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學校安全法律制度探究

時間:2022-12-03 0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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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校安全法律制度探究

1、將建設安全學校作為戰略目標。

《美國2000年教育目標》法案中,國家教育目標第7項就是“安全的學校”,禁止在學校范圍內出現以及未經授權的槍支和酒精。基于這一戰略目標,聯邦對學校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每一學區都能依據學生數目獲得相應資源分配,對學校教職工進行培訓、購買學校安全設備等。

2、注重運用信息公開和報告制度。

《克萊里法案》確立了信息公開這一美國高校防范校園暴力的重要制度。該法以1986年在宿舍被殺的學生珍妮·克萊里命名,前身是作為1965年高等教育法修正內容的1990年《犯罪意識和校園安全法》,歷經包括2008年高等教育機會法在內的多次修正。該法肯定學生和公眾對學校安全的知情權,明確學校安全報告制度和犯罪統計報告制度,規定高等教育機構應當公開與校園安全有關的政策和程序,提供與刑事犯罪行為有關的數據,包括公立、私立大學及其國外分校在內的高等教育機構確立了與安全安保相關的要求。為保證大學社區易于獲得性侵犯登記信息《,校園性犯罪防治法》要求大學為大學社區提供清晰的指引,社區能自何處獲得信息,澄清調整教育記錄隱私的聯邦法律并不禁止大學安保機構公開性侵犯信息。教育部據此修改了《教育家庭權利和隱私法》中有關禁止公開的規定,允許教育機構公開自州性侵犯登記處和社區通知項目得知的與性侵犯有關的信息。

3、賦予學生轉學權利。

基于對學生安全的重視,2002年《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案》制定了“不安全的學校轉學選擇”規則,規定任何就讀于公立小學或中學的學生,若在學校內或學校范圍內成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有權在當地教育機關的范圍之內轉學到安全的公立小學或中學,包括公立的特許學校;每個州必須對“長期處于危險境地的學校”作出認定與說明,以保障學生的信息知情權;學區須詳細統計校園暴力等學校安全事件,并將結果告之于眾。此外該法還明確規定政府撥款資金不得用于基礎建設,治療受害學生以外的醫療服務、治療或復原等。

4、注重反暴力學校安全制度。

《反暴力學校安全法》以支持防止校園及其周邊暴力、酒精、煙草和的非法使用的系列項目為目的,同家長、社區和聯邦、州、學校和社區的相關機構一道為學生創建安全無的學習環境,規定了一系列安全考慮因素,諸如安全計劃、行為規則、教師指紋和舉報人保護;同時要求開發統一的暴力破壞事故報告系統和統一信息管理制度,強調州教育行政機關需要開發一套系統來識別那些一貫處于危險中的學校。

5、學校警察制度。

美國學校安全的特色之一就是源于20世紀70年代經常發生的大學學生運動的校園警察制度,但該制度并非聯邦立法統一規定。目前大學有校園警察制度,中小學有的實行校警制度,有的實行保安制度。但隨著校園槍擊案的增多,美國正在研究加強學校保安系統的武器配備。在美國學校保安制度也很有特色,甚至可以與警察序列互通。

6、學校保險制度。

美國保險體系整體上比較發達,涉及到學校學生的保險種類豐富,投保范圍廣,覆蓋面廣,保險制度較為完善。有關學校學生安全方面的保險主要指學生意外傷害險和學校責任保險。學校責任保險一般是指由學校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一種商業保險,用于理賠在學校的教學活動中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學習活動中,由于校方及教職工的過失,使學生遭遇人身傷害,學校依法應承擔對學生全部或一部分的經濟損失賠償。而學生意外保險則主要用于賠償學校民事侵權責任之外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其理賠程序簡單,無需考慮責任認定,多由學校建議或要求學生家長進行投保。學校責任保險針對學校的民事侵權責任,而學生意外保險則更多地針對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之外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學校責任保險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互為補充,相輔相成,二者共同構成了學校學生安全的風險防范體系。

7、注意開展安全教育和執法合作。

美國非常注重對學校安全的教育工作,《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案》對教師進行早期預警和干預技術培訓,對學生在暴力危機時候的應付手段進行培訓。美國學校安全管理的風險意識也在增加,主張修正學校應急預案,盡可能將包括自然災害、恐怖主義襲擊、校園暴力事件、公共健康緊急狀況以及流感等諸多威脅都涵蓋在內;強調學校同執法機關、社區和專業人士的合作,包括執法官員、消防、公共安全、公眾健康、心理健康以及應急管理領域在內的社區合作者共同應對學校安全事務,制定危機預案,采取措施提升應對所有潛在危險的水平,即應急管理方案應該有處理所有危險的方法。此外,聯邦還有一些相關的最新立法動態。針對日益增多的仇恨犯罪,2009年至2010年國會擬制定《安全學校促進法》,目的在于保證所有學校和學區實施全面有效的反欺凌和反騷擾政策,尤其是有關性別身份和性取向的政策。目前經過國會兩讀程序已經提交健康、教育、勞動和薪金委員會。2012年,美國還擬制定《心理健康第一援助高等教育法》。該法案關注心理健康,擬授權健康和人力服務部長與教育部長合作實施一個5年期的項目,資助10個高等教育機構的心理健康第一資助培訓項目,以提高學生的心理健康,但最終未獲通過。總結基于憲法有關聯邦和州權的劃分,聯邦往往通過撥款方式控制州立法權。《學校禁槍法案》規定對攜帶槍支上學的學生給予停學一年的處分,還制定對武器的“零忍受”政策。為保證相關規定落實,法案要求所有接受聯邦教育基金的州要制定《改善校園環境法》,否則將失去領取聯邦教育基金的資格。

以此,聯邦政府得以在學校安全方面對各州立法權施以一定程度的控制。除了聯邦和州層面的法律法規外,教育部、有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機構還大量實施細則和指引,以及危機管理、事故報告的示范方案,使得有關學校安全制度和措施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各州往往在聯邦立法的基礎上加以完善補充,偶爾也會有所創新。例如,有的州立法規定了學校安全的恐怖主義威脅及懲戒。地方、學區和學校在聯邦和州的立法基礎上,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這樣就構成了從聯邦到州、地方、學區和學校有關學校安全管理的標準要求和程序的整體架構。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通過教育行政機關、相關政府部門、學區、學校、家長和社會力量等通力合作得以實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美國學校安全。建議我國在立法時尤其要注意美國學校安全信息公開制度和學校保險制度。

作者:姚金菊單位:北京外國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