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WTO規則論文
時間:2022-04-04 0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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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WTO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于安
主持人提示:
歷史往往有意無意間忽略了過程,而把瞬間變成了永恒。世人將會永遠記住2001年11月10日這一天!接受并在中國國內實施WTO協定,將使中國在法律上成為實行貿易自由規則的國家。這一變化,不但將使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有了新的發展方向和內容,而且要求國家執法職能通過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證中國的入世承諾得以正確實現。國家執法部門如何履行中國承諾的WTO義務?本刊特別約請WTO專家于安教授進行撰文。作者根據WTO協定和中國的承諾,闡述了我國執法部門實施WTO規則的范圍,并提出實施WTO規則的重點是執法部門采取的普遍性措施,中心是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適應和實施WTO規則的基本認識
WTO法律規則是體現貿易自由化要求的多邊規則。通過參與經濟全球化和實行貿易自由化,以繼續推進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實現發展目標,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出發點。履行WTO相關規則的法律義務,不僅需要在經濟和貿易管理上按照貿易自由化規則的要求更新經濟結構、經濟體制和經濟機制,而且需要發揮國家執法部門的職能,為貿易自由化規則在中國國內的實施提供秩序保障和法律公正。
1.適應和實施WTO規則的整體性
我國執法部門實施WTO規則,具有國家行政執法、司法職能適應經濟體制變革的整體性質。我國加入WTO以后執法工作所要適應的,是中國參與經濟全球化和實行貿易自由化條件下的新的市場經濟體制,執法部門受到的影響不是局部的。認識和處理我國執法工作與WTO規則的關系,不應當拘泥或者局限于個別的或者具體工作的改進和適應,眼界要放寬放遠。我們要像上世紀90年代初實現執法工作適應建設市場經濟轉變那樣,來對待今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任務。
1993年我國修改憲法確立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還沒有像今天這樣明確地提出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與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關系問題,建設市場經濟的眼光和目標在很大程度上還受到國界和經驗的限制。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承諾接受WTO規則,解決了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如何建設市場經濟這一帶有方向性的重要問題,是實施憲法第15條規定發展我國市場經濟和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步驟。WTO規則是自由貿易制度的法律表現,中國承諾接受世界貿易組織的全部規則,表明中國接受了WTO所實行的自由貿易制度。這些自由貿易規則,實質上是多邊化的市場經濟規則。因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將有一個巨大和顯著的變化,執法部門的任務就是適應這一變化。
2.適應和實施WTO規則的長期性
執法部門實施和適應WTO規則不僅具有整體性,而且具有長期性。這是因為:
第一,主觀上,許多成員國將實施WTO規則過程當做拖延貿易保護主義爭取本國競爭機會和競爭優勢的過程。只要不構成對國際條約的強制性違反,成員國對WTO相關規則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對本國是否有利作為標準。WTO總部的工作,大約70%是處理貿易摩擦和貿易爭端。這些摩擦或者爭端,是由各個成員國國內立法性措施與WTO相關規定的沖突引起的。
第二,客觀上,WTO規則本身的框架性和原則性使得各個成員國的國內實施性立法不可能一次性到位。1995年才開始運作的WTO到現在只有幾年的時間,還來不及對全部規則作出解釋。各個成員國要么維持現狀,要么按照自己的理解和需要進行國內的實施立法,等到發生貿易爭端訴諸WTO并且由后者作出裁決以后再考慮改正。實際上,這一過程已經為國內相關產業的調整贏得了時間。
第三,WTO所追求和實行的貿易自由化是一個歷史過程。貿易自由化目標需要在不斷克服成員國政府設立的貿易壁壘和貿易歧視中實現,在此過程中就不得不容忍一些經過全體協商一致允許保留的貿易壁壘。如何使各個成員政府正確使用所允許的貿易壁壘,以不斷推進WTO所追求的貿易自由化目標,法律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執法部門實施和適應WTO也應當是長期的,分階段的,有輕重緩急的過程。過于急躁、意圖一次性完成的意識,不但無助于實現這一過程,而且可能有害。
經過幾十年來的立法努力,我國執法部門的工作目前已經基本上有法可依,為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為外國在華投資和進行貨物與服務貿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這些法律的制定,主要還是以雙邊貿易和有限的貿易規模為背景,沒有或者極少考慮參與經濟全球化和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問題。貿易自由化將使外國產品在中國國內交易銷售和提供服務的規模加大,經濟活動中的涉外因素比例也將擴大,必將提出相關權利保護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等一系列法律問題。這些法律問題有的是過去已有的而且我國已經積累了處理經驗的,現在面臨的只是量的增大問題;有的則是在新開放領域遇到的新問題。這些問題需要按照WTO的規則進行處理。
執法部門實施WTO規則的范圍
從WTO的宗旨和規則本身看,WTO規則的義務主體是成員國中能夠運用國家或者政府職能管理貿易和貿易相關事項的機構,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甚至某些非政府機構(例如制定和技術標準的非政府機構)。就執法部門來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都會包括在內。
法院和檢察院
按照訴訟程序分類,民事、刑事和行政都涉及WTO規則的實施問題。根據WTO協定的規定,刑事和民事訴訟主要是執行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能,在知識產權保護以外的其他職能與WTO只是間接的關系,不會出現對WTO規則的直接違反。司法機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我國執行WTO規則任務的整體上來看是相對簡單的領域。因為:WTO關于知識產權的規定,在WTO規則中是最有具體性統一性的部分,我國國內的相關立法已經或者正在與它的規則一致起來,甚至可以說一致性的程度已經比較高;知識產權問題屬于“與貿易有關的事項”,雖然有時也會成為矛盾的焦點,但是它畢竟不是WTO制度的主體部分。行政訴訟執行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在法院、檢察院實施WTO規則的任務中處于中心的位置。它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需要在下面進行專門的討論。
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除了刑事偵察職能涉及執行WTO知識產權保護職能以外,它的行政管理職能,包括治安、消防和出入境管理等都會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間接地涉及對WTO規則的實施,有可能出現對WTO規則的違反。例如對外商或者中外合資合作單位經營的治安和消防管理,特別是對飯店、商店、運輸、金融的經營活動,對易燃易爆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倉儲、運輸、銷售的管理。手續繁瑣、收費不當等現象都可能構成對正常貿易經營活動的所謂“貿易壁壘”,從而可能構成對WTO規則的違反。
司法行政部門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法律上可以分為四類:律師、公證、法學教育等普通管理事項、執行刑罰的獄政管理,教育性行政強制措施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