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征遺產稅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06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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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社會財富積累日益增加,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拉大,開征遺產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要結合我國國情,積極穩妥地制定出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的遺產稅稅收政策。
【關鍵詞】遺產稅課稅對象稅制模式
遺產稅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征的一種稅。遺產稅具有區別對待性、不易轉嫁性、平均社會財富等特點,故被普遍認為是良稅。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遺產稅。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就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征的稅種,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沒有開征。目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財富積累日益增加,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拉大,因此,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成為稅收工作和稅法研究的重點之一。而遺產稅作為社會財富再分配的一項手段,是調節社會成員間貧富差距的有效稅收措施。
一、開征遺產稅的重要意義
1、開征遺產稅有利于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間的交流越來越頻繁,公民遺產的地域范圍也迅速擴大。遺產稅是一個國際性稅種,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大都采用屬人屬地相結合的征稅原則,納稅義務人不僅有本國公民,而且還有在本國居住滿一年的非本國公民。同時還規定,即使是本國公民,其應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包括在境內和境外的全部遺產。由于中國尚未開征遺產稅,中國居民在國外繼承和贈送遺產時,需繳納遺產稅,而別國公民在中國繼承或贈送遺產時,卻無須繳納遺產稅,從而形成了國際間的稅負不平等。這就造成我國稅收白白流失,使我國的稅收主權受到了損害。因此,開征遺產稅是貫徹國際間稅收對等原則,維護我國稅收主權,保障我國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
2、開征遺產稅有利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
開征遺產稅實際上是對儲蓄成果的課稅,降低儲蓄的吸引力,這對公民的儲蓄行為產生了一定的抑制和轉移作用,驅使有大額儲蓄的公民以消費代替儲蓄。這樣人們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適度消費,于是由需求的擴張促進供給,經濟也就得以持續發展。此外,有效需求不足也與收入有關,收入差距不斷拉大,高收入階層的邊際消費傾向遞減,其對社會需求就會減少。通過開征遺產稅,將高收入的收入轉為國家收入,政府再通過轉移支付手段來彌補低收入階層,這樣不但不會抑制有效需求,反而會促進有效需求的增加。
3、開征遺產稅有利于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在收入調節方面的作用
首先,個人所得稅本身制約其調節作用的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主要是合法、公開的收入,而對黑色及灰色收入則無能為力。從目前我國的分配秩序看,其中一部分收入分配是以隱性的方式進行的,正是這部分收入形成了貧富懸殊的主要根源,而這都是個人所得稅難以涉及的部分。其次,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作用受現行收入分配政策的制約。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堅持“允許和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的勞動先富起來,并通過先富帶動后富,實現共同富?!钡恼?。這就決定了在我國利用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只能以不妨礙鼓勵先富、不損害效率為前提,從而導致的稅率及累進度不能太高,并導致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作用十分有限。而遺產稅的調節作用是在財富擁有者死亡后進行的,且僅對高額遺產征收,不影響財富擁有者生前的享用,不會造成效率損失,能有效彌補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局限性,把公平目標與效率目標統一起來。
二、遺產稅稅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遺產稅的征收模式大致可歸納為三種類型。
1、總遺產稅制
它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遺產總額作為課稅對象,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繼承人作為納稅人的稅制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是實行“先稅后分”,表現為先繳完稅后再分遺產,納稅對象明確,稅務機關可控制稅源,減少繼承人偷稅漏稅的機會;另外,僅對遺產總額的一次征收,環節少,便于稅務機關的高效征管,因而征收成本比較低。缺點是稅率設計依據遺產總額,而不考慮各個繼承人所得的具體情況,使納稅能力差者與納稅能力強者稅負一樣,不能體現社會的公正原則。目前選擇此類型征收模式的國家主要有美國、英國、新加坡等。
2、分遺產稅制
它是在財產所有人死亡,將遺產分給各個繼承人時,以各繼承人分得的財產數額作為課稅對象,以遺產繼承人作為納稅義務人的稅制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先分后稅”,表現為先把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后對每一繼承人所得財產征稅。優點是考慮到了各繼承人的實際納稅能力以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親疏,較能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缺點是遺產分割后征稅,稅源難以控制,征管過程比較為復雜,加大了征收成本。目前,采取此類型征收模式的國家有日本、德國等。
3、混合遺產制
它是前兩類稅制并用的一種稅制,即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對其所留遺產先征一道總遺產稅,然后對稅后遺產在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征收一道分遺產稅。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先總稅,后分稅”,這樣就既保證了稅源,又體現了社會公正、稅負公正。缺點是征收過程比較復雜、技術難度大,稅收成本偏高。目前,采取此類型的國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三、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具體設計
1、我國稅制模式的選擇——總遺產稅制
我國遺產稅制選擇何種模式,要結合我國國情,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從我國目前征管水平來看,稅收的征管手段較為落后、征管力量還比較薄弱、效率較低下;我國有關財產繼承、處理及財產登記、申報的法律規定還很不健全,人們的納稅意識較淡??;我國的遺產繼承和分割是不需要法院確認即生效力,在遺產繼承時,采取口頭遺囑的較多,遺產繼承缺少有形的法律文件依據,稅源透明度較差。因此,綜合以上因素看,我國開征遺產稅宜選擇總遺產稅制模式。即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先行課稅,然后再分割給繼承人。相對于另外兩種稅制模式,總遺產稅制有利于防止稅款流失、有利于節約稅收成本、稅制設計相對簡單、征稅手續簡便。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稅負大小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系,這樣既能使稅源集中、較易控制,也可避免因財產分配問題而發生拖延繳稅的情況。
2、納稅人的確定和征稅范圍的選擇
(1)納稅人的確定。遺產稅的納稅人應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各稅種的納稅人保持一致,采用國際通行的屬人和屬地相結合原則,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是指凡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居住滿一年的納稅人。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我國無住所或居住時間不滿一年的納稅人。對居民納稅人應就其死亡時遺留的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稅;對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死亡時遺留在中國境內的全部財產課稅。對居民納稅人已在我國境外繳納的遺產稅應實行限額抵免,以消除國際重復征稅。具體納稅人應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的以遺產的繼承人或受贈人為納稅人。這樣便于控制稅源、簡化征管。
(2)征稅范圍的選擇。開征遺產稅的目的在于對少數率先富起來的人的遺產進行再分配,調節社會成員個人之間的財富分配,限制以繼承方式富起來個人的財產積累速度。因此,遺產稅的征稅對象主要局限于有較多財富積累人的遺產。征稅范圍主要包括動產、不動產、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以及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規定年限內贈與他人的財產。
3、稅率的選擇
在西方發達國家,遺產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補充稅種,實行的是累進稅率,且累進稅率平均高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如美國的遺產稅稅率為55%,德國為67%,丹麥為90%。根據我國國情和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我國目前遺產稅可實行“累進稅率”,免征額定為80萬元人4、扣除及抵免項目的選擇
遺產稅的扣除項目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遺留給未亡配偶的遺產;被繼承人生前扶養人員的必要生活費用;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罰款;喪葬費;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費用;慈善捐贈扣除等。抵免項目是納稅人已在國外繳納的遺產稅可以限額抵免。
5、征稅辦法要簡化,只征收遺產稅,不單獨設置贈與稅
遺產稅是易于規避的稅種,財產所有人往往采用生前將財產贈與他人的辦法來逃避其繼承人應交納的遺產稅。為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有必要對財產所有人的生前贈與行為進行限制。在限制方法上,一般都同時開征贈與稅,以堵住稅收流失的制度漏洞,發揮對財產轉移行為的補充調節作用?,F代征收遺產稅的各國,或同時開征贈與稅、兩稅并行征收,或兩稅交叉征收,也有的國家將生前贈與財產并入遺產總額課征統一的遺產稅,以防止利用生前贈與逃漏稅款的行為,實現對財產所有者死后遺留財產的普遍、全面征收。
由于我國目前缺乏完善的個人財產登記及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個人財產信息不透明;財產評估制度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也無其他有關贈與的法律規定,稅務機關難以明晰個人財產贈與的真實情況,不宜設置贈與稅。因此,目前只適合開征遺產稅,而不宜單獨設置贈與稅。為了防止被繼承人以贈與方式轉移財產造成偷稅漏稅,可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幾年內的贈與并入遺產稅額計算征收。待條件成熟后,再適時開征贈與稅。
6、開征遺產稅的配套措施
遺產稅開征時,為保證遺產稅征管的順利實施,還必須輔之以相應的配套措施。第一,盡快建立個人資產檔案,使個人財產和個人收入明晰化、規范化,為遺產稅征收提供科學的課征依據。對于價值認定較復雜的非金融遺產,完善和健全各類財產評估制度及機構。第二,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繼承法》,明確規定個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如果達到應稅條件的,遺產的分割、繼承應在繳納遺產稅后進行,應增加對必須先繳納遺產稅,才能繼承遺產的條款。第三,對于遺產總額的核實,需要得到有關部門如銀行、公證、房地產、工商、專利、文物、證券交易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的積極配合,向稅務機關提供被繼承人生前遺產情況。第四,為了使遺產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落到實處,必須加強稅收征管理、嚴格稅務稽查、提高征管效率。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西方稅收理論[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
[2]正確理解個人所得稅公平調節的兩個關系[EB/OL].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2007-08-28.民幣,對80萬元以內的遺產不征稅,只對超過80萬元以上的部分征稅;對于遺產100萬元以下的,可以低稅率,比如按10%征收;對于遺產100萬元到500萬元之間的,按25%征收;對于500萬元以上的巨額遺產,可按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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