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立法研究
時間:2022-11-24 05: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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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有其特殊性,屬不可移動的文化遺存。要提高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質量,做到可持續性保護,必須在保護中不斷挖掘其利用價值,在保護中利用,在利用中保護,形成保護、利用的良性互動,同時應當結合撫州市紅色文化遺存的特點,一地一策,一地一法,確定保護經費恒定,保護利用屬地化、實行有償協議保護等有針對性的立法之策。
關鍵詞:紅色文化;遺存;經費恒定;保護協議;屬地化
一、紅色文化遺存
紅色文化遺存是指以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為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地人民群眾進行革命活動時所留存下來的,具有教育、紀念、或者史料價值的遺址、遺跡和遺物。它具有以下特點:(一)它是一種有型的革命文化遺產。紅色文化遺存是一種文化遺產,它通過遺址、遺跡和遺物這種有型的載體,忠實地反映和還原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偉大而卓絕的紅色革命運動。常言道“耳聞不如一見”,紅色文化遺存記錄了中國共產黨的光輝革命歷史,是中國偉大紅色革命的證據。(二)具有不可移動性。紅色文化遺存的不可移動性特點是指紅色文化遺存是特定時期、特定地點發生的紅色革命活動,其遺址、遺跡和遺物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后其歷史真實性和歷史特定性會打折,價值和意義會減損的特性。(三)具有極高的革命文化價值。紅色文化遺存是中國紅色革命文化的物質載體,其代表的不畏強權、不屈不撓,為底層人民群眾謀幸福而甘愿拋頭顱、灑熱血的革命精神,激勵著當代千千萬萬的中國人民熱愛祖國、珍惜和平,為努力建設好新中國而砥礪前行。因此,紅色文化遺存具有其不可替代的紀念、教育和史料價值[1]。(四)屬于不可再生資源。紅色文化遺存記錄的是一段真實的革命歷史,其具有不可復制性的特點,損壞、滅失后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復原重建,但其真實性、完整性必將大打折扣,歷史風貌也會遭遇極大的破壞。因此,紅色文化遺存所在地的當地政府和人民群眾應當像愛護自己的眼睛般珍視當地的紅色文化資源。
二、撫州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紅色文化遺存數量多、分散廣,配套資金匱乏。根據撫州市文物部門2018年11月的統計,全市共有不可移動的革命文物605處,2019年3月,、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國第一批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分縣名單》,確定了15個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撫州9個縣列入原中央蘇區片區,4個縣區列入閩浙贛片區(其中金溪、資溪兩縣是交叉重復)。另還有以古建筑類登記的具有雙重價值(既是古建筑又是革命舊址)的紅軍駐地舊址若干及紅軍標語5200余條,戰場遺址類35處,烈士墓和紀念設施8處,館藏革命文物177件/套,其中,二級革命文物4件/套,三級革命文物22件/套,一般革命文物151件/套。但在分布上,紅色資源集中連片的少,相當一部分分布在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外來人口少,開發、管理、利用的成本較高。而在配套資金上,除了已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文化遺存資金較為充裕外,80%以上的紅色文化遺存資金短缺嚴重,有的市縣年均經費僅為1萬元,有的縣甚至為零,經統計,撫州市紅色文化遺存中,近期需搭架維修的有156處,占總數的28.5%,需揭頂維修的226處,占總數41.2%,到目前為止專項資金缺口在3個億以上①。由于資金短缺,給紅色文化遺存的搶救、日常維保帶來極大的困難。(二)對紅色文化遺存管控不到位,保護力度有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18條規定根據需要可以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這表明現行法律對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不是法定必需,這不僅不利于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也使得紅色文化遺存與周邊建筑形成不了協調一致,風貌完整性受到破壞。另外,由于撫州市紅色文化遺存的管理部門眾多、各部門職責不清,導致各部門都可以管,誰都不管的局面,很多處文物保護單位人員不足,無力對毀損和破壞紅色文化遺存的行為進行及時的干預和制止。而且由于紅色文化遺存的產權多元化,包括國家所有、村委會集體所有、宗族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公私混合所有等多種類型,產權關系較為復雜,其中產權歸私人所有的占80%以上,這些私人所有的紅色文化遺存主要是分布在農村的革命遺址,大部分是宗祠、寺廟及農村自建房,由于資金缺乏,責任不到位,產權人隨意改建、拆除的情況比比皆是。(三)對紅色文化遺存的挖掘、研究與保護、利用不夠。撫州市是紅色文化遺存資源較為豐富的市,但由于大多數紅色文化遺存地理位置較為偏僻且分散,其開發、利用難度大、效果差。相對而言,地理位置較好,交通條件便利的鄉鎮,紅色文化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較好,另外地方政府投入較大、能抓住各種開發契機、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地方開發利用態勢就比較可觀,但撫州市大多數紅色文化遺存處于待開發的處女地,究其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地理位置偏僻,政府資金支持不夠外,也存在對各處紅色文化遺存挖掘、研究不夠,對如何利用本地其他優勢形成借力發展態勢缺乏思路。外界對其了解不多,缺乏賣點和宣傳噱頭使得其一直處于沉寂狀態,而越沉寂越難以吸引政府資金和社會資本的投入[2]。
三、撫州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立法建議
(一)確定紅色文化遺存搶救性和預防性保護并重的原則。紅色文化遺存形成于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至今已有相當的年份,加上多年來撫州市當地政府和人民群眾缺乏應有的保護意識,很多的紅色文化遺存處于瀕臨滅失的狀態,因此,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初期的重中之重就是進行搶救性、應急性的保護,各級政府應及時把發現的紅色文化遺存依法納入保護范疇,對紅色文化遺存和相關的文獻檔案史料、口述資料及時進行調查征集工作,對尚未納入保護的紅色文化遺存實行“先保護,后申報”,先確定好保護措施。新建、改建和擴建紅色文化遺存紀念館應嚴格履行批建手續,不得先建后批、邊報邊建。[3](二)堅持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盡力保持其完整性和真實性。紅色文化遺存形成于特定年代,有其特定的歷史場景和風貌,歷史不容篡改,因此,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應當堅持依法劃定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保護區范圍內的禁止行為,并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以不破壞其歷史風貌為原則。(三)確保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經費恒定。紅色文化遺存屬歷史性、精神性文化遺產,是我國政府滋養和教育廣大人民群眾,激發其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的主要精神食量,而制約紅色文化遺存挖掘、保護和管理的主要因素就是經費的供給。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龍巖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等上位法及地方立法對保護經費均有規定。但從其立法表述可以看出,相關立法對紅色文化遺存經費的保障還是顯示其不足,規定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和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在某種程度上弱化了政府的經費保障義務,也給了當地政府經費供給方面扯皮的機會,造成了實踐中因為資金短缺導致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虎頭蛇尾甚至“爛尾”的情況。因此,有必要結合本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類型、數量、等級,確定一個恒定的財政收入比例作為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專項經費。另外,鼓勵社會資金的捐贈以及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只能將其作為“錦上添花”之舉,而不能成為各級政府減少資金投入的借口,當然在確定資金供給恒定的基礎上對資金的支出卻可以采取動態化管理,而且各處紅色文化遺存專項經費的支出應該實施差別化對待,在搶救性保護階段,應該著力于“建設性”的投入,在養護階段,應該著力于紅色文化遺存物質性的保管,史料、精神性文化的挖掘,以及品牌的宣傳和紅色文化的輸出。讓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從政府單一“供血”到政府既“供血”自身又能“造血”,形成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良性循環。(四)強化對紅色文化遺存精神文化的挖掘、研究和宣傳。上文提到,撫州市有革命文物605處,但卻普遍存在“重建設,輕維護,無挖掘”的狀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目的就是發揚其紅色革命精神,看重的是其物質載體上的精神內涵,這也是紅色文化遺存得以可持續性開發和保護的關鍵。有關地方性法規對紅色文化遺存的發掘、研究都有規定,但是其規定更多停留在鼓勵階段,并沒有將職責落實到一個統一的單位頭上,更沒有配套的研究經費。從撫州市臨川文化研究的效果來看,由單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研究,并給予研究者一定的課題資金,可以極大提高當地高校和研究機構的研究熱情,從而產生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讓紅色文化遺存“活”起來,并在這個基礎上,加大對紅色文化遺存的宣傳,讓紅色文化遺存做到可持續性的保護。(五)職責分工上應采取審核、認定歸屬文物部門,保護、利用歸屬當地基層政府的屬地化原則。紅色文化遺存的審核、認定屬文物判斷的范疇,比較專業。因此,紅色文化遺存認定標準和辦法的制定,以及確定了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之后,根據紅色文化遺存的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來確定其保護等級等職責應該由當地相應的文物部門來行使。但紅色文化遺存的申報,以及認定后的保護利用則應該遵循屬地化原則,交由當地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這主要考慮到撫州市是一個交通不是很發達的偏遠地市,加之當地的紅色文化資源分布較為松散,統一由文物部門或其他部門來行使保護、利用職責會加大其成本,而且效率不高,也不利于調動當地政府利用本地紅色資源,發展當地旅游經濟的積極性。(六)對非國家所有的紅色文化遺存實行有償保護原則,確定保護責任人,明確其保護職責撫州市紅色文化遺存20%屬于國家所有,另外80%屬于私人所有,包括村集體、宗族集體及個人所有。屬于私人所有的紅色文化遺存大多是宗祠、寺廟及農村自建房,其分布在較為偏遠的農村,交通不便,日常巡查和維修費時費力,由政府職能部門進行直接的常規保護成本較高。這時可以考慮由承擔保護利用職責的鄉(鎮)政府與私人所有者簽訂有償保護協議,確定產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明確其日常保養、維護以及出現險情及時報告等約定的保護責任[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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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曉蓉,卯光潤.貴州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現狀及其法律保護思考——以畢節市紅色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為例[J].遵義師范學院學報,2016(4):67-69.
作者:解小平 單位:東華理工大學文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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