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探究
時間:2022-06-25 10: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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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外學者對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概念內涵、建設內容、建設目標、存在問題、對策建議等方面,而對創新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研究尚淺,只是粗略概括各個主體的大致角色,并沒有去深究各個創新主體之間的聯動機制,也沒有關于各個創新主體聯動機制的模型。本文在分析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現存問題的基礎上,分析各個創新主體的角色分工的重要性,并提出科技創新服務體系中創新主體聯動機制模型,以此來說明各個創新主體之間的關系,并進而提出促進創新主體聯動機制對策建議。
二、我國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發展現狀
目前,發達國家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大都已經處在成熟時期,完善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來源于政府的資金、政策支持、法律的規范作用以及長遠的戰略規劃,已經成為社會化的服務體系,具備公益性體系市場化條件。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盡管在科技創新企業、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取得數量上以及質量上的飛躍,但是由于我國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起步晚,至今尚存在很多不足之處。
(二)我國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存在的問題
1.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發展不平衡
區域發展不平衡問題一直是制約我們綜合國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直接導致了區域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發展的不平衡??萍紕撔路阵w系對于區域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對于落后地區而言,由于經濟發展的落后性,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基礎設施建設、資源共享建設以及科技創新素養普遍偏低。而在我國,當下區域發展落后地區卻是資源的集中地。這些資源急需科技創新使之得以利用并促進當地區域經濟的發展。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發展不平衡加劇了區域經濟的發展不平衡。
2.配套政策與行業規范不完善
政策與法律環境是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得以良性運行的基礎,政策與法律的完善化水平直接關系到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運行效率。但就目前而言,在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方面我國的政策與法律環境尚不如意。首先,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政策與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出臺的關于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規章條例,內容相當粗略,沒有做到細化,且界限相當模糊,甚至某些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相關方面法律與政策幾乎是空白的。其次,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執行不規范,表現為擴大或縮小政策法律范圍與嚴格度、歪曲政策法律意圖、鉆政策與法律漏洞等等。這些不規范的執法行為必然帶來科技創新服務體系運行的低效率,甚至增加創新主體的創新風險。最后,關于科技創新體系主體之一的科技創新中介組織的法律認可尚未明確,這就造成了科技創新的中介組織地位不明確,缺乏權威性和公信力,不利于科技創新體系運行達到“零距離”與“零成本”。
3.缺乏戰略規劃,造成資源配置不合理
美國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一直重視戰略規劃,從而一步步推進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發展。相對美國,中國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發展的戰略規劃欠缺,這不僅帶來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發展的不平衡問題,也帶來了科技資源重復建設以及科技資源浪費問題,由此加大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的成本。
4.市場供需不景氣,服務利用率低
隨著我國經濟與科技不斷發展與變化,對科技創新服務體系也提出了相關要求。一方面,我國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提供的服務內容單一,大多局限于技術咨詢,而這與企業的需求往往并不匹配,表現為現實服務與現實需求之間的差距,即供給與需求差距問題;另一方面,我國企業在科技創新服務體系認識不夠,意識不高,由此導致對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需求有限,這進一步限制了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發展與健全。
5.人才隊伍素質建設偏低
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是一個時代的象征,代表著一種科技新興產業,這種產業需要的是能夠跨學科的專業技術管理型人才。而在我們科技創新服務體系中,人才隊伍的建設是一個大問題。一方面,科技創新服務體系中的工作人員專業結構存在偏頗,年齡結構達不到優化,經驗欠缺;另一方面,工作人員工作專業化導致對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缺乏整體認識,可能出現對技術咨詢在行但無法實際操作等問題。
6.科技成果轉化率低,市場化、社會化程度低
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宗旨和目標就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但是,我國目前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科技成果轉化率低,很多科技成果由于與企業的現實技術水平無法進行轉化,更無法產業化。一方面,科技創新服務中介在進行難題對接時,發現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與企業的技術難點脫節。另一方面,部分科技創新主體由于資金有限,在研發資金困難的情況下,技術還處在“青苗階段”就被進行交易“套現”,這樣的技術風險使得企業在交易時也心存顧慮。
(三)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根源性問題
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根源性問題在于科技創新服務體系中創新主體的磨合性,即創新主體的角色意識以及角色邊界性問題。創新主體之間的分工不明,職責不清就導致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內部信息不對稱,進而導致體系內部運轉的不協調、無效率。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創新主體指的是為滿足科技創新的需要,以科技創新資源的共享、開發、利用以及成果轉化為共同目標,致力于為實現這一共同目標而行動的群體。大致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政府部門,是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協調、導向主體;第二類是企業組織,是科技創新的主體,也是技術應用以及科技產業化的主體;第三類是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是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中心主體;第四類是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組織,是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服務主體。四類創新主體之間的角色意識以及角色邊界問題是產生問題的根源。首先,政府部門的角色應是致力于為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提供政策與法律環境,為其發展提供戰略規劃,而現實中的政府部門職能出現“錯位、越位”現象,導致事務繁忙,無暇顧及應有職責。其次,企業本是市場的主導,應該積極探尋市場需求,主動尋求市場供給,為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供需提供市場感應器,但是現實中企業組織對政府的依賴性過大,缺乏主動探索精神,對自身的職能以及角色的認識不足。再次,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是科技創新服務體系中的科研主體以及人才隊伍的輸出主體,但是往往由于其對市場實踐尚淺,導致對企業需求認知與現實的差距,進而帶來科研成果的轉化與產業化問題。最后,科技創新中介組織是科技創新服務體系走向社會化與市場化的橋梁,但現實中科技創新中介組織與政府部門成了行政隸屬關系。
三、創新主體的創新聯動機制框架
創新主體的無縫隙磨合對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完善與發展、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與高校、科研機構的互流
政府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其“無形的手”對于創新主體之一的高校與科研機構的互動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政府應該站在戰略規劃的高度為高校、科研機構提供政策與法律環境,為其發展提供導向、規劃作用。通過高質量的政策與法律引導,形成高校、科研機構嚴謹、科學以及具有科研精神的運作體系。第二,政府應該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高校、科研機構的資源分配與激勵作用,大力支持高校、科研機構的運作。第三,政府作為科技創新服務的需求者之一,對科技創新的需求可通過外包方式、利用高校、科研機構的人才設備進行研發。第四,高校、科研機構將科研成果報于政府,結束一輪政府與高校、科研機構互流,在這個環節過程中也可能產生成果上報過程中的信息反饋-成果改進這一循環。
(二)政府與科技創新中介服務組織的互流
政府與中介組織的互流對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向社會化、市場化的轉型具有重要作用。在發達國家中,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組織具有非營利性與中立性,其運作卻遵循著市場化模式,成為科技創新的動力,并優化資源配置。而在中國中介組織一部分是由對科技創新服務的市場需求而建立起來,另一部分則歸功于政府的放權,由原本隸屬于行政機構向社會服務機構轉型。第一,政府進一步出臺與完善關于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組織的法律條文。目前而言,關于規范我國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組織的法律尚且不足且不完善,尤其在規范其運行、賦予合法權威性等方面。第二,政府對于科技創新服務進行考核監督直接關系到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組織的績效與長遠發展。第三,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組織應該為政府提供相關的信息反饋。例如,市場對科技創新服務的需求、科技創新服務提供過程中的頸瓶等等,以便政府作出進一步規劃。第四,政府與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組織同樣存在外包互流。
(三)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組織與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的互流
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組織與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組織三者不同于政府具有法定的權威性,三者相對獨立平等,但是三者之間相互存在互流關系,就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組織而言,兩者對市場中科技創新服務的供需雙方角色是相對的。為了更好促進科技創新能力的轉化,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需要市場企業組織的相關信息與科研資金,例如,現實需求、現實技術等,此時高校、科研院所是需求方,而企業組織則是供給方。另一方面,企業組織需要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創新成果,并將這一成果轉化,進而產業化以實現自身對利潤的追求。這時,企業組織是需求方,而高校、科研院所是供給方。就科技創新服務中介與企業組織,相對而言,兩者之間的關系運作更偏向市場化,兩者都屬于市場主體的一部分,遵循著市場的運作規則。一方面、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組織更多的是為企業組織提供信息、技術、人才、咨詢、機器設備等相關服務,企業組織享受相關服務并支付服務費用;另一方面,企業組織的需求促進科技創新服務中介組織的服務內容豐富化、服務水平高效化以及管理機制完善化。
(四)政府部門與企業組織的互流
政府部門作為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創新主體的一部分,同樣也承擔著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職能,但相對于其他主體而言,政府提供的科技創新服務資源屬于公有資源,更偏向的是公平性與資源共享的多元性,更加注重資源利用的整體效益。因此,加強政府的開放性,增強與企業組織的互流是必要的。首先,政府提供給企業的是一套規范性的法律條文、資金補貼等科技創新服務資源;另一方面,企業組織要將科技創新服務資源進行物化,實現科技創新的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并提供相關的反饋信息。
四、構建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創新主體聯動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合理界定政府與其他創新主體職能范圍與角色
創新主體間的職能范圍與角色直接關系到各自的分工,尤其是政府與其他創新主體之間的任務分配。通過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職責,促進政府更好的為其他創新主體提供服務,以此來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
(二)加強各個創新主體之間的互流,讓資源充分流動
科技創新服務體系中存在供需關系,這就要求加強各個創新主體之間的交流互動,相互交換信息與資源,避免信息不對稱現象,以此來實現科技創新服務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探索創新主體間的激勵機制與考核機制
創新主體聯動機制的完善與發展離不開基于創新主體發展的激勵機制與考核機制。激勵與考核是各個創新主體尋找自身發展的動力源泉。因此,積極探索創新主體間的激勵與考核聯動機制具有迫切性。
(四)擴大國際視野,增強國際合作
發達國家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發展走在世界前沿,發展我國科技創新服務體系離不開對國際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發展的了解與借鑒。因此,促進創新主體之間的聯動機制發展要在合作實踐中不斷完善。
作者:韓燕萍 單位:福州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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