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政治結構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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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政治結構研究論文

第一節日本政治結構主要特點

日本近代政治結構的形成與發展是資產階級革命后,維護和發展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主要環節,是建立現代政治體制國家的探索過程。明治維新后日本廢除了幕府制度,重新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統治,為了加強和確保天皇“萬世一系”的統治,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于天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直接統帥軍隊;由天皇任命總理大臣和國務大臣組成內閣,內閣在法律上對天皇負責;日本帝國議會由世襲的貴族院和選舉產生的眾議院組成,對天皇起咨議作用。“明治憲法”確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政體,立法權和行政權依然掌握在天皇手中。隨著資本主義發展,國土狹窄、資源匱乏、市場狹小的矛盾日益突出,日本大步走上侵略擴張的道路。1929年爆發了世界經濟危機,國際資本主義間的矛盾使國內階級矛盾更加突出,和日本的軍閥政治相聯系,通過1932年的5.15事件和1936年的2.26事件日本徹底軍國主義化。日本為了加緊對中國的侵略,策劃并制造了1931年的9.18事變和1937年的7.7事變,使日本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矛盾達到不可調和的地步,終于爆發了太平洋戰爭。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后,處于美國占領之下,天皇的戰爭責任勿庸置疑,但美國為了遠東爭霸的需要保留了天皇。1947年日本制定了新憲法,建立了議會君主制的現代天皇制。天皇原有的權力被剝奪殆盡,不再有統帥軍隊、締結條約、決定立法的權力。天皇的實際職能與英王相似,但又有所不同,英王是法律上明確的世襲國家元首,是一切權力之源。而日本憲法明確主權在民,天皇只是國民整體的象征,沒有明確規定他是國家元首。

戰后日本新憲法確立了以下兩點:

1,確立了議會民主制

憲法拋棄了以天皇為中心的近代天皇制度,而仿效歐美建立了以三權分立原則為基礎的議會民主制,確立了“主權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資本主義憲政民主原則。對君主和議會的地位和作用進行了換位——原帝國議會只起對天皇協助和咨詢作用,天皇壟斷一切權力;新憲法規定由民選的議會行使立法和監督之權,內閣向議會負責。

2,放棄戰爭

憲法第9條規定,日本“永遠放棄作為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決不以武力威嚇或以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糾紛的手段。不保持陸海空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據此,戰前所有的軍事機構均被撤銷。但朝鮮戰爭后,美國中止日本“非軍事化”的政策。1954年日本組建了陸海空自衛隊,以后軍力不斷增長。20世紀80年代以來,軍國主義有所抬頭,軍事大國野心時有表現。軍費開支突破GNP1%限額,現在僅次于美國。

依新憲法建立的政治結構成為日本憲政民主的主要載體。在戰后幾十年的發展中,形成了一套日本特有的政治結構。其特征為:

一,議會內閣制

日本實行議會內閣制政體。其特點為議會中心、內閣(首腦)集權、“議”“行”相容、議會內閣互相制約。

1)議會中心

根據日本內閣制原則,哪個政黨執黨,取決于其在議會擁有多數議席或能結盟湊足多數。所以政黨活動首先而且主要圍繞爭奪國會議席進行。只有在國會選舉中獲勝,政黨才能組閣,否則就淪為在野黨。政黨發揮的影響力也取決于在議會中席位的多少。

2)內閣(首腦)集權

議會是政治舞臺的中心,但只議政表態,實際的問題,要政府解決,政府的權力又集中在內閣乃至首相手中。日本首相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集中權力,取決于執政黨能否在選舉中獲得穩定多數及其在黨內的領導地位,相當微妙和復雜。如果首相是黨內最大派系的領袖,便可以象英國首相一樣大權獨攬,甚至在下野后仍可以操縱大權。比如田中角榮控制了自民黨內被稱為“田中集團”的最大派系,因“洛克希德”案下野后仍控制日本政治多年。20世紀80年代,自民黨副總裁金丸信是自民黨的實權派,首相的當選必須得到他的同意。所以首相如果沒有最大派系為依托,便不可能長期穩定執政,重要決議都要看別人的臉色。

3)“議”“行”相容

日本內閣制政體的形式是“議行合一”,但“議”誰都可以“議”,在“行”上只是由議會極少數人控制。這部分人就是內閣成員,他們既是議員又是行政上層首腦。“議”“行”相容還有一個含義,就是議和行必須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否則不是議會被解散,就是政府下臺。“議”“行”的一致還取決于執政黨在議會有無優勢(在特定情況下,未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也可以組成少數黨政府),有多大優勢,能否保持這種優勢。自民黨在93年以后都是和別的小黨組成聯合政府,如果照顧不到小黨的利益,就會產生政府下臺的危機,所以自民黨不易推行自己的政策。

4)議會內閣相互制約

日本議會對內閣的制約主要體現在監督政府的活動,特別是在必要時可以通過不信任案迫使內閣辭職;當然,內閣反過來也可解散議會。若是前者,議員還可以照當;若是后者,議會和內閣要重新組成。議會要政府下臺,政府就要議會解散;所以雙方互相制衡,都不能輕舉妄動。

二,一極多黨的政黨制度

戰后民主化促進了日本政黨政治的發展,戰后日本保持了一極多黨政黨體制。自民黨得到美國的支持,是日本最大的保守政黨。從1955年成立以來就把持政權,除自民黨外,還有社會黨(1995年更名為社民黨)、公明黨、共產黨、民社黨,在93年后出現了、自由黨、保守黨。自民黨之所以能夠長期控制政權,是因為它在國會占有多數的席位,每每強行通過法案,如1960年岸信介內閣的日美安全保障條約,1992年6月的聯合國維持和平法,都是在強行將反對黨議員驅逐出會場,或強行中斷委員會辯論而進行表決的情況下通過的。1993年,自民黨內部派系斗爭導致政黨分裂,雖然很快和在野黨組閣重新執政,但在議會的議席數一直不能超過半數。因此象以前一樣唯我獨尊,我行我素是不可能了。1996年實行小選區制后,有利于多黨兩極制的實現但現在尚無這種苗頭,所以很可能走向意大利式的不穩定的一極多黨制。

同樣施行議院內閣制的英國政黨體制為兩極多黨政黨制,保守黨和工黨輪流執政,另外還有11個小黨如綠黨等。在小選區制下,小的政黨一直無法與兩大政黨競爭。

三,多級單軌的司法系統

日本不同于歐美的雙軌制組織方式,采用單軌制。日本在全國只有一個單獨統一的法院系統,只是根據審級的需要劃分為三至五個層級,在較低的審級根據地域設置若干同級法院。日本的法院系統分為四級:簡易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真正按法律程序審理訴訟案件的只有后面三級裁判所。而同是議院內閣制的英國,以上院為最高審級,以下便分為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包括治安法院,刑事法院)兩套系統,而美國擁有聯邦和州兩套司法系統,各州的實體法和訴訟程序都是不同的。

第二節日本選舉制度和政黨戰略

一,中選區制向小選區制的過渡

1,中選區制

日本的選舉制度1996年以前是中選區制,由全國130個選舉區按人口比例分別選舉3—6名議員。投票采用非移讓式制度,候選人超過當選票數時剩余選票不許移讓給同黨其他候選人,世界上只有日本執行這種選舉制度。冰島和芬蘭是可移讓式中選區制。日本眾議院議員任期4年,到期全部改選;候選人登記時眾議院議員和參議院地方選區議員要交納10萬日元的保證金。在達不到法定得票數時,保證金將被沒收。

這種選舉制度下政黨在候選人間必須分配選票。要在眾議院占過半數,政黨必須保證每個選區有兩名以上候選人當選。日本同一政黨候選人之間必須展開競爭,保證在一個選區不產生一人獨攬的局面,否則另外的候選人就要敗給別的政黨的候選人。日本政黨96年前的選舉戰略是選擇中間投票點偏左或偏右的位置,比如圖2.1的L點和M點,以分得選票,這就造成選票分散,小黨林立。為自民黨的特別利益供與提供了溫床,自民黨的個人后援會戰略也有了用武之地。

圖2.1的縱軸表示選民所偏好的政黨或候選人立場(或議題、政策)的頻率分布。橫軸表示政黨或候選人的立場(或議題、政策)。X點為群眾信譽高,大多數選民支持的政策。從X向左和X點向右支持率逐漸減少。如果每個選民都投票,并且對最接近選民的最偏好位置的政黨投贊成票,那末兩黨競爭的結果是兩黨都采取中間投票點的政策。在圖2.1中如果A政黨擔心失去位于橫軸點L左側的那部分選民的支持,他將他的政策訂在L點上;如果B政黨為了爭取橫軸左側選民的支持,他也把政策立場從M點移到L點;結果A政黨獲得O至L之間的選民的支持,B政黨雖然失去了M點以右的選民的支持,但卻獲得L至M之間的選民的支持。所以兩黨競爭的結果必將是兩黨都把政策調整到X點。

但真正能否當選,還取決于政黨的政策實現能力,腐敗、丑聞等損害國民利益的事情也是決定因素,并不是只靠政黨的政策公約。這和資本主義的利己主義相矛盾,但為了選舉成功,政黨又不得不這樣做。同時,資本主義選舉存在用金錢收買投票人的現象,使選民意志得不到反映。

大的政黨也允許候選人之間的政策差異,但這會給黨的政策帶來危害,候選人之間在政策上的互相攻會導致選票分散。日本自民黨采取的選舉政策是對選舉人的單獨利益供與。與其在意識形態上爭奪不如向特定集團提供單獨利益。在中間投票點左右兩側尋找政策點以區分同黨候選人的戰略雖然緩和了同事相殘,使分票結果容易掌握,但這種結構建立在人際關系基礎之上,使社會要素資源的分配集中在特定的利益集團,有組織性的選民占優勢,而沒有組織的選民則維護不了自身的利益。使政府在經濟政策上保護生產者,遠遠偏離中間投票點,造成資源配置的浪費,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提高了社會成本。這也是日本經濟衰退的一大原因。

‘候選人本位’的選舉戰略在日本的人際社會中需要組建個人后援會。六十年代大多數選民住在農村,80%的選舉區也在農村,自民黨的社會基礎在很大程度上是農民。戰前日本農村存在町村和部落二重結構。町村是國家行政的末梢,以部落為單位展開。每個部落的自治機構部落會承擔了大部分町村的行政職能,部落會以部落內地主和上層農民為主導。因而戰前的保守政黨就以部落會為基礎組成農村選舉地盤。戰后農地改革使地主和富農的領導權利大大衰落,但并沒有消失。

自民黨議員利用農村的村社組織和農協建立個人后援會。個人后援會是議員在自己選區建立的辦事處,為得到選票自民黨議員搞來道路、橋梁、隧道、河川、鐵道、開墾等多種公共土木工程,使當地居民受益,同時在同黨候選人間分配選票。而且后援會活動進入選區居民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以便選民對議員有父母官的親切感。國會議員出資援助體育大會、婦女協會、老人協會、相撲大會、馬拉松等,這些組織定期舉行旅行、聚餐等活動,有時和別的國會議員一起舉行新年會。自民黨的國會議員為追求更大的當選率,一個月要參加幾次葬禮、結婚典禮和畢業典禮等。據說前首相田中角榮在每天早晨必定翻閱地方報紙的婚喪版,決定是否參加或致辭。1961年加入個人后援會的會員總數,估計在全國超過1000萬人,所以自民黨想使這些潛在的黨員成為在冊黨員。但個人后援會均屬于中央的某一派閥,是以支持個人為目的,所以議員們一般不會把他們的金錢和血汗的結晶交給黨。

個人的忠誠心是構筑自民黨個人后援會的中心,后援會組織的成員和議員的個人關系在競選中起到關鍵作用。自民黨議員的40%是二世議員。從父親、義父和黨指導者那里承繼的后援會組織,對候選人非常有利,也由于可繼承性,使投資后援會組織成為有利可圖的行為。

但也不是所有國家都受這種戰略的影響。1830年到1880年英國中選舉區制下政黨選舉主要依靠政黨政策綱領,而不是公共開支的誘導戰略。在這幾十年間,英國隨著選舉區規模的擴大,減少了幾人區選區。結果,政黨根據中間投票點的意圖選取政策,最后證明這比個別收買選舉人的政策更加有利。選區越大,利益誘導的費用就越大。覆蓋的區域越大,必須獲得的支持者票數也增加。

內閣制政府制度使執政黨易于控制政府資源,自民黨議員在候選人本位的選舉戰略下充分利用其優勢,把政府預算等公共資源用于供給地方的利益集團,這是赤裸裸的腐敗,但這是中選舉區制的結果,是資產階級獲得利益的手段。

自民黨議員可以在規制、預算、租稅政策上幫助當地的業者。50-60年代的高速發展,形成了以大企業為中心的經濟結構,第二、第三產業占人口的51.7%。為推動企業的發展,國家采取保護市場的政策。在開發的初級階段,經濟市場的擴大需要公共設施的建設,貨物的運輸要求有貫通日本的鐵道和公路。自民黨在制定預算分配上,傾向生產者集團,開始提供低息貸款、大筆公共投資、輔助金、補助金。自民黨為了保護農村的利益,實行米價保護、農產品市場保護,提供財政補助,同時下放權力,把原政府管轄的事務下放到“農協”。這種政治時常超越經濟規律,按政治需要進行。自民黨候選人可以選擇在中小企業政策和零售業政策上支持選區的業者。同黨別的候選人可以選擇在農業、運輸、電氣通信、建設等政策上支持選區的業者,也以此分配選票。

企業為了獲得政府的政策照顧時常向自民黨獻金。貢獻資金的生產者,可以取得預算、稅制、經濟規制等方面的額外利益。這產生的問題是消費者的損失大于產業界得到的利益。對產業的保護使日本商品的價格昂貴,品質卻不斷下降,在有國際競爭能力的大企業,問題相對輕一些。但紡織、流通、建筑、銀行等部門的保護政策使日本的總體競爭實力大受影響,這些損失一般通過股票下跌、雇傭條件的惡化、服務的低劣轉嫁給消費者。所以,城市藍領工人和白領工人、城市小資產階級希望自由競爭的體制。同時此結構在人際關系上耗費資源。人際關系是不產生任何價值的,所以這浪費了日本的社會資源,提高了日本的生產成本。

2,選民結構和經濟結構的變化

隨著選民結構和經濟結構的變化,使日本的選舉制度由中選區制向小選區制過渡。

隨著經濟的發展,工業化的進展,日本選民開始涌入城市,農村也變成了小城鎮。開始階段也發生了城市人口過密、交通擁擠、大氣污染、犯罪率增加等問題。這時,漸漸成為城市人的農民在選舉中占選民的大部分。

農林漁業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從1960年到1970年由33%銳減到19%。而工薪生活者則由19%上升到27%,產業工人由25%上升到32%。自營工商業者由20%減少到18%。到20世紀末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5%-6%,第二產業人口占總人口的30%-40%,而第三產業占總人口的50%-60%。

自民黨議員的票源地盤變成兩重結構。第一,發生動搖而收縮的傳統地盤。一般以利益為本位加以改組和加強。第二,因城市和大眾化而從傳統的社會網脫落的浮動地盤。據時事通訊社的調查,1960年回答“沒有支持的政黨”者為7.2%,而在1972年超過20%。

另外隨著收入水平的上升,生活方式開始向同一水平劃一,因職業、年齡、性別不同而出現的生活方式的特征和差別也在逐漸消失。以自家的生活水平屬于“中中”的中流意識增強,1958年為37%,1964年增加到50%,1973年達到60%,加上“中下”和“中上”意識的人,由1961年的76%增加到1970年的90%,在巨大變動中自民黨在大選中的相對得票率由1958年的57.8%下降到1969年的47.6%。

向日益無黨派化和生活中等化的選民層傳播信息并把他們動員起來的最大武器是大眾傳媒。自民黨的統治變成了二元的結構:一個是扎根于利益分配體系的黨內派閥政治,另一個是對大眾社會的大眾傳媒政治。生活的中等化產生的是無黨派化。

到1975年末,全部選區的65%已經都市化了,組織囊括大量選舉人的個人后援會越來越困難了。都市投票人比農村投票人對自民黨的特別利益供給政策更加遲鈍,個人后援會在城市也不能象在農村一樣對分票產生巨大作用。隨著日本人向都市的移動,自民黨越來越傾向于采用小選區制。都市居民有相對高的學歷和移動率,他們通常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比起要求政府保護的農民和中、小企業經營者,都市選舉人更重視自由競爭的市場政策。七十年代以后經濟保護隨著凱恩斯主義的退潮而漸漸不得人心,城市中產階級的呼聲日漸高漲,以靠向產業界為中心的特別利益供與遭到了城市居民的反對。

日本的政府保護政策,使國外的生產商不能打入日本市場,所以他們鼓動本國政府對日本施加壓力。對日本的出口商采取貿易報復政策,這使日本的出口商對日本的非市場化非常煩惱。所以日本的大出口商要求政府改變保護本國產業的經濟政策。這對自民黨來說是一個巨大的災難。農民和商店業是堅固的支持基盤,但又不能丟棄獻金的主要來源地大企業。城市中小資產階級要求政府的經濟保護而大資產階級為了擴大實力,參與國際爭奪開始傾向自由競爭的政策,中小資產階級和大資產階級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時,這種政策也是日本經濟衰退的原因。

二.小選區制的實施

顯然,90年代開始的經濟蕭條打擊了日本的經濟和政治制度,日本存在一種使統治者階層利益最大化的產權結構,而非社會總產值最大化的產權結構。比如日本的金融業一直在政府的保護下,金融業的各個領域受到政府行政命令的控制。日本銀行的儲蓄金是受政府全額保護的,同時業務也受大藏省的管理,在這種機制下,銀行的股東沒有風險意識,存款人也沒有風險意識,所以銀行職員的工作脫離風險控制機制,這成為日本泡沫經濟的主要起因。而政府對金融業的控制,可以使自民黨議員索要政治獻金和其他好處。在中選區制下,對金融的管理也成為自民黨議員分配選票的手段,并由此產生了金融族議員,金融規制和其他經濟規制符合自民黨議員和日本富有者的最大利益。但顯然損害了廣大人民的利益。

對不良債權的處理需要政府緩和規制,國內的階級矛盾也需要調整。在這個背景下,小選區制得以出臺。

1993年國會決議改革選舉制度,實行小選區和比例代表并立制,1996年10月首次在新選舉制度下選舉產生了國會。在小選區實行多數當選制,獲得有效票數最多者當選,但必須獲得總票數的六分之一以上。在比例代表區被重復推薦者的候選人若同時當選,則以小選區為先;具體操作是把全國分為300個小選區,每個選區選舉一名眾議員,余下的200個議席按人口比例分配給北海道、東北、北關東、南關東等11個比例區。2000年,自民黨通過方案把眾議院比例代表區議員減少20名,在比例代表區以選區為單位政黨提交候選人名薄,并以選區為單位計算選票,各政黨根據得票率分配議席,確定各黨的議席總數。具體人選由各政黨在選舉前所排定的名單順序確定。

1996年日本實行小選區和比例代表并立制后,廢除了在一個選區必須選舉多個議員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每個政黨的候選人只有一人當選,在同黨候選人之間不必分配選票。候選人以政策作為競爭的手段。只有提出中間政策的候選人才可以當選。所以,城市中產階級的政策取向可以反映到政治決策過程中。但問題是每個候選人為了當選而提出靠向中間位置的政策公約,使每個候選人的政策基本相同,選民無法有別的選擇。這時只有靠候選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守信、人品來決定誰當選。這樣,當地的名門望族就會更容易當選。當前的日本政壇甚至出現了電視、電影界明星當選議員的情況,日本電視臺也哀嘆說日本的議員是先當選后學習。同時這種選舉制度使大的政黨處于有利地位。在選舉中采用的多數規則要求選票多數就可以當選,存在幾個候選人時可能20%-30%的得票就可以當選。這樣,議員不能真正代表當地選民的利益。

冷戰結束后,日本反共勢力和國際反共勢力相勾結,開始了新一輪的右傾運動。小澤一郎等人努力推進小選區制。在小選區制,選舉采用贏者通吃的方式,自民黨是大型政黨所以占盡優勢。同時,右翼小政黨面臨聯合組建大政黨與自民黨競爭的局面,在這種形勢下,占社會支持率30%上下的左翼就會土崩瓦解。要麼作為一個小政黨出現,要麼和右翼政黨聯合,可能還有執政的機會。日本政黨制的兩極化也是推進小選區制的勢力希望看到的。自民黨造成日本政壇腐敗丑聞屢屢發生,連帶關系左右自民黨人事。所以,財界也希望日本政權交替,保護自己的利益。

第三節一極多黨與自民黨的組織結構

一,一極多黨的政黨體制

1,自民黨

1945年日本無條件投降后,盟國為使日本非軍事化和民主化,實行了解散財閥、農地改革、組建工會、整肅戰犯等措施。1947年日本國新憲法規定:國民有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議會由國民選舉,政府形式采用三權分立。由此促使政黨紛紛成立。日本現代政黨制度作為日本憲政民主制的重要載體開始形成。

日本現在主要有六個政黨:自民黨、、自由黨、保守黨、社民黨、共產黨。日本的政黨是議會黨團,在社會上并不發展政黨組織,在競選時,政黨公認候選人,這樣,候選人就以政黨候選人的身份參加競選。

代表日本經營者利益的保守政黨自由黨和進步黨在45年11月成立,進步黨是戰前民政黨的復活,集中了民政黨的干部,而自由黨是戰時受壓制的鳩山一郎為首的政友會的變形,但盟軍總部對它們的保守性質很厭惡。隨著工會運動和農民運動的發展,西尾、平野和水谷等戰前工人運動、農運、社會主義運動的活動家復出組織了日本社會黨,但分成左、右兩派。右派社會黨主張勞資調合,是中道性質。盟軍總部正是看到了這個中道性質,在47年,組建了片山社會黨內閣。

但隨著美蘇冷戰的發展,日本作為資本主義在遠東堡壘的作用日趨突出,盟軍總部開始支持保守政黨。自由黨政權的成立和之后的自由黨與的聯合,都是在盟軍總部的謀劃下完成的。1955年,自由黨和合并成立自民黨,在大選后組建了自民黨政權。到1993年的38年間自民黨一直獨攬政權。55年體制下,社會黨和自民黨占議會總議席的90%以上,自社兩黨議員比例為2:1。所以,這是不對稱的多黨一極政黨體制。自民黨長期執政是美國、財界的支持,社會黨的低落、勞工運動的低迷等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

財界作為自民黨的階級基礎和經濟基礎,和自民黨保持了密切的關系,自民黨政權在自民黨成立初期,財界就提供了10億日元資金。財界一直向自民黨提供巨額獻金。1989年自民黨總收入中的308億日元,其中47%是財界提供的。在60年代開始了國民收入倍增計劃,越南戰爭的爆發促進了日本經濟的轉型。重化學工業代替農業、簡單機械行業成為日本經濟的基礎。經濟年平均增長率為10%以上,經濟的發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鞏固了自民黨的統治。而自民黨控制政府資源供應給各利益集團,使自民黨保持了議會多數。

社會黨在55年體制下完成了統一,但黨內派閥長期斗爭,在工會發生分裂后,于1960年,西尾末廣在“總同盟工會”和“全農”的支持下,從社會黨分裂出去,成立了民社黨。社會黨的群眾基礎主要集中于“總評工會”,不能實現自民黨式的大眾化,所以一直不能掌握政權。

60年代日本工會開始春季斗爭運動,但隨著日本外向經濟的發展,工會運動轉入勞資協調,金屬勞協、國際金屬工人聯合會日本協議會、鋼鐵勞聯否定階級斗爭主張產業民主化,總評會員數開始減少,運動走入死胡同。工會運動的分裂使社會黨基礎瓦解,而右翼工會卻發展起來,支持民社黨的總盟工會會員超過177萬人,中立勞聯103萬人,社會黨在1972年,1976年大選中的相對得票率21%左右,議席率24%上下。1976—1993年出現多黨化趨勢,公明黨、民社黨、共產黨、社民聯等政黨影響有所擴大,自民黨和社會黨的力量進一步削弱,日本的政黨體制轉為一極多黨制。自民黨在93年的分裂使其喪失議會多數,淪為在野黨。標志了55年體制的終結。

1994年自民黨卷土重來,組成社會黨、自民黨、新黨魁黨聯合政府。在冷戰結束后,隨著蘇聯的解體,日本經濟的衰退,日本政壇走向保守化。代表左翼的社會黨(現為社民黨)在短暫的執政期間基本上執行自民黨的政策,因而力量大減,失去了選民的信任,不再能阻止自民黨的政策。而共產黨對政局沒有影響。現在的自民黨、保守黨、公明黨聯合政府屬右翼,小泉純一郎上臺1年,兩次參拜靖國神社。在內心中,日本國民是沒有認真地考慮它與亞洲國家的關系,這和冷戰后國際反共潮流相結合,成為日本政壇右傾化的基礎。

2,政黨結構

在日本政黨的組織中,有明顯的國會中心主義,黨的組織以國會選舉和制定法案為中心。日本的內閣制政體決定了政黨在組織上要有全面的控制,黨大會下一般由總裁控制黨的內部事務,這有東方的集權主義傾向。集權主義的政治體制就需要集權主義的組織,只有這樣的組織才會在日本生存下去。在2001年的競選中,電視廣告和各政黨總裁的招貼畫引人注目,在小選區制的今天,集權性的政黨組織依然需要,但不能說議員會被迫服從黨的領導,也不能用日本的共同體文化來解釋。議員們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才組成政黨的。議員們為了在日本的中選區、小選區、議院內閣制等環境下贏得競選,必須組織強大的政黨。而強大的政黨要有強有力的領導人,議員們必須把自己的一定利益貢獻出來,形成一個強大的集團,由黨的中央干部管理和協調各議員的利益。但如果認為議員在政黨中和政府中沒有發言權是不對的。日本議員委托黨的干部處理日常的事物,在強大的政黨下,議員權力被削弱,但日本議員的權利比美國議員權利要大,因為多數黨會控制政府并對司法機構有強大的影響力。而美國是議會、總統分立。正是議會、行政和司法的密切關系,反而使日本的議員要放棄一些權利以取得政黨的勝利。在日本的政黨結構中委托—的一些問題是明顯的。議員在委托一些執政和管理黨務的干部時首先面臨逆向選擇問題,選哪一個總裁、干事長才符合黨全體議員的利益,在干部當選后,又如何防止道德風險,防止干部濫用職權,也是必須考慮的。在討論黨的中央集團之前,黨的派閥組織作為更小的結構也常影響政黨的政策決定,影響政黨的前途。

二,自民黨的派閥

自民黨的組織構造是日本政黨中的典型,而派閥在自民黨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為了適應選舉制度和內閣制,自民黨必須建立強大的黨組織,這些議員組成派閥,團結在派閥領袖周圍,為自己的利益而形成一定的組織。在一個強大的政黨里,權力是必須集中的,而對權力的爭奪,使議員們團結起來,在爭奪權力時,可能會損害黨的利益。但派閥之間存在凝聚力,這種力量就是為了控制議會、控制政府對議員的壓力。所以,自民黨的派閥組織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黨的力量。而委托—關系中的兩個問題也可以解決。比如,委托—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就是對誰能勝任某個工作不能了解,從而損害了集團的利益。派閥的相互競爭使議員們各展其能,對議員的選拔和培養也由派閥擔任,同時,派閥間的競爭反映了各方的利益,使雙方的信息傳達到黨中央,派閥在中選舉區的分票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派閥在小選舉區下會漸漸消失,因為在小選區制下,派閥對分票沒有作用,但內閣制的存在為派閥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只要權力必須集中在幾個議員手中,派閥就不會消失,日本式的自由競爭就必不可少。

1,派閥歷史

政黨的派閥首先在自由黨和憲政會這2個政黨中產生出來。1900年長州元老伊藤博文就任政友會總裁時,參加這個政黨的多數議員出身于山口縣。在黨內伊藤和同鄉的政治家結成了明顯的地域性派閥。

戰后自由黨和在1955年合并時就已經存在派閥。1955年自由黨和合并時,自由黨有吉田茂、緒方竹虎、大野伴睦率領的3個集團。有鳩山一郎、岸信介、三木武吉和新進黨的集團。所以,自民黨最初由11個派閥組成。1956年和1960年石井派因2度首相選舉失利而解散。藤山愛一郎在1960年、1964年、1966年總裁選舉中失敗。失去了所有的財產,所屬議員最后去了福田赳夫派。到1978年,小派閥已經全部滅亡了。

早在1955年自民黨新總裁石橋湛山和干事長三木武夫提出限制內部斗爭一致對外的提案。1977年自民黨終于有了實際行動,在總裁選舉中引入預備選舉,自民黨員的投票變為更加重要。1978年舉行了新黨規下的最初預備選舉,大平正芳和福田赳夫在預備選舉中都投入巨額資金,收集地方選票。最后大平在預備選舉中獲勝。一年之后,1979年9月,大平不顧福田派、中曾根派、三木派的反對,解散眾議院實行總選舉。大平的目標是在選舉中取得大勝,鞏固在黨內的地盤。但是1979年10月的選舉和預想的完全相反,自民黨以慘敗告終。實際上,自民黨獲得有史以來最低的248個議席,在和新自由俱樂部聯立后才勉強過半數。福田開始活動讓大平辭職。1980年5月,福田派聯合3派(三木派、中川派、中曾根派)采取共同行動支持社會黨提出的大平內閣不信任案,最后社會黨的不信任案意外得到通過。但大平拒絕總辭職而解散議會重新選舉。事態發生戲劇性變化的是:大平首相因意外的總選舉而突發心臟病猝死。對自民黨來說幸運的是大平的死得到了“同情票”,自民黨再次獲得了議會多數。自民黨一直消滅不了派閥分裂活動。

2,派閥機能

派閥的一個重要職能是挖掘新人,在黨內的派閥競爭中派閥的領袖為了鞏固在黨內的地盤,會尋找在選舉中最有可能獲勝的候選人。在選舉時要獲得黨的公認,派閥的支持是至關重要的。在黨干部的公認名單中,一般優先派閥成員。選舉中派閥領袖向候選人提供資金援助。

制造反亂的自民黨議員一般也交由派閥領袖懲罰。不遵守黨的決議會成為政治生涯的障礙。無視這種紀律的議員會受到懲罰。比如,1987年對營業稅投票中鳩山邦夫投了反對票。他所屬的派閥領袖竹下登推遲了他擔任政務次官一年。

自民黨議員在各階段的獲勝都依賴于所屬派閥在選舉、閥務、資金面的支持。派閥干部們把黨的競選資金掌握在自己手中,支付給中選舉區中的候選人。最重要的是在中選舉區中互相競爭的候選人加入到不同的派閥組織中去,成為重要的分票手段。派閥作為日本政治的特殊現象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作為后發資本主義國家,日本依然存在各種封建的殘余,存在落后的方面,這是發展中的問題,只有在發展中解決。

派閥在自民黨內是中間組織,在選舉區是基本競爭單位。派閥的存在是中選區分散黨中央政權的方法,由于黨內候選人的競爭,黨中央不能保持過于強大的力量,否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作為當選的前提--黨的公認、財政支援、人事管理等,一般由派閥領袖提供。作為回報派閥所屬議員幫助領袖競選黨首。中選區下,派閥競爭使自民黨維持了在議會過半數的地位。

派閥的存在也產生相當的弊害。向自民黨獻金的企業必須支付更多的金錢。為了自民黨取得選舉的成功,支持者團體付出了巨大的財富。

三.自民黨的中央組織

各個政黨都有一定的黨綱,在黨綱中規定了黨的組織形態,一般分為黨的中央機構和黨的地方機構。在黨的中央機構中一般分為政策制定機構、地方機構的管理機構、國會對策機構、議員總會、黨紀委員會等。

小選舉區的導入、議院內閣制、選民的多樣化,這些決定了政黨在維持強大的黨中央時必須能適應選民的變化。在野黨在政策上越來越走中間投票點的路線,在野黨為了在日本政壇競爭,也維持了強大的中央集團,黨紀律也很嚴格。在對選民的爭奪戰斗中,自民黨的政策決定權漸漸由政調會、總務會向內閣轉移。為了籠絡大多數選民,強有力的首腦是各黨爭相推出的戰略。美國是總統直選,議會多數黨不控制行政和司法部門。所以,強大的黨中央就不發揮有效的作用。因此,日本政黨中央干部的領導作用是選舉勝利和執政順利的重要保證。但為了解決自己的當選問題,一般議員是需要強有力的黨干部的,在委托—理論中,有一個問題是道德風險問題,理性的個人有其自身的利益,他們會為了自己的貪欲損害集體的利益,為了使黨干部的行為不損害議員自身的利益,議員會采用一些方法來控制黨干部。

議員控制黨干部的第一個方法是支付高額的工資。使他們對未來收入有期待感。從而使他們私自動用黨的資金的機會成本提高。第二個方法是只從穩定的選舉區選拔干部。穩定選區選舉出的政治家有把選舉地盤讓渡給子女的傾向,所以長期穩定的可能性較高,這就緩和了濫用權力的行為。自民黨統治干部的第三個方法是頻繁更替指導部的職務,這種方法的效果比第一和第二種方法差,從直觀來看,讓黨干部轉任各種工作會減少他在一個領域中構筑勢力的可能性。但黨的工作需要實行力,因此,這是種費用很高的方法。

當自民黨一般議員和派閥按自己的意圖分別行動時,就會面臨‘囚徒困境’一樣的情況。他們可能采取自滅性的行動。所以,自民黨議員把重要的黨運營的權力交給了超派閥的黨干部。黨中央會約束一般議員的行為,代表自民黨全體的利益。

自民黨議員建立一定的制度結構,使黨干部按議員的利益行事。議會內閣制決定自民黨必須有強大的中央領導機構,這個機構解決3個問題。1)作為執政黨容易發生過度的財政支出,黨的中央干部可以抑制這種傾向。2)為了取得中選區、小選區競選的勝利制定黨的政策。3)貫徹黨的方針,控制行政和法院系統。由于自民黨控制政府的公共財政支出,所以議員可以向支持集團分配特別利益,如果沒有黨中央干部的制約,一般議員會隨意分配政府預算。

要獲得中選區、小選區競選的勝利,議員的自身信用是必不可少的,在強有力的黨組織中,黨的政策公約和信用可以幫助議員當選。自民黨議員必須依賴黨干部,黨干部是從在任議員中任職期最長,選舉失敗可能性最小的議員中產生出來的。所以黨干部有信守的動機,并掌握強制一般議員信守公約的權利,自民黨必須維持黨的信譽吸引選舉資金。

在日本,‘無所屬’的政治家(不屬于任何黨派)很難為獻金者提供單獨利益,也不能保證維持長久的政治公約,所以很難籌集競選資金。而政黨是維持長期信譽的實體組織。因此政黨比‘無所屬’的政治家在私人利益供與上更有實力和信用度。

政黨是階級的代表,是政治生活的基礎。政黨在所有問題上結成最小獲勝聯盟,減少了交易費用。政黨是為了贏得議會多數而結成的基本競爭單位。從組成聯合的成員偏差性減少的角度看,政治家負擔的成本隨著交涉費用的減少而減少。

自民黨的派閥只是部分解決了集體產生的問題。派閥消除不了恒久聯合產生的交易費用。到現在為止還沒有達到在國會過半數的派閥。因此自民黨議員把超派閥的諸權限委托給黨的干部。

自民黨一般議員委托黨中央干部統治全黨,同時授予他們一定的行動權限。一般議員有時必須接受違反自己利益的制約。不接受這種制約會導致別的議員‘免費乘車’。黨干部為了取得工資額以上的收入(如金錢,權限),有利用黨的集團資源牟利的動機,如果一般議員沒有有效手段加以控制,就會使自己的個人利益受損。自民黨的議員在控制黨中央干部時也使黨的組織更有效力、更強大,黨干部在選舉獲勝中有重要作用,但為了全體議員的利益他們也要接受嚴格的監督。

第四節日本的立法結構和政府外監督組織的影響

一,立法結構

日本國憲法規定了國民主義,以國民的意志決定國家政治。為了體現國民民主主義精神,規定以國民選舉產生的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國家的立法活動由國會負責。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為了體現內閣制政體,確立了眾議院優先的原則。參議院只是監督眾議院的立法,在眾議院解散時,暫時擔當立法工作。由于參議院的性質,100名議員的選舉采取了全國選區的比例代表制,另外150人從中選區選出。以有效監督眾議院的立法,但60年代以后,黨派政治在參議院盛行,發揮不了監督的作用。近來日本國民縮小參議院的呼聲日益高漲,所以日本的國會以眾議院為立法主體。

也許是汲取軍國主義的教訓,日本實行眾議院優先的制度,但在某種意義上,犧牲了三權分立的相互制衡的效果。在議院和內閣的關系上,內閣相對保持了一定的權限,國會在質詢政策時,內閣成員必須參加,回答提問,這分為書面回答和口頭回答兩種。國會答辯采取向社會轉播的形式,讓廣大人民可以看到這些答辯。眾議院還獨享提出內閣不信任案的權力,只有眾議院有權提出內閣不信任案,而參議院沒有此權,這也是內閣制下,眾議院優先的表現。當不信任案通過后,內閣必須辭職。同時首相也有權解散眾議院,讓選民重新選舉議員直接表達自己對政府政策的觀點。但首相無權解散參議院,這也是參議院監督立法的性質決定的。在眾議院解散期間由參議院負責立法權和緊急對策權。眾議院重新組成后,內閣必須總辭職。

在立法的過程中,內閣是立法主體。在日本議院內閣制下,自民黨的政黨體制直接決定立法的過程,因為自民黨控制議會多數,同時由自民黨組閣,所以內閣制定的大多數法案可以在議會通過。而在野黨在議會中占不到多數,缺乏阻止自民黨的手段。由內閣立法就漸漸成為慣例。

在日本憲法學界有關于內閣是否有立法權的爭論,有的學者就認為既然規定國家立法由國會負責,那末內閣就無立法權,就不應提出議案。但在目前日本的政治制度下,大部分法案由內閣提出和制定是必然的。

在這個體系中,法院和立法部門的關系是立法部門監督法院,而法院也監督國會的立法是否合憲。國會設彈劾法院對明顯違反法律,或其行為嚴重損害法院信譽的法官彈劾。在憲法中規定了明顯和重大兩個詞,強調只是重大的法官違法案件,國會才出面公訴。而作為議員的違法,憲法規定議院在會期可以要求不逮捕議員。但在憲法學界認為,既然憲法規定議會的國民主義精神,那麼違反法律的議員是不能代表國民利益的,所以此項規定一直不做擴展解釋。同時,憲法規定議員在國會審議中,對言論不負個人責任。這就體現了代表選民的議員為選民的利益大膽直言的憲法精神。為了防止寡頭政治,日本國會引進美國議會的委員會制,通過各對應省廳的委員會審查相關省廳的議案。根據日本國會法的規定,在眾議院設18個常任委員會,在參議院設16個常任委員會。眾議院的14個常任委員會和參議院的12個常任委員會與政府的各省廳相對應。(對應環境廳和科學技術廳的只在眾議院設立)。預算、決算、議院運營、懲罰4個委員會和各省廳并不對應。在法案審議中向議長提出中間報告,而只要多數票贊成,可以中止委員會審議,直接向議院大會提出議案,許多執政黨強行通過的法案都是這樣向議院大會提出的,在議員大會?謀砭鮒校話悴扇∑鵒ⅰ⒕偈幀⒓敲鍍鋇確椒ǎ氈疽榛嶸笠樵蠆扇』崞謚疲桓鲆榘覆蛔頻較亂換崞凇?BR>憲法一般不會具體到細小的領域,因為有大量復雜的情況,只有留待一般法律解決。在一般法律外,也可以由政府設定規則、命令等,這叫做‘法律委任’。只有法律規定委任給政府制定規則,政府才可以制定規則和命令。

對應國會的法律審議,自民黨內部的政策決定機構是政務調查會。在政調會的政策決定上,自民黨的一般議員為向自己選區誘導利益和獲得預算施加壓力。自民黨干部會盡量增加預算,并平衡公共支出與全國稅收的平衡。

自民黨黨綱第43條規定,黨決定的所有法案在向國會提出前必須獲得政調會的認可。政務調查會對應內閣各省和國會的常任委員會組建17個部會。在政務調查會中還有很多特別調查機構和議員的集團。

自民黨議員參加的部會最多為4個,而且其中2個必須對應在國會中所屬的委員會。從屬于哪個委員會由黨干部來決定。同時,議員可以最多加入16個調查會、議員聯盟。議員開始通常從1到2個領域制定政策。并加入相關的調查會,比如,商工部會的議員,通常參加中小企業調查會、石油問題調查會、資源、能源調查會等。

制定法案是各省廳的主要責任,內閣委托官僚制作法案,但內閣提出的法案必須經過政調會的同意。因此,官僚對應自民黨干部的意向制定政策。議員們一般選擇對選舉有利的、能提供利益供給的部會。比如,農林、建設、商工部會等。而與‘國家公共財’的供給相聯系的法務、科學技術、環境等部會,只有年老的議員和參議院議員參加。選擇部會時,同一選區的議員為了避免同事相殘,一般選擇不同的部會。

二,政府外監督組織對立法的影響

政府外監督組織是日本憲政民主制得以實現的重要載體。他們通過對立法和行政施加影響,表達自己的利益,補充政黨政治的缺陷。

1,利益集團

現代政治不但為政黨搭建了大顯身手的舞臺,而且也為各種利益集團提供了充分的活動余地。

日本的利益集團包括財界利益集團、工會、農協、社會團體、居民協會等。經團聯是財界最大的利益集團,在2002年與日經聯合并,完成了產業界利益集團的重組。而工會團體在90年代后隨工人運動的衰退而對政治的影響不明顯。社會團體和居民協會一直是日本最活躍的利益團體,城市公害運動、居民權利運動、地方自治運動都是以這些團體為中心展開的。

日本利益集團對國家政策的決策過程和實現過程的參與、監督和影響主要是通過影響立法、疏通政府、提起訴訟、開展公關等途徑來實現的。

在日本內閣立法占法律總數的八成,所以,對行政機構的說服工作是利益集團影響立法的主要手段。

通過利益集團的活動,可以影響政府的政策,探測官員的誠意。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知道各方面的信息,知道各利益集團對特定政策的反應。

當利益集團的政策目標不能通過國會或行政部門達到時,便經常轉向法院。在爆發洪水、地震等災害時,居民協會團結控告政府的事件屢見不鮮。比如長良川訴訟案、熊本洪水訴訟案等,都是地方利益集團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行動。

利益集團和政黨一般有密切關系。自民黨與經團聯、日商、同友會、日經聯等財界團體有廣泛的關系,自民黨政治資金有一半來自財界利益集團。社會黨則與工會保持聯系,社會黨80%的資金來源于總評工會。共產黨則依靠產別工會,公明黨依靠佛教團體創價學會的支持。

這些利益集團本身就擁有大量選票,日本工會有幾百萬會員,社會黨的議員都是工會推選的。而自民黨可以得到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的選票。

日本利益多樣化是利益集團興旺發達的前提。眾多的利益集團影響甚至參加國家政策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黨政治的不足,對政府的行為在客觀上有監督作用。這是因為,利益集團在通過各種手段影響政府決策時,也盯著政府各分支的一舉一動,誰違反了游戲規則,誰得到了額外的好處,其他集團決不會善罷甘休。政府和利益集團的行為都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都必須按既有規則辦事。

2,輿論

隨著言論、出版自由的確立,輿論作為監督行政、立法、司法的手段日益突出。日本戰后經濟高速發展,城市中產階級漸漸變成無黨派的流動階層。動員大眾主要依靠輿論力量。

日本的媒體一般由大的財團控制,因此就不免帶有階級傾向,像日本產經新聞集團和讀賣新聞集團都是由右翼財團控制的。政治傾向上,新聞集團一般維護自民黨政權的利益。比如1992年以前,日本媒體一直傾向于對《聯合國和平合作法案》持批評態度,但在宮澤內閣指令全國五大報紙積極宣傳政府向海外派遣自衛隊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方針、政策后,這些媒體開始“理解”政府立場。大量報道有關政府見解的文章、評論,為政府政策作宣傳、辯護。政府也為此支付了一大筆不菲的宣傳費。由于媒體的導向,宮澤內閣如愿以償,于1992年6月在國會兩院通過了PKO法案。1999年小淵內閣順利在國會通過《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相關法案》,媒體也是功不可沒的。

日本媒體也揭露政府官員的不當行為,1974年日本《藝文春秋》揭露了在職的鐵腕首相田中角榮收受洛克西德公司賄賂,田中因此而下臺,并在后來的審判中被定罪。1993年,各大媒體揭露金丸信收受佐川急便公司的賄賂,以及之后的建筑公司賄賂,最終導致自民黨的下臺。

新聞出版自由作為資本主義憲政民主制中平衡和制約機制的一部分,不僅監督并限制了日本最高權力機構,同時也保證各個層次的權利都不被濫用。

第五節日本行政結構的特點

隨著日本軍國主義的覆滅,日本的政府組織在美軍占領下實現了改革。戰前以法西斯專政為特征的軍部、內務部等機構被裁撤,新的機構以民主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日本戰前是天皇制,在天皇下設眾議院、樞密院、元老院,由元老院推薦某人組閣,天皇批準。眾議院只起到簡單的監督作用。到20世紀20年代,有短暫的政黨政治期,但很快軍國主義抬頭,由議會多數黨組閣的情況發生中斷。

戰后,美國以日本的實際社會情況為依據,引入了英國的內閣制政體。由議會的多數黨或黨派聯盟組成內閣,由內閣控制官僚機構。而在美國總統和議會是分別選舉中選出的,控制議會的多數黨與總統并不一定同是一個政黨,政府在立法時就不能隨心所欲。而日本的內閣制下多數黨政府控制立法權,行政和立法存在密切的關系。

一,首相集權

日本首相由議會多數黨推選,國會決定,天皇任命,由首相組建內閣,內閣成員的半數必須是現任議員組成。首相除有內閣職權外,還有兩項職權:一、任命國務大臣和罷免大臣;二、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議案,向國會報告一般國務及外交關系,并指揮和監督各部。首相和執政黨的總裁是合二為一的。因此首相及其內閣控制著國會和行政,擁有極大的權力。首相的權力地位因人因時而異,取決于他的個人能力,所在派系在黨內的地位,或者他所在的政黨在聯合政府中有無優勢及有多大優勢。1993年以前的自民黨總裁就任首相,因自民黨擁有議會的多數,所以掌握了政府大權。1993年后,自民黨都是和小政黨組成聯合政府。所以,首相遇事要和各黨派商量。

二,政府行政組織機構

2000年日本改組行政組織。從圖5.1可以看出日本中央政府的行政組織再編后有二個特點:

1,日本防衛廳沒有變動,戰敗后,日本憲法第九條禁止日本保有軍事力量。但自民黨一直希望修改憲法并把防衛廳升格為防衛省,日本國土大臣扇在公開場合就多次提出升格防衛廳。日本近期的防衛白皮書也提出建立防衛省。但由于日本許多國民不受右翼的鼓動。所以防衛廳暫時沒有作升級。

2,根據日本經濟發展的需要,日本政府的內閣機構由一府21省廳(金融委員會除外),改變為現在的一府12省廳。精簡了機構,大大減少了行政機構的人數,提高了辦事效率。

這次改革適應了日本選民和利益集團的變化,為了適應IT產業和高技術產業的興起,在文部省加入部分科學技術廳,改為文部科學省。為了推動產業界的產業升級,清除日本落后產業,貫徹科技為先導的產業政策,把部分科學技術廳分到管理企業的通產省,組建經濟產業省。而日本產業結構開始從公共建設、農業、運輸業轉到高科技產業,相對龐大的運輸省、國土廳、建設省合并成為國土交通省。郵政的民營化是實行小選區制后,日本政策的一大轉變,國民對官僚“天降制度”的不滿,在小選區下的激烈的政黨競爭使執政黨必須采取更貼近一般選民的立場,所以郵政省、自治省和總務廳合并成為總務省。隨著城市選民對環境政策的偏好,環境廳和部分厚生省合并升格為環境省。而為了拉攏城市白領階層,同時提供更強有力的國民健康保險計劃,適應日本社會的老齡化,把部分厚生省并到勞動省成立了厚生勞動省。這次改革最明顯的是總理府、經濟企劃廳、沖繩開發廳合并為內閣府,這是日本小選舉區制下,強有力的政黨在貫徹經濟政策時的必然選擇。小選舉區制下,政策競爭成為主要選舉戰略。這就要求有統一的政黨政策,而統一的政黨政策要求有強有力的政黨中央指導部。執政黨指導部的最高領導同時是政府首相,所以在加強政策力度時,首相的權力必然增大。而日本內閣制又要求首相有強有力的指導力,因此為了在小選區贏得競選,政府的首腦部的權力集中會繼續下去。中選舉區制下的首相是協調各派閥的調整者。在小選區制下,首相成了真正的政策執行者,所以在內閣府下設立了經濟財政咨詢會議和綜合科學技術會議。在經濟政策上,首相會有更大的發言權,而經濟形勢的變化,需要首相在科技發展上執行更強有力的政策以適應日本選民和利益集團的變化。

三,內閣主宰、“議”“行”相容

日本內閣制下,由議會多數黨或多數黨聯盟組閣。多數黨組閣時,內閣職位的分配取決于各派閥的力量。而多數黨聯盟組閣時,政黨在內閣的職位分配取決于政黨在議會的席位。大的政黨會分占重要的內閣位置,而小的政黨只有少數次要的位置。

日本一極多黨的政黨體制使自民黨控制議會,從而自民黨擁有巨大的權力,可以使“議”和“行”得到最大形式的統一。“議”由自民黨占多數的議會“議”,“行”則由自民黨控制的內閣“行”。議會的監督也因為在野黨實力不強而只能利用議會辯論揭露自民黨的愚蠢,但實質效果很少。所以日本的內閣集權比較充分,內閣制定的法案占總法案數的80%以上。這是自民黨一黨執政產生的后果,而自民黨是有其深刻的經濟和國際背景的。戰后,日本進行了民主改革,但冷戰開始后,美國支持日本的保守勢力,財閥和大的資產階級集團并沒有被消滅,成為自民黨的階級基礎和經濟基礎,這確立了自民黨的地位。也就決定了日本內閣集權超過西方別的國家,也決定了議會和內閣相互制約的效果不明顯。

日本內閣制下自民黨的意見會直接變成行政部門首腦的意見,而政府制定的法案一經自民黨政調會通過,自民黨議員會在國會通過法案。在日本像自民黨有強有力的黨中央的政黨才能在選舉中獲勝,而強有力的黨中央會成為行政的首腦機構。這樣,黨中央就會控制議會、行政、司法,而且很難監督。在美國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監督行政的執行,而在日本只有選民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團結起來推翻自民黨。當然在選民這樣做之前自民黨的議員會看到一些跡象,根據這些跡象他們會向黨中央施加壓力,促使其改正,但當黨中央一意孤行時,要麼自民黨會下臺,要麼黨內的議員會分裂。象自民黨1993年的下臺就是議員分裂造成的。之后,自民黨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加強了黨的領導作用,抑制派系斗爭。黨中央在失去選民支持后,一般會選擇內閣辭職的道路。在小選區制下,政策決定政黨競選的勝負,所以在首相失去支持后,會馬上受到黨內議員的壓力,所以日本是間接型政治控制模式,和美國的總統任期是固定的相反,日本首相是隨選民意愿更迭的。

一般認為日本官僚的權力很大,具有獨立性。但自民黨只是委托官僚執行自民黨的政策。官僚按議員的意愿執行政策,議員就不會干涉,當不符合議員利益時,議員就會用立法手段推翻官僚的決定。官僚只有按自民黨希望的那樣起草法案,自民黨干部才把起草法案的工作交給官僚。

自民黨長期是議會多數黨,黨的干部就決定官僚的任命和升遷,所以官僚會制定符合自民黨利益的法案,對在野黨官僚顯然沒有這種動機。在日本國會答辯時在野黨政治家就指出如果自民黨的議員要求情報官僚會提供幾十頁,而在野黨要求的話只提供幾頁。優秀的國立大學學生作為潛在的官僚預備軍也知道自民黨可以隨意操縱官僚,因此,反對自民黨政策的學生一般避免擔任官僚職務。

國會議員只通過符合自己意圖的官僚提案。在國會議員不反對的一定范圍內官僚有制定法案的裁量權。事實上立法部門對官僚提案的修正在日本式的內閣制國家比美國式的元首直選制國家更容易。根據“結構誘導均衡理論”,日本議會由于自民黨的穩定多數和黨內集權性構造決定了日本的國會議員比美國的國會議員更容易強制行政機構。在美國總統直選和兩大政黨制構成分割政府,議會對行政的控制就不如日本。(見圖5.2)

在二元的政策空間上,顯示了總統(P)和一院制立法部多數黨(L)的政策選好。總統和議會把計劃的實行工作委任給官僚(自身選好為B)。議會通過法案后由總統簽字生效,官僚執行。最初,議會和總統的帕累托最優點歸結在L-P線上(契約曲線LP)。因此總統和議會只把在這條線上的計劃作為法律。如果官僚脫離這條契約曲線(如B點),總統和議會會制定修正官僚的第二個法案,議會和總統比B點更傾向于Y-Z線上的點(Y、Z線為LP線和通過B點的無差別曲線相交點之間的線),因此總統和議會的第二個法案會選擇從B點計劃轉移到Y-Z線上的點。

現假定議會和總統作出協商在X點決定法案(參照圖5.3),假定官僚在b點上執行計劃,現在如果議會通過決議,使官僚的計劃移到X點(非2/3多數),那么總統會否決這個提案,因為b點接近總統的選好點P。同理官僚在X點的左側執行方案,議會也會否決總統向X點右側轉移的方案。也就是說,官僚只要在LP上任意一點制定、執行立法計劃就可以不受議會和總統的束縛。困擾總統和議會的情形也影響在議會里的黨派聯盟,當2個以上的政黨為通過法案合作時,官僚在政黨指定的點之外執行方案時,政黨聯盟也不能修正。同一個政黨有2個以上集團存在時會發生同樣的困境。

但像日本穩定多數政黨(一級多黨制)的內閣制下,這種情況就會消失。行政最高管理者(內閣總理大臣)同時也是立法部多數黨的指導者。最高管理者的政策點(P)和議會的政策點(L)是一致的,因此官僚就不能在P、L之外執行政策。而且一個政黨掌握議會完全多數,象多黨聯盟發生的情況就不會發生。在自民黨嚴格的紀律下,議員也不會在執行法案上有分歧。所以,日本政府內閣制的結構性質決定了日本的官僚必須執行自民黨的政策。因此,自民黨議員對日本官僚的統制,比西方議會對官廳的統制要強大。

1993年以后,事情變得復雜了,自民黨長期不能保持議會多數,必須與其他政黨聯合執政。黨派聯盟在政策上的分歧會直接影響官僚的執行。自民黨在政策制定上要更多地聽取聯盟內別的黨派的意見。當意見分歧得不到解決,聯合政府就面臨解散的危機。

執政黨議員可以控制官僚,因為1)他們有拒否權。他們可以拒否官僚的任何提案。2)他們通過政府掌握官僚的人事任命權。國會議員任命政府的上級官僚,決定官僚的晉升。因此上級官僚就任命符合國會議員利益的下級官僚。他們作為大臣站在官僚的最上層,控制著官僚的升遷。

自民黨控制立法、行政,和日本國家主導的政治經濟體制也有很大關系。戰前國家主導的基礎是天皇制和以財閥和國家壟斷為中心的統制經濟。戰后經過民主化改革,消滅了國家主導的兩個基礎。但戰后的社會重建,高速經濟增長使日本的政治經濟體制不得不回到國家主導的軌道。而戰前延續下來的官僚,則為這種回歸提供了力量。明治維新后,日本的官僚就是實現國家主導的具體但當者。在戰后的政治經濟體制中官僚也占據了重要地位,自民黨和官僚保持了緊密的關系,自民黨議員中有許多前官僚,自民黨議員中30%出身于官僚,而2/3的首相也是官僚出身。他們熟悉官廳的情況,知道控制官廳的方法。每次眾參兩院選舉,都平均有13名官僚加入到自民黨的陣營中來(見表5.1)。戰后日本的經濟政策多半是由官僚制定的。

四,官僚死心塌地為自民黨服務

由于自民黨對官僚的控制,官僚執行的政策都是為了提高自民黨的得票率。

1,農村是自民黨的傳統地盤,自民黨80年代前50%的議員從農村選區選出。日本政府為了保護自民黨的利益,從吉田內閣時代起就在農業自立的口號下,每年提供巨額補助金,日本農業補助金是發達國家中最高的。為了保護農業市場,日本政府一直拒絕開放農業市場,而且在海關制定嚴格的檢查標準以非關稅貿易壁壘的手段控制亞洲農產品的進口。日本政府在80年代迫于無奈,才向美國開放牛肉和柑桔市場。

2,對零售業的保護也是官僚為自民黨拉票的手段,日本中小零售業雇擁了二千多萬勞動者,而且大部分都是自民黨的支持者。70年代后,中小零售業受大型百貨公司的競爭,為了保住這塊票田,日本政府在80年代制定了大店法案,規定大型超級市場在開店前,必須和當地中小零售業主協商,之后才可以取得開店的權利。而這種手續通常花費幾年的時間。為此日本大型百貨店開店數量都大為減少。

3,日本金融業和自民黨一直保持密切的聯系。在自民黨合并之前,兩個保守政黨就是金融業的人。為了保護金融業的利益,政府制定了嚴格的限制競爭的法案,各個銀行的經營行為受各種規定的制約,大藏省甚至插手開店的位置,店外招牌的樣式,店內的布置等細節。在業務上搞條塊分割,建立了專業銀行制度。如長期信用銀行專管企業的長期資產投資貸款。保險公司專管人壽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證券公司專管股票交易,各個領域互不干涉。在缺乏競爭的狀態下,中小銀行分立,市場被人為地分割,違法亂紀的丑聞不斷發生,降低了抵御風險的能力。結果,都市銀行的北海道拓植銀行和四大證券之一的山一證券相繼破產。1998年10月日本長期信用銀行被迫倒閉。7871億日元的自有資本因5000億日元的股票損失所剩無幾。也使日本政府為挽救該銀行而投入的1300億日元資金化為烏有。然而在歷次自我檢查中,日本長期信用銀行都得到金融監察廳的包庇。日本政府為處理不良債權問題,1998年初設立了30萬億日元的基金,其中17萬億日元是保護存款人的存款,13萬億日元是為了向銀行注入資本。并制定了在存款保險機構中設立60萬億日元應急基金的對策。最終,日本政府是拿納稅人的錢挽救日本的銀行業??BR>泡沫經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對銀行的保護。大銀行向自民黨提供政治獻金,而地方中小金融機關利用與顧客的關系可以為自民黨拉選票。所以官僚一直制定法案加強這種保護。日本官僚一直被認為是“國家合理發展”的設計者。但他們把消費者的財富轉移到產業界去,經常為了救濟不能救濟的企業而起草法律。實際上,像金融業這種保護遍布整個產業界。每年為增加自民黨的得票率而起草執行的法案,最終形成日本政府政策的主干。

第六節日本的司法

一,日本司法的特點

司法權歷來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隨著西方國家三權分立政治體系的形成,司法權在國家權力中的地位凸現出來,或者與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平行,如美國。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立法權,但保持了相當的獨立性,如日本。

在日本司法權的范圍包括民事、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選舉訴訟在內的訴訟案件。還處理一些如財產登記、公證結婚、檢驗遺囑、頒發禁止令等一些非訴訟事務。

日本司法系統的特點為

1,依法性

法院是適用法律的機構,所以法官只能根據成文法和自己對法律的解釋來審案,而不能象行政機構那樣帶有靈活性。但立法者的階級性決定了不可能有公正的法院,日本國會對法院的干涉是自民黨得以實現的一個原因,不服從資產階級領導的法官在日本司法界一直受到壓制。

2,多級性和單軌制

資產階級的國家機構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事務的委員會,一國繁雜的事務一個法院是處理不過來的,出于管轄的方便和保證裁決的公正,要建立各級法院。這也減少誤判的機率,使國民有一個可申訴的地方。

日本不同于歐美的雙軌制組織方式,采用單軌制。日本在全國只有一個單獨統一的法院系統,只是根據審級的需要劃分為三至五個層級,在較低的審級根據地域設置若干同級法院。日本的法院系統分為四級:簡易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真正按法律程序審理訴訟案件的只有后面三級裁判所。而同是議院內閣制的英國,以上院為最高審級,以下便分為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包括治安法院、刑事法院)兩套系統,而美國擁有聯邦和州兩套司法系統,各州的實體法和訴訟程序都是不同的。

3,建立了完整的法官保障制度,主要是職務保障,規定法官沒有過錯就不得被撤職。日本法官任期是十年,每十年由內閣審查工作,決定是否繼續聘任。高等法院法官在任命之初的第一次眾議院選舉時和每十年的眾議院選舉時由國民投票審查。到現在為止,還沒有因國民投票而被罷免的法官。在歷次國民審查中,只有4%--15%的投票者認為應罷免最高裁判所法官。

4,法院的設置、審級和職權都是由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最高裁判所設事務總局,事務總局的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法官管理,而下級裁判所法官由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管理。

5,建立了訴訟保障制度,包括陪審制度、律師辯護制度、訴訟程序制度、行政裁判制度。

二,司法、立法、行政之間的關系

日本憲法規定由內閣任命最高裁判所長官和各級法院法官。日本內閣直接任命最高裁判所法官。15名法官中,有幾名來自下級裁判所的判事。最少1名是事務總局的局長。其余的為辯護律師、大學法學部教授、檢察官。

美國法官由總統提名,議會審批。法官任職后就不會再有變動,一般是三十到四十歲時擔任法官,他們進入司法界后一般會在一個職位上干到退休,政府和議會不會更換他們的職務。而日本的司法界不同,法官一般是在大學畢業時參加法院工作,由內閣決定他們的升遷,這樣,法官就受內閣的控制。

日本國民很少起訴政府,到1989年地方裁判所受理了650000件起訴,地方簡易裁判所受理1150000件起訴,其中行政訴訟,地方裁判所只有1100件,簡易裁判所為250件。日本裁判所很少判決法律違憲。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40余年間,日本的最高裁判所判決法律違憲的很少。最高裁只判決過幾次違憲案,一次是政府對藥局地方獨占權的規定,第二次是政府對選舉區議員定數過多規定。第三次是政府禁止森林所有者分割土地的規定。這之外就沒有判決過政府制定的法律違憲。所以日本統治者可以避開選民的法律監督,而且一般市民不可能到法庭控告官僚以判定其行政行為是否合乎憲法規定。同時裁判所曾宣布大部分普通法律不成為司法判斷的對象。

戰后自民黨控制國會,自民黨干部和美國的實力議員一樣,決定誰當裁判所法官,但和美國不同的是日本的自民黨干部可以利用制度上的操作獎罰自己選擇的裁判官。自民黨議員控制法官的手段為:

1)利用任命的方法,內閣讓最高裁判所法官指名適當的人選擔任下級裁判所法官。讓最高裁判所法官任命政治上可信賴的裁判官進事務總局。讓事務總局的法官管理下級裁判所法官。以達到符合政治利益的判決。

2)利用升遷的方法,日本法官的升職依靠與自民黨干部和事務總局內的自民黨人的關系。升遷是每個法官都希望的,對大部分裁判官來說,喜歡好職位是共通的。基本上所有的日本法官喜歡在都市中任職,而且比家庭裁判所更喜歡在地方裁判所任職,比地方裁判所更喜歡在高等裁判所任職。而判事更想當裁判長,地裁裁判長更想當最高裁裁判長。所以事務總局利用升遷可以很好地控制法官。隨著職務的升降,法官的工資也有大幅度的變化,一般職法官的月薪為19萬日元,而高等裁判所長官的月薪為189萬日元(見表6.1)。工資的差別使法官很關心升職問題。日本法官在生涯中是可以期盼當上高裁和地裁的法官的。一般這種職務在法官經歷快結束時才可以得到。

3)任地是控制法官的另一種手段,誰都希望在大城市工作。法官的配屬一般尊重事務總局和最高裁長官及地方裁長的意見。一般具體事物委任給最高裁事務總局,雖然法律規定不許減少法官的報酬,但誰也阻止不了事務總局把東京高裁的判事轉屬到山村野嶺的支部裁判所或家庭裁判所。雖然配屬期間各不相同,但判事通常在一個職位上工作三年。在再配屬前由本人提出申請,本來他們可以拒絕到不想去的地方任職,但這常伴隨著巨大的風險。

自民黨在政治意圖下操作法官的人事任命是在20世紀60年代后半期。在那之前,要求司法獨立的法官很少。事務總局在任命時不考慮法官的政治信仰。60年代后半,右翼法官開始批判有左翼傾向的法官。從而發生戰后議會彈劾法院第一起彈劾訴訟。成為轟動一時的事件。這次事件的中心人物是福島重雄。

福島重雄出生于1930年,1959年任札幌地裁判事,福島是青年法律家協會的領袖,青法協是由辯護律師、法學部教授及法官組成的左翼組織。其根本目的是維護1947年實施的和平憲法。

1969年福島接到了200多名住民起訴日本政府的訴訟,日本憲法第9條禁止日本保有軍事力量。據此規定,地方居民(起訴方)認為,政府在他們居住的地界內建筑導彈基地違反憲法規定。

地方裁判所所長平賀健太看到了此次訴訟的政治意圖,給福島寄了一封信,希望福島認定基地建設合乎法律規定。但福島在政治上持左傾立場,認為日本自衛隊的存在本身就違反憲法規定。所以在最后判決書中福島認定基地的建設違憲。之后福島認為平賀的行為妨害了司法獨立。而把書簡的復印件交給了青法協成員,青法協的某些人把書簡向新聞界公開了。這在日本引起了很大反響,國會迫于輿論壓力對平賀開始了彈劾手續。1970年10月,追訴委員會對平賀下達了不追訴決定。札幌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對平賀給與注意處分,之后把他配置到了東京高裁。

事務總局認為福島擅自向新聞界提供文件的復印件,違反了國家保密規定,決定對福島予以處分。自民黨控制的議會彈劾法院對福島下了追訴猶予的決定。最高法院讓福島繼續留在了札幌地裁,而福島自身也維持了原來的政治姿態,繼續在公共場合批判司法官僚。1973年他不顧最高法院的裁決,判定日本自衛隊違憲。最高法院事務總局最后很長時間把他安置在東京地方裁判所,之后命令他轉任福井家裁。到1989年福島59歲時,他已在偏僻地區的家庭法院任職12年。因此他最后選擇了退職的道路。

自民黨在法院的判決威脅其重要政治地盤時,也會毫不躊躇地向法官施加壓力。比如日本的《公職選舉法》限制候選人使用門戶訪問的選舉戰略。這種限制對現職候選人有利。因為現任候選人在執行公務時可以通過媒體的報道達到宣傳的目的。而沒有職位的候選人就缺乏宣傳的手段。自民黨的現職候選人最多,所以限制對選舉人的門戶訪問對其最為有利。

《公職選舉法》138條規定禁止個別家庭訪問。1950年最高法院判決類似的禁止合乎憲法規定。60年代后半期,選民認為這種規定違反言論自由(憲法21條)而提起訴訟。1967年做出了最初的判決。東京地裁慎重地表示138條有違憲的可能性。最高法院對應這個判決,下發了138條合憲的裁決。

1967年以來,最高法院起碼7次判決禁止戶別訪問合乎憲法規定。禁止戶別訪問的政治重要性是很明顯的,因此很多下級法院判事一直抵抗最高法院的判決。而抵抗的結果是他們都受到了最高法院的懲罰。比如,青法協成員的宗哲郎,1968年任判事,1978年判決禁止門戶訪問違憲。到1990年,他依然在支部任職,他在做出這個判決后的13年中,3年在家庭裁判所渡過,5年在支部渡過。小川國男判事1979年初判決禁止家庭訪問違憲,而一直到1990年,他還在支部任職。

在自民黨的嚴格控制下,日本的法院只能做出符合自民黨利益的判決,立法權干涉司法權的現象非常嚴重。在西方國家中普遍存在的法院立法現象,在日本內閣制政府制度中就不會發生。而在司法獨立的國家中,法院會利用獨立司法權干涉立法,產生法院立法的現象。(如圖6.1)

在確定司法權獨立的國家法官會把符合自己意圖的法案變成法律。現假定議會和總統作出協商在X點決定法案(參照圖6.1),假定官僚在b點上執行計劃,現在如果議會通過決議,使官僚的計劃移到X點(非2/3多數),那么總統會否決這個提案,因為b點接近總統的選好點P。同理官僚在X點的左側執行方案,議會也會否決總統向X點右側轉移的方案。也就是說,官僚只要在LP上任意一點制定、執行立法計劃就可以不受議會和總統的束縛。但當選民對官僚的行為提起訴訟時,獨立的司法系統可能會把政策執行點轉移到自己的偏好點V,這樣法院就可以影響立法和行政。在提倡司法獨立權的美國等西方國家,法院立法是政治生活中的一大特色。

自民黨可以直接控制司法部門,所以日本的多數黨執政的結構就不會存在真正意義的司法獨立。內閣成為立法的主體,議會的制約作用和法院的監督作用并不明顯。“議”和“行”保持了很大程度的一致。政策執行中,多數黨會控制官僚執行自己的政策,而且內閣對法院的人事有任命權,所以內閣控制司法部門,這種結構使議員利用政府的權力和資源,通過預算、稅收、經濟規定等為支持者謀得利益。在這個過程中,選民可以利用法律修正政治家的行為,也可以利用司法改變政府的行政規定和執行的政策,但日本選民很難監督司法、行政的實行。執政黨控制國家,社會資源的人為而非市場的分配浪費了很多資源,對產業界的保護也浪費了國家的稅收。同時使壟斷資本控制市場,使企業的產品價格高于國際市場。這都是財富從一部分選民轉到另一部分選民,同時也是集權性的政治構造產生的惡果。在日本現實的經濟條件下,市場規則不成熟,不依靠國家的管理,社會經濟很難運作,所以,集權政治還有生存的空間,這也是日本選民迫切希望改變的。

日本是間接政治控制模式,議會和行政部門是非穩定的存在,而美國的總統任期和國會任期是有保證的,不會發生解散議會的事情,這就需要獨立的司法部門監督立法和行政。而日本靠選民對執政黨的壓力來使其自我約束。但這是不穩定的,在缺乏法律保障的體制下,日本的政治斗爭表現得沒有秩序,這也是自民黨向個別團體提供利益而又堂而皇之的原因。

第七節日本政治結構的發展趨勢

日本代議民主制是資產階級革命后,資產階級為了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而建立的。保護私有財產是其制度的根本目標,政治結構的變化也是圍繞如何促進私有制的發展,鞏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來進行的。

今后日本政治結構將會怎麼變化呢?

1,政黨體制由一極多黨制將向二極多黨制轉化

自1955年以來,自民黨在國會成為多數黨,主政長達38年之久。1993年7月淪為在野黨,但不到一年又實現了對政局的主導。直到現在自民黨一直沒有超過半數,不得不和其他政黨組成政黨聯盟。

進入二十一世紀自民黨的政治丑聞接連不斷,鈴木宗男依靠自民黨的最大派系橋本龍太郎派,直接插手外務省官僚的人事任命,為自己選區的建筑公司包攬日本的對外援助項目,在俄羅斯占領的北方四島建設房屋和棧橋,從建筑公司非法收取大量政治資金。在在野黨的窮追猛打下,辭去眾議院運營委員會主席的職務,并被迫退出自民黨。自民黨前干事長加藤弘一的秘書濫用職權向地方政府施加壓力,操縱公共建設的投標,從建筑公司非法取得12億日元,加藤弘一被迫辭去議員職務。

自民黨的派閥在中選區制下可以分配選票、發掘人才、提供競選資金。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在小選區制下,派閥的分票作用幾乎沒有了,自民黨提出自愿非強制地退出派閥,但自民黨內部依然存在橋本、森、山崎、江藤--龜井等幾個派閥,而且爭斗并沒有停止,派閥可能還有加強的趨勢,在將來復雜的政治環境下,派閥之間的斗爭會導致自民黨的進一步分裂。

持續十幾年的經濟衰退,使人民對自民黨的不滿情緒日益高漲,目前小泉內閣的支持率降到了30%。自民黨主導的構造改革趨于失敗,自民黨面臨分裂的危機。1996年成立的已經成為日本的第二大黨,可能會更加強大,在野的右翼政黨也存在進一步聯合的可能。小泉為了討好遺族勢力,不顧亞洲人民的強烈反對,兩次參拜靖國神社,日本國民贊成和反對各占一半,其國內斗爭情況可見一斑。最終能否形成兩極多黨的政黨體制有待作進一步的關注。

2,選舉制度的變化

日本1996年實行小選區比例代表并立制,在小選區制下,每個選區選舉一名議員,所以有利于自民黨等大型政黨。而比例代表制可以使小黨有生存的空間,但比例代表制為“灰色高官”的再當選提供了機會,丑聞纏身的自民黨議員即使在小選區落選,也可以在比例區當選。自民黨為了提高議席數,提出減少比例代表區,今后比例區會逐漸縮小,直至消失。在這個過程中,小政黨的抵抗肯定是激烈的。

在小選區有幾個候選人時只要30--40%的選票就成為多數,可以當選。所以小選區產生的“死票”要多于中選區。小選區制今后會不會取消也是值得注意的。

3,自民黨決策體制的變化

小泉提出政府政策的決策過程脫離政調會完全由內閣控制,加強內閣主導可以使自民黨迅速調整政策,適應政治形勢的變化。小泉在自民黨改革方針中提出要廢除總務會的認可權。由內閣直接立法,不經總務會向國會提出。但此舉遭到自民黨議員的反對。能否成功還要看以后的發展變化。今后自民黨政府還會繼續抵制族議員對政府政策的干預。族議員的存在是和個人后援會的競選戰略相聯系的,都市化的今天,個人后援會組織的作用非常有限。單獨利益供給戰略的衰落,政府政策的公共財化。族議員在自民黨的作用日益降低。但從他們阻止日本道路公團民營化等事件來看,今后族議員還不會輕易退出歷史舞臺。

4,構造改革對今后的影響

實行小選區制后自民黨政策加速向中間政策轉變。2001年10月,青木建設倒閉,小泉首相宣布這是構造改革的成果。日本在社會經濟總體崩潰的狀態下,已經沒有力量保護這些落后企業了。自民黨面臨政策轉型的考驗。發展IT行業和新興產業成為自民黨獲得選票的方法。IT政策是各黨選舉競爭的重要手段,小泉內閣提出削減10萬億日元公共事業開支,而增加6萬億日元的高科技支出。今后,對科技產業的傾斜會繼續下去,而經濟產業省可能會得到加強。

日本近來的構造改革是日本經濟政治改革的深化,是日本國民對過去十年的反省。2001年,政府提出郵政民營化、特殊法人民營化、社會醫療保險工人負擔30%以上、處理不良債權等幾大方針。政府是為了緩和規制,進一步推進市場化,開始減少對經濟生活的管制。民營化會帶來政府機構的縮小,在未來的幾年,政府會進一步推進行政改革。

日本的構造改革是為了減少社會成本,使供給曲線向右移動,即從A點移動到B點,在新的條件下供給與需求完成平衡。降低產品價格增大產品供應。生產的商品會有更大競爭力。

但目標能否實現還要看今后的發展,政府許諾在2002年初可以完成初步的計劃,但直到現在還沒有大的動靜。構造改革直接觸及自民黨議員的利益,所以可能只會取得很小的成果。其余的任務要由別的政黨完成。到那時,自民黨將被選民拋棄。

日本政治的極端右傾化和軍事大國化將引起人們極大的關注,日本多次宣稱要改變“經濟巨人,政治侏儒”的狀況,竭盡全力要成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

雅爾塔體系崩潰后,使日本有了發揮國際作用的機會。美國為了控制日本,維護在亞洲的利益,幫助日本擴大國際影響,發揮軍事作用。日本政府發表防衛白皮書,叫嚷防衛廳要升格為防衛省。日本政府還竭力制造日本面臨威脅的氣氛,2002年4月16日,日本政府通過“有事法制”法案。這被認為是小泉上臺以來最大的“政績”。“有事法制”是名副其實的“戰爭法案”。它的通過使首相調用軍隊的權力進一步擴大,日本自衛隊可以肆無忌憚地尋找借口采取軍事行動;日本政府還揚言要修改“無核三原則”,而且在秘密地研發核武器,培養了一批頂尖的核專家。是一個處在“核門檻”的潛在核大國。今后日本的民主制度能不能繼續發展,會不會重新走向軍部獨裁,這些事件直接取決于日本的政治結構。但日本的右傾化趨勢也引起亞洲各國的警惕,成為抑制日本軍國主義勢力的主要力量。

90年代蘇聯解體,國際反共勢力開始了另一輪高潮,日本的社會黨等左翼政黨開始右傾化,使日本政壇總體保守化。在擴大國家利益的旗幟下,日本右傾勢力希望用政治手段擴大日本商品的國際市場。而日本國民在經濟蕭條的環境下,也受右翼某些宣傳的影響。歷史教科書問題、參拜靖國神社問題相繼出現。今后日本右傾勢力可能還會繼續膨脹,必須引起亞洲及世界的警惕。

日本在20世紀實際執行的是有計劃的國家發展戰略。只通過官僚的知識實現國家發展會產生官僚本位的政治體制。而這種政治會脫離經濟規律,按政治需要進行。為了打破這種政治體制,日本人民作了不懈的斗爭,所以日本政治結構的演變過程是日本人民追求民主和自由的過程。今后政治結構的變化,依存于各政黨的力量變化,國際形勢的發展,但最終日本人民作為政治制度改革和進步的決定因素將發揮主導作用。

參考書目

六法全書(日文),有斐閣平成6年

日本產經新聞2002年1月

升味準之輔《日本政治史》,商務印書館1997年

方福前《公共選擇理論》,人大出版社2000年

豬口孝《日本——經濟大國的政治運營》,東大出版會1993年

白川真澄《日本的支配結構》,新地平線1984年

加爾德《自民黨長期政權的研究》,文藝春秋1989年

比克地羅得《組織入門》,白桃書房1999年

福井英雄《日本政治視角》,法律文化社1992年

升味準之輔《現代日本政治體制》,巖波書1969年

M?拉姆薩伊F?洛山布魯斯《日本政治的經濟學》,弘文堂平成7年

林尚立《政黨政治與現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丹尼斯?繆勒《公共選擇理論》,中國社科出版社1999年

政黨和選舉變化年表

1989年頒布《大日本帝國憲法》

1900年伊藤博文組織立憲政友會

1913年大政政變

1922年日本共產黨成立

1924年第二次護憲運動

1932年5.15事件

1936年2.26事件

1940年大政翼贊會成立

1945年8月15日天皇發表"終戰"詔書

1945年8月東久邇捻彥內閣成立

1945年9月2日日本在美國密蘇里號軍艦上簽署投降書

1945年10月9日幣原喜重郎內閣成立

1945年11月2日社會黨成立

1945年11月9日自由黨成立

1945年11月11日進步黨成立

1946年4月10日戰后初次眾議院選舉自由140,進步94,社會93,協同14,共產5,諸派38,無所屬80

1946年5月22日吉田茂內閣成立

1946年11月3日《日本國憲法》公布

1947年3月日本成立

1947年4月20日第一次參議院選舉,當選250人,自由40,民主30,社會

46,國協9,共產5,諸派10,無所屬110

1947年4月25日眾議院第二次大選,自由131,民主124,社會143,國協

31,共產4,諸派20,無所屬1

1947年5月3日《日本國憲法》實施

1947年5月24日片山哲內閣成立

1948年10月第二次吉田茂內閣成立

1949年1月第三次眾議院選舉,自民黨264,社會148,民主69,國協

14,共產35,勞農7,社會革新5,新自由2,諸派10,無所屬12

1949年2月第三次吉田內閣成立

1950年1月社會黨左、右派分裂

1951年9月簽訂《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

1952年10月1日第四次大選,自由240,改進85,社會右57,社會左54,共

產0,勞農4,諸派7,無所屬19

1952年10月第四次吉田內閣成立

1953年4月19日第五次大選,吉田自由199,鳩山自由35,改進76,社會右

66,社會左72,勞農5,共產1,諸派1,無所屬1

1953年5月第五次吉田內閣成立

1954年11月日本成立

1954年12月鳩山一郎內閣成立

1945年2月27日第六次大選,民主185,自由112,社會左89,社會右67,

勞農4,共產2,諸派2,無所屬6

1955年10月社會黨統一

1955年11月自民黨成立

1955年11月鳩山一郎內閣成立

1956年12月石橋湛山內閣成立

1957年2月岸信介內閣成立

1958年5月第七次大選,自民287,社會166,共產1,諸派1,無所屬12

1958年6月第二次岸信介內閣成立

1960年1月民主社會黨成立

1960年5月眾議院強行通過《新安保條約》

1960年7月池田勇人內閣成立

1960年11月第八次大選,自民296,社會145,民社17,共產3,諸派1,無所屬12

1960年12月第二次池田勇人內閣成立

1963年11月第九次大選,自民283,社會144,民社23,共產5,無屬12

1963年12月池田勇任第三次內閣成立

1964年11月9日佐藤榮作內閣成立

1964年4月17日公明黨成立

1967年1月第十次大選,自民277,社會140,民社30,公明25,共產5,無所屬9

1967年2月第二次佐藤榮作內閣成立

1969年12月第十一次大選,自民288,社會90,公明47,民社31,共產14,無所屬16

1970年1月佐藤榮作第三次內閣成立

1971年6月日美簽訂《沖繩歸還協定》

1972年6月田中角榮在眾議院發表<日本列島改造計劃>

1972年7月田中角榮內閣成立

1972年12月第十二次大選,自民271,社會118,公明29,民社19,共產38,無所屬16

1972年12月田中角榮第二次內閣成立

1974年12月三木武夫內閣成立

1976年6月自由俱樂部成立

1976年12月5日第十二次大選,自民249,社會123,公明55,民社29,共

產17,自由17,無所屬19

1976年12月福田赳夫內閣成立

1978年3月社會民主聯合成立

1978年12月大平正芳內閣成立

1979年7月第十三次大選,自民248,社會107,公明57,共產39,民

社35,自由4,社民聯2,無所屬19

1979年11月第二次大平正芳內閣成立

1980年6月第十四次大選,自民284,社會107,公明33,民社32,共產29,自由11

1980年7月鈴木善幸內閣成立

1982年11月中曾根康弘內閣成立

1983年12月第十五次大選,自民250,社會113,公明、國民聯合59,

民社38,共產27,自由8,社民聯3,無所屬13

1983年12月第二次中曾根內閣成立

1986年7月第十六次大選,自民300,社會86,公明57,共產27,民

社26,自由6,社民聯4,無所屬6

1986年7月第三次中曾根內閣成立

1987年11月竹下登內閣成立

1989年1月昭和天皇去世,政府改年號為平成

1989年6月宇野宗佑內閣成立

1989年8月海部俊樹內閣成立

1990年2月第二次海部內閣成立

1991年9月宮澤喜一內閣成立

1992年5月日本新黨成立

1992年6月PKO法案成立

1993年6月新生黨成立

1993年7月第十七次大選,自民223,社會70,新生55,新黨35

1993年8月細川護熙內閣成立

1994年4月羽田孜內閣成立

1994年6月社會黨委員長村山富士組成內閣

1994年12月新進黨成立

1996年1月11日橋本龍太郎內閣成立

1996年1月19日社會黨更名為社民黨

1996年9月成立

1996年10月第十八次大選自民239,新進156,民主52,共產26,社民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