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憲法意識教育的思索
時間:2022-11-09 04:32:48
導語:新時期憲法意識教育的思索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文作者:劉新全嚴海波工作單位:中國礦業大學
一、憲法意識及其功能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憲法是國家的總章程。說過:“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憲法是根本大法。”把憲法比作總章程是形象的說法,因為憲法的內容在于規定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比如國家的任務,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也就是國家組成和運轉的基本規范;同時憲法具有人民同政府間的關系法的性質,西方學者認為,憲法是“社會契約”,是人民與政府之間訂立的政治關系原則的協議,處理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其中包括國家(政府)與全體人民的關系等。當然這種人民與政府的關系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并不否認在非根本上的沖突,因此對于這種關系的憲法調整,其意義還是必要的。同時,不論是何種性質的憲法,它總是要把該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合法化,并且要不斷向社會成員加以傳播和灌輸。社會成員通過接受憲法的教育和灌輸,可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養,特別是能夠提高公民的憲法意識教育和法律責任。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強調憲法意識教育則具有了更為重要的意義。而所謂憲法意識,“是法律意識的一種,是人們關于憲法的思想、觀念和心理的總稱。其內容包括對憲法的產生、本質及其作用的看法,對憲法的態度,對憲法的評價和理解,對各種行為的合憲性評價以及憲制評價等。”K%L憲法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是公民關于憲法的知識、觀點、心理和思想的總和。它包括人們對于憲法知識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對憲法功能的認識,對憲法實施的評價,對于基本權利保護和行使狀況的感受等等。公民的憲法意識是推動憲法實施和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國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標準。我們強調憲法意識的教育,是因為憲法意識具有特殊的功能:首先,憲法意識具有評價功能。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作為對一國憲法的思想、觀念和心理的總稱的憲法意識,是對憲法充分理解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主觀態度,對于各種社會現象,憲法意識會基于對憲法內容的理解,起一種評價標準的作用。當然,這需要憲法知識的教育和普及。其次,憲法意識具有導向功能。因為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內容,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結構的規劃者,是全社會主流價值觀、世界觀的倡導者。如果形成了憲法意識,那么憲法意識就會通過潛移默化的方式,對人的行為產生約束或者導向。第三,憲法意識具有教育功能。憲法在制定或者修改時,國家上下都予以高度的關注,是國家的一件大事;這樣就使人們形成對憲法內容的了解和對憲法權威的尊重。而且在憲法具體內容中,包括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倡導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培育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所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著力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等。從這個意義上說,具備了憲法意識,也就從中得到了再教育。
二、憲法意識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及地位分析
憲法意識教育的目的是實現憲法意識在人的思想中的主體位置,從而培養具有現代憲法意識的公民。而因為其目的與功能同思想政治教育相比較,兩者具有目的與功能的同質性;所以憲法意識教育對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具體而言:首先,憲法意識教育是對思想政治教育內容的豐富與充實。憲法意識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質的同一性,思想政治教育關注社會成員的職業、工作崗位和社會責任,對其思想政治覺悟、道德水平、工作狀況有著不同的要求,而對其作為國家公民共同的基本要求則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先進性要求有余而廣泛性要求不足,在按照公民的權利義務規范來要求社會成員方面做的不夠。憲法意識教育把立足點放在公民上,涉及的是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平等和愛國的意識。它相應地把公民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體現為:國家權力來源于公民權利,在根本上統一于公民權利;同時要尊重人的主體性和個體性原則,一切以人的權利為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市場經濟、經濟全球化以及民主政治都迫切需要喚醒公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只有有了從人到公民、法人的轉變,公眾才會開始尋求和重視法律,從而國家才有可能向公眾有效地宣傳和灌輸現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價值取向。我們認為,自立意識、競爭意識、效率意識、民主法制意識和開拓創新精神等奠基于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之上的現代文明原則,不應當成為西方國家的專利;人權、自由、平等、民主等觀念也不應當成為西方國家用來對付社會主義國家的棍棒,而應當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民主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重要的思想政治支柱。應當對資本主義的人權、自由、平等、民主等觀念予以批判地繼承,進而逐步弘揚社會主義的人權、自由、平等、民主觀。其次,憲法意識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常規化與穩定性的內在要求。如同各種業務活動應當重視抓好常規,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種日積月累的功夫,要常抓不懈。建國以來,我國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推動了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但是也有慘痛的教訓。過去的思想政治工作習慣于搞政治運動,“”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聲譽被嚴重敗壞。世紀年代的教訓也很深刻,按照鄧小平同志的分析,“十年最大的失誤是教育,這里我主要是講思想政治教育,不單純是對學校、青年學生,是泛指對人民的教育。”從某種程度上說,現實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手硬、一手軟,沒有堅持一貫。理論上也未能及時解決社會轉型與意識轉型的矛盾,使許多人感到思想政治工作是虛的軟的甚至沒有必要,思想政治工作隊伍中也不時聽到不大樂觀的論調。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如何避免思想政治教育實踐中忽冷忽熱、時緊時松、斷斷續續的現象,思想政治教育常規化、制度化與穩定性的問題就提到議事日程上來。我們認為,傳統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伴隨著革命戰爭、社會主義革命與計劃經濟體制發展起來并是與之相適應的。在大規模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與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的今天,思想政治教育就要與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法治建設相適應。憲法意識教育的常規化、制度化、規范化與穩定性要求將會避免以往這方面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在改革與創新中有一個突破和飛躍。社會主義憲法意識教育體系的構建,既包括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內容,又適應了新時期的歷史要求;既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則,又聯系現實狀況展開工作,應當成為新時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與創新的一個新思路。思想政治教育著眼于啟發人們的思想政治覺悟,增強其社會責任感;而憲法意識的核心內容正是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相適應的責任感,包括對國家、家庭和他人負有的責任。思想政治教育的責任感教育不僅在內容上與公民的責任感教育相一致,在要求上也都是公民責任意識于不同社會角色的具體體現。脫離了公民的社會責任感和權利義務觀,思想政治教育的責任感教育就成了沒有共鳴效應的空洞說教。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務是培育“四有公民”,這本身就是根據憲法對憲法意識教育的要求確定的。憲法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這也正是思想政治教育所追求的目標。
三、加強憲法意識教育的現實思考
在我們現階段,加強憲法意識教育,一方面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要求,同時也是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所決定的。首先,公民作為社會成員普遍享有主體身份和資格是民主憲政的產物,是憲法規定的基本內容之一。憲法意識教育是從法律制度規范走向現實法治秩序的重要橋梁。在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優良的憲法意識教育能充分有效地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轉化為人們生活中的信念和準則,從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憲法意識教育孕育的積極守法精神,為法治秩序提供了必要的信仰基礎。我國經歷漫長的封建社會,社會成員的憲法意識教育先天不足,這對我國民主政治建設是十分不利的。我們已經實施的法律知識啟蒙教育使公民的憲法觀念和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離政治體制改革推進的要求還有距離,還需進一步從全方位加快憲法意識的步伐。憲法意識教育的實施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規定。其次,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提高到治國方略的高度,也對憲法意識教育提出了緊迫的要求。實施憲法意識教育是建立倫理秩序和法治秩序相統一的最佳途徑。一方面,道德倫理價值內化的基礎載體是公民,黨和國家確定的精神文明建設的目標和要求也正是“四有公民”的塑造;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軸心是對權利義務的設定和安排,它所蘊含的價值也是借助法定權利義務來實現的,這些權利與義務又主要表現為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價值內化的基礎載體同樣是公民。同時,倫理價值和法律價值的內化并不是孤立分行的,而是相互影響和促進的,都是以公民為主體和歸宿的。其價值內化的根本途徑和實現形式就是普遍有效地確立憲法意識教育。憲法意識教育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治國方略的最佳切入點。另一個問題我們也應該注意到,這就是現實政策與教育目的的沖突,我們知道,現階段的中國政策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經濟建設提供一個良好的政治環境為根本目的,所以對于約束政府權力等方面的教育可能會被認為不利于穩定局面;而“憲法是用來規范和約束政府權力,并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是憲法的一項基本原理。憲法學者們認為,憲法是為了規范和約束政府權力而產生的,政府權力(或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統一關系是憲法的基本矛盾。憲法作為法的一種形式和現代國家法系中的首要部分,其主要功能是通過規范和約束政府權力,以便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有保障政府權力的功能,但這種功能主要也是通過規范和約束權力的方式來實現的。因為,只有政府接受憲法的規范和約束,依法組成和行使權力,才能減少對于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侵犯,才能獲得社會成員的服從,從而減少權力行使的阻力,才會有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規范和約束政府權力并保護公民權利,體現了憲法的基本精神,貫穿于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各國憲法典的篇章之中。這種倡導憲法與維持社會穩定相沖突的觀點,是我們主觀認識所造成的,有必要予以摒除。加強憲法意識教育意義和必要性既然如此,但是我們現實中的憲法意識教育的方式沒有對社會公眾發揮應有的思想啟蒙功能。我國現行憲法實施以來已經進行三次大規模的普及宣傳教育,“四五”普法正在進行之中,而且每次普法都把憲法列為重點。但是,對憲法的普及和宣傳,主要內容是憲法的基礎知識,很少把憲法學者的理論研究成果納入其中。而且即使是基本知識的教育的效果也不是很明顯。這些都是我國在憲法教育方面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們要加強憲法意識教育,要注重培養公民的憲法意識,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考慮:憲法意識,是公民對自己在國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認識,主要是以憲法意識為核心的權利意識和義務意識。憲法教育從根本政治原則上為人們劃定了一個言行范圍和準則,因而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政治教育。現代憲法意識教育應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培養公民對憲法規定的國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認同,意識到作為一個公民必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和不可推卸的責任,核心是一種社會主體意識的培養;二是培養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觀念,應該意識到:不盡義務的權利是一種特權,而不享有權利的義務必然會導致盲從和被奴役,二者都是與現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的;三是培養民主、平等的現代精神,這種現代精神是現代社會化公共生活的基本準則,是現代公民的基本素質。認識到國家政府的根本目的是正確地維護公共利益,為公共利益服務。這樣就可能為公眾積極的政治參與提供了意識上的推進力量,同時也為社會大眾意識和基本價值的統一提供了平臺。具體說來,一是要加強憲法基本知識的教育和普及。我們國家的每次普法活動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在具體效果上是很難盡如意的,由于普法手段和形式落后,很難說憲法知識和憲法意識能夠深入人心。而且我們國家憲法雖然是根本大法,但是日常生活中,憲法與人們接觸不多,其價值和理念更是難以進入“尋常百姓家”,以前國家對憲法的重視也不是很到位,在“”期間,出現了國家主席手持憲法而人身權都得不保障,受到侵犯的情形。可見我國對待憲法的認識是很不足的。對于這一切,首要的問題是憲法知識的普及。另外,國家政府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遵守憲法,在執行公務中樹立憲法意識。我們國家的憲法是保護人民權利,限制政府濫用權力的。而現實中,政府工作人員認識不到這個問題。不尊重公民的政治、經濟、人身方面的權利,而且還得不到有效的制止。這個問題應該得到有效的解決,方能樹立憲法意識在普通公民意識中的核心地位。從歷史上來看,新中國的成立從根本上為確立公民真實的法律地位和最廣泛的民主權利創造了前提。我國年制定的第一部憲法就確定了公民的法律地位,但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沒有完全得到應有的保障,自然更談不上倡導公民憲法意識了。就全國性公民法律教育來看,從年開始,我國進行了三次全民普及法律知識教育運動。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又做出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日又被規定為普及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教育日。特別是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后,公民憲法意識教育在持續穩固地進行。歷史進入今天,確保人民當家作主和公民的平等地位與權利不受侵犯的條件已逐步具備,這是社會主義憲法意識教育賴以生長發育的搖籃。社會主義憲法意識教育是新時代的產物,但它并不是在公民頭腦中自發地產生的。在國家法律逐步趨于完備的條件下,這種意識的產生與普及,離不開持續不斷的憲法意識教育過程。現代化的社會是法制健全和高度民主文明的社會,現代化的公民必須具備現代化的憲法意識教育,特別是民主與法律意識。公民的政治地位與法律地位的確立,公民民主意識與法制意識的形成,是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中介點和精神支柱。
- 上一篇:城投公司接待制度2篇
- 下一篇:國際條約的憲法規范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