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中居住探討論文

時間:2022-02-12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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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集中居住探討論文

一、農民集中居住相關問題分析

農民集中居住涉及到國家、基層政府和農民三方面的切身利益。因此本次問卷調查主要分成三大部分:現狀了解、意愿調查(鄉鎮干部角度和農民角度)和意見與建議。通過調查,找出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集中居住的定位——城鎮發展的“附屬工程”

毋庸置疑,農民集中居住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工程。從南通各地的實行情況來看,由于行政力量的推動,在各鄉鎮農民集中居住均開始實行。從現狀調查結果來看,鄉鎮已規劃農民集中居住點的個數共有834個,已啟動農民集中居住點共302個,比重為36.2%。從啟動集居的原因來看,66.7%的鄉鎮干部認為上級的要求是啟動集中居住最主要的原因,但也有33.3%的鄉鎮干部認為本地區的集中居住是源于自身發展的需要。但是無論是何原因,各地基層政府并沒有把集中居住作為單一工程,強制推行農民集中居住,更多的是在城鎮發展過程中,安置拆遷農戶。當然,也有為改善自身生活居住條件,而啟動農民集中居住,這與各級政府的規定相關。如南通市港閘區規定今后農村村民不再進行新、翻、擴、改建住房,應逐步入住集中居住區。因此,農民集中居住并非采用強制拆遷、強制推行的方式,而是與各地城鎮發展密切相連,作為城鎮建設的“附屬工程”。

(二)農民對集中居住的支持度

從調查結果看,農民支持集中居住的比例相當低,支持比例為10.2%。既然集中居住農民并沒有經濟損失,為何支持度較低?從調查來看,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生活習慣改變難

本地農戶住宅均是獨門獨院,位置緊靠承包地。同時,屋前屋后的自留地可以種植蔬菜,而集中居住點規劃位置并不都緊靠農民承包地。對尚未失去承包地的農戶而言,不便耕作。尤其對于一些失去承包地農戶而言,集中居住后沒有自留地,生活不方便。同樣,農民對多層、高層的房屋結構也難以適應。

2.基礎配套設施不全

由于政策規定,新建住房的農戶,必須統一安排至政府規劃的集中居住點。往往這樣的集中居住點,規模沒有形成,共用配套設施不齊全,農民不愿意搬遷。加上生活了幾輩的地點,鄰里關系、親屬關系等因素,使得農民故土情結重,難以割舍原來的宅基地。

3.房屋產權難以確定

從調查來看,集中居住建房用地以租賃為主,即鄉鎮、街道辦事處向農戶租用土地建設農民集中居住區,缺乏合理的用地審批程序。即使在采用征地方式時,也是所謂的“下征上不征”:只按照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的有關政策進行補償安置,并不將土地轉為國有。而就算將土地按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和集體土地征收手續,轉為國有土地使用。因集中居住,將集體土地確權國有,不僅不合規定,而且難以給予農民合理的土地產權。

那么,農民這樣的不滿情緒能否成為阻礙集中居住建設的重要因素,基層政府人員對集中居住又有怎樣的看法,調查問卷中也做了相關的設計。

(三)基層干部集中居住意愿

在回答“結合所在地域,您認為現階段集中居住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僅有7位鄉鎮干部選擇“農民支持”作為重要因素。這一結果很值得思考,既然鄉鎮干部認為農民對集中居住支持度很低,為什么“農民支持”沒有成為影響集中居住的重要因素。對此,筆者認為集中居住作為一個自上而下的行政工程,在推進中,并沒有很好地從農民角度進行思考驗證。并且,上級政府將集中居住作為一個任務安排,鄉鎮基層政府必須執行,幾乎村村規劃集中居住點,上級還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評比。

那么,在必須執行的情況下,什么才是影響集中居住最重要的因素?15位鄉鎮干部選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作為重要因素,比例為35.7%,其他為土地來源、資金和公用配套設施。經濟發展水平意味著兩點。一是基層政府的財政力量。在集中居住過程中能夠補償農民,獲取建房用地。能夠供給基礎、公用設施如水、電、垃圾處理等,吸引農戶集中居住等。二是當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經濟發展好的鄉鎮往往非農產業發達,這將促使農民逐步向非農領域轉移,減少對農業、土地的依賴。

基層干部對本地區的集中居住持怎樣的態度?調查結果顯示:除兩位選擇不作答此題外,只有26.2%的鄉鎮干部認為在現階段集中居住可行;61.9%的鄉鎮干部認為不可行;7.1%的鄉鎮干部無所謂實行與否。總體來看,認為不可行的比例還是相當高的。同時,57.7%選擇“不具備實行條件”,這些實行條件具體是指土地的獲取、資金的來源等基礎條件。

二、結論與建議

從農民角度看,生活習慣改變、基礎設施不完善、房屋產權確定難等使得農民普遍不支持集中居住;從基層政府看,規劃之間的不協調、政策配套的缺位、資金土地等實行條件不具備,使得基層政府難以有效推進集中居住,這些均影響到現階段集中居住的進程。因此,合理有效的解決上述問題,是十分必須地。結合調查結果,筆者認為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切合發展,科學規劃與設計

在切合發展的過程中,就必須對集中居住制定合理、科學的規劃,充分考慮區域性、合理性、可行性,依托現有的村莊和居區擴展,減少新集中居住點,這樣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基礎設施,減少這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可以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和良田,節約耕地資源。同時,要考慮到農民的耕作習慣,便于農民的生產。

除集中居住規劃外,集中居住住房的設計也是關鍵的因素。做好集中居住建筑設計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廣泛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滿足農民生活的要求和習慣。在這個基礎上,結合地方文化和歷史文脈,形成多種競選方案,讓農民參與方案的擇選。

(二)政策配套,統籌集中居住

缺乏明確的政策也是目前集中居住遇到的顯著問題,這使得基層政府難以展開集中居住工作。當然,由于集中居住自上而下的推行,已有的政策的制定難免與事實情況不符,在沒有確實的集中居住問題調查的反饋,也難以形成務實的配套政策。

筆者在綜合各鄉鎮干部的意見,認為應設立一個綜合性協調部門,協調相關部委協辦。同時,落實好配套政策措施。當然,這些政策必須從實情出發,做到有的放矢。如在某些地方可以將建房與房地產開發結合進行,把房地產開發的利潤部分用于集中區的配套設施建設,這樣能減輕農民負擔。而這些應該有明確政策規定。目前在南通某縣市有集中居住辦公室,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但集中居住真正的推進主體仍是基層政府。當然,基層政府對當地百姓、當地經濟的熟悉會有利于集中居住建設。但如果沒有上級的政策配套,工作將會難以展開。

(三)農民意愿——積極引導

首先,針對農民普遍對集中居住認識還不到位,觀念還待改變,各地應該加大對集中居住建設的宣傳,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站在農民切身立場,造福后代,營造和諧發展的局面。其次,要制定一系列切實可行的可操作方案。符合農村百姓實際需要,方便、實惠農民是,多聽取基層建議。綜合土管、規劃各部門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這些方案體現在對集中居住建房用地的獲取、集中居住資金的籌集、規劃的制定等多方面。讓群眾對集中居住建設放心。最后,要對失地農戶建立合理的補償方式,兌現已承諾的啟動區占用耕地的補償費用。

(四)建房用地獲取方式——區位導向

1.近城區域。因此在推進集中居住建設過程中,可以大膽進行制度創新,突破宅基地農村集體所有限制,取得集中居住建房用地。可以在獲取集中居住建房用地過程中,需要采用征地的方式(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獲得土地,將村民集中到規劃好的集中居住點,改善村民生活條件,減少糾紛,實現政府與農民的共贏。

2.遠郊區域。最現實的做法是在國家實行征地拆遷的基礎上,集中居住安置農民,代替重新分配農民宅基地。同時,在相對偏遠地區,老宅基地只有復墾成農業用地,不可能像近郊區域開發成商業用地。因此通過復墾獲取建房用地成為最可行的做法。這樣做不僅改造了土地啟動指標,還盤活土地資產,減少獲取集中居住建房用地占用農地量,節約土地資源。

(五)資金來源渠道——市場基礎

農民集中居住建設需要地方政府資金的投入,但區域經濟發展的差異性,地方政府財政的實力有限,不可能都由政府財政承擔。在目前財力緊張局面難有大的改觀的情況下,應該適當引入民間資本和私營主體,利用市場機制,籌集資金,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如在江蘇昆山市,將待開發的土地采用競標拍賣的方式,拍賣給房地產公司,由該公司在集中居住地建設住宅,地方政府用拍賣獲取的資金回購部分集中居住住宅,再以成本價出售給集中居住農民。昆山市對集中居住農民原有住宅都進行評估,農民所得補償完全可以購買新住宅。以此也實現了多方的贏利。

參考文獻:

[1]范學恕.正確處理新農村建設中的辯證關系[J].群眾,2006,(1):50-51.

摘要:從中央提出到地方政府實施農民集中居住已有兩年。其進展如何,當地農民反響怎樣,存在著哪些問題與不足,這些均值得探討與研究。對南通57名鄉鎮干部進行了問卷調查。在聯系調查結果,綜合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從規劃、政策、農民等角度提出措施建議。

關鍵詞:農民;集中居住;問卷調查;鄉鎮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