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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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09年由于我區內水毀工程較多,通過充分調查、論證后,認真開展了規劃,進行勘測設計、編制實施方案,及時對水毀工程進行修復,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進行了應急處理;投資25萬元,完成金安鄉光樂溝1.8千米三面光改造,改善了光樂村委會1200多畝農田的灌溉用水困難問題。投資20萬元,完成**三面光溝渠改造254m,將改善該村500多畝農田的灌溉用水問題。
協助實*大路*段沿線綠化帶建設。根據區政府有關現場辦公會議精神,配合搞好古城區麗大路*段沿線綠化帶建設,通過對項目區進行實地勘測,根據涉及的排澇問題確定了工程實施方案。工程于2009年8月開工建設,現已完成排洪溝開挖3km,完成投資30萬元,工程預計在年內完成。
二、圍繞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大力推進農村人飲安全工程建設
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建設的投入力度,我局把保障飲水安全作為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務,積極向上級水利部門爭取資金,加快實施了飲水安全工程,協同相關部門整合各方位資金,發動群眾,重點解決了血吸蟲疫區的飲水安全問題以及局部地區飲用水嚴重不足問題。今年計劃通過實施20*年人飲項目,2009年擴大內需人飲項目和省級人畜飲水專項資金,擬投資280萬元,解決6000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用水難問題。
至2009年10月底已解決4444人的飲水安全,完成投資203.19萬元。其中完成*13個村共2269人的人畜飲水工程,完成投資萬元95.57萬;完成七河鄉勒馬村、新面村、下木登3個村895人的人畜飲水工程,完成投資46.95萬元;完成*鄉則古村480人的人畜飲水工程,完成投資20.67萬元;完成束河街道辦事處開文榮華村800人的城市管網延伸工程,完成投資40萬元。
三、圍繞有效減輕洪旱災害,加大抗旱防汛工作力度
由于20*年降雨少,影響了*、*等泉群的出水量,*泉群6月下旬干枯,給我區農業生產帶來很多困難。我局認真做好各個水庫調度運行及用水管理,并協調玉龍縣從拉市海調水1520萬m3,保證了農田灌溉用水及城市生活用水、景觀用水。做好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千方百計增加水庫復蓄水量,從*水庫至*輸水管道供水230萬m3,確保了*古城的景觀用水,保證了*旅游業正常開展。
今年降雨較為適中,且在各重要農歷節氣時都下了雨,屬風調雨順之年,并未出現以往年的大暴雨等惡劣天氣。我局認真組織汛前清淤、汛中檢查,各水庫管理所嚴格防汛值班制度,各鄉和街道辦事處積極配合,反應迅速,高度重視防汛安全,城市防洪工作得到上級部門的肯定。
四、圍繞保障糧食生產安全,抓好干渠防滲處理工程
*是*鄉漾西村委會境內唯一的灌溉河道,全長8100多米,由于年年久遠,*河壩全是土沙河壩,每到灌溉季節,滲漏嚴重,出現上游河水瀑滿,下游河道干涸的現象。經我局不斷努力,*被列入團山水庫干支渠防滲處理工程。根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水利廳關于下達2009年第一批省級水利專項貸款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320號),古城區團山水庫漾西*干渠防滲處理工程總投資843萬元,其中省級水利專項貸款資金140萬元,其余資金由區級配套及群眾投勞解決。2009年計劃實施2.2km渠道防滲,計劃投資140萬元。項目6月25日完成招投標工作后,8月7日開工建設,現已完成*干渠防滲治理1.4km,完成投資80萬元,工程預計在年內完成建設任務。通過項目實施,將改善項目區1.17萬畝農田灌溉條件,糧食產量得到提高,渠道改造后將減少水毀修復工程投資,減少群眾投工投勞,避免才力和物力浪費。*并被列入2009年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待中央資金下達,將全面實施。
五、圍繞改善生態環境,加強水土保持工作
如期完成20*年中央擴大內需新增項目。在區委、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七期“長治”工程*項目區(古城區)貴峰及良美小流域20*年第四季度新增水土保持項目于20*年12月底被批準實施。
20*年第四季度新增投資項目,計劃治理面積6.79km2,投資150.56萬元,計劃實施土坎坡改梯350畝,經果林81畝,封禁治理9179畝,保土耕作589畝。坡面水系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谷坊2座;攔砂壩1道;排灌溝渠500米;溪溝整治1800米。
截止3月10完成投資149.36萬元,其中:中央投資100萬元,省級匹配17萬元,群眾投勞折資32.36萬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積6.88km2,其中:坡改梯467畝,經果林81畝,保土耕作589畝,封禁治理9180畝,谷坊2座,攔沙壩1座,溪溝整治1800米,溝渠0.53km,累計完成土石方12.03萬方。
認真實施“長治”工程。依據小流域規劃和省水利廳下達的治理任務,根據水土流失規律和特點,因地制宜,因害設防,以水為主線,并在其質量、規模、效益上狠下功夫,堅持集中連片,綜合治理,注重效益。截止2009年5月15日完成了“長治”七期*項目區(古城區)貴峰和良美小流域的綜合治理項目,完成投資224.56萬元,其中:中央投資120萬元,省級配套24萬元,群眾投勞折資80.56萬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積10.4km2,其中:其中坡改梯26.67hm2,保土耕作46.67hm2,經果林46.67hm2,水保林33.34hm2,封禁治理886.66hm2;攔沙壩3座,谷坊6座,排灌溝渠4km,溪溝整治1302.2m。累計投入5.29萬個勞動工日,累計完成土石方8.52萬方。
至此,在長江水利委員會、省水利廳、市水利局和區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通過治理區廣大干部群眾及社會各方面的五年多來的共同努力,“長治”七期*項目區(古城區)規劃治理的8條小流域已全部實施完成,共治理面積72.09km²,占計劃99.32%;其中:坡改梯520.00hm²,占計劃90.8%;保土耕作268.68hm²,占計劃100%;發展經濟果林286.2hm²,占計劃95.4%;落實封禁管護5816.66hm²,占計劃101.75%;水土保持林318.02hm²,占計劃79.37%;塘堰整治15座,占計劃88.24%;作業便道19.56km,占計劃85.04%;渠系配套40200米,占計劃95.71%;溪溝整治4982.3米,占計劃123.9%;攔沙壩19座,占計劃82.61%;谷坊63座,占計劃81.82%;蓄水池26口,占計劃92.86%;沉沙池5口,占計劃12.82%;沼氣池137口,占計劃105.4%;節柴灶50口,占計劃100%;累計投入61.44萬個勞動工日,累計完成土石方93.24萬m³。
完成投資1990.24萬元,其中:中央投資828.00萬元,省級匹配118.00萬元,群眾投勞折資1044.24萬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積72.09km2,其中:經果林83.19萬元,水土保持林33.67萬元,坡改梯186.68萬元,封禁治理17.18萬元,水利水保工程617.8萬元,其它7.48萬元。
做好水土保持規劃。按照長江水利委員會對“長治”工程建設的新要求,根據《“長治”八期工程前期工作要求》的規定,古城區選定“銀河”為治理項目區,包括銀豐河、羅玄兩條小流域。為了有效遏制水土流失,確保“長治”八期工程順利實施,在《“長治”八期工程云南省*項目區(古城區)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編制了《銀豐河小流域初步設計報告》和《羅玄小流域初步設計報告》。
銀豐河小流域規劃設計綜合治理面積1037.26hm2。其中:坡耕地治理工程81.2hm2,土坎坡改梯20.40hm2,保土耕作60.8hm2,蓄水池8口,溝渠3km,沉沙池3口,作業便道4.5km,植物護埂7.75km;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谷坊8座,攔砂壩5座,溪溝整治1km,塘堰整治1座;植物防護措施,水保林29.93hm2,經果林39.8hm2,輔助措施,沼氣池100口,省柴灶50眼;封禁治理措施(生態自然修復)886.33hm2。
羅玄小流域規劃設計綜合治理面積1191.86hm2。其中:坡耕地治理工程67.06hm2,土坎坡改梯33.53hm2,保土耕作33.53hm2,蓄水池10口,溝渠5km,沉沙池4口,作業便道5km,植物護埂11.67km;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谷坊4座,攔砂壩3座;植物防護措施,水保林33.67hm2,經果林62.80hm2,封禁治理措施(生態自然修復)1028.33hm2。
同時,結合“十二五規劃”和“三江流域生態保護與水土流失治理規劃”的精神,對我區水土保持工作做出了初步的規劃。
六、圍繞農民增收致富,大力發展水產養殖
全面實施完成了2009年的長江禁漁工作。出動宣傳車隊25次,發放宣傳單600份,并在古城電視臺做了宣傳報導,重點治理電、炸、毒魚行為。經過三個月的努力,基本做到“江中無漁船、岸邊無網具、岸上無江魚”,禁漁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開展稻田養魚的推廣工作。今年在沒有省級專項資金的支持下,古城區水務局籌集資金支持稻田養魚的推廣工作。年內完成稻田養魚面積1358畝,推廣稻魚工程100畝,稻田養魚總產量達到65噸,產值達到130萬元,農民在項目實施中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今年古城區水產品產量預計達到680噸,其中養殖產量可達95﹪。
積極利用古城區的水資源優勢,鼓勵發展冷水魚類養殖,進行科學規劃,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漁業發展的項目儲備,為漁業發展做好準備工作。
七、圍繞提高水利化程度,注重項目前期工作
按照《十一五總體規劃》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為積極爭取中央和省里的立項支持,加大了各類項目的前期工作編制,完成了《*市古城區束河2009年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九鼎河、青龍河灌區續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古城區抗旱規劃》、《*市古城區*青龍河灌區渠系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古城區金安鄉增明灌區渠系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古城區2010-2020年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規劃》、《*壩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項目的前期工作。目前正在編制《漾弓江生態規劃》。通過對以上項目的規劃,為我區以后水利工程的實施儲備了一批項目,為穩步推進水利工程的建設、提高水利化程度奠定了基礎。
根據《云南省水利廳、云南省衛生廳轉發水利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0-2013年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人口調查復核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水農〔2009〕114號)文件要求,我局匯同衛生局和5鄉4個辦事處對人飲工程項目的基礎數據全面的調查、統計,復核確定2010-2013年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人口,現已完成“古城區2010-2013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人口調查及復核報告”。
八、圍繞水利工程良性運行,穩步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要求,為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如期完成改革任務,我區于9月10日成立了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并于10月13日召開了動員大會,認真傳達了省水利廳9月1日試點工作會議精神,全面部署了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現正有條不紊地進行摸底調查、產權鑒定、資產評估等工作,預計該項改革工作在年內完成。
九、圍繞保護水資源,全面加強水政執法工作
水政監察隊伍建設見成效。目前水政監察大隊共有成員8人,其中本科1人、大專文化4人,中專文化2人,高級工1人,是一支相對完善,有朝氣活力,不斷發展提高的一支隊伍。今年有2人參加水行政執法培訓。在人員培訓的基礎上,根據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項水行政執法工作制度。根據《云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全省水政監察隊伍開展“四項建設”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水政監〔20*〕8號)精神、《*市水政監察隊伍開展“四項建設”活動實施方案》(麗水發〔2009〕11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水政監察隊伍規范化建設,在全區水政監察隊伍中認真開展執法能力、執法制度、執法保障、執法形象建設(簡稱四項建設)的活動。建立健全以水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為核心的水行政執法制度,包括:執法責任分解制(崗位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工作獎懲制、巡查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統計制度、辦案制度、執法公示制度、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培訓制度、檔案管理等制度建設。初步實現執法制度種類齊全、內容合法,重要制度上墻,辦事程序成圖,執法人員身份公開,充分發揮制度的約束規范作用,逐步實現執法行為規范化和程序化,有效地促進了執法隊伍的能力建設和內部管理,進一步樹立了水利行業良好的執法窗口形象。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學習,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和執法水平得到了不斷提高,推進了水政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
水政監察工作初見成效。我區水行政執法隊伍在水行政執法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積極探索出了堅持日常巡查執法活動和開展集中性的專項執法行動相結合路子。在2006-2007年地下水資源專項治理行動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為維護正常水事秩序,2009年水政執法人員進一步加大了水行政執法力度。一是對全區06年至07年地下水專項治理情況進行復查、檢查285口已封水井,未發現重新開挖取用水情況;查處水事違法案件4件,責令拆除違法占用河道建筑2起,封閉違法打井取水2起。對水事違法案件堅持“三必查”即上級交辦的案件必查,群眾舉報的案件必查,涉及影響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人身安全的案件必查。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宣傳日,積極開展水政法制宣傳工作,共發放4500份水法律法規宣傳單,加強了群眾對水法律法規的認識。
積極探索依法治水新途徑,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方針,是古城區水政工作的重點,水行政執法工作逐步由事后執法處理向預防和宣傳相結合轉變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新的理念。
依法加強對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行政事業性規費的征收力度。2009年,依法加強對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行政事業性規費的征收力度,目前共征收水資源費22.973694萬元;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0.845萬元。水事違法案件結案率100%,取水許可證核發前現場驗收率達到100%,入河排污設置論證,水資源論證更加完善,灌溉水利用率達到48%,農業節水灌溉率超過30%,用水定額標準更加科學化和制度化。
十、財務工作
按時認真地完成了20*年財務決算,并及時的向局領導提供了財務狀況說明,確保領導在第一時間了解到單位的資金狀況。按照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認真負責地完成好日常的財務工作。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審計部門對我局財務工作的檢查。做好職工醫療保險及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做好水利建設各項目資金的申報、落實工作。認真對待項目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并經常派人到實地觀察工程進度及實施情況,以保證資金及時撥付,避免出現因延付工程款而影響工程實施的情況。做好非稅收入的管理繳納工作,保證財政非稅收入及時、如實到位。
十一、局辦公室工作
完成局內文秘、檔案、信息、宣傳、報道等工作,積極編發水利信息,做好上傳下達工作,有情況及時向領導匯報請示;完成機關內部管理的建章立制,認真處理來信來訪,完成全局機構編制、干部、人事的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考評、調動、檔案等,認真做好水利系統職工工資、勞保管理工作,完成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工作;做好水利系統統計工作;認真搞好老干部管理工作,與局工會一起看望、慰問職工和老干部;協助黨總支搞好黨務工作,收繳上半年、下半年的黨費;認真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工作,得到代表、委員們的“辦事認真、代表滿意”的評定,受到區人大、區政協的表彰;認真貫徹實施四項制度,與水利重點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推進,同步落實,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認真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活動和作風建設教育活動,深入實施“云嶺先鋒”工程,加強了基層組織建設。
十二、積極爭取項目資金
篇2
為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中央財政將設立專項資金,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日前出臺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所獲專項資金的支持將包括直接補助和貼息兩種方式。其中直接補助包括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前期費用;還包括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運營費用。貼息則包括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發生的貸款利息。
《辦法》指出,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而申請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額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境外投資項目及農、林、漁業合作項目的中方投資額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當年在一國(地區)累計合同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對于申請中長期貸款貼息項目的具備條件,《辦法》明確:申請貼息貸款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中長期境內銀行貸款;貸款應用于對外經濟合作項目的建設及運營;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每一項目申請貼息的貸款額累計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或合同總額;一個項目可獲得累計不超過5年的貼息支持。
同時,為了確保該辦法嚴格有效地執行,《辦法》申明,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和截留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請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為了落實該辦法的有關精神,5月8日,財政部、商務部又下發了《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重申了《辦法》的有關內容,并在此基礎上做了必要的補充。
《通知》規定,申請企業除應具備《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
(一)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應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二)按照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和《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指導和有關商(協)會的協調。
同時,對申請專項資金需報送的材料也進行了增加補充。
由此可見,該《通知》對專項資金支持的內容、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支持的標準、申報材料及程序等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應該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對此,有關專家認為,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有利于國際收支的平衡;而該《辦法》的出臺對鼓勵企業“走出去”將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將對進一步規范企業的境外投資起到積極作用。
鏈 接:
《通知》中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辦法》所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具體包括的內容
(一)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
(二)境外農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開辦企業、購買或租賃土地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農作物與經濟作物種植、畜牧養殖、農產品加工、銷售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境外林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林權或采伐許可證、興辦企業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林木種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境外漁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署合同(協議)、購買捕撈許可、開辦企業、派出漁船等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養殖、加工、銷售及相關產業的開發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三)對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國企業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承攬、實施境外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安裝調試和工程管理等經營活動。
(四)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經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我國企業在境外開展的勞務合作活動。
(五)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是指我國企業以各種方式在境外設立、購并的從事基礎研究、產品應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發活動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機構。
(六)對外設計咨詢是指我國企業在境外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前期環保評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融資方案招投標模式的制定,工程監理,技術指導,項目管理,運營維護評估,項目后評估,設施管理及境外企業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經營活動。
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補助。
1.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前期費用;
2.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運營費用。
(二)貼息。
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發生的貸款利息。
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內容
(一)直接補助。
1.前期費用是指我國企業為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業務,在項目所在國注冊(登記)、購買資源權證之前,或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和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簽訂合同(協議)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聘請第三方的法律、技術及商務咨詢服務費,勘測、調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的翻譯費用等。
2.運營費用包括:
(1)對外勞務合作。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2)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境外實驗室、實驗設備等租賃、購置費;
――境外高新技術信息資料收集費。
(3)對外設計咨詢。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開展設計咨詢業務所必需的設備租賃、購置費;
――境外設計軟件等信息資料收集費。
(4)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費。
包括相關企業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的護照、簽證、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包括住宿、伙食、公雜和出國人員國外零用費)。
境外突發事件指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的企業派出的人員因恐怖、戰爭、政局動蕩、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傷亡等緊急事件。
(二)給予貼息的銀行貸款是指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于項目建設及運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長期貸款。
四、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直接補助支持項目的注冊(登記)或項目簽約時間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
(二)貼息支持的項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項目合同及貸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間支付的貸款利息。
五、申請企業除應具備《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的條件
(一)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應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二)按照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和《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指導和有關商(協)會的協調。
六、申請項目應符合《辦法》中所規定的條件。其中,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當年在一國(地區)累計合同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七、申請專項資金除報送《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報送的材料
(一)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境外企業注冊文件復印件或合作項目合同副本;
(三)申請前期費用企業須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在當地或第三國融資、企業內部從第三國調動資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但須提供相關證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的驗資證明、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須提供海關報關單復印件、前期費用支出情況說明、前期費用支付憑證、記賬憑證及費用支付合同復印件;
(四)申請運營費用的企業須提供運營費用支出情況說明、運營費用支付憑證、記賬憑證及費用支付合同復印件。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費用還須提供我駐外使領館或經商機構、有關政府部門或商(協)會要求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的書面意見、我駐外經商機構對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的說明(需列明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名單)、相關工作人員護照、簽證復印件;
(五)申請貼息企業須提供項目基本情況及銀行貸款付息一覽表,銀行貸款合同副本和貸款銀行的書面說明(包括貸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額等),銀行貸款、支付利息及歸還貸款的結算憑證復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經獲得過前期費用支持的資源類境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項目,以及已經獲得過中央財政貼息的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項目,不予重復支持。
九、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人員的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資助標準不超過《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行[2001]73號)的規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項目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地方企業于2006年7月1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至注冊地省級財政、商務部門,各地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應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資料聯合向財政部、商務部申報;
(二)中央企業將申請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三)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企業;地方企業由財政部將資金撥付地方財政部門,再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撥付到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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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末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xx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土地法定義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
(一)土地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規范。
(二)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土地法律規范,對全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對違反土地法律規范的行為,必須依法處罰,以保證國家土地法律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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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持續發展、工程項目管理
Abstract: To purify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 this paper detailedly analyzes the the necessit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tates the liability of each participant in the project, and at the same time,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from the aspects of resource management, environment management, technology management and project participants management.
Keyword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je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C36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前言
項目管理對建筑業的發展起到了無法替代的作用。建筑業為人類建筑美好的居住空間,同時又對環境產生一定的破壞,比如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音污染、大量固態建筑垃圾、機械廢氣等。在人們日益重視環境問題的今天,可持續發展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然而可持續發展關注的熱點主要集中于土地、自然資源等不可再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上,集中于經濟發展的可持續研究上,忽視了對項目進行可持續性研究,造成了許多項目僅僅是某些領導政績的標志,由此造成了資源的巨大浪費和環境的嚴重破壞。如何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推廣和發展項目管理的組織方法和實施方法,是當今項目管理領域的一個很有意義的話題。
1、可持續發展的工程項目管理的特點及含義
1.1 作為一般意義上的項目管理目標,是要實現項目的質量目標、經濟目標、進度目標。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的目標則遠遠超出了這三個目標,它還要實現整個微觀區域和中觀區域的環境質量目標、經濟效益的長期最大化,實現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統一。
1.2 傳統意義中的工程項目管理的管理對象是工程項目本身,是通過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計劃書、設計圖紙、設計規范、實物模型等定義和說明的。而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的對象不但包括項目本身,還包括項目所處的微觀環境和中觀環境,就是說作為可持續發展的管理者在進行管理的時候,要將與工程項目所有的外部關聯元素全部納入考慮和管理范圍。
1.3 可持續發展項目管理的組織需要參與方的全體緊密合作,任意一個環節的失誤都會造成整個管理的失敗。
1.4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以及Internet的使用,現代的管理更加傾向于開放性、及時性、準確性,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作為一種工程管理方式同樣如此多樣化,尤其是ERP、CRM等系統的應用。因此,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實際上是將工程項目放在一個微觀或中觀的區域內,應用現代的生產技術,實現項目的成本、質量、進度和社會、經濟的系統目標,從而解決項目的環境與發展問題,實現項目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影響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的因素
影響可持續發展項目管理的關鍵因素有許多,涉及項目的各個方面。項目生命周期的任何階段都不能出現問題,否則就會破壞項目管理的可持續發展。對項目可持續性的影響因素包括:項目的經濟效益、項目的資源利用情況、項目的可改造性、項目的環境狀況、項目的科技進步情況、項目的可維護性等幾方面。當然,項目的可持續性發展還要受到管理、組織的影響,另外項目所在國的政策、政治狀況等都會對項目的可持續性產生影響,其影響不僅涉及項目的可持續性甚至關系到項目的生死存亡。
3、可持續發展的工程項目管理中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在任何一個項目中,項目的參加者包括:政府部門、業主、勘察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商、材料供應商、用戶等。因此每一個參與者的行為都將對整個項目的可持續發展有著極大的影響。
3.1 政府部門作為項目的審批者和監督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如果政府部門在項目的立項審批、規劃審批、設計審批等方面提高對項目的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同時積極開展“社會評價”,使得項目的發展有利于自然資源合理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有利于我國的經濟建設,合理利用有限的自然資源,節約有限資源,保護自然與生態環境,造福人類,實現以人為本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政府可以對采用了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的業主給予稅收或融資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業主采用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方式。總之關鍵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
3.2 業主是項目的投資人,一般情況下在保證質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自然會考慮項目的經濟可行性,但是如果采用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方式,則意味著業主要將該項目放置在一個更高的層次,即社會和自然的角度來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項目的設計、篩選項目的承包商、采用新的環保材料、建造技術和環保技術,因此也需要業主預支費用,加大了成本,但是由于采用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方式使得整個社會的收益提高,因此,業主完全有可能從政府獲得相關的優惠政策,從而補償自己的損失。在2008年的北京奧運會的場館建設中,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在項目的招標書中明確規定了投標者的環境保護責任。在項目的標書中,把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治污染的工程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投入使用的制度,和投標者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寫入了標書,要求投標人認真貫徹執行。同時制定了《奧運工程綠色施工指南》,對工程施工提出了環境要求。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環境管理措施,防止揚塵、廢水、施工垃圾、施工噪聲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
3.3 勘察與設計單位雖然在作為業主的被委托方,必須考慮委托方的經濟利益,但是在某種程度上勘察與設計單位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向委托方提供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方式的設計方案、新的環保材料、建造技術和環保技術。
3.4 監理單位的主要作用在于協調業主和各個項目參與者的關系,保證項目的質量、進度等公共利益。監理的成功與否,對項目的成功與否有很大的影響。監理單位在保證業主利益的同時,如果站在可持續發展的高度開展工作,實際是在行使其社會職責,因此政府應該從開發企業上繳的稅收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對監理單位的報酬。
3.5 施工單位是完成項目的核心,項目在施工的過程中要使用的機械設備,會產生大量的廢氣、粉塵、振動、噪音,對環境產生極大的破壞,影響項目的可持續發展。如果項目中標的施工單位在業主、監理單位和政府法規的約束下,采用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方式,采用綠色環保施工建造技術,將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施工方法,提高企業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以建筑為主、多元化經營的綜合性上市公司,具有工程總承包的一級資質,是全球最大的國際承包商之一。該公司之所以能夠在如林的強手中中得奧運會的主場館項目,應該說同該公司在施工中堅持采用綠色環保施工建造技術有極大關系。
3.6 材料供應商擁有專業的技術設備、強大的信息庫,對于工程項目建造所需材料的使用者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難以對材料做出準確評價的缺陷,可以為業主、設計方、施工方提供綠色環保、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新型材料。作為整個可持續發展項目管理鏈上的一個組成,材料供應商應該從法律上保證所提供材料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政府需在稅收上給予優惠。
3.7 用戶在工程項目建成以后,則更大程度體現了項目的可持續發展性。因為用戶在使用的過程中,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資源(水、光等),同時會產生一系列的廢棄物。因此如何在使用的過程中,少消耗資源,少產生廢棄物或廢棄物再次利用程度,則是該項目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一個很重要的指標。
4、可持續發展的工程項目的實施管理
4.1 資源管理主要指項目運營所需原材料和項目廢棄物的處理和再利用的管理,以及項目報廢后資源的再利用情況。原材料的可再生性和對環境的影響直接關系到項目的可持續性。由于項目的廢棄物處理和利用關系到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關系到項目的存在與可持續發展能力,所以項目的可持續必須考慮項目的廢棄物利用和處理狀況,并對其作出評價,通過它進一步評價項目是否具有持續發展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全面保證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4.2 環境管理包括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生態環境等幾方面管理。
自然環境管理是指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管理要能夠防止或減少項目造成的環境污染,如光污染、噪聲污染、廢氣、污水污染等,達到項目與周圍自然環境具有相容性、協調性。管理的措施包括: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就要確定可持續發展的主題;在項目的設計、施工階段,要采用綠色環保的施工技術和材料;在項目的使用階段,要對產生的廢棄物采用分類、無害處理。只有當項目達到污染治理的標準,并且與周圍自然環境相協調,項目才具有持續發展的可能。
社會環境的影響管理包括對周圍居民生活的影響管理、對社會文化的影響管理、對社會經濟環境的影響管理等。管理的措施包括:保證項目與社會文化相容;與人們的生活習慣相協調;與經濟發展相吻合,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一個項目只有符合社會文化要求,不影響居民生活,與經濟發展協調,才有存在的可能和繼續發展的必要。以舉世聞名的三峽工程為例。有材料表明,該工程建成后,將保護長江中下游廣大平原湖區,使國土開發長治久安;能夠充分利用原有農業基礎設施,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大大提高長江流域糧棉生產水平,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可利用水庫1084km2水域面積和上百條大小支流庫汊,發展漁業、養殖業、林業及畜牧業等,為食品加工和輕工業提供原料基地;萬噸級船隊可大半年直通重慶,宜昌以上航道將大大改善,促進長江流域和西南地區的開發和對外交流,使長江成為名符其實的“黃金水道”。
生態環境影響的管理指項目處在一定的環境中,都或多或少地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這需要各個參與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政府部門應該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同時對破壞者給予嚴厲的處罰,對于主動進行保護的給予獎勵。同時要培養全社會的環保意識,使環保的觀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會愛護環境、保護環境的風氣。
4.3 技術管理主要考慮兩個方面:項目設計的先進性和技術本身的先進性。項目的設計要具有科學性、超前性,并有發展余地。設計時除了要考慮人們現在生活需要,還要考慮未來需要,使項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與以后的經濟、技術、文化發展相銜接。設計的先進性還表現在盡可能利用已有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為以后發展留出接口。技術本身的先進性主要指項目實施技術和運營技術的先進性。項目的技術先進性表現在資源環境與工程有先進技術成果的應用上,表現在為以后技術發展留出的接口上,項目的技術先進性使項目能經得起時間考驗,同時具有可持續發展前景。
4.4 項目參與人員的管理作為整個項目建設的核心主體,項目參與人員在實施建設過程中的每一個動作都會對項目本身產生直接的作用,直接對項目的可持續發展產生影響。項目可持續發展的資源管理、環境管理和技術管理都直接依賴于項目參與人員的實施。因此,行業主管部門很有必要在項目參與人員上崗之前對其進行相關的政策法規培訓,對其進行技術指導,提高素質,并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不定期的進行檢查,使可持續發展觀深深植根于項目參與人員的頭腦中。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必須遵守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的保護與節約,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二章飲用水源地保護
第五條我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對社會公布。
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按《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辦理。
水源保護區應設立明顯標志,明確水質保護目標及保護區內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六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Ⅲ類標準;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八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堵截;
(三)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五)禁止設置油庫;
(六)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七)禁止從事旅游、游泳、洗滌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九條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第十條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的,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立即停止排污,并啟動應急預案解決削減排污負荷。
第十一條位于五桂山生態保護區范圍內的水庫水源地保護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以節水促減污,推進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統籌協調全市的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并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各鎮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本行業、本地區的節水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各鎮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工作,加強本行業、本地區的節水監管。
第十四條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單位和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嚴格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五條從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發電總裝機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在向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必須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是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六條推行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我市行業用水定額依照《廣東省用水定額(試行)》執行。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逐步實行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超定額累進加價方案由市物價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七條取水戶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對超額取水部分依法實行累進征收水資源費。
第十八條取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政府鼓勵研發、應用節水技術與設施。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和政策引導,限制高耗水產業發展,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條各鎮(區)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合理調整農業產業布局和種植結構,推廣管道輸水、噴灌、滴灌、滲灌等節約用水技術,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滲設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對有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項目給予支持,對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監督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擬定轄區內的水功能區劃。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開發利用水資源的活動以及向水體排污,不得影響水功能區確定的保護目標。
第二十四條積極推進全市“供水一盤棋”工作,堅持適度超前、集約利用的原則,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設施和飲用水水源地,保障城鄉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水質監測工作,并及時將水質監測結果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環保局或鎮區政府限定的排污總量排污。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江河、湖庫及河道管理范圍直接排放、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第三十條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碼頭,應設置接收、處理殘油、廢油、含油污水、糞便和垃圾等廢棄物的設施。未設置上述設施的,須限期補設。
第三十一條船舶在港口或者碼頭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時,船方和作業單位必須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防治水體污染。
第三十二條城市污水應當集中處理。各鎮(區)應按《*市污水工程建設規劃(*-2020)》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三十三條推行清潔生產,節約資源,減少污染。鼓勵新建工業項目進入工業園區,集中處理工業廢水,控制工業污染。
第三十四條鼓勵和扶持發展生態農業,推廣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減少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引導畜禽養殖企業走生態養殖道路。
第五章內河涌水環境保護
第三十五條全市內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調度、能通航的目標進行統一規劃,綜合治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內河涌整治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內河涌整治的資金投入,有計劃地清疏內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蓮,加高培厚河堤,綠化河岸,促進內河水體循環,改善內河水環境。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內河涌上搭建廁所、牲畜飼養棚舍,圍筑魚塘。
第三十八條內河涌實施寬度控制目標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內河涌,填堵或縮窄河道,以確保內河涌水流通暢,提高內河水體自凈能力。
對內河涌及其管理范圍內原已建成的各類建筑物及設施,視其對內河涌的影響程度,結合內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遷移和改造。
未經批準擅自在內河涌興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項目,一律作違章建設處理。
第三十九條城鎮和鄉村各項建設確需占用內河涌及其管理范圍的,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同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保障內河涌防洪排澇體系和改善水環境的要求。
第四十條船舶在內河涌從事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影響內河水域環境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內河涌水質不符合功能區水質標準時,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同核算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區水質達標。
排污單位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削減量要求,并落實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內河涌水體排污。
第六章部門職責和考核
第四十二條水資源保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各職能部門制定具體的水環境保護考核指標,督促落實各項水環境治理措施;組織考核各部門及各鎮(區)的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和重點工程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將有關重點工程項目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按照節水減污的原則,做好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和重大產業發展項目布局規劃。
第四十五條市規劃局負責指導城鄉建設布局;合理布局規劃建設項目,減少水環境污染;負責編制和修訂全市給水工程規劃、排水規劃及生活污水處理規劃等。
第四十六條市環保局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全市工業企業的排污監管;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水功能區劃,制定我市排污總量控制計劃,并負責檢查計劃落實情況;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內河的水質監測;會同有關部門整治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處水污染違法行為;負責對全市鎮區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行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環保產業的財政政策,加強市級水資源費、排污費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資源保護工作的資金投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水環境保護和節約用水的獎罰制度。
第四十八條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配置;負責取水許可、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批和監管;主管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會同物價局、建設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價改革方案;負責水功能區的水質、水量監測;負責統籌全市內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調度增大水環境容量;協同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會同市環保局擬定水功能區劃,制定水功能區排污總量控制方案,對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的,商市環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四十九條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全市供水規劃、組織大中型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建設,組織生活污水處理廠及其污泥處理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加快城區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加強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和內河涌水浮蓮清理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條市衛生局負責飲用水源地的水質監測分析,協助檢查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市經貿局負責節能降耗、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的實施,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淘汰落后的設備、工藝和技術;引導環境保護產業化、市場化等。
第五十二條市農業局負責制定農業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開展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發展生態農業和無公害農產品,指導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條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海洋保護規劃,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監測和重點海域環境容量評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科學布局養殖區域,合理控制養殖容量,開展養殖污水凈化,發展生態漁業,指導科學使用水產養殖投入品,實施無公害養殖,減少養殖污染。重點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條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向河流、河涌、湖泊拋棄、傾倒廢棄物的行為;查處水源保護區和河道兩岸建設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和設施。
第五十五條各鎮(區)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保護的具體工作。落實取水許可、節水減污、內河整治等工作的責任人和具體措施;認真分解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任務,確保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到位、責任到位、任務到位”;建立健全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報工作情況。
第五十六條建立市、鎮兩級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資源保護工作實績列入政府部門和鎮(區)責任人的年度政績和目標考核內容。政府部門工作績效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別考核;鎮(區)考核指標包括單位GDP能耗、單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率、取水計量安裝率、內河整治進度、污水處理率、水功能區達標率等。
市、鎮兩級政府均應對在年度內水資源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成績差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在水資源保護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或者關閉。
第五十九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項目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建設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進行處罰。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進行處罰。
篇6
1、華能伊敏煤電公司伊敏電廠三期工程。2008年5月開工,總投資53.70億元,建設2×60萬千瓦發電機組和配套500萬噸露天煤礦。目前,電廠項目已進入機組安裝階段,煤礦項目設備采購已完成,年末形成生產能力。
2、通大五牧場長焰煤基地建設項目。2005年12月開工,總投資15.40億元,建設年產300萬噸長焰煤生產能力。現巷道建設工程基本完成,預計今年5月1日試生產。
3、鄂溫克電廠一期工程。2008年5月開工,總投資43.5億元,建設2×60萬千瓦發電機組和配套500萬噸露天煤礦。現電廠基礎工程已完成,煤礦巷道掘進650米,預計2010年10月竣工投產。
4、紅花爾基水利樞紐工程項目。2007年4月開工,總投資14.9億元,總庫容為3.2億立方米,發電裝機總容量3×0.25萬千瓦,主要為伊敏電廠、鄂溫克電廠和海拉爾區城市供水。水庫大壩主體已接近尾聲,今年5月截流,年末蓄水;電廠工程基礎已完成,年末第一臺機組進行安裝。
5、兩伊鐵路建設項目。2006年5月開工,總投資19.5億元,總里程185.4公里,年運力900—1230萬噸。路基和隧道已完成,現正在進行鋪軌,預計今年9月竣工試運營。
(二)擬新開工項目情況
大雁礦業集團扎尼河露天礦項目。項目投資預算18億元,建設年產600萬噸煤礦。現已完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工作,27個支持性文件已審批核準20個,征地協商工作正在穩步進行。該工程力爭今年5月開工,明年下半年投產。成立了由區長任組長的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項目前期工作。
二、2009年經濟發展預期目標及實現目標的主要因素、采取的措施
(一)地區生產總值比2008年增長12%,達到50億元
實現這一目標,首先要保證第一產業增加值增長3.5%,達到5.3億元;第二產業增加值增長13.5%,達到30.66億元;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12.2%,達到14.05億元。
1、第一產業增加值增長3.5%的主要支撐因素:一是畜牧業相對穩定并有所增長;二是去年草業豐收,牲畜出欄減少,基礎母畜存欄有所增長。為保證這一目標實現,要積極應對“三鹿奶粉事件”對奶源市場的沖擊,實施第二期“奶牛振興計劃”,投入資金1000萬元,繼續對牧民購牛貸款利息部分進行貼息,增強牧戶養殖信心,控制奶業收入和產值下滑。要加快畜牧業產業化進程,鼓勵現有6個市級以上重點龍頭企業擴大規模,提高加工增值水平,延伸產業鏈條。支持14個經濟合作組織發展,提高牧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強品牌意識和商標意識,發展品牌畜牧業,提升“錫尼河短尾羊”等品牌的知名度。穩定和完善牧區基本經營制度,允許牧民以多種形式流轉草牧場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加強奶源市場管理,保障牧戶奶資收入基本穩定。鼓勵和支持城鎮周邊嘎查發展“庭院經濟”。
2、第二產業增加值增長13.5%的主要支撐因素:一是努力保持工業企業生產穩定,完成年度任務。2009年發電總量預期為111.98億千瓦時。原煤外運量預期1050萬噸。二是加大扶持力度,爭取新建工業企業盡快投產達效;確保通大伍牧場長焰煤基地年內投產,年內生產120萬噸長焰煤。為確保這一目標實現,要支持、配合、服務區內續建和新建重點項目、中小項目建設,爭取提前或如期投產達效;全力推進扎尼河露天礦項目,做好入駐項目前期工作;抓好園區建設,增加園區項目,擴大園區規模,做大經濟總量;支持光明、綠祥、海中建材等企業發展,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3、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12.2%的主要支撐因素:一是隨著北方旅游升溫和我區被授予中國旅游強區稱號,以及各旅游景點環境的改善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伊敏至維納河道路通車等,都將吸引眾多游客前來觀光,增加全區旅游收入;二是呼倫貝爾市政府遷入新區,巴彥托海鎮客流量增加,將推動服務業發展和收入增加、產值增長、增加值提高。三是國家放松銀根,將使金融業總量有較大幅度提高。為了確保目標實現,一要鞏固創建“中國旅游強區”成果,全面提升旅游業整體水平。以“中國生態旅游年”活動為契機,整合區域旅游資源,打造生態、冰雪、民俗旅游品牌。開展“旅游環境整治年”活動,對旅游環境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旅游景區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精品旅游線路。制定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優惠政策,編制完成《區旅游總體規劃》、《維納河景區詳規》和《百公里旅游文化景觀帶詳規》。打造巴彥托海至紅花爾基百公里旅游觀光帶,加強公路沿線基礎設施建設,扶持和引導沿線牧民開展家庭旅游及旅游產品開發。對紅花爾基景區進行整體規劃,努力打造具有國家級水平的高層次旅游景區。要進一步豐富瑟賓節、冬季那達慕等節慶活動的內涵和形式,打造鄂溫克旅游經典名片。二要抓好非公經濟。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協調有關金融部門,建設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拓寬民間資本準入領域,有效激活民間資本。引導民營企業增強品牌意識,培育和壯大名牌產品,提高產品附加值,增強市場競爭力。三要抓好新型服務業。在鞏固商貿流通、運輸通訊、餐飲服務等傳統第三產業的同時,大力扶持房地產、中介、信息及社區服務等新型服務業的發展。充分發揮區位優勢,發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大型倉儲等現代物流產業。
(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11.66%,達到45億元
主要構成因素:伊敏電廠三期預計投資19億元,煤礦投資5億元;紅花爾基水庫預計投資4億元;五牧場煤礦預計投資6億元;鄂溫克電廠預計投資6億元,煤礦預計投資2億元;其它各類中小項目預計投資3億元。為促進固定資產投資目標的實現,要重點抓好項目建設。扎實推進伊敏電廠三期、鄂溫克電廠一期及配套煤礦項目建設;加快兩伊鐵路、紅花爾基水庫、伊敏換流站、呼遼直流線路等項目建設進程;支持伊敏電廠四期、鄂溫克電廠二期、大唐一期煤電項目開展前期工作。
(三)招商引資和對外出口
1、引進資金58億元,完成0.5億元至5億元招商項目5個。主要考慮的項目有:華能伊敏煤電三期、鄂溫克電廠一期及配套煤礦、華能通大煤礦、兩伊鐵路、紅花爾基水庫、伊敏換流站、巴鄉開關站及呼遼電力通道等。為爭取引進項目和投資,要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年”活動為契機,全面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把部門職能和權力運用到服務項目上來,形成親商、近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圍;要增強招商引資工作的針對性,深入研究國家產業政策,以大項目為載體,主動融入到東北地區經濟發展中,強化全方位的對接與合作。
2、對外出口總額增長1.24%,達到245萬美元。主要是通過組織貨源的形式來完成此項任務。其中大雁鶴聲薯業精淀粉廠預計完成24.93萬美元;大雁物業中心建材總廠向俄羅斯出口煤矸石空心磚預計完成6.4萬美元;呼倫貝爾海中節能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預計完成向俄羅斯出口門窗素材16.58萬美元;呼倫貝爾綠祥清真肉食品有限責任公預計完成77.3萬美元;區伊赫塔拉畜牧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預計完成119.7萬美元。要緊緊抓住對俄蒙開放升級的機遇,擴大對外貿易合作規模。加強與后貝加爾邊疆區博爾賈市的交流與合作,爭取在開發該地區礦產、漁業、草業、林木資源等方面取得實質進展。
(四)財政和城鄉居民收入
1、財政收入增長16.38%,達到16億元。主要支撐因素:一是現有煤、電等大型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穩中有升;二是地方工業發展狀大;三是40多億元固定資金投資的拉動。要加強稅收征管,深入挖潛,增收節支,推動財政收入目標任務的完成;積極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加強稅收征管,確保應收盡收;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加強預算內外收支統管。
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17%,達到12549元。企事業機關單位工資的增長是影響城鎮收入增長的主要因素。2009年將繼續提高機關工作人員津貼、補貼標準和社保、低保水平、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額度;擴大就業、鼓勵創業、增加經營性收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另外,房屋拆遷、城鎮改造、道路拓寬、美化綠化,也能吸納臨時就業,增加城鎮居民收入。為實現預期目標:一是充分發揮資源和區位優勢,進一步加快我區的經濟發展步伐,擴大經濟總量,提高就業率和居民收入,如做大做強優勢特色產業和旅游業,加快第三產業發展步伐,帶動就業和收入的增加;二是采取有力措施,增收節支,增加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津貼、補貼,對于企業用工,將通過政策、法規和制度,約束和規范企業工資分配行為,鼓勵企業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增加企業職工工資;三是加大民營企發展力度,吸納就業人員,放寬準入條件,進一步落實優惠政策,大力支持高校畢業生和靈活就業人員開拓新的就業領域和就業空間。
3、牧民人均純收入增長15%,達到8108元。完成年初確定的任務難度很大。主要原因就是“三鹿奶粉事件”對整個乳業發展造成了極大的沖擊,奶價偏低,企業拖欠牧民奶資問題嚴重,影響了牧民收入,更影響了牧民養殖奶牛的積極性。為此,要努力克服困難,促進牧民增收。一是進一步搞好牲畜品種改良,提高質量和效益,增加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二是推進產業化經營,加強企業與牧戶的有效鏈接,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三是擴大畜產品流通渠道,實現畜產品增產增收,改變重生產輕銷售的經營思想。四是要完善市場體系建設,積極與周邊地區聯營,做好畜產品在周邊城市的銷售網點建設,拓寬畜產品的外銷渠道。五是加快小城鎮建設,帶動牧區服務業發展,吸收勞動就業,拓寬牧民收入渠道,改善牧民生活質量。
三、2008年中央新增投資1000億元拉動內需項目情況
我區爭取到2008年新增中央投資項目8個,其中林業項目1個、畜牧業項目1各、社會事業項目3個、城建項目2個、商貿項目1個。共爭取到國家新增1000億拉動內需項目資金920.95萬元,拉動區、市、區地方投資2839。.25萬元。國家投資920.95萬元已全部下到區財政;自治區配套441.02萬元已到位390萬元;區財政配套資金2347.21萬元到位314.3萬元;項目單位主動增加自籌19.7萬元已全部到位。目前共計完成投資415.65萬元。
(一)巴彥托海鎮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工程建設規模為日處理垃圾100噸,總庫容75萬立方米;總投資2600萬元,已下達自治區預算內投資390萬元,本次新增中央預算內投資400萬元,自籌1810萬元。
(1)項目進展情況規劃、環評手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初步設計已審批。用地手續正在逐級上報。項目施工和監理、設備和材料招投標已完成,招標總金額2118.9萬元。
(2)資金到位和投資完成情況中央預算內資金400萬元和自治區配套資金390萬元已撥付到項目單位;地方配套資金到位170萬元,其余1640萬元區政府將通過貸款解決。截至目前已使用資金373.3萬元元,其中預付30%的購置設備材料款222.2元,撥付項目前期費151.1萬元。
(3)工程管理情況區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的項目領導小組。項目建設單位也成立了由單位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工作人員任成員的項目施工領導小組。
(二)2008年廉租房建設項目
建筑面積2516平方米,總投資475萬元,其中國家投資101萬元,地方配套374萬元。
(1)項目進展情況規劃、用地、環評手續已辦理完畢,可研和初步設計已審批,現正在進行工程招投標。
(2)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101萬元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的76.1萬元已撥付到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其余地方配套資金297.9萬元正在籌措當中。因項目未開工,僅支出1.65萬元前期費。
(3)工程管理情況成立了區政府和項目單位兩級工作、施工領導小組。
(三)防護林建設工程
造林2.5萬畝,總投資312.5萬元,其中中央投資250萬元,地方配套62.5萬元。
(1)項目進展情況
項目選址和作業設計工作已完成,苗木種子已開始預定,由市林業種苗站統一調入。
(2)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
防護林建設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250萬元已達到區財政局,地方配套資金62.5萬元已撥付到區林業局資金專戶,均未使用。
(3)工程管理情況
林業局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的項目建設領導小組。
(四)動物防疫體系建設項目
建設蘇木鄉鎮級獸醫站3個,其中新建獸醫站2個,續建獸醫站1個,另外還要購買相應的交通工具、檢疫設備等。項目總投資42萬元,其中國家投資37萬元,地方配套5萬元。
(1)項目進展情況
編制完成了土建及儀器、設備采購初步設計方案,并得到了自治區農牧業廳有關部門的批復。儀器設備根據要求由市農牧局實施統一采購;土建工程于2月24日已完成合同簽訂工作。
(2)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
該項目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項目單位自籌資金19.7萬元,現投資總額達到61.7萬元,資金已全部到位。新建、改擴獸醫站投資21萬元資金未使用;購置儀器設備已支出40.7萬元,其中購買三臺業務用車撥付資金28.7萬元,匯入市農牧局賬戶統一采購儀器款12萬元。
(3)工程管理情況
區畜牧業局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的項目建設領導小組。項目資金和建設程序,將嚴格執行“三專一封閉”和“四制”制度,確保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五)區伊敏河糧食儲備庫糧食烘干設備項目
建設規模為新建日處理200噸級烘干塔,總投資220萬元,其中中央投資66.95萬元,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各配套51.02萬元,項目單位自籌51.02萬元。該項目由伊敏河糧食儲備庫負責組織實施,現正在辦理選址和用地審批手續。土建工程未啟動,設備采購已完成招標但資金未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66.95萬元已到達項目建設單位,自治區和市配套資金未到位,項目單位配套資金正在通過農發行貸款解決。
(六)嘎查衛生室和文化站、計生服務站建設項目
1、10個嘎查衛生室建設項目。每個嘎查衛生室建筑面積60平方米、投資4萬元,其中國家投資3萬元,地方配套1萬元。由區衛生局負責實施。
2、巴雁鎮文化站建設項目。建筑面積300平方米,總投資26萬元,其中國家投資16萬元,地方配套10萬元。由巴雁鎮政府負責實施。
3、巴雁鎮計劃生育服務站建設項目。建筑面積250平方米,總投資25萬元,其中國家投資20萬元,地方配套5萬元。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實施。
以上三個項目初步設計已完成,現正在辦理選址和用地審批手續。中央資金已達到區財政局,地方配套資金未撥付。
四、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建議
存在的問題:
1、由于遼寧省電力市場增長乏力,我區支柱產業電力的外送遭遇瓶徑,完成全年GDP指標有較大難度。
2、工作任務較重。巴雁地區積案較多,既耗費了區委、政府較大的精力,更需要財力、物力上的投入。
3、牧民增收難度大。當前,乳制品企業困難多,奶業恢復需要一段時期,由于奶資收入是牧民的主要收入,牧民增收難。白災使牧民群眾普遍遭受極大損失。
建議:
1、加大牧業特別是奶業投入和補貼力度。
一是加大對牧區生產性基礎設施的投入。二是建立生鮮乳第三方檢測機構,解決乳制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站與奶農因原料奶質量爭議問題。對奶牛、冷凍精細管加大補助力度,加快奶業的恢復。三是對主動實施退耕還草和草場改良的牧民給予適當補助。四是應建議國家參照農業補貼政策,因地制宜地出臺草原生態保護與建設、人工飼草料地建設的相關補貼制度,以提高牧民加強生態保護與建設的積極性。五是對專業經濟合作組織進行扶持,建立激勵機制,從資金和政策上給予相應的扶持和優惠,為專業經濟合作組織提供運行所需資金信貸保證。
2、對巴雁鎮給予專門支持。
巴雁鎮近幾年經濟發展慢,遺留問題多,居民收入低。請市政府給予專題研究,在加快巴雁鎮基礎設施建設、布局重大工業項目、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特殊支持,盤活巴雁鎮充裕的土地、人才、勞動力資源,成為全市經濟發展的動力,而不是像目前、居民收入拖全市后腿。
3、希望市政府對大項目嚴格管理。
在創造條件全力引進大項目的同時,也應加強對企業的嚴格要求和管理。充分考慮群眾利益,防止企業在征地等問題上損害農牧民利益、造成上訪事件,使大企業的入駐既能促進經濟發展,更應讓群眾得到實惠,分享發展的果實。
4、在出臺項目時,不宜搞一刀切。
要給予省級、市級發改委一定的靈活處置權,國家只提出原則性目標,而不應把具體設計標準都確定下來。比如廉租房項目,給區財政造成很大壓力,而且后續管理壓力更大。還有一些牧區項目,由于照搬農村,意義不大。
5、請市里對區給予政策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