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民訴法的運用

時間:2022-10-22 04: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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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民訴法的運用

摘要:非法證據如何排除的規則最早是在刑事領域被運用,但是人們逐漸產生了司法公正方面的呼聲,因此在民訴法的領域也是出現了這方面的運用,排除非法證據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視的。證據制度一直以來是民訴法核心,社會進步讓非法證據在相關案件中產生更強的影響力,若是不能對案件證據進行合理處理,就會增加案件處理的阻力和難度,不利于對訴訟人利益的保護以及法官工作。因此有效排除非法證據已經是民訴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國內的民訴法在這方面有著諸多的不足之處,文章就是對此的簡要分析,希望可以有助于民訴法的完善和進步。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民訴法;適用;問題

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在國外的一些刑事訴訟法中早已經產生,后來逐漸在各國法律中得到運用,在國內也是逐漸被人們熟知。在民訴法方面這一規則的運用則是受到民眾的關注,也是引起了諸多學者的探討。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這一規則是產生于美國,指的是政府違反法律的規定,用不正當的扣押、搜查手段獲得證據,不能在刑事指控中作為被采納的證據。若是被告方對這類證據提出異議,法官可以將這部分證據排除[1]。而這也是對訴訟人權益的一種保障,可以讓案件審理更加公平,也是讓法院公正性得到維護。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國內民訴法中的適用及問題

1995年國內的民訴法中首次出現了有關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以及排除規則。當時的最高法做出了相關的批復,并強調了證據獲取一定要保證合法性,只有在合法的基礎上獲得證據,才能成為定案依據。而并未獲取對方當事人許可,用私自錄制的方式取得證據,屬于不合法的范疇,用這樣的方式獲得的材料也不能視為證據。在證據獲取方面,最高法強調了手段要保證合法性,同時在如何獲取方面也是做出了相關的規定。最高法對此已經提出了一系列的排除規則。但是在真正實施的時候,還是面臨著嚴重的問題[2]。(一)排除標準模糊,不利于司法實踐使用。在證據規則中有關于侵犯合法權益方面的規定,但是關于“合法權益”,這其實是一個有著廣泛內涵的概念,也是有著一定延伸性的概念。就“合法權益”這個詞匯來說,就不能給出明確定義[3]。這就意味著現有的排除規則有著一定的模糊性,在實際運用中這樣的模糊性會給案件處理造成諸多的問題。如何進行證據的排除,也是由于概念模糊處于一個難以操作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類似這樣模糊規定一致存在,不利于民訴法的有效執行,也是讓證據排除的開展面臨著更高的難度。(二)立法形式不統一,效力等級不足。國內的證據規則中有關非法證據方面的規定,是最高法頒布的解釋。而這種情況下司法解釋在法律效力上低于部門法。這就導致證據排除在實際運用中也是遇到諸多的阻力,一些部門并沒有對這些規則進行嚴格執行,削弱了證據規則的權威性,不利于在實踐中對民訴法的執行。當下的立法形式有著非常明顯缺乏統一性的特點[4]。這也是導致證據規則效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民訴法也是在這種局面下無法對證據排除的規則進行有效運用,將其實際價值發揮出來。(三)配套制度不完善,不利于規則實施。對于該規則的運用,在司法規定中僅僅是用一個條款進行明確,但是在制度實施方面其實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就是沒有各方面的配套制度。例如規則實施的主體、違法這一規則的后果、證明責任等,這些配套制度目前都是不明確的,需要進一步完善。這就導致在規則的長期實施中,沒有相關體系的支撐以及制度保障,出現了判斷不明以及裁決不公等問題。這些并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處理,同時也是造成相關機構對職權進行濫用的原因之一。這就造成最終司法機構無法保證自身的公正性,也未能將這一規則貫徹落實。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策略

(一)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對民事非法證據寬容對待。在任何相關的法律解釋中,法律條例上都是要有明確的含義規定,在概念上一定要保持足夠的明確性,對概念的內涵以及外延也是要有足夠的明確性,在司法含義上要有透徹以及詳細了解,這樣才能有利于民俗審批的公正性,讓程序得到正確推行,讓案件的判斷也是更加公正公平。目前冤假錯案還是時常存在的,甚至會出現一些人員在經過了幾十年的服刑后無罪釋放,這些情況也是說明在司法審判方面需要建立明確的標準。非法證據也是要明確范圍,梳理正確的正義程序觀念,盡可能減少出現冤假錯案,保證司法的公正與完善。同時在民訴法方面,也是要盡可能對非法證據做出明確的解釋,避免其中存在模糊概念,給司法公正造成難度。(二)將規則納入到民訴法范疇,促進立法統一。對非法證據進行有效排除,這是為了讓證據保證有效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在民訴法中也是非常關鍵的內容,對司法實踐有著決定性的作用。僅僅將這一規則納入到司法解釋的領域,其實并不能保證這一規則被有效實施,發揮出實際的價值。目前在國內的司法領域,上位法是要高于下位法的,但是最高法給出的司法解釋處于下位法的領域,這一規則處于下位法自然是無法保證足夠的效力。所以還是要提升這一規則的效力,將其納入到民訴法的范疇內,實現立法統一,這樣才能保證這一規則具備足夠的效力,在相關案件的處理中也能發揮出這一規則的價值,為司法公正提供更多的助力。另外就是將其納入到民訴法范圍也是要進一步進行完善的,要有利于民訴法的實施,讓民訴法更好地運用到相關的案件處理中,提升案件處理的有效性以及公正性,保證這一規則在國內的民訴法以及司法實踐中,具備足夠的權威性以及有效性。(三)建立相關配套制度。這一規則目前在司法解釋中屬于一個條例,并沒有相關的配套制度,這就導致在民訴法的實際運用中,這一規則很多時候并未得到落實。這就需要針對這一規則的執行需要,將其納入到民訴法后,還要建立相應的完善配套制度,可以讓這一規則在現有基礎上發展成法律體系,各方面的條款以及制度都會進行建立以及完善,讓其可操作性得到提升。其中包括相關主體、違法這一規則的后果以及法律責任方面的詳細規定。將其建設處法律體系,給予證據排除更多的依據和支持,也是讓各部門在運用這一規則的時候,得到更加明確地指導,建立出更加可行的實施方案,結合法院的實際需求以及司法實踐的需求,建設出完善的體制。這樣就可以讓這一規則的執行更加具備可行性,更好地在案件的處理中得到落實。在實際法律體系的建設中,還是要結合法院的實際需求,在體制上進行適當的完善,加強對制度完善的支持,一切還是要以司法公正為主要的原則。

四、結論

總之,在國內的民訴法中,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還是面臨著各方面的問題,這一規則的運用本身是為了維護民訴法公正,當下的問題是規則本身不夠完善,也沒有出現完善的體系作為支撐,這樣就要加強對規則的完善,提升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價值,有利于國內法律的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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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重.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的再認識———兼論《民訴法解釋》第90條、第91條和第108條[J].法律適用,2017(15):18-28.

[4]倪培根.論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效力之評價模式———兼評《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14條[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27(02):97-105.

作者:汪澤亞 單位:湖北警官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