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治與法律信仰論文
時間:2022-08-05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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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論述了法律信仰與現代法治的關系,并就如何培養國人的法律信仰提出了相關建議,以期為法治國家的建設有所助益。
一、法律信仰與法治的關系
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任何國家或民族步入法治狀態均須創設兩個互相關聯的條件,首先是要設計一套盡可能完善的安排和制度,這是實現法治的最基本條件。第二是作為法治“軟件”系統的法律信仰,由于它深刻地反映了法治的內在意蘊、精神氣質與性格,因而構成了法治得以實現的決定性條件。
作為公民法律素質之核心的公民法律信仰乃法治之精神內核所在。社會成員對法治的普遍認同、信仰,是法治得以實現的社會思想基礎。只有在公民的法律意識中注人法治的理念,使之上升為法律信仰,才能為法治提供堅實可靠的社會精神支撐。一種沒有信仰支持的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而沒有法治的靈魂。如果一個國家要走向法治化,那么只有培養和喚起人們對法律的獻身與熱忱,并把法律當作信仰的對象,惟其如此,法治才能得到人們內心道德信念的支撐,從而最終實現整個國家的法治化。故而,沒有對法律的信仰,就無法實現法治。
二、西方法治的發展
法治思想的提出與闡述來源于兩千年前古希臘的大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他在名著《政治學》一書中提出:“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實現法治。”并明確提出前文所述的法治的兩種含義。此后,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個時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論家們所普遍接受。從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論可以看出,西方法治從源頭起,至少注意到了從人性論和認識論兩個角度論述法治問題。西方法治此時就在人性論和認識論基礎上直接提出了法治與人治的尖銳對立問題。其中蘊涵的核心價值為:高揚法的神圣性。
其實,縱觀繼亞里士多德之后的西塞羅、托馬斯·阿奎那等人,他們無不是神學派代表。這與當時的歷史背景是分不開的。中世紀的歐洲統治是王權和教權共同進行的,每一個人都生活在教會法和一種或多種世俗法律體系的多重管轄之下。在教會與世俗王權爭斗的同時,法律的至上觀已在悄悄的樹立。當兩者相爭時,必然要找到一個更合適的尺度來解決問題,這個合適的尺度就是法律。按照當時的政治法律實踐,倘若教會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權利,那么,世俗王權就必須把這些權力作為對自己的最高權力的合法的限制來接受,同樣,世俗王權的一些權力也構成了對教會最高權力的一種合法限制。在法律的最高統治下,世俗王權和教會和平共處。經過歷史的滲透與沉淀,宗教把西方的法律抬高到了神圣的地位,將法治深入人心,讓人民從內心里接受法律、服從法律。在這個時期,法律至上觀已被確立起來,這為西方法治的發展極為有利,甚至可以說是關鍵性的。
縱觀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國家的法治歷史,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國家公眾的法律信仰的培養對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國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達到一國法治化狀態的確立。
三、中國的法治進程
至少在公元前21世紀,中國已經形成了以夏朝為代表的相對統一部落國家,隨之也揭開了中國法制歷史的帷幕。由于中國國情條件特殊,決定了中國的法治起源體現著中華民族走向法制文明的特殊途徑,并由此而形成了作為世界文明古國所少有的傳統:在法律和其他上層建筑的關系上,重視把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和道德之上,形成了“禮法互補,綜合為治”的傳統。
其實中國古代先秦時期在治國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還是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兩種主張的論爭。在秦朝時,采用的“法治”,到了漢代以后,就改頭換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來武裝了,儒家思想滲透到了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甚至外交等各個方面。
在儒家治國思想指導下,法律追求的價值落腳于國家的統一和社會和諧有序,法律的職能在于維護宗法社會的集體利益,通過齊家而治國。在整個中國古代法制進程中,以維護君權、族權為核心的三綱,便成為封建立法的最高原則,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法綱常倫理法也就成為中華法律的主要內容。在長期的專制統治下,皇權至高無上,皇帝可任意立廢法律,法律成為權力的附屬,人們僅僅把法看成去奸止暴,專制統治的工具,將法等同并局限于刑。由此,重刑輕民便成為中國法律重要傳統。儒家不重視法律的作用,這是法治發展致命的。它只是將法治作為后補手段,一種懲罰措施,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手段。這種思想下只能培養人民對法律的反抗情緒,遵守很難做到,更別提服從了。這與西方的法治思想是根本背離的。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已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法治建設步履維艱,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權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現象,仍屢見不鮮。快速推進的立法運動,導致法條的不斷增長,但僅僅強調法律的工具性使法律失卻良知和靈魂;有法不依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踐踏法律的尊嚴,這一切無不表明:國人法律信仰的嚴重缺失。
四、思考與建議
(一)關于中西法治進程比較的思考
西方國家在法的神圣性不斷被強化過程之中,法律信仰逐漸生成,最終達到法治化。我國構建法治中國必須博古通今,以史為鑒。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立法機關確實順應經濟建設的需要出臺了大量的的法律法規,然而,相比于經濟發展速度而言,我國的法治建設水平則明顯滯后。其中關鍵之所在是法律還未成為國人信仰的對象,這與我國“法即是刑”的法律傳統有關。我們的現代法律被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觀念相悖,于是,當我們最后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里面。我們并不是漸漸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遵循的價值觀念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長久之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這就是說,我國法治化進程由于缺乏法律信仰的內驅動力和本土化的傳統文化根基難以贏得社會公眾的情感上的認同。因此,在我國,致力于培養全體社會公民的法治情感和法律信仰就成為法治化進程中的當務之急。
(二)關于培養國人法律信仰的建議
在當今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確立法律權威,培植公眾的法律信仰乃當務之急。因此,從多方面尋找對策,努力培植全民的法律信仰和積極的守法精神已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完成的使命。
1.構筑豐厚的法治基礎,滋養公民法律素質。一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社會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將促使符合現代法治理念要求主體意識、公民意識、權利意識、競爭意識契約精神、平等觀念、社會責任感等意識和觀念的形成。二是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探索新的更為科學合理有效的公民政治參與,在參與過程中培養公民意識,塑造健全的法律人格,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三是培育市民社會,促進社會自治。從現代法治生長、發展的歷程看,法治得以生成的強大動力來自于以市場為中心、以自治為特征的市民社會。
2.樹立法律權威,培養公民法律信仰。一是奉行法律至上原則,確立公民對法律的認同感。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內涵和要求就是實現法律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實現法律的統治。從這個意義上看,法治的首要標志就是必須確立“法律至上”原則。而“法律至上”原則既要體現于公民的法律觀念中,更要在制度建構上體現出來,以確保公民“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和發展。二是加強法律教育,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法律教育是國家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行法治的基礎,是國民教育形成最佳效益以支持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方面。
總之,法律必須被信仰,法律信仰需要培植。相對而言,作為法治“硬件”系統的法律制度較易構建或引進,而作為法治“軟件”的法律信仰的培植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有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每一個人的積極參與。對法律產生信仰是一個法治國家的終極標志,盧梭說:“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此言極是。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不能形成對法律的信仰,那么就不可能邁進法治國家的門欄。當法律信仰在全社會形成后,我們也就看到了法治國家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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