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大學專利轉移機制淺析
時間:2022-12-24 0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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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財政科技經費的支出強度、方向
財政科技經費支出狀況是評價政府科技投入規模和強度的通用科技指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經濟持續發展的潛能。2011年我國財政科技經費支出占GDP的比重僅為1.03%,這一比重遠低于美、日本等發達國家,處在剛剛脫離“缺乏創新能力”的邊界。要提高我國技術創新的程度,政府在增加科技投入強度時,要注意三方面問題:其一,要克服資金分配上的計劃主義、平均主義現象,應該充分引進競爭機制。在科技撥款投入上要堅守績效原則,對于那些研究價值顯著的項目要加大支持力度。其二,重視中試階段的科技投入。大學技術轉移要經過實驗室、產品化(中試)、產業化三個階段。從研發的三個階段來看,中間環節的創新研發對推動大學技術轉移的功效舉足輕重。一般來說,中試階段所需要的資金為前期實驗室階段的10倍,而我國目前中試資金僅占實驗室階段的10%,中試資金約為發達國家的1%。所以,政府在財政科技投入上要重視技術成果的后期支持。我國目前財政科技撥款支付的依據是課題,但是課題的立項和成果都是以研究水平為衡量標準,所以資金主要投入的是實驗研究環節,導致后期的產品化階段遭遇資金瓶頸。政府應該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報中試項目,并組織專家對實驗室階段的技術成果進行有效篩選和重點支持,同時要起到中試投入的經濟示范效應。其三,加強對TTO構建的經費投入。我國TTO很多都是大學內設的部門,大學缺乏足夠的經費支持其市場化的運作;有些國家級別的技術轉移機構也僅僅是掛牌而言,并未獲得充足的經費來組織專業化的技術轉移工作。所以,政府在財政科技支出中應該增加撥付TTO發展的費用。
(二)創建政府拉動型辛迪加大學風險投資模式
我國風險投資在實踐過程中存在若干短期效應現象,比如風險投資可能更集中于傳統產業,以期降低風險,投資的急功近利,最終導致在高技術產業領域風險投資的參與并不活躍;其次,風險投資在研發領域更傾向于終端環節的資本注入,這樣可以降低投資風險,并且收益豐厚。但是這種追求低風險高回報的“保險投資”方式與風險投資成立的本質并不相吻合。所以,為引導風險資本流向大學技術轉移的中間階段,政府導向式的風險投資就勢在必行了。政府驅動型的風險投資模式主要起到了“吸引”和“放大”的聯合創業風險投資的辛迪加功能。政府通過財政資金注入風險投資有效地分攤和釋放一部分風險,從而社會資本可以較為放心地介入政府傾向的項目和產業;“放大”是指政府的基金設立吸納了社會資本,引導基金起到了乘數放大的作用。政府驅動型辛迪加風險投資可以分兩類:一是政府設立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二是設立按照引導基金方式運作的政府主導型投資機構。投資引導基金可以是由政府財政資金專門設定的,或者由地方政府和國家開發銀行共同設立,比如山西省風險投資引導基金。該基金是2007年由山西省和國家開發銀行各出資4億元設立的種子基金,通過該基金的運作,吸引其他渠道的資金加入,以此重點扶持高科技產業的發展。由于風險投資市場失靈現象的存在,政府通過引導基金聚合社會資本拓展了融資的渠道,使得大學技術轉移成果的二次開發有了資金的保障。政府主導型投資機構的運作方式同引導基金相同,都是按照“基金的基金”方式運作,比如江蘇高科技投資集團公司為國內最早設立的省級專業化風險投資機構,為國有獨資機構。該集團公司先后主導和參與發起專業化創業投資基金22個,近三年來共完成投資20億元,使集團公司投資項目達到123個。為了引導社會風險基金流向大學技術的中試環節,江蘇高科技投資集團的政府主導型投資模式可以予以推廣。
(三)明確大學技術成果的歸屬原則和責任監督
大學技術轉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大學的支持和管理極其重要,單靠科研人員個人的力量難以實現技術成果的轉化。所以,更多國家傾向于把大學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歸屬大學,比如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張萬彬,2008)。盡管2002年,我國科技部和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明確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識產權,由國家授予給項目承擔單位;同時2008年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國家對這些技術含量相對高的科研成果放權,是希望借此調動包括大學等項目承擔單位加速技術轉移實施的積極性。但是,根據《高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公立大學是國家利用財政資源設立的國有事業單位法人,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所以科研成果放權政策和國有資產管理政策之間形成了沖突。另一方面,我國大學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大學并沒有強大的動力去經營技術成果而獲取收入,這點是我國同西方很多國家的不同之處。所以,在修訂相關法律,比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除了界定大學技術成果的歸屬權,同時還應明確大學申請專利權利和實施專利轉化的具體時限,在超過具體時限后,專利權的申請和轉化被自動賦予相關的發明人。
(四)明確扶持大學專利技術轉移組織的發展
大學技術成果歸屬的界定、科研人員和其所在院系的獎勵、研發的披露,都是為了促進大學技術的轉移,但是技術轉移的最終完成是需要專業機構去實施的。所以,加強TTO的興建是我國推動大學技術轉移工作的必然。我國可以以大學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為試點,政府在3-5年內給予40%-50%的運營經費支持,同時地方也給予經費配套;同時通過完善技術轉移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政策,強化大學專利技術轉移組織的職能。政府部門應該出臺有效的大學專利技術轉移機構運作規范,明確其使命、組織形式、經費來源、轉移方式等為大學專利技術轉移機構發展指引方向,避免大學專利技術轉移機構僅為掛牌,缺少市場化的運作方式。
作者:李小麗單位:武漢紡織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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