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增值稅課稅范圍論文
時間:2022-08-21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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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十年的稅收實踐表明,我國現行增值稅的課稅范圍選擇違反了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的基本原則,存在諸多弊端,不利于我國入世后經濟的穩定發展。在簡述我國現行增值稅課稅范圍存在問題的基礎上,試圖從具體的改革途徑入手,著重闡述作者對中國增值稅的課稅范圍進行改革的一系列建議,包括如何把握增值稅課稅范圍重新選擇的尺度、課稅范圍變革的步驟等,并對其中一些頗有研究價值的細節問題進行嘗試性的探討。
關鍵詞:增值稅課稅范圍;公平稅負;稅收效率
一、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
(一)世界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概況
1954年法國首先開征增值稅。在將近50年的時間里,各國增值稅的課稅范圍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從縱向的角度來看,它從一開始僅限于貨物的生產、批發環節發展到現在涉及于貨物生產、流通以及服務等各個經濟領域;從橫向的角度來看,各國的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各不相同,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將課稅范圍局限在整個制造業產品上,這與傳統的商品稅沒有太大的差別,增值稅的優勢根本無法體現;第二層次是對整個制造業和批發業征收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復征稅現象以及比較嚴重的增值稅稅款在零售環節損失的問題,這是一種過渡型的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第三層次則是對商品的生產、流通以及服務的各行各業!普遍征收增值稅,有助于稅負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稅抵扣鏈條人為中斷而降低征管的效率。以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以及一部分發展中國家選擇第三層次的課稅范圍。中國的課稅范圍選擇則介于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之間,對商品的生產和流通的所有環節征收增值稅,但僅對服務行業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業征收增值稅,而對其他服務行業則征收營業稅。
(二)影響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客觀條件
從上述對各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概述中,我們不難發現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發展以及各國有差異的課稅范圍選擇是由于受到諸多經濟、社會等客觀條件的影響,其中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體制形態、稅收法制環境等條件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也是任何國家都無法避免的。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生產和流通的市場化程度高低以及一國的稅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與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大小基本呈正比。當然,由于其他客觀條件的影響,前述相關關系有時也可能會發生一定的偏差。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符合我國開征增值稅時的現實國情狀況,當時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體制尚處于轉型的起步階段,第三產業發展尚不繁榮,很多服務性的第三產業是小作坊式的經營模式,根本沒有建立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僅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本無法建立完善的稅收征管內部制約機制,稅收征管水平較低。影響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的客觀條件同時也對我國未來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們在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前述客觀條件的制約因素。
二、重新選擇我國現行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必要性
(一)我國現行增值稅課稅范圍選擇存在的弊端
政治經濟學中關于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理論告訴我們,生產力必須與生產關系相適應,滯后的生產關系必然會對不斷前進的生產力發展產生負面作用。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地變革生產關系使之適應生產力的發展。近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體制狀況以及稅收法制化程度都較增值稅開征之初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從而導致我國現行的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已經出現了抑制我國生產力發展的情況,不利于入世后我國經濟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課稅范圍過窄導致稅負不公。
對國內市場經濟主體的課稅范圍僅限于貨物銷售和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業,將第一產業的農業和第三產業的大部分行業全部排除在增值稅征稅的范圍之外。這些行業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雖然不用征收增值稅,但是其為生產、服務需要外購貨物或服務,根據稅負轉嫁理論這些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成為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實際稅負承擔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其進項稅額無處抵扣,使他們的稅負較之納入課稅范圍的實際稅負沉重得多。結果導致那些原先立法初衷想減輕稅負的行業反而承擔了過重的稅負,扭曲了市場中原本均衡的成本與利益的關系。而部分納稅、部分不納稅的狀況也使一些納稅企業稅負加重,比如農業產品的再加工企業,法律規定其外購的農業原材料只能抵扣13%的進項稅!,而其對外銷售成品卻要支付17%的增值稅,中間4%的稅收差價無疑增加了這類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有交通運輸和建筑安裝等與貨物銷售、提供應稅勞務緊密聯系的行業,由于不屬于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其外購原材料、應稅勞務需要承擔17%的增值稅稅負,而對外銷售其產品或提供勞務卻無法獲得抵扣,或者抵扣不足(交通運輸行業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在客觀上加重了這些行業的稅負;由增值稅課稅范圍狹窄造成的稅負不公的現象,嚴重干擾了我國入世后市場經濟的健全和完善,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精神相悖,扭曲企業的經營決策,影響民間投資的引導方向,阻礙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增值稅、營業稅并行造成稅收管轄權矛盾。
在我國的間接稅體系中增值稅與營業稅處于并行的地位,除了行業間造成稅負不公以外,還造成兩類稅種之間在稅收管轄權的交叉和矛盾。我國增值稅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概念和稅收管轄權歸屬。但是在稅收實踐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界限區分卻存在著相當的困難,比如酒店在提供飲食服務的同時其小賣部又提供外賣,運輸業的貨物價值和貨物運費統一開票,建筑業提供勞務和銷售建筑材料往往合二為一,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究竟應當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其直接結果造成增值稅征收混亂,稅基搖擺不定,對納稅人來說對是否要繳增值稅感覺模棱兩可,有的甚至伺機避稅,偷逃國家稅款。對征稅機關來說,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課稅范圍難以界定時,會造成國稅和地稅之間利益的沖突。增值稅是中央、地方共享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而營業稅則是純粹的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國稅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會發生稅收管轄權上的沖突與矛盾,出現雙方爭奪稅源的狀況,也可能會出現雙方誰都不愿管的狀況,這對我國稅收的整體利益來說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應當擴展至全部的服務行業,才能徹底解決上述問題與矛盾。
3、降低了征稅與納稅的效率。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不僅能夠有效地計算應納稅款,更對增值稅的征收起到內在約束的稽核作用,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效率。因為交易雙方同時也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和接受方,出于彼此間的利益驅使,都要求專用發票上的記載真實、準確。但這一稽核作用只有在將所有的交易都納入到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中后才能實現,而我國的增值稅征收將大部分的勞務銷售排除在課稅范圍之外,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人為地出現了許多缺口,破壞了增值稅的自動稽核體制,出現稅款抵扣過多或過少的現象,使稅務機關不得不增加稅收征管的成本,結果自然降低了增值稅征管應有的效率。此外,在現代經濟發展中,經濟主體的經營范圍跨度大,從事稅法規定的兼營和混合經營的情況越來越多,我國增值稅納稅人必須依法分立賬冊、分別記賬,分別申報納稅,大大增加了納稅人為交納增值稅的額外支出,降低了納稅人的納稅效率。
(二)重新選擇增值稅范圍的重要意義
筆者建議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不僅僅是因為它存在著上文中所列的一系列弊端,還因為重新選擇有利于實現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效率與公平,稅收制度是市場經濟調節經濟運行的杠桿之一,市場經濟要求它為經濟主體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對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活動不當干預,保持稅收中性。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現行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選擇已經造成市場主體在參與市場競爭中面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對其投資的方向產生非效率的干擾,違背了增值稅所追求的中性價值目標,偏離了效率與公平原則。當這種不適當的干擾達到某種程度,影響經濟正常發展的時候,我們就必須對其進行調整,重新選擇增值稅的課稅范圍。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能夠基本實現普遍征收的公平效果,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降低增值稅對經濟運行的不適當干擾,使增值稅回歸中性稅收的根本特征,符合經濟效率的基本原則。
三、對我國增值稅課稅范圍重新選擇的具體建議
筆者認為,我國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把握好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尺度問題;二是重新選擇的課稅范圍實施的步驟問題;三是確定需要免稅范圍問題,四是在重新選擇課稅范圍過程中涉及某些具體行業的細節問題。
(一)把握好增值稅課稅范圍重新調整的尺度
雖然理想的增值稅要求將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延伸至貨物生產經營和勞務提供的各行各業,以確保增值稅徹底消除重復征稅,有效運行增值稅內在的自動抵扣機制,但是,由于稅收、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各國都不可能將增值稅擴展至所有的行業。我國的增值稅課稅范圍大小的確定除了受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外,還要受到我國增值稅征管能力、整個稅收體系結構的影響。我國的增值稅征管能力受經濟發展水平制約比較低效,盲目大范圍地擴大課稅范圍會造成因征稅能力跟不上而導致稅收效率依舊低下的尷尬局面,甚至對我國的增值稅的發展還會產生不利的反向作用。目前,我國尚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發展階段,經濟發展需要以國家財政為強大后盾,盲目擴大增值稅課稅范圍會造成營業稅稅基急劇縮水,導致占我國稅收主導地位的流轉稅體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從而阻礙我國經濟的未來發展。在認清我國增值稅課稅范圍改革的現狀之后,我們也不應磨滅這樣一個事實,國外實行增值稅的大多數國家的課稅范圍遠遠大于我國,他們的課稅范圍與我國相比向前拓展至餐飲、娛樂業等,向后則推及農業生產。應該說全面和廣泛是增值稅課稅范圍發展的國際趨勢。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的增值稅范圍的重新選擇應當遵循這樣的準則: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順利運行;有利于解決我國增值稅現存的矛盾而不增加新的矛盾;有利于增值稅內在抵扣鏈條的完整,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使我國的增值稅稅制設置與國際接軌。
增值稅的優勢之一就是準中性特質,每一種產品或勞務無論經過多少中間環節都不會影響稅收負擔,為了保證這一優勢的發揮,我們應當將與生產、流通環節有關的行業都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否則會造成這些行業由于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外加與增值稅產生交集而支付的大額增值稅大大加重相關行業的稅負。在確定具體可以擴展課稅范圍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先對我國的第三產業作簡單的介紹,這將有助于我們對增值稅課稅范圍重新選擇作進一步的闡述。我國的第三產業包括的范圍很廣,一般可以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流通部門,包括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倉儲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等;第二層次是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包括金融、保險業、地質勘查業、房地產業、公用事業、社會服務業,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和水利管理業、交通運輸輔助業和綜合技術服務業等;第三層次是為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居民生活質量服務的部門,包括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科學研究業、衛生業、體育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等;第四層次是為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的部門,包括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等等。筆者認為,我國的第一產業!即農業生產行業“、第二產業中的建筑安裝行業、第三產業中第一層次的全部!以及第二層次中的部分勞務行業應當盡快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其中第三產業第二層次中的部分行業具體包括房地產銷售行業、咨詢服務業和綜合技術服務業。上述這些行業與我國現行增值稅法中屬于課稅范圍的各個生產經營行業所涉及的生產、流通等中間環節密切相關,將它們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是公平稅負、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為在增值稅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形成完整的抵扣和制約機制的需要。第三產業中的第三層次基本屬于直接面向消費的行業,它們與我國現行增值稅征收范圍中的各行各業在稅收方面的前后關聯不是非常密切,重復征稅的矛盾也不是非常嚴重,因此在近期內尚無歸入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必要。至于第三產業第二層次中的金融業和保險業和第四層次的公共服務行業,在近期內我國不宜考慮將其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其中的原因筆者將在探討有關細節問題部分作詳細解釋。
(二)我國重新選擇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實施步驟
正如前文所述,我國的增值稅改革必須循序漸進,分步實施。我們在實施重新選擇的增值稅課稅范圍時也必須保持足夠的耐性,在短時期內大范圍地調整很可能會導致營業稅急劇減少,影響分稅制下的地方財政利益,同時增加原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稅負。因此,我們必須分階段、分行業逐步擴圍。
第一步,應當結合增值稅轉型改革,將現存重復征稅及其他矛盾最突出的交通運輸行業和建筑安裝行業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交通運輸行業和建筑安裝行業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屬于純勞務行業性質,大多同時具有貨物銷售和勞務的雙重性質,與貨物銷售的關系最為密切,是生產、流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之后有助于消除增值稅內在制約機制的脫節造成的稅負不公及對稅收征管帶來的困難和阻礙。
第二步,在增值稅轉型過渡期滿及第一步驟穩步實施后,將郵電通訊行業、倉儲行業、房地產銷售行業、公用事業、居民服務業、咨詢服務業和綜合技術服務業等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這些行業與我國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和流通有比較密切的關系,不應排除在增值稅課稅范圍之外。
第三步,在增值稅整體改革效果比較穩定的前提下,考慮將農業生產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農業生產為我國的社會生產提供最原始的生產資料,是一切生產、勞務的前提,將其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也是解決我國農民負擔的最根本出路,具體理由和方案將在擴圍的細節問題中展開。
第四步,是一個比較遠期的目標,就是將幾乎所有的經營性勞務全部都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中,這是成熟的、規范化的增值稅形成的標志,是發達國家經濟水平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們等待這一天的到來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
(三)我國增值稅免稅范圍的重新選擇
在討論重新選擇我國增值稅免稅范圍問題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澄清一個概念性的問題:增值稅的免稅和零稅率之間的差別。二者從表面結果看有一定的相似性,納稅主體都無須繳納增值稅款,但是實質上二者是有本質差別的,前者是增值稅征稅范疇的概念,只是免除納稅人在某一環節增值額的納稅義務,并不免除其外購品所含的增值稅;后者是增值稅稅率結構中的概念,零稅率會產生某一環節之前所納的所有增值稅的退稅結果,雖然同為很多國家用作減緩增值稅累退性的工具,但效果卻常常各不相同。
我國現行增值稅法中規定的免稅交易或勞務行為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交易或勞務的計稅依據的數量達不到法定的征稅標準而給予的免稅;另一類則是因為交易或勞務項目本身因為某些原因可以依法免除納稅義務。前者出于公平競爭的考慮,而后者則多為社會福利因素的考慮。我國增值稅課稅范圍中屬于免稅范圍的交易和勞務項目占非免稅項目的比例與其他國家相比是比較高的,這需要引起我們的注意。筆者認為,設置增值稅免稅項目必須持謹慎的態度,免稅既不應作為解決增值稅累退性問題的途徑,也不應作為鼓勵行業發展的主要手段。它應當集中在極少數出于社會福利因素考慮需要照顧的項目和僅限于鼓勵科研、教學目的的項目之上。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減少增值稅的累退性及從社會福利的角度出發,將免稅作為照顧低收入群體和照顧醫療、教育、社會文化服務行業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增值稅轉嫁具有不確定性,以及影響市場價格的因素很多,免稅的結果往往無法拉開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消費支出中負擔增值稅數額的差距,反而造成免稅行業無法抵扣外購產品所含增值稅而增加稅負。在增值稅免稅問題上,筆者認為必須考慮征稅效率。在實踐中對缺乏可操作性征管的行業強行征稅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影響增值稅的整體發展,因此在歐盟標準化增值稅制度統一規定中,我們發現了金融服務業、賭博、不動產租賃等顯然不屬于需要照顧或鼓勵發展的行業。這對于我國將來增值稅擴圍之后免稅范圍的選擇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四)有關某些行業是否納入增值稅范疇的細節問題在增值稅擴展課稅范圍的改革中,筆者認為有三個行業在我國是否應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存在很大的爭議,其中的一些細節問題很值得探討。
第一,農業生產行業的征稅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將農業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之內,這既是增值稅稅制設置的需要,也是解決我國農業稅收問題的最佳方案。
首先,農業為工業生產提供基礎的生產資料,農產品的增值額較大,本身應當歸入增值稅的課稅范圍,我國現行增值稅將其排除在外的做法人為地切斷了增值稅基礎部分的鏈條,表面上免稅似乎減輕了農民負擔,但實際上農民為購買農業生產資料負擔的增值稅款卻因免稅而無法獲得抵扣,無形中增加了農民的稅負。其次,農業是一切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基礎,而其作為一個特種產業在市場經濟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我國,農業問題突出,其中農民負擔重是影響我國農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近年來“費改稅”的舉措很多,但是始終無法大幅度地減輕農民負擔。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農業和工業采取的是一套稅制的做法,我國對農業和工業分兩套稅制的傳統做法顯然不妥。筆者認為,將農業生產納入增值稅課稅范圍將是減輕農民負擔的根本出路。參照其他國家征收農業生產行業增值稅的做法,我國應當先將農業生產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一定生產規模的農場、林場、草場和養殖場等;另一類是傳統的小規模土地承包耕種。對于前一類農業生產者采取一般納稅人稅收征管辦法,正常征納增值稅,促進這些部門加速資本投入和技術更新,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對于后一類農業生產者,可以允許他們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同前一類生產者一樣依法納稅,也可以選擇成為非一般納稅人,對于非一般納稅人的農民,不需要進行增值稅的納稅登記,也無需在銷售其農產品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些農民為農業生產購買的生產資料所含的增值稅款一律通過銷售農產品時向購買者收取一個加價比例得到補償!。對于農業生產力水平未達到一定標準的農業生產者,甚至可采取零稅率的政策,免除其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并且對于其外購的投入物所含稅款予以抵扣,真正起到促進我國農業生產發展的作用。
第二,金融服務行業的征稅問題。
按照國際慣例,絕大多數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即使是歐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各成員國對于核心金融服務“均采取免稅的策略。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對金融服務的定義有困難,提供金融服務常常延伸出大量的補充性服務,如眾多的法律、財務方面的咨詢服務、債務托收和證券保存等,而在一次金融服務中往往融合了很多難以分離的補充性服務,無法單獨對這些補充性服務征稅,如果強行要將其從核心金融服務中剝離出來就會出現類似混合銷售、兼營業務存在的缺陷。二是對金融服務征稅存在稅收征管方面的困難,主要體現在計算應納稅時對投入和產出確定的困難,因為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所附帶的成本極為靈活,不易確定其服務的數量和成本。三是出于國家經濟利益保護的考慮,對金融服務課稅很可能導致本國資本流向國外資本市場。這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中,對國家的經濟主權絕對是一大考驗。正如很多經濟學者所云:”將金融服務排除在增值稅的范圍之外盡管會有很多令人不滿意的地方,而且有重復征稅的問題,但目前看來尚不失為一種最佳的辦法。“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增值稅的實行又比較晚,我國的金融部門發展水平還比較低,面對入世后金融服務市場開放的挑戰,顯得十分脆弱,吸取其他國家的教訓,我國還是應當將金融服務排除在增值稅征稅的范圍之外比較妥當。
第三,公共服務部門的征稅問題。
有人認為國家沒有必要對公共服務部門征稅,因為那樣做只是將政府這個口袋里的錢掏出來放到另一個口袋中去的無效勞動,而且國家利用公共權力從事的活動是公益性的,是不參與市場競爭的。但是,筆者認為,為了保持增值稅的完整性,完全有必要對公共服務部門征收增值稅,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需求品也是與生產和流通有密切的關聯,輕率地作出免稅的決定是不利于增值稅發展的。事實上,現在有相當多的政府行為生產和提供的公共消費品和勞務使企業或個人受益,并且這些公共消費品和勞務同市場上的商品和勞務一樣定價出售,與市場主體產生競爭。在這種情況下,歐盟的規定比較合理,即當公共部門的免稅對私人部門競爭產生重大扭曲時,公共部門應當繳納增值稅。這也同樣適用于法定免稅的非營利機構的收費行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對公共服務部門征稅有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防止行政壟斷的產生。我國的增值稅法乃至整個稅法體系正在進行著一場意義深遠的改革,稅制設置還很不穩定,對公共服務部門征稅不是增值稅本身就能搞定的,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結合我國目前的國情,筆者認為,對公共部門征收增值稅雖然很有必要,但還無法在我國展開,我們還需要繼續觀望其他國家運行的經驗、教訓和我國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再作定奪。
四、結語
筆者認為,對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法的課稅范圍進行改革是必然的,但是這個必然應當建立在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等現實國情基礎之上,而不是盲目追求與發達國家次優稅制的親密接觸。同時這個改革還必須謹慎、循序漸進,必須與增值稅法改革的其他方面如增值稅轉型、稅率的調整、納稅主體范圍調整以及稅收征管改革等互相配合、相互扶持,有利于我國現階段及未來經濟的發展。至于前述一些敏感領域中增值稅課稅范圍的重新選擇問題,還需要我們進行進一步深入的研究,尋求適合中國發展的最佳途徑。
①包括農業、金融、教育等領域。
②外購農產品的抵扣率原先為10%,但2002年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2002年第56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③第三產業的第一層次中商業和物資供銷行業屬于我國現行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在擴圍問題中不再作解說。
④對于非一般納稅人農業生產者的增值稅處理系借鑒歐盟第6號令中《加價補償法》的規定設計。
⑤“核心金融服務”是指純粹地對貨幣、股票、股份、債券和其他證券交易、放款或貼現及活期存款、存款、儲蓄賬戶業務等,不包括對財務咨詢、安全存款箱、債務托收即證券保存等鋪助性“金融服務,對于輔助性金融服務,歐盟規定必須按標準稅率征稅。—參見《稅收制度國際比較研究》,陳志嵋著,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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