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改革思路研究論文
時間:2022-05-28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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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當減少地方行政和財政級次;在我國的具體情況下,為了精簡行政機構、提高財政效率,可以考慮適當減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層級。地方政府采取省一縣(市)二級制,扭轉地區一級行政單位“由虛轉實”的趨勢,使之重新定位為介于省與縣之間的“虛設”的派出機構,或者完全取消地區一級建制。這對于強化中央的宏觀調控地位,對于合理配置地方的權力,對于科學地劃分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與支出范圍,具有積極的意義。在地方政府財政級次減少之后,今后地方分稅制的建設應以縣級為重點完善的級次。縣級政府在我國有著特殊重要的地位,自秦始皇率先推行郡縣制以來,縣級行政區劃已歷時兩干余年,其間其他行政層次多有變更,惟獨縣級行政區劃一直穩定不變。目前盡管國家對縣級政府的職責未作統一規定,但從目前我國縣級財政支出結構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文教衛生事業等支出,特別是基礎教育的絕大部分是由縣級財政承擔的,這方面的支出一般占全部縣級財政支出的40%以上。
此外,農村的大量公共產品,典型的如道路建設、救災、扶貧和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是由縣級財政承擔的。因此,地方分稅制應以縣級為重點完善的級次。基本方向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繼續加大對縣(市)政府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擴大縣(市)的財政自主權:二是要堅持事權、財權下放與規范運作相結合,使省與縣兩級政府在事權、財權等劃分上更明確、更規范、更合理。基本原則可采用“受益原則”,即以受益大小為界定的標準。而對于現在的鄉鎮政府,可將其作為縣級的派出機構。鄉鎮政府管轄區域小,人口也不多,相對于縣級政府而言,具有更多的服務性質和輔助性質,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被看作是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因此,鄉級財政職能的重點應該是提供公共產品和比較簡單的管理,在縣與鄉的職能劃分中,尤其應突出鄉級政府的服務職能,重點放在維護社會秩序、增進社會公益和培育法治精神等方面。對于管理職能,盡可能由縣級政府直接承擔。
(二)優化地方稅體系;針對現行稅種劃分辦法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趨勢,并借鑒國外多年形成的有效經驗,重新確立稅種劃分的依據。具體而言,有以下依據:
(1)政府職能。把與地方公益事業、第三產業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有密切聯系的稅種,劃歸地方政府;
(2)稅基流動性。應把稅基流動性大的稅種,如增值稅等劃歸中央:把那些稅基流動性較小的稅種,如房產稅、土地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牌照稅等劃歸地方。同時,稅種劃分要考慮征收的難易程度,要便于課征;
(3)財政需要。對于地方財政,雖不要求地方稅收與本級財政支出完全掛鉤、自求平衡,但地方稅種和稅收規模也不能過小。否則,如果地方支出大部分依靠中央轉移支付解決,那么就可能影響地方稅體系的健全,增加資金上解下撥的成本;
(4)受益范圍。可以將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區域性和受益范圍與確定稅種歸屬結合起來。
既然稅源的產生與那一級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直接相關,就應該使該級政府在分配中獲得一定的利益。按照以上依據,并結合今后稅制改革的方向,重新架構中央稅體系和地方稅體系的稅種組成的具體設想如下:中央稅系應以關稅、消費稅為主體稅種.并輔之以全局性的環境保護稅、證券交易稅、土地增值稅等。按照徹底的分稅制要求,共享稅應該盡可能少。但是在我國這樣幅員廣闊、地區經濟發達程度和產業結構差別如此之大的國家里,如果共享稅沒有~一定的數量和收入規模,恐怕難以實現各個地區之間財力的合理分配。所以,應當保留適當數量的共享稅。從經濟穩定和收入再分配的角度,可以將增值稅、所得稅和資源稅等稅種作為共享稅。新的地方稅體系主要包括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城鎮房地產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區域性的環境保護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社會保障稅等稅種。關于稅收權限的劃分,宜采用“中央集權為主、地方分權為輔”的模式。
(三)構建農村公共財政體系;針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和需求方面的持續增長現象并存的特殊情況,在為廣大農村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務的同時,還需要增加以下述內容為代表的各類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
一是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財政條件下農村基建資金應主要投向公益性、調控性和環保性的領域。應根據現有財力情況,在保證農村生產性基礎設施投入規模增長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對農村生活服務性基礎設施的投入.使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能夠享受到公共財政的陽光:
二是農村義務教育。應合理劃分農村義務教育的責任的分工。義務教育經費支出,由中央、省、地(市)和縣四級政府共同承擔,經費的分配使用,則由縣級政府統籌安排;
三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當前農村社會保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方面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小,廣大的農民仍未被納入到正規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內,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二元化現象突出:另一方面,已有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保障能力較差.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應該主要包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三項內容。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是一種從中央到省、市、縣、鄉鎮政府的多級供給體制。其中,縣鄉政府作為國家財政體系的基礎環節,直接為農村居民提供各種類型的公共產品。而農村公共產品構成上的層次性,也就決定了作為供給主體的各級次政府間的責任劃分:屬于全國性的農村公共產品由中央政府承擔,屬于地方性的農村公共產品由地方政府承擔,一些跨地區的公共項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擔為主,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和協調。依據這一原則,諸如環境保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福利等項支出應由中央、省級政府承擔,縣級政府負責管理,鄉鎮政府承擔具體事務;農村基礎教育、基本醫療服務的支出則應由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共同承擔;縣鄉政府作為基層政權,主要承擔本轄區范圍行政管理、社會治安和本區域內小型基礎設施方面的支出責任。
(四)推動省級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設;中央對省級地方的轉移支付是中國政府間轉移支付體系的中心環節。自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中央對省級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逐步確立和改進.并且在解決縱向和橫向財政失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省級以下地方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建設,是今后地方財政改革與發展的一項亟待解決的問題。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設計,應在考慮本地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盡量與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制度設計相協調。如果與中央的辦法偏離太大,從全國來說,就難以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不利于實現轉移支付制度的政策目標,也不利于實現財政管理體制基本框架在全國范圍內的基本一致。從當前情況看,省以下應當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尚未開始建立省以下規范化的轉移支付制度的地區,不論這些地區是享受中央過渡轉移支付資金補助的地區,還是沒有享受該項補助的地區,都應著手開展這項工作,爭取在比較短的時間內,各地都能夠擁有自己的轉移支付辦法,并將該辦法運用到資金分配中去。對于享受中央轉移支付補助的地區,在對下實行轉移支付時,最低限度要將從中央財政得到的過渡期轉移支付資金,按照因素分配法進行分配,財政部每年對此進行專項檢查;二是要將轉移支付制度建設與加強預算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將規范化的轉移支付制度建設當作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
(五)化解地方財政風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恢復了公債政策,由財政部代表政府對內對外發行國債。對地方政府信用,我國一直采取限制發展的政策。除了經國家批準發行過債券的地方外,地方政府沒有直接債務負擔。目前困擾地方政府的實際債務負擔主要包括:
(1)國債資金轉貸形成的債務;這實質上是中央政府地方發債,從而形成了地方政府對中央的債務負擔,由于國債資金支持的項目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且還款期較長,總體上對地方政府償還債務不會形成太大壓力:
(2)與地方金融風險有關的連帶責任形成的債務負擔;
(3)社會保障體系的資金來源中,國家統籌部分資金不足,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資金的制度尚未發揮應有的作用,養老金的支付對地方政府形成很大的財政壓力;
(4)由于許多國有企業的倒閉和轉制等因素.政府和財政承擔了連帶經濟責任,加之市場運行的不可預見性,政府和財政中有很多債權無法收回,形成呆賬,造成財政負擔進一步加重。
盡管財政風險是伴隨經濟運行的一種客觀現象,但通過采取有效的措施,這種風險也是可以預防和轉化的。一是需要嚴格按照《預算法》辦事,強化財政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通過增收減支、堵塞漏洞來避免財政赤字。要加強負債管理,建立規范的使用、審批制度,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是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動員社會方方面面的力量,征集和使用好養老保險基金和事業保險基金,解決好就業和再就業的問題;三是建立財政風險基金,針對地方財政自身發展不平衡和年度間可用財力大起大落現象,專門從可用財力多的年度中加以提取,用于彌補地方財政以后年度經費不足的風險準備;四是建立預警防范系統和科學的財政形勢預警指標體系,采用先進的分析方法。對財政經濟運行過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跟蹤監控,以便及時發現新的問題、新的風險因素,盡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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