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問題關乎解放農村生產力

時間:2022-02-12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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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問題關乎解放農村生產力

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基礎層次的土地家族承包經營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出來。目前,農村實行的土地承包主要為家庭承包,它主要表現為:一是家庭承包缺乏競爭性。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人口為依據而進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是不需經過“競爭方式”取得的承包,這實際上屬于一種土地分配的方式。二是土地承包存在著期限限制,雖然承包的期限長短有別,但終究還是存在時間限制。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不健全,現行立法和政策缺少“支持”或“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內容。上述三方面的問題,制約著農村生產力的進一步解放,亟需尋求有效的對策予以解決。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問題關乎著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就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分析來看,我們首先應將必要的因素考慮進去,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其一:要配置土地的發展權。

土地發展權是一種可以與土地所有權分離而單獨處分的財產權。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土地發展權制度經驗,配置土地發展權。比如,我們可以作如下制度設計:(1)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之權的土地發展權歸國有,包括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之權和未利用土地變更為農用地或建設用地之權。該項制度的設計主要基于這種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之權的土地發展權涉及范圍廣,將這種土地發展權加以控制,使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全部納入國家或政府控制改變用途的范圍,使農民宅基地、鄉村建設用地等都歸入政府管理,如此,便能有效防止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益因體制內的因素而流失。另外,這樣做還能夠有效地保護耕地。(2)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但對原土地增加投入而形成的發展權,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如農用地使用權性質不變,承包人增加對農用地的投入而形成的農用地發展權。這項制度設計主要基于這種對原土地增加投入而形成的土地發展權,其歸屬涉及到土地使用人的具體利益,對象具體,解決了目前的立法缺乏對土地承包人增加土地投入而形成權益的保護這個現實問題,同時也豐富了土地發展權的內涵。

其二:要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合同確定存續期限,充分體現了債權的特性,但合同一旦期滿,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基礎,因此直接影響農戶對所承包土地的投入。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在于真正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一種完全獨立的物權。物權化能夠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物權方式的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物權,就具有普遍的排他性,就能有效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

其三:要健全土地流轉法律機制。

鄧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國社會主義農業改革與發展,“第一個飛躍,是廢除,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通過土地使用權流轉和集中來實現的,因此,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是否有效、靈活、合理,是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一個重要環節。要妥善解決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促使土地合理集中,必須健全土地流轉的法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