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法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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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種
中國古代的稅收種類主要有田賦和人丁稅,合稱賦役。田賦按田畝征收實物或貨幣,人丁稅按人頭攤派勞役或征收實物、貨幣。與田賦相比,人丁稅要復雜一些。
一、人丁稅大部分都是勞役,而且按人頭攤派,只要是成丁(成年男子),無論貧富,都必須親身服役。漢代以后允許交錢代替,但沒有錢的仍須親身服役。
二、不斷被合并或轉嫁。如漢代的人口稅有算賦、口賦和更賦三種,到魏晉時合并為單一的戶調。到唐代中期兩稅法改革時,戶調被攤入戶稅和地稅中征收。到明清時期,又將人口稅(役銀)并入田賦中征收。
三、不斷重生。如唐初租庸調里已經包含了人丁稅,但是政府還是向人民攤派許多勞役(色役)。唐代中期戶調被合并到兩稅中,到五代時又出現按人頭收錢的“身丁錢米”,宋代之后還在一些地方殘存。宋代將地方政府的開銷和地方公益事業的支出定為“職役”,由當地富戶輪流承擔。明代農民要承擔均徭、甲役和雜泛三種勞役,或者交錢代替(役銀)。
四、與實際人口的關系不斷虛化。在兩稅法改革之后,財政原則為“量出為進”。長久發展下來,所謂一地的人口稅數額就和當地人口數量沒有了直接關系,只是該地民眾必須承擔的一類義務。
五、負擔最為沉重。因為丁稅只有成丁才抽,農民靠壯丁勞動,如果交不出丁稅就必須服役,對其生活影響甚大。加之服役一天,路上來回就得很多天,時間、精力、財力都有很大的耗損。另外,就立法來說,賦是有限度的,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徭役則多無常法。即使是在各朝代的開國時期,因為服役家破人亡者亦屢見不鮮。因此,歷次稅法改革,減輕人丁稅(主要是役法)都是一個重要內容。明代一條鞭法改革的主要對象就是役法。這一問題到清代“攤丁入畝”改革之后才得以改變。
六、因為人丁稅負擔沉重,又按照人頭分攤,這對于控制人口數量有一定的作用,促使人民主動采取一些措施避孕。但也導致許多人戶隱瞞人口,或者投靠大戶人家為奴,有些地方則流行溺嬰(主要是女嬰)。
2、稅額的確定
稅額的確定可分為三個層次:一、全國的稅糧總額,由中央政府按照“量入為出”或“量出為入”的原則確定;二、各地分擔額數由中央政府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指定;三、各戶的應納稅額由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情況決定。此外,因為古代納稅方式以實物為主,國家還要確定各地交納的實物種類。如明代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的全國稅糧計有六項,其中夏糧三項:米麥4712900石,錢鈔39800錠,絹288487匹;秋糧三項:米24729450石,錢鈔5730錠,絹59匹。浙江布政司承擔夏糧米麥85520石,錢鈔20690錠,絹139140匹;秋糧米2667207石,錢鈔86錠,絹59匹。但是北平布政司總共只承擔三項,即夏糧米麥353280石,絹32962匹;秋糧米817240石。因為各地經濟發展情況有別,稅糧不一是普遍情形。
稅率也由中央確定。中國古代基本上都是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很少實行累進稅率。這被認為是中國古代貧富分化的原因之一。清朝對于內地省份的稅率,只規定了一個大概,具體的仍由地方決定。清朝《戶部則例》卷五規定,直隸每畝科銀八厘一毫至一錢三分有奇不等,人丁每口征銀三分至二兩六錢有差。每省都有類似的規定。新疆因為納入版圖較晚,另有“新疆賦額”專條。屯田的稅率也有專門規定。
稅額的確定是“以丁身為本”還是“以資產為宗”也是古代稅制中爭論較多的一個問題。如曹魏時期依據資產多寡將農戶分為九等,按照戶等高低征收不同數量的絹、綿(戶調)。唐代兩稅法以每戶占有土地頃畝、資產多少為收稅依據。但這就必須每年核定土地,資產。而實際上常常長期不調查戶等,或者在調查(如所謂的經界)中弄虛作假。如唐代自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定稅后,直到貞元四年(公元788年)才重新審定一次,雖作了“三年一定,以為常式”的規定,但以后并沒有執行。官僚貴族、地主富戶可以用不報或少報的手段,達到少交賦稅的目的。結果使某些地區“十分田地,才稅二三”,所謂“唯以資產為宗”的原則,實際上很難貫徹。這是古代稅法中的一大難題,也是一些人反對兩稅法按資產收稅的理由之一。
此外,稅率的高低還直接影響到私租的增減,如清代“攤丁入畝”之后,地主借口“攤丁”大幅增加私租。但歷代政府均很少干預,即使干預也不夠有力。這多少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實施和農民負擔的減輕。
3、稅額的增減
稅糧的增加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正稅的增加。即中央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或國家財政需要所作出的調整。如唐代建中三年(公元782年)政府下令,兩稅每貫增加二百。元代江南夏、秋兩稅的稅額是沿襲宋代的,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下令每斗添加兩升,即增收百分之二十。明代一條鞭法原額每畝稅銀五分,崇禎年間有的加至一錢以上。當然,合法未必合理,對于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二是在正稅之外的附加。宋代利用各種名義,如沿納、支移、折變、腳錢(運輸費)、加耗(以稅物損耗為名的加稅)、預借、重催(納稅后重疊催稅)、義倉、大斗、大斛、斗面、斛面(納稅時,稅糧高出斗面斛面的堆尖部分)、呈樣(以官員檢查稅物樣品為名的加稅)等等,進行加稅,使兩稅成為很重的負擔。元代在征收稅糧時,無論南北,每石加征鼠耗七升。實際上有的每石外加五斗,有時甚至一石要交三石之多。明初征糧每石加收雀鼠耗七升。后來逐漸增加,江南有加至七八斗者。清代實行耗羨歸公,才在制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
稅額減免大致有五種情況。一是所謂的普免錢糧。如西漢時期將全國的田租從十一之稅減至三十稅一。每朝開國之初為收買人心,也多實行減免。二是對于前述的墾荒地土。三是對一些特定主體所有或有特別用途的田地。如元代蒙古人、清代旗人的土地都有減免稅收的特權。寺觀所有的田土,一般也是免稅的,元代還包括基督教徒,但有家室的除外。貞節烈婦家庭也享受免稅。族田義莊以及各種祭田(如孔廟)也可以申請減免稅糧。四是對于一些特別地區。如皇帝的家鄉,皇帝巡幸的地區,經過戰亂的地區,遭受災害的地區等。或減或免,沒有定數。明代中期曾對蘇松地區實行統一減賦。這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的蘇松重賦問題。五是根據地理遠近,由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的比例。魏晉時期規定,邊郡民戶戶調只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者納三分之一。金朝規定:輸納粟麥,每三百里減免百分之五,即每石減收五升;輸秸,自百里至三百里,減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明清也有類似的規定。這實際也是一種稅收調節的方法。
4、支付方式
除了徭役(人丁稅)以身服役之外,古代的稅收支付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交納實物,如田賦收稻谷,稱“本色”,以錢折納稱“折色”,戶調征絹、絲。二是交納貨幣,如漢代的算賦、唐代的戶稅。
但受氣候、地域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實際支付時多有變通。如宋代夏稅主要以絲、棉、絲織品、大小麥、錢幣等交納,秋稅征收稻、粟、豆類、草等。明初夏稅征米、麥、錢、鈔、絹,秋稅征米、錢、鈔、絹。大抵以米麥為主,絲絹及鈔次之。明代“一條鞭法”改革后主要收銀。
南方和北方農作物品種的不同,也造成稅物品種的不同。如元代南方夏稅以稅錢折納稅物的情況較為普遍,而北方一般沒有夏稅錢。總的來說,古代中國商品經濟不發達,實物交納稅糧的情況占多數。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謂折納的問題。首先,如何估算實物的價值?物價因時因地會出現重大變動,稅收的物品又有精、粗、細、濫的不同。“谷賤傷農”在中國歷史上是屢見不鮮的事。其次,古代作為貨幣的銅錢、白銀本身也是商品,物貴錢賤、銀貴錢賤或者相反,都是常有的事情。元明兩朝推行寶鈔,又有錢鈔、銀鈔換算問題。市場變化莫測,而換算又幾乎完全取決于政府和官員,其結果常常是進一步加重人民負擔,增加稅吏腐敗的機會。如唐代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初定兩稅時,一匹絹值錢三千二百文,到貞元十年(公元794年)降到一千六百文,到唐穆宗時(公元821—824年),絹價降到建中元年的三分之一,由于長期錢重物輕,糧絹價格一再下跌,稅物輾轉折納,人民負擔實際上增加了二三倍。這極易造成人們的抗稅和逃稅心理,也是古代稅糧征收中的一個技術難題。
5、納稅期限。
按時納稅是稅法的基本要求。唐代以后的律典里都有繳稅違限的處罰條款。在中國古代社會,納稅期限受制于三個因素:一是農作物的成熟季節。只有在糧食成熟之后,農民才談得上交糧納稅。因此,種植的是稻谷還是小麥,對稅糧繳納影響最大。事實上,古代的繳稅期限基本是和稻麥的成熟時間相應的。二是地理環境。其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農作物的成熟時間,比如水稻南方成熟早而北方晚;二是運送糧食的時間。距離京師遠的時間長,近的時間短。其結果是南北、內地和邊疆的納稅期限早晚不一。三是支付方式。兩稅法改革特別是一條鞭法改革之后,以銀納稅成為主流。谷物的成熟時間和納稅沒有直接關系。這給稅糧的征收帶來了方便。以下是幾個具體例子:
唐代規定,夏稅完納時間不超過六月,秋稅不超過十一月。宋代夏稅一般是以六月一日至八月底為輸納期限,秋稅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底為繳納期限。而且,兩稅輸納期限又各分為三限,作為二稅起納和催科的時間劃分。金朝也有同樣的規定:夏稅以六、七、八月,秋稅以十、十一、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三百里以外展限一月。泰和五年(公元1205年),秋稅改以十一月為初限,寒冷地區夏稅改以七月為初限。《大清律例》卷11規定,凡收夏稅,于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違者根據違限的時間長短處以杖六十到一百的刑罰。
6、納稅手續。
為防止偷稅漏稅和稅吏貪污,古代很重視納稅手續的完善。敦煌出土有許多唐代繳納稅糧的文書。宋代在納稅前兩個月,官府向納稅戶分別發放“由子”之類的通知單,上面開列本戶的兩稅額。人戶繳納兩稅后,官府頒發稅鈔,上面蓋印,以作繳納的憑證。稅印每個倉庫各不相同,只能用于一次稅收,用完即銷毀。
明代以戶為單位編制黃冊,按照“四柱式”的格式詳細登記“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舊管指該戶原有人丁、產業;新收是新增人丁、產業;開除是減少的人丁、產業;實在是現有人丁、產業。因此又叫“四柱清冊”。政府根據“四柱清冊”向民戶征收賦稅。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二十世紀上半葉。
此外,還制定了所謂“易知由單”,就是政府用來催納稅人納稅的一種通知單,單內開載田地的種類、科則、應納的款項、納稅期限等。至于各戶應納銀糧錢數,則多用毛筆隨欄填注。按照規定,此單應于開征之前發給納稅人,使得按期如數繳納。
清代先是采用易知由單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將列有稅率、應納錢糧數及現交錢糧數等欄的易知由單發給花戶(民戶),花戶按限完納后,發給截票,官府在錢糧入庫時還要填入印簿,歲末繳司報部。同時,各官府還要造糧冊及奏銷清冊,以防偷漏貪污。其后在執行過程中又發現“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稱磨對”將納戶的“截票”扣留不給,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對此清朝又改為三聯單法和滾單法。三聯單分為票根、納戶執照、比限查截三聯,各記載錢糧應征實數。票根給予催征差役,納戶執照給與稅戶,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戶依次納稅。如三聯單不載應征稅額或不將單給予民戶,準由民告官論罪。滾單法則以每里五戶至十戶為一單位,只用一單,上注明納稅人姓名及應納稅額及各限應完納數,依戶滾催。
7、稅糧運送
征收貨幣的情況比較簡單。糧食等實物的運送方式有二:一是漕運。在漢唐以至明清,江南漕運都是國家承擔,為此靡費甚多。后來遂在稅收正額之外以加耗的名義彌補這一部分費用。清代稱為“漕項”,隨漕糧征收,有輕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軍行糧月糧,以及貼贈雜費等項目。由于這種附加征收,各地沒有統一標準,征收解送手續苛煩,各地均要求將漕糧、漕項改折銀兩繳納。因此到嘉慶年間,除山東、江蘇、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糧各省改以銀折納,稱為“漕折”,所收漕項附加,也隨同折銀交納。
二是就近運輸。比如明代陜西大同屬于軍事前線。附近省份的稅糧即令直接送交此處,不用送納京師。需要說明的是,在一條鞭法之前,實物稅收的運送主要由民間基層組織(明代為各地糧長)負責,改革之后,由官府負責運送。
8、嚴懲稅吏貪污
唐律要求地方州縣官督繳所部內輸課稅之物,違期不充(繳)者,以十分論,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法律禁止非法而擅賦斂或擅加派。官吏如擅自增加賦稅,不但多征部分沒入官府,并且計所擅坐贓論;如果中飽私囊,則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此外,對于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者,唐律規定了杖六十的處罰。唐律注意差役賦斂的限度,以期平息農民群眾的反抗情緒,維護王朝的長久統治。其他各朝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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