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遺產稅制與我國遺產稅制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08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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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遺產稅制與我國遺產稅制分析論文

遺產稅是針對財產所有人去世以后遺留下來的財產而征收的一種稅,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征收遺產稅。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遺產稅,是因為它可起到避免財富過度集中、抑制社會浪費、平衡納稅人心理等作用。西方發(fā)達國家開征遺產稅的時間較早,但在實施的過程中,由于各國的情況不同,因而在稅制結構、稅率設計、征收依據(jù)、稅種劃分、扣除減免等方面,各國也有所不同。

(一)從稅制結構來看,大致有三種類型: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總遺產稅制是指只對死者的遺產總額征稅,而不管遺產的繼承情況和遺產將作何種方式分配,英國、美國遺產稅制即屬這一類。分遺產稅制是根據(jù)繼承人與死者之間關系的親疏,以及繼承財產的多少,進行分別課征的稅制,法國、德國等采用此種稅制。混合遺產稅制是指先按總遺產稅制辦法征稅,然后再根據(jù)繼承人分得的遺產情況,如果分得的遺產超過一定限額,則按分遺產稅制再征一道遺產稅,采取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從稅制設計角度考慮,總遺產稅制稅率設計較為容易,稅制簡單;從征管角度考慮,總遺產稅制稅源可靠,管理簡便易行,而分遺產稅制因需考慮總體財產的具體分配,征管相對較難,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從組織收入角度考慮,如都采用同樣的累進稅率,總遺產稅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為它適用遺產總額而不是遺產分配額;從促進社會公平的角度考慮,分遺產稅制在減輕財富分配不公方面比總遺產稅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繼承財產規(guī)模累進征收的分遺產稅,以“財產越分散,繳納的稅額越小”來鼓勵財產在個人之間的分散。

混合遺產稅制與前兩者比較。相對兼容了兩者的優(yōu)點,但征兩道稅,不僅在稅率設計方面比較復雜,而且也有重復征稅的嫌疑。

(二)從征稅依據(jù)看,大致有三種標準:國籍標準、住所標準和財產所在地標準。國籍標準是以財產所有者的國籍為依據(jù);住所標準是以財產所有人的住所為依據(jù);財產所在地標準是按財產的所在地劃分稅收征管權。

如今,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

從稅率設計看,有累進稅率和單一比例稅率兩種:實行累進稅率有利于遺產稅收入再分配目標的實現(xiàn),比較公平,而單一比例稅率則便于稅收征收管理。目前,多數(shù)西方國家采用累進稅率、如荷蘭、西班牙等;少數(shù)國家實行單一比例稅率,如新西蘭、英國;另外尚有極少數(shù)國家兼用兩種稅率,如美國,其總遺產稅實行累進稅率,而隔代遺產稅按比例稅率征收。

(三)從遺產稅與贈與稅配合征收方式看,國際上主要有三種做法:第一,不單獨設立贈與稅,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贈與財產納入遺產稅征收范圍,如英國、美國等。此方式的優(yōu)點是征收方法簡便,易被納稅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贈與稅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遺產稅的作用。第二,分設兩稅,并行征收。即對生前贈與財產按年課征贈與稅,對財產所有者死后遺留的財產課征遺產稅。此方式的優(yōu)點是防止納稅人生前大量轉移財產而逃稅,為大多數(shù)國家所采用。第三,兩稅交叉合并課征。分設兩稅,即生前贈與財產按年課征贈與稅,財產所有者死亡后要將生前贈與總額,合并計入遺產總額一并征收遺產稅,原已繳納的贈與稅額準予扣除。此方式對防止納稅人偷逃遺產稅功效顯著,但征管復雜,僅有極少數(shù)國家采用。

我國設計遺產稅制的思路

(一)目前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客觀條件

1.稅源方面。國民經濟的持續(xù)增長,各種經濟成分并存,經營方式多樣,個人收入顯著增加,個人擁有財產數(shù)量大幅增長。表1列示1991-1998年度我國城鄉(xiāng)儲蓄年底余額(年底余額)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鎮(zhèn)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個人購買商品住宅情況(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余額、可支配收入等不斷提高,更重要的是個人存款的60%掌握在近20%的人手里,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會全部收入的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會全部收入的4.27%。近年來我國的股票、債券市場、無形資產市場都快速發(fā)展,使得一批人成為富翁,尤其是金融資產的增長極其迅速,戶均實際金融資產已從1990年末的7869元增加到1996年6月末的14715元,增長87%,而且分布不平等,1996年6月末的最高20%家庭的人均金融資產為最低的12倍。現(xiàn)實情況說明我們具備開征遺產稅的稅源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