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遺產稅制與我國遺產稅制論文

時間:2022-08-21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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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遺產稅制與我國遺產稅制論文

遺產稅是針對財產所有人去世以后遺留下來的財產而征收的一種稅,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征收遺產稅。世界大多數國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遺產稅,是因為它可起到避免財富過度集中、抑制社會浪費、平衡納稅人心理等作用。西方發達國家開征遺產稅的時間較早,但在實施的過程中,由于各國的情況不同,因而在稅制結構、稅率設計、征收依據、稅種劃分、扣除減免等方面,各國也有所不同。

(一)從稅制結構來看,大致有三種類型: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傔z產稅制是指只對死者的遺產總額征稅,而不管遺產的繼承情況和遺產將作何種方式分配,英國、美國遺產稅制即屬這一類。分遺產稅制是根據繼承人與死者之間關系的親疏,以及繼承財產的多少,進行分別課征的稅制,法國、德國等采用此種稅制?;旌线z產稅制是指先按總遺產稅制辦法征稅,然后再根據繼承人分得的遺產情況,如果分得的遺產超過一定限額,則按分遺產稅制再征一道遺產稅,采取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從稅制設計角度考慮,總遺產稅制稅率設計較為容易,稅制簡單;從征管角度考慮,總遺產稅制稅源可靠,管理簡便易行,而分遺產稅制因需考慮總體財產的具體分配,征管相對較難,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從組織收入角度考慮,如都采用同樣的累進稅率,總遺產稅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為它適用遺產總額而不是遺產分配額;從促進社會公平的角度考慮,分遺產稅制在減輕財富分配不公方面比總遺產稅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繼承財產規模累進征收的分遺產稅,以“財產越分散,繳納的稅額越小”來鼓勵財產在個人之間的分散。

混合遺產稅制與前兩者比較。相對兼容了兩者的優點,但征兩道稅,不僅在稅率設計方面比較復雜,而且也有重復征稅的嫌疑。

(二)從征稅依據看,大致有三種標準:國籍標準、住所標準和財產所在地標準。國籍標準是以財產所有者的國籍為依據;住所標準是以財產所有人的住所為依據;財產所在地標準是按財產的所在地劃分稅收征管權。

如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

從稅率設計看,有累進稅率和單一比例稅率兩種:實行累進稅率有利于遺產稅收入再分配目標的實現,比較公平,而單一比例稅率則便于稅收征收管理。目前,多數西方國家采用累進稅率、如荷蘭、西班牙等;少數國家實行單一比例稅率,如新西蘭、英國;另外尚有極少數國家兼用兩種稅率,如美國,其總遺產稅實行累進稅率,而隔代遺產稅按比例稅率征收。

(三)從遺產稅與贈與稅配合征收方式看,國際上主要有三種做法:第一,不單獨設立贈與稅,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贈與財產納入遺產稅征收范圍,如英國、美國等。此方式的優點是征收方法簡便,易被納稅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贈與稅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遺產稅的作用。第二,分設兩稅,并行征收。即對生前贈與財產按年課征贈與稅,對財產所有者死后遺留的財產課征遺產稅。此方式的優點是防止納稅人生前大量轉移財產而逃稅,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第三,兩稅交叉合并課征。分設兩稅,即生前贈與財產按年課征贈與稅,財產所有者死亡后要將生前贈與總額,合并計入遺產總額一并征收遺產稅,原已繳納的贈與稅額準予扣除。此方式對防止納稅人偷逃遺產稅功效顯著,但征管復雜,僅有極少數國家采用。

我國設計遺產稅制的思路

(一)目前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客觀條件

1.稅源方面。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各種經濟成分并存,經營方式多樣,個人收入顯著增加,個人擁有財產數量大幅增長。表1列示1991-1998年度我國城鄉儲蓄年底余額(年底余額)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個人購買商品住宅情況(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余額、可支配收入等不斷提高,更重要的是個人存款的60%掌握在近20%的人手里,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會全部收入的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會全部收入的4.27%。近年來我國的股票、債券市場、無形資產市場都快速發展,使得一批人成為富翁,尤其是金融資產的增長極其迅速,戶均實際金融資產已從1990年末的7869元增加到1996年6月末的14715元,增長87%,而且分布不平等,1996年6月末的最高20%家庭的人均金融資產為最低的12倍?,F實情況說明我們具備開征遺產稅的稅源基礎。

表1

名稱年底余人均收人均可支住宅(萬

額(億元)入(元)收入(元)平方米)

19919107708.61700.6926.55

199211545.47842026.61456.01

199314762.39921.62577.42943.39

199421518.812213496.23344.53

199529962.251577.742833344.81

199638520.841926.14838.93666.82

199746279.82090.15160.35233.72

199853407.521625425.17792.62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1998

2.環境方面。

(1)社會環境方面。首先,由于我國堅持依法治國方略,法律的宣傳、普及使稅收法律觀念深入人心,稅收觀念初步確立,形成良好的稅收環境。其次,我國稅制建設和稅收工作在改革中不斷加強,稅務機關工作程序和行為更加規范,技術手段不斷改進,征管水平顯著提高。再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及領導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懷和支持。

(2)法律政策方面。遺產稅的建立需要完備的法律政策體系來保障?,F行法律體系中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稅收征管法》等對有關遺產的確定和遺產稅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據。當然,《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納稅人應稅財產確定及繼承人的具體規定還有待完善,但這只是時間問題。中共十五大報告、九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政府工作報告以及“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規劃綱要等都說明要開征遺產稅。

(3)配套設施方面。第一,去年上半年我國果斷實施,儲蓄存款實名制,使納稅人的收入、儲蓄實現規范化,方便稅源監控。第二,我國資產評估事業日益發展,評估隊伍日益壯大,內部管理日臻完善,行業自律不斷加強,完全有能力做好遺產的評估。第三,我國已初步建立起公證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以及房產管理制度等。

(二)我國遺產稅制的設計思路

1.納稅人確定。我國應堅持屬人和屬地相結合的稅收管轄權,對本國居民(在我國有住所或居住期限滿1年)死亡時,應就其境內外全部應稅遺產征稅,對非本國居民(在我國沒有住所或居住期限不滿1年)

納稅人的遺產只就其在中國境內遺產征稅。遺產稅的實際納稅人應是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繼承人。

2.稅率設計。開征遺產稅的國家普遍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我國作為縮小貧富差距,限制不勞而獲的稅種,遺產稅也應采取超額累進稅率,其特點是稅負公平。考慮到方便操作,以及今后經濟發展和分配制度下高收入者的富裕程度,本著征稅面不宜過寬原則,最高稅率向高水平靠攏,設在50%左右為宜。

3.課征方式??傔z產稅制,稅源有保證,稅率設置相對簡單,征管方便,就我國現狀來說,應采取總遺產稅制。

(1)扣除抵免項目。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應包括以下扣除項目:①遺產所有者的喪葬費用;②相關遺產的管理費用;③被繼承人生前未償還的債務;④被繼承人生前應繳未繳的稅款、滯納金、罰金;⑤被繼承人無償捐贈給各級政府、社會福利部門及公益事業的遺產;⑥遺留給被繼承人配偶的遺產;⑦未成年人繼承的遺產;⑧家族企業按比例扣除的遺產??紤]到現實情況,以及今后經濟發展趨勢,筆者認為我國遺產稅起征點在40至50萬元比較合適;同時對納稅人在國外已納稅款可以限額抵免。

(2)并行征收贈與稅。為避免一部分納稅人把財產生前贈給子女或他人,按國際慣例,我國應并行征收增與稅??紤]到納稅人對稅率的相機抉擇,贈與稅的稅率可以適當高于遺產稅率,堵住逃避稅漏洞。

(3)征收管理。我國遺產稅應采用納稅人自覺申報制度,納稅人應于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稅遺產額,經審核后按期納稅;針對特列情況(如不動產遺產稅),納稅人可以提出延期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批準延期納稅,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半年。遺產稅應實行輕稅重罰原則,對納稅人未按期申報、漏報以及有騙稅行為的,可處應納稅款1-3倍的罰款。對揭發檢舉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給予適當的獎勵和保密。

4.稅種歸屬。目前,絕大多數西方國家將其作為中央稅收,少數國家作為地方稅收。將遺產稅歸入中央稅收,由中央政府進行全國范圍內的重新分配調節,能夠較為有效地實現公平社會財富的目的,但稅收征管阻力大、成本高;為體現遺產稅的公平性,我國還是將其歸屬為中央稅比較好。

【參考文獻】

[1]劉佐.論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性與可行性[J].上海財稅,2000(9).

[2]程林,余虹江.關于建立我國遺產稅制的思考[J].財貿研究.2000(1).

[3]財政部財政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英國財政制度[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4]財政部財政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俄羅斯聯邦財政制度[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