨勢。說明“十一五”期間金州灣二、三類海域海水的水質污染程度均呈潛在的上升趨勢。

3 海域水質現狀分析

2010年金州灣海域水質,采用綜合污染指數法進行評價:1、2、3號點位所在的金州灣三類海域水質污染等級為輕污染。污染程度為3號>2號>1號。各水期污染程度為: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4、5、6號點位所在的金州灣二類海域水質污染等級為輕污染。污染程度為6號>5號>4號。各水期污染程度為:平水期>豐水期>枯水期。

對金州灣海域第二類、第三類功能區水質監測的24項指標中,盡管有近20項指標符合相應功能區的國家《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但仍有個別項目超出國家相應標準。

4 海域水質污染原因分析

(1)據調查,金州污水處理廠雖已建成,但處理能力達不到要求,金州城區內90%以上的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或經部分處理后,通過紅旗河、北大河直接排入金州灣。2009年各排水區向金州灣排放的具體水量和水質情況如表3。

(2)西海垃圾處理場沒有封閉,底層無防滲漏設施,海水長期沖刷造成污染物溶入海水中,影響近岸海水水質。

(3)陸源污染物隨地表徑流入海和海水養殖與海上捕撈作業及海洋湍流等因素對海水水質有一定的影響。

5 海域生態環境綜合分析

5.1 開發不合理、近海資源退化

海洋資源包括灘涂、海域等可利用的漁業資源。目前,近海漁業發展受阻,由于過度捕撈,加之海岸線開發利用不合理,以及污水的大量排放,改變了海洋生物棲息環境和食物鏈的結構,破壞了淺海海底的生態平衡,資源量銳減,漁業資源嚴重衰退,影響了海上經濟的發展。

5.2 污染趨于嚴重,海水質量有所下降

據不完全統計,“十一五”期間大量超標排放的工業污水及城區的生活污水,都通過不同渠道進入金州灣,主要污染物為生化需氧量、活性磷酸鹽、無機氮和化學需氧量等。還有農業生產過程性等污染,日趨嚴重,都嚴重污染了金州灣近岸海域環境,而且海域內養殖和灘涂養殖、海上漁船及海洋湍流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嚴重危害。海水的自凈能力下降,海水質量也隨之下降。

6 海域生態環境主要防治對策

6.1 加強海域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和政策扶持力度

積極實施金州灣環境總體規劃,對主要入海河流紅旗河及北大河逐一制定流域環境污染治理規劃,與陸地環境管理緊密配合,加強各部門合作,強化協同治理,共同解決好金州灣海洋環境和生態保護問題。

6.2 加強海洋污染防治力度

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控制制度,把陸源入海排污作為控制與治理重點。加大政府投資和社會資本運作力度,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6.3 加強海上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

實施近岸海域功能分區管理,按照功能區規劃要求,優化開發空間,促進金州灣開發利用規模、強度與渤海資源、環境承載力相適應。海洋漁業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按功能區劃進行,做到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切實加強海岸帶的管理,嚴格圍墾造地建港、海岸水產加工、養殖工程的審批。加強海灣漁業水域等重要水資源的保護,嚴格漁業資源開發的環境保護監管,實施科學養殖,使人工水生生態系統和天然水生生態系統的物質交換和能量流動趨于平衡。

6.4 加大宣傳力度

嚴格法規和制度,控制金州灣海域環境污染。加強近海工業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嚴禁污染物超標排放,并不得增加新的排污口,減少污染物排海量;嚴格控制沿海水產品加工廢水和港口、船只排油污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海域傾倒垃圾污物。

7 結語

通過對近5年來金州灣近岸海水的監測結果分析,目前就主要的各項污染指標來看,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控制,海水水質將有惡化的趨勢。因此,要加快海上金州經濟的發展,提高海水質量,嚴控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擴建并保證正常運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

國家海洋局.GB17378-2007海洋監測規范[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2008.

[2] 國家海洋局.HY003.4-91海洋監測規范[S].北京:海洋出版社出版,1990.69~281.

篇10

關鍵詞:農村環境;問題;現狀;保護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農村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村環境污染逐步加劇,生態破壞日趨嚴重,使農業環境受到嚴重沖擊,農民利益受到極大傷害。農村環境問題卻日益突出,特別是環境污染嚴重,己成為21世紀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這些問題不僅嚴重影響廣大農民群眾身體健康,也制約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們必須認真研究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加快治理農村污染及農村經濟建設的步伐,積極探討對其進行治理的對策。

1農村環境問題根源及現狀

1.1規模化養殖污染嚴重

近幾年來,由于禽畜養殖業從農戶的分散養殖轉向集約化、工廠化養殖,禽畜糞便污染面明顯擴大,已成為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并引起城鄉普遍關注。據調查,養殖一頭牛產生并排放的污水超過22個人生活產生的污水,養殖一只豬產生的污水相當于7個人生活產生的污水。畜禽糞便年排放量已達19萬噸,相當于工業固體廢棄物年排放量的2.4倍。畜禽養殖及水產養殖是農民致富的一個重要途徑,但由此帶來的是集中、高密度養殖,其產生的污染往往超出了環境容量。早在1995年,我國牲畜總排污量就已達25×108t,是工業固體廢物年排放總量的3.9倍,只有少量的牲畜排泄物在進入水體前被處理過。

1.2人口壓力過大

我國農村地區人口迅速增長和需求急劇膨脹,加劇了生態環境要素的改變,加重了以水土流失為核心的生態環境問題。維持人口增長、提高收入造成了對資源需求的大幅增長,人們不斷提高資源利用強度、擴大資源利用范圍,從而導致濫墾、濫伐、過牧等現象,使環境因不斷超載而遭到破壞,出現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1.3土壤污染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相當嚴峻,已對生態環境、食品安全、百姓身體健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構成威脅。據不完全調查,目前全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0.1億hm2,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萬hm2,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13.33萬hm2,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10以上,其中多數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土壤污染危害巨大。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質在農作物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引發各種疾病,最終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直接影響土壤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對生態安全構成威脅。

1.4化學肥料造成的污染

我國化肥施用量居世界第一位,單位面積使用量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我國化肥利用率平均只有30%~50%,這不僅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對環境也造成一定污染,對土壤、水、生物、大氣及人體健康也產生了嚴重危害。同時,由于農藥的過量和不當使用,不僅造成資源和能源的大量浪費,而且其在土壤和作物中大量殘留,造成農產品品質下降,有些甚至危及人類健康。化學肥料替代有機肥料造成的污染隨著農業的發展越來越嚴重,烈性農藥成本低、效果大,廠家商家有利,農戶使用方便,所以屢禁不止,使用這類農藥后,暴雨沖刷,必然形成大面積污染。

1.5生活污染

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全國約4萬個鄉鎮中絕大多數沒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在60多萬個行政村中,絕大部分污染治理還處于空白。據初步調查,全國農村生活垃圾年產生量2.8億t,露天堆放量超過30%,平均處理率為20%左右,絕大部分生活垃圾未經處理,不僅成為蚊蠅的孳生地,也成為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要的面源污染。全國農村生活污水年產生量90多億t,平均處理率15%左右,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1.6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鄉村企業污染加劇

城市工業生產的“三廢”和市民生活產生的廢物,未經妥善處理排入環境,同時,許多能耗大、污染重的化工、造紙等企業,在城鎮中難以立足,利用農村環境管理力量薄弱和農民致富心切,紛紛下鄉進村。因此,鄉村企業多為電鍍、印染、造紙、化工、煉焦、煉磺和制苯等重污染行業,這些企業往往技術落后、設備陳舊。此外,我國鄉村企業在改革開放初期一哄而上,沒有配套的技術經濟政策引導,具有盲目性和隨機性,呈現“多、小、散”的格局,布局不合理,不利于污染集中治理。此外,工藝陳舊、設備簡陋、能源消耗高,絕大部分企業沒有污染防治設施,鄉村企業沒有形成規模經濟,無力承擔污染治理費用。目前,鄉村企業污染占整個工業污染的比例已由20世紀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過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1.7生態環境

農村地區亂采濫挖、超載放牧、圍湖造地、毀林開荒等行為依然存在,生物多樣性減少,外來有害物種入侵加重,農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威脅國家生態安全。目前,全國水土流失占國土總面積的比重達37.8%。土地荒漠化、沙漠化速度加快,現有荒漠化土地2.636億hm2,占國土陸地面積的28.3%,而西部地區最為嚴重,其荒漠化土地占全國的比重達97.8%,沙漠化土地占全國比重達95.6%,每年因土地荒漠化和土地沙化直接經濟損失高達540億元,近4億人的生產生活受到影響。

2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對策

2.1加強農村環境政策體系創新

現行環境政策是在工業和城市污染防治的基礎上建立的,由于農村和城市環境特點不同、環境問題的根源不同,其在農村的作用具有相當的局限性。因此,必須對現行環境政策體系進行創新:①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用計劃、立法、市場等手段促使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開發地區對保護地區、受益地區對受損地區進行利益補償。當前,城市產生的污染向農村轉移,城市作為一個整體并沒有對農村進行生態補償,這對農村非常不公,應將城鄉之間的生態補償上升到區域整體之間,并介入政府行為,增加可操作性和政府的認同。②逐步建立引導性環境政策體系,我國農村生產生活單位日益細化,對大量分散的生產行為進行環境監督不切實際。所以,環境政策由管制性向引導性轉變是農村環境保護的必由之路,要用市場經濟等手段引導農民自覺采取有利于環境的行為。

2.2提高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意識

由于多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國農民的整體素質水平還很低,環境保護意識淡薄,對環境保護缺乏迫切的要求和污染后果的危機感。因此,人為的、隨意性的破壞環境問題十分突出。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教育,樹立生態文明理念,提高農民的環境意識,調動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廣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開展環境保護知識和技能培訓活動,培養農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能力。廣泛聽取農民對涉及自身環境權益的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尊重農民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農民的環境權益。

2.3加大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的力度

①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積極發展有機農業、生態農業和觀光農業,鼓勵建設一批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基地,通過傳統農業向生態農業轉變從根本上減少化肥和農藥的使用。

②推廣農業生產規模制定政策,鼓勵土地由分散經營向集中經營轉變,由農戶經營向農莊經營轉變,努力擴大農業生產規模。農業的規模化經營,不僅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效益,更主要的是有利于農業面源的污染控制。

2.4從農村環境治理上控制生活污染

當前,農村生活污染控制的重點應該放在環境治理上,而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不應操之過急。對于廣大的農村地區,由于經濟實力及技術手段的欠缺,一味地采用城市環境處理體系顯然是不現實的,必須針對農村地區的資源與環境條件,開發推廣切實可行、因地制宜的、較低成本的處理技術,然后共聚財力,分級實施。

2.5大力發展生態農業

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己成為制約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切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①強化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綜合治理,推廣畜禽養殖業糞便綜合利用和處理技術,鼓勵建設養殖業和種植業緊密結合的生態工程,積極發展農村沼氣,使畜禽糞便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同時,加強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保護,合理確定養殖容量和捕撈強度,并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的綜合防治示范教育。

②要有效地控制工業“三廢”對農村環境的污染,加強資源與環境的監測與管理,堅決控制出現新的污染源。

③農業本身要科學、合理地使用化肥、農藥、農膜等化學物質,通過采用生物防治病蟲害的辦法和大量增加農家肥、種植綠肥等辦法,減少化學物質的過量使用,實行有機肥和無機肥相結合,進而減少對土地、水源的污染,提高土壤肥力和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

2.6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

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應是農村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因而應切實有效地進行制度安排。①加快排污管網系統和垃圾清運、處理系統的建設。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轉變觀念,通過各種途徑多渠道利用資金,除將環保投資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外,在逐步加大環保投資占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的同時,還應積極利用社會資金,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③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通過合理的價格體系,征收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費,多渠道加大環保投入。

3結束語

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制約農業持續發展、威脅農民生命財產安全、擾亂農村穩定。我國環境質量的惡化與環保產業發展滯后也有一定關系。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已經是迫在眉睫的大事,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環節,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需求,大力發展環保產業不僅能有效地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質量,而且可以通過加大對環保產業的投入有效啟動市場,帶動經濟增長,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雙贏。

參考文獻:

[1]張雪綢.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現狀及其保護對策[J].農村經濟,2004,(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