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憲法穩定性的重思

時間:2022-11-12 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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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憲法穩定性的重思

本文作者:蘇蒲霞劉安工作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一、憲法穩定性釋義

關于憲法的穩定性,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理解。第一種理解被稱之為文本固定說0。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憲法穩定性指憲法在一定時期內的不變動性¹。這種認識源于對憲法形式上嚴格的制定和修改這一特征的邏輯推論。亦有學者主張憲法比一般法律規范變動少即穩定性的特點º。這些學者關于憲法穩定性的看法本質上是一致的,即憲法文本不能朝令夕改。顯然,文本固定說的本意是指憲法文本在一定時期內固定不變。這是一種憲法的絕對穩定觀,它強調憲法的穩定以文本的穩定為條件,要維護憲法的穩定性,就必須保證憲法文本的穩定,只有文本穩定的憲法,才具有真正的穩定性»。第二種理解是相對穩定說。夏勇教授認為穩定性乃是憲法內在的剛性0,它與通常所說的與柔性憲法0相對應的剛性憲法0里的剛性0有些不同。后者可以說是一種外在的剛性0,它僅就憲法修改設計的程序而言,,,對于憲法的穩定性來講,最重要的,一是制定出一部好的憲法,它的原則和規則可以鏤之金石,恒久不變;二是憲法的修改或解釋忠于憲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從而有別于憲法的重新制定¼。筆者基本同意夏勇教授的觀點,我們在研究憲法的穩定性這個問題時,我們要以一部憲法典或一些憲法性法律為對象,既包括憲法典或憲法性法律的條文(形式),也包括其精神(內容)。因此,科學地對憲法穩定性進行解讀,首先要確定一個衡量憲法穩定性的標準。我們翻閱5辭海6,會發現穩定性0有三種解釋,其中與文本相關的解釋為:平穩安定;沒有大起大落。該解釋并未明確表明穩定0是事物形式相對保持不變還是內容相對保持不變,只是用一種抽象的含義來概括:沒有大的起落。英文中stability0源于古法語stablete0和拉丁語stailis0,5元照英美法詞典6中stability0的相關詞條也與5辭海6的解釋異曲同工。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形式與內容,透過現象看本質的相關理論,我們可以發現,判斷憲法穩定與否的關鍵在于看憲法的本質是否變化,憲法的指導思想是否根本變化,憲政的精神是否變化;而非根據現象(形式或文本)的變化來進行判斷。

二、傳統法學界認為中國憲法缺乏穩定性的立論依據

一直以來,學界認為我國憲法缺乏穩定性,不符合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應穩定性強于其他普通法律的要求,也不符合憲政國家的基本理念。學界同仁提出這樣的疑問理由不外乎以下兩點:第一,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頒布以來,我國進行了頻繁的修憲。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別進行了三次全面修改。1978年憲法以決議的形式被修改了兩次;1982年憲法以修正案的形式被修改了四次。從1954年到2004年,共修改了9次,平均每5年多一次;若以1978年到2004年計,共修改了8次,平均每3年多一次。單從我國修憲頻率的量化分析,我國憲法在形式上確實缺乏穩定性。第二,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我國修憲的頻率也顯然太快。以美國為例,自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問世以來,雖經歷了200余年的社會變遷,但其文字和結構沒有變動,其所設置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依然如故;不僅如此,其憲政之運行亦始終不離憲法設置的軌道。由此,美國憲法以其極強的適應性而表現出如此之強的穩定性,以至有學者稱之為超穩定性0½。從這一點上講,我國憲法與美國憲法確實存在差距。

三、中國的數次修憲并未破壞憲法穩定性的理性分析

我們知道,憲法穩定有形式意義的憲法穩定0和實質意義憲法穩定0之分。憲法在一定時期的不變動性是形式意義的憲法穩定0,實質意義憲法穩定0是憲法對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的適用性0,在轉型中國形式意義的憲法穩定只有作為實質意義憲法穩定的表現時才有意義。0所以,筆者認為,我國建國以來雖數次修憲,但從1982年憲法實施以來,憲法的穩定性并沒有遭到破壞。首先,從判斷憲法穩定與否的標準來看,憲法是否穩定,關鍵是看憲法的本質是否變化,憲法的指導思想是否根本變化,以及憲政的精神是否變化。因此,憲法修改的時間間隔不足以作為穩定性的判斷依據。我國現行憲法存在的基礎)))四項基本原則,在我國1982年憲法的序言部分做了規定;我國憲法的本質、我國基本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在憲法的總綱部分也做了規定。這些內容都體現我國憲法的社會主義本質,歷次修憲都未曾修改。因此,從實質意義上講,我國憲法并未因修憲的頻繁而破壞其穩定性。其次,憲法的權威固然離不開憲法的穩定,無穩定即無權威;但由于我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如不及時對憲法加以修改,勢必會影響到憲法的適應性,從而導致憲法僅僅成為一張寫滿人民權利的紙0。正如羅斯科#龐德所言:法律必須是穩定的,但不可一成不變。0¿憲法的穩定性和適應性是辯證統一的。德國法社會學的代表人物、社會系統論的創造者盧曼曾經指出,法的有效性和穩定性已經不再依賴于一種更高和更穩定的秩序,恰恰相反,它依賴于一種變化原則:法的穩定性和有效性的基礎正在于法律的可變性。任何憲法,無論是所謂柔性憲法0還是剛性憲法0,都必須隨著時間和社會情勢的變化而發生變化。憲法不在變化中自變,就會因其不變而為社會革命所推翻。憲法不在立法程序之內修改,就現憲法權威性的必要條件,也是憲法修改工作必須把握的指導思想。即憲法的修改既要體現時代的進步精神,又要保持憲法的基本價值追求不變À。我國的1982年憲法所經歷的四次修正,都可以說是必要而正確的,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也是合理的。最后,學界常常用美國憲法的穩定性超強來對比我國憲法的穩定性差,這種觀點的錯誤在于忽視了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美國不僅有聯邦憲法,各州還有州憲法,其實州憲法變動也很頻繁。美國是聯邦制國家,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州憲法與聯邦憲法合起來才發揮相當于我國憲法的作用。二是社會現實背景的不同。美國的社會制度框架自憲法問世后幾乎沒有改變,所以規定國家基本政治經濟結構的憲法可以保持二百年相對的穩定就有了一定現實原因。而我國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時期,經濟制度的巨大變化必然要求憲法予以制度上的回應。三是盡管形式上的美國憲法確實是極其穩定,但從實體內容上看,美國憲法其實不但不是沒有改變,而且其變化還十分迅速和靈活。從馬歇爾在于法無據的情況下憑空創設了司法審查權,從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總是動態地賦予同一憲法規范以不同的含義,從美國總統日益擴張的行政權力等等憲政事實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實際生活中的憲政制度與文本中的憲法規范在很多方面是不一致的。對此,早在一個世紀前,美國第28位總統伍德羅#威爾遜就坦率地說過:當我們注意到在沒有按照憲法手續對憲法進行修改前,我們已經被迫在實際上修改了憲法這一事實時,我們會立即感到既奇怪又受啟發。按照合法程序修改憲法非常緩慢而且繁瑣,使我們不得不創造出一套能解決問題的托辭,從而使我們可以很容易地保留憲法的形式,又不必苦心孤詣地服從憲法的精神。憲法的精神將隨國家的發展而發展。0Á美國憲法的穩定實質上更多的只是形式上的穩定,其實體內容事實上卻并非如其形式那樣穩定。

綜上,我們不能對憲法的穩定性做片面的理解,尤其不能把憲法的穩定性理解為憲法的固定性,認為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就是憲法要一成不變。這是一種機械、片面的理解,如果是這樣,就會使憲法與現實的社會發展相脫離,造成憲法規定與社會發展現實的抵觸,這樣反而會使憲法不能充分發揮對經濟基礎和社會發展成果的保護和調節功能,從而根本喪失權威性。四、結束語1982年憲法在我國已經施行了二十余年,這是近百年來穩定性最強的憲法,其間進行的四次修正當屬于憲法演進的正常方式。由于社會關系的變化不可能完全遵循立法者所設計的軌跡,因而憲法修改還會進行下去。當然了,這并不是說對1982年憲法所進行的四次修正沒有一點疏漏,這幾次修憲在一些操作細節上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對憲法修正案的獨立規范性價值沒有給予應有的尊重;如憲法第15條修正案并沒有直接引用憲法修正案第6條,而是引用憲法第8條第1款;政府領導人主張將憲法典的條文根據修改的內容更正過來,但是,修憲機關卻又沒有將新的憲法文本公布,似乎介于憲法修正案模式與修憲法令模式之間徘徊。這種對修憲模式理論的認識不清必然帶來實踐中的搖擺,這些應該是以后修憲過程中在修憲理論指導下必須逐漸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