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家庭人口數量探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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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庭人口數量探析論文

【內容提要】宋代每個家庭約有子女5人,一個三代同堂的標準家庭約9人,加上一定數量的小家庭和鰥寡孤獨,社會平均家庭人口約7人。其中,北方戶均人口稍多,約9人;南方戶均人口稍少,約6人。史料中宋代戶均2口或2丁左右的統計記載,不是實際情況,確切地說不是一個同居同財的血緣家庭真實情況。

【關鍵詞】宋代、戶均人口、家庭、人口數量

【正文】

在歷史研究的各個領域中,人口問題應當屬于基礎性的研究,于經濟史、社會史尤為重要。但是,人口問題特別是人口數量問題,自古至今都是非常艱難的課題。其中,宋代人口研究的難度最為突出,如同一個巨大的謎團,始終困擾、吸引著有關學者,至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又像是一個瓶頸,阻礙著宋史研究的進展。筆者初涉這一領域時即發現宋代有關戶口的數字混亂、矛盾之狀況,令人驚詫,深感必須從最基本的問題入手,一步步地拾級而行,才有望接近謎底。在此所要做的初步探討是:宋代每個家庭單元也即每戶人家,實際上有多少口人。

一個經濟獨立、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庭做為社會細胞,其人口的數量對絕大多數家庭而言,是以一對夫妻為基數的。其人口數量的變化主要在于子女的多少。我們所要做的基本工作,就是首先考證一下宋代每戶的子女數量概況,也即繁殖率。

有關子女數量比較系統的資料,主要在文集的行狀、墓志銘、神道碑、墓表中。為此,筆者采取抽樣的辦法,從以下10部兩宋文集中提取數據:(1)尹洙《河南先生文集》;(2)王安石《王文公文集》;(3)曾鞏《曾鞏集》;(4)蔡襄《蔡襄集》;(5)王圭《華陽集》;(6)韓元吉《南澗甲乙稿》;(7)汪應辰《文定集》;(8)陸游《渭南文集》;(9)陳亮《陳亮集(增訂本)》;(10)朱熹《朱熹集》。這10部文集提供出443位已婚者的子女數量,可使我們觀其大概。需要說明的是:(1)子女未成年而夭者不計,即所統計為凈繁殖率;(2)夫婦重復者只計其一;(3)除非明確說明無子女絕后者,其他因各人文體等原因沒有記載子女情況者不錄(數量很少)。

以上443人的子女共2457人。平均每人也即每戶子女5.54人。子女20人以上者3人,10人以上者39人。子女最多者為宗室趙從信,凡35人。無子女者5人。

2457個子女中,男子1388人,占總數的56.5%;女子1069人,占總數的43.5%。每戶平均有男子3.13人,女子2.41人。男女比例理應大致持平,以趙宋宗室為例:"治平中,宗室四千余人,男女相半。"(注:《宋朝事實類苑》卷33《置宗正及教授等官》。)這里之所以男多女少,一是由于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所致。如兩浙處州居民"生男稍多,便不肯舉,女則不問可知"。致使當地男青年無妻可娶,只好到外地買婚(注:《范成大佚著輯存·奏札·論不舉子疏》。)。二是同樣原因,個別人的記載中可能忽略了女子而未計,也即實際生活中女子的數量可能會比統計數多一些。

以南方地區和北方地區比較而論,我們發現兩者之間有差異。除不詳地16人共有子女68人外,北方116人,子女共720人,平均每戶子女6.20人;南方310人,子女共1669人,平均每戶子女5.38人。北方比南方每戶平均多出子女0.82人。南方戶均子女較少,主要是由于環境容量有限而盛行殺嬰習俗。如江東路:"安于遺風,狃于故習……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注:《宋會要·刑法》2之58。)又如江西路:"江西之俗,生子不能贍,即委棄不顧。"(注:《漫塘集》卷33《故吏部梁侍郎行狀》。)湖北岳州、鄂州等地,每戶習慣上只養育2個男孩、1個女孩,此外所生者一律棄殺(注:《蘇東坡全集·前集》卷30《與朱鄂州書》)。子女共3人,大大低于平均子女薅數。典型的是福建路,不舉子之風最盛:"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注:《宋史》卷173《食貨》上3。)。尤其是其中的建寧府、南劍州、汀州、邵武軍等地,通常只要一個獨生子,"縱生十子,一子之外,余盡殺之"(注:《鄖峰真隱漫錄》卷8《福州乞置官莊贍養生子之家札子》)。一些地方的富人之家也"不過二子一女"而已(注:《龜山集》卷3《寄俞仲寬別紙其一》)。事實證明,南方——主要是東南地區廣大家庭的子女數量普遍少于北方,和我們得到的數據所顯示的差別正相一致。本統計中南宋198人,子女10人以上者僅8人,最多者為12人,進一步證明了南宋時也即南方地區家庭子女普遍不多。

據《文獻通考·輿地考》載,按傳統的天下九州劃分,各地戶均子女數如下:冀州人五男三女,兗州人二男三女,揚州民二男五女,荊州民一男二女,豫州人二男三女,雍州人三男二女,梁州不載此數。其數相均,每戶子女5.5人。與筆者統計的戶均子女5.54人基本一致。為論述簡便,不妨暫且認定宋代每戶平均子女數為5人。

據此試作推論。一般而言,一戶家庭以三代同堂為標準。設夫妻二人為基本,加上3男2女共5人,組成基本人口7人。兒媳1人,第3代孫子孫女2人,應為10人,減去出嫁女兒1人,則為9人。以后的變化為次女出嫁,次子娶妻,保持均衡,再往后便是只增不減。且看下文的家庭壽命分析。

據收集到的502位男女的卒年統計,平均壽命為57.26歲,其中男子58.55歲,女子55.97歲?;辇g數據不多見,而且多是女子的婚齡。據收集到的41位女子婚齡統計,平均為19.5歲。以女子為準,設22歲生育,35歲以前結束生育5人的標準(此段大部分時間內是在其長輩的大家庭中),45歲前有第三代人。至56歲去世前,其長子約35歲左右,最小的孩子約21歲左右,其長孫約14歲,至少有4位子女已婚嫁,長子房子女仍是5人,次子房3人,即使最小的兒子尚未生育,那么,此時的家庭人口為:第一代2人,第二代3子3媳或2媳至少5人,第三代8人,共15人。這是就一戶家庭的形成而言,就全社會而言,不能不考慮三代同堂家庭壽命。二代家庭的完成(21~35歲)約14年,三代家庭的形成(21~44歲)約23年,以后的22年則是三代同堂的家庭壽命。考慮到父母去世、守孝三年并已安葬才能分家,所以兄弟同居的大家庭實際壽命至少會延長三年。這20多年中人口增加速度很快,使二代家庭人口由7人翻番為15人。從社會角度考慮,二代家庭人口與完成的三代家庭人口相均,以三代家庭初步形成為準,如前文所說,戶均人口約9人。

以上統計的數據來自士大夫的文集,而能讓這些士大夫撰寫墓志行狀者,多屬官員、文人、富室或其親友。上述戶均子女數及推論的血緣家庭人口,主要是指中上層人戶而言。但這并不影響整體的判斷,因為以下兩個問題也必須引起重視。

其一,上層人家的成員實際上更多。如一妻之外,往往另有妾一人或多人,相應地還有若干奴婢和依附的親屬,家庭人口常數倍于普通百姓。僅據《宋史·忠義傳》所載,兩宋之際和南宋末全家赴難的官員、大戶人家有具體人口數字者如下:

溫州通判曾怘,在越州被金兵殺其全家四十口;

襲慶府知府呂由誠,全家四十口被殺;

世居濰州的朝議大夫周中,闔門百口皆死;

徐州知州王復,闔門百口被殺;

西和州知州陳寅,與其二子并闔門二十八口留城堅守;

四川制置使陳隆之舉家數百口皆死;

蘄州司理參軍趙與裕奪關求援,留城的全家十六人遇難;

淮寧大豪陳亨祖,舉家五十余人皆死。

以上8例,家庭人口最少者也有十余人,平均每戶大約為70余人或更多。是為這部分人家的綜合家庭人口,自當包括親屬、奴仆在內。

其二,社會下層的家庭人口受物質條件的制約,自然不會很多,但距標準家庭人口并不遠。這是因為,生活條件雖有限,但生活標準各不同。我國家庭因貧窮而少生孩子的情況固然不少,但并不因為貧窮而少生孩子的情況也很多。所謂"民之貧富,不系丁之多少"(注:《凈德集》卷2《奉乞寬保甲等第并災傷免冬教事狀》。)即是事實。吳泳在《漢中行》中提供的就是典型例子:"三人共一碗燈,通夜紡績衣鬅鬈,八口同半間屋,煮糒椎米常不足。"(注:《鶴林集》卷2)這戶人家衣不遮體,食不果腹,居住又很擁擠,可謂至陋極貧,但仍有8口之眾。再看東京開封的一個例子:"(蘇頌)在館中時,雇得一婢。問其家何為?云住曹門外,惟chuí@⑦石蓮。問一家幾人各何為?云十口皆然,無他業。"(注:《丞相魏公譚訓》卷10《雜事》。)全家靠加工果實為生,屬于城市的下層,也多達10人。這兩例戶均人口在9人左右,與前文推論數相吻合。

一個社會當然并不都是標準家庭,還有一定數量的小家庭和鰥寡孤獨存在,社會戶均人口一般而言,約7人。

戶均子女數和標準戶均人口的上限雖然浮動余地很大,但在總戶數中只占少數,而下限浮動余地小,并在總戶數中占絕大多數。因而普通百姓的家庭人口數量在宋代人口中最為關鍵。下文具體考證中下層人戶。從前文已知,北方與南方的子女數量不同,北方平均每3戶比南方多出近2人。因此,必須區別對待。先考察北方的情況(指開封府、京東、京西、河北、陜西、河東,余為南方地區)。

關于中等人戶的家庭人口資料,數據一致。如司馬光言:"十口之家,歲收百石,足供口食。"(注:《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卷55《申明役法札子》。)司馬光是陜西人,長期在北方做官,所言資料背景是役法,而役法主要是在北方實行的。這里所說的是"十口之家",主要是指北方或至少包括北方。"歲收百石"者,自屬中戶。曾鞏則提供了更確切的材料:"(河北)以中戶計之,戶為十人,壯者六人……幼者四人。"(注:《曾鞏集》卷9《救災論》。)戶均也是10人。

下等人戶的家庭人口資料,數據也相對一致。石介言:京東宣化軍(后改為淄州高宛縣)清河渡舟從業人員,"舟有十五人,十五人為十五家,家率七口,為百五口。百五口之衣與食皆取于舟"(注:《徂徠石先生文集》卷19《宣化軍新橋記》)??繑[渡為生者,當屬下等人戶,平均每戶7人。富弼言:河北流民在往京西逃荒的路上,"都約及八九百戶,七八千口"。并指出這些流民都是"鎮、趙、邢、洺、磁、相等州等下等人戶……即絕無第三等已上之家"(注:《歷代名臣奏議》卷244)。河北下戶每戶平均約8人強。

直接、具體的資料主要就以上有限的幾條。下面再看三組綜合性的資料。

其一,社會綜合戶均人口。

石刻史料叢書甲編之12《陶齋藏石記》卷39,提供了京東濰州的情況,所載宋神宗熙寧元年《濰州昌樂辛展重修平王廟記》,具列了各布施者的名單,皆昌樂縣辛展等村莊人氏,或是個人,或是全家,凡151人、家。由于碑文年代久遠,剝泐殘缺,有明確家庭人口或家庭成員名單者共53家。現將口數相同或相近的家庭數統計如下:

口數2345678910111213141516—2021以上

戶數12277234101121343

碑中所列家庭人口最少者2人,最多者70人。2~4人者5戶,5~10人者33戶,11~15人者8戶,16人以上者7戶。其中5~10人者約33戶,約占總數的62%,最為普遍,尤以10人者最多(注:碑中"計家□十口"者2處,按"一十口"計;"計家十□口"者2處,按"十五口"計。)??側丝诩s573人,戶均約10.8人。這些有能力捐施財物者,當以中戶為多,其中不乏上戶,但以一個或幾個村莊而言,上戶肯定不會多。其中也會有個別下戶。

《常山貞石志》卷12提供了河北真定府的情況,所載《段蠲等造石香爐題記》也列具了6戶人家的口數:"真定府行唐縣合村使南莊造香爐維郍等:段蠲、妻郭氏、男段受、段立、孫段希合家眷屬二十二口;張審、妻封氏、男張澄、張濟合家眷屬一十一口;張思、妻董氏、男張立、張文合家眷屬一十六口;張開、妻封氏、男張昷、張良合家眷屬一十口;張從、妻劉氏、男張珍、張思合家眷屬一十二口,張旻、妻俠氏、男張秀、張太合家眷屬一十一口。"這個小村莊中的6戶人家,戶均13.6人。

其二,北方境外遷入北方內地的移民戶均人口。

宋太宗太平興國五年至六年,先后有5批少數民族內附,具體情況及戶口數如下:

1、太平興國五年二月乙丑:"岢嵐軍言近界戎人二百六十余戶、老幼二千三百余口歸附。"戶均8.8人。

2、太平興國五年二月壬申:"岢嵐軍又言戎人八十九戶、老幼六百三十二口歸附。"戶均7.1人。

3、太平興國五年三月辛未:"三交口言戎人二百三十四戶、老幼五千三十七口歸附。"戶均21.5人。

4、太平興國五年四月己丑:"代州言戎人二百三十五戶、二千四百二十四口歸附。"戶均10.3人。

5、太平興國六年七月己卯:"嵐州言戎人五十三戶、三百六十三口內附。"(注:《長編》卷21、卷22。)戶均6.8人。

以上戶均人口最多為21.5人,最少為6.8人,總數約871戶,約8761人,戶均約10人。

宋太宗時另一次大規模的移民活動留有戶口資料。雍熙北伐后,將伐遼所得云、應、寰、朔4州降民遷往京西河南府、許州、汝州等地,"徒者凡八千二百三十六戶,七萬八千二百六十二口,及牛羊駝馬四十余萬頭"(注:《長編》卷27,雍熙三年七月壬午。)。戶均9.5人。

境外的戶均人口,對北方戶均人口有重要參考價值;而內遷之后,便成為宋朝的戶口了。

其三,賑濟時的戶均人口。

《宋朝事實類苑》卷8引《魏王別錄》載:慶歷八年,河北發生大水災,韓琦竭力營救賑濟。次年朝廷下詔嘉獎說:"河北都轉運司奏,去年河北艱食,人戶流亡,卿多方擘畫,全活人命及七百萬,并歸本業。"《韓魏公集》卷13《家傳》所載略同,只是數字比較含糊:"全活人命及五七百萬。"當時河北戶數,據歐陽修慶歷五年言為705700戶(注:《歐陽修全集·河北奏草》卷下《論河北財產上時相書》)。若以700萬人計,戶均約9.9人;若取"五七百萬"之中數600萬人計,戶均約8.5人。實際上,受災人口不可能是河北總人口,也即河北人口及戶均人口很可能比上述數字多些。

宋真宗天禧四年,京西襄州發生饑荒。知州夏竦"全活四十六萬余口"(注:《華陽集》卷35《夏文莊公竦神道碑》)。當時襄州戶數史缺記載,需借用志書數字推算。據《太平寰宇記》記載,襄州有26892戶;據《元豐九域志》,襄州戶數為93027?!短藉居钣洝匪d為太平興國五年至端拱二年(980~989年)情況,取其中斷為984年;《元豐九域志》成書于元豐三年,所用資料應是元豐二年(1079年)的數據。按兩書相距約95年計,95年間增長約66135戶,平均增長696戶,以《太平寰宇記》戶數為準,加上至天禧四年(1020年)約36年的增長數25056戶,約為51948戶。戶均約8.8人。

陜西有兩個數字,但戶均人口差距很大,現提出來僅供參考。宋仁宗慶歷三年冬陜西大旱,韓琦"選官分詣州縣發省倉賑之,奏差提點刑獄許宗壽專切往來提舉蒲、華、同三州,所活凡二百五十四萬二千五百三十七人,他州人數稱是"(注:《長編》卷145,慶歷三年十二月末;《太平治跡統類》卷9《仁宗諸臣謀國遠略》;《韓魏公集》卷13《家傳》。)。也即蒲州(后改為河中府)、華州、同州有人口至少2542537人。其戶數仍需推算。據《太平寰宇記》,三州共70091戶;據《元豐九域志》,三州共214647戶。約59年間增加144556戶,年均增加1521戶。以《太平寰宇記》載數為基數,加上至慶歷三年(1043年)凡59年間增加的約89739戶,三州戶數約159830戶。如此看來,慶歷三年三州戶均約15.9人。此數似嫌過多,疑"二百五十四萬"為一百五十四萬之誤,若然,其戶均為9.6人。另有資料表明,陜西居民家庭不少人口眾多者。宋神宗元豐五年,秦鳳路提舉保甲司曾披露說:"本路義勇并改為保甲,其間多有一家男夫五人以上成丁者。"(注:《長編》卷324,元豐五年三月丁酉。)如此,則一家男丁加上老稚男人和至少3位婦女,其戶口則多有10人左右者。

另一數據與前大不相稱。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知鄧州張知白報告:"陜西流民相續入境,有欲還本貫而無路糧者,臣誘勸豪民出粟數千斛,計口給之,以半月為準。凡就路總二千三百家,萬二百余口。"(注:《長編》卷72,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壬子;《宋會要·食貨》57之5。)戶均4.4口。同樣是災民,與上述陜西數字差距太遠;同樣是流民,與前文河北流民的數字也有距離。在整個北方地區戶均人口及推論的戶均人口背景對比下,戶均4.4人似嫌偏低。如果這條史料本身無誤,那么唯一可能的原因就是,這批流民并非都是全家出逃或返鄉。

以上除陜西數字不明確外,大致可以說,北方戶均約9人。三

南方地區的情況,由于時間、地域跨度大等原因,比較復雜。眾多的資料數據不一致,令人一時難以適從,更需認真對待。先看中上戶的情況。

北宋時,呂陶言:"上中等戶因買坊場及充壯(丁)、保(?。┒I者,十常四五……以四海總計,凡幾千家罹此疾苦矣。每家以十口為率,凡幾萬人失所矣。"(注:《凈德集》卷2《奏乞相度逐界坊場放免欠錢狀》。)四川人呂陶所指的是全國情況,自然包括南方地區,也即南北方的中上人戶,戶均人口約為10人。具體如他說四川彭州九隴縣"有園戶三百家以來,約及三千人"曾鬧事(注:《凈德集》卷11《申帥府并二司狀》。),即是戶均10人。

南宋初張守言:"(淮南)今之家業及千緡者,僅有百畝之田,稅役之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注:《毗陵集》卷5《論淮西科率札子》。)擁有百畝之田的淮南中戶,戶均10人,與前一致。

南宋袁說友在《峽路即事》詩中透露:"雙牛只叟一橫犁,白水插秧透面肥。是處喜經連夜雨,田家十口可無饑。"(注:《東塘集》卷7。)所言峽路,即四川東部的夔州路和梓州路。有兩頭牛的人家應屬中戶,仍是10人。

南宋時的南方地區,"諸州縣銅匠無慮千百家,家有十數口"(注:《系年要錄》卷173,紹興二十六年七月庚戌。)。此類手工業者也應屬中戶,戶均10余人。

以上所言南方地區中上等人戶的戶均人口,與北方地區一樣,普遍認定為10人。但東南一些地區情況有異。如福建泉州清溪縣,因山地磽瘠,當地居民"兩兒只肯育一兒",所以"大家有田僅百畝,三二十畝十八九。父母夫妻子婦孫,一奴一婢成九口"(注:《蛟峰文集》卷6《田父吟》)。有奴婢2人的家庭,自屬中上等人戶。9口之家中,血緣家庭人口三代同堂僅有7人。

下等人戶的有關數據多是賑災時的資料。

南宋人董煟言,救荒時官府若向饑民發放一斛糧食的價錢,"可供一家五七口數日之費"(注:《救荒活民書》卷2《義倉》。)。戶均約6人。

宋孝宗時朱熹言:江東南康軍星子、都昌、建昌三縣"闕食饑民二萬九千五百七十八戶,數內大人一十二萬七千六百七口,小兒九萬二百七十六口"(注:《朱熹集》卷16《繳納南康任滿合奏稟事件狀》。)。饑民總數為217883人,戶均7.3人。

宋孝宗淳熙二年,劉珙知建康府、江東路安撫使,適逢災害,"籍農民當賑貸者若干戶,十口以上一斛,六口以上八斗,五口以下六斗;客戶當賑濟者若干戶,五口以上五斗,四口以下三斗"(注:《朱熹集》卷97《劉珙行狀》)??芍鲬艏彝ブ?人以上為多,客戶家庭多為5人左右。

淳熙十一年,湖北大旱,鼎州、澧州尤為嚴重。提舉荊湖北路常平茶鹽趙善譽"躬走村落,嫵慰饑贏,得戶四萬余,口二十萬"(注:《攻媿集》卷102《趙善譽墓志銘》。)。戶均近5人。

宋光宗時,臨安府水災,需賑濟者"計五萬余家,約三十萬人,大人小兒各居其半"(注:《歷代名臣奏議》卷247,蔡勘奏。)。戶均約近6人。

宋寧宗時,知撫州陳蕃壽言:"本州土瘠民貧,秋苗之數不多。去歲旱歉,抄札到三萬九千戶,計一十八萬五千六百九十口。"(注:《宋會要·食貨》68之102。)戶均4.7人。

佃農占總戶數的三分之一左右,且處于社會底層,最為貧困,家庭人口更少些。據宋末方回言,兩浙秀州佃戶"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年食十八石"(注:《古今考》卷18《班固計井田百畝歲入歲出》)。戶均5人。

另有一個案例提供的數字也可參考。宋太宗時,江西虔州有3人犯法,"并家屬十二人悉詣闕"(注:《長編》卷22,太平興國元年十二月。)。3家共15人,戶均5人。

南宋時有一些比較可信的城鎮人口數據,從中可得到坊廓戶的綜合戶均人口。

江東徽州:居民"其在郡城中者,乾道戶千二百八十一,口六千八百五十八"(注:《新安志》卷1《戶口》。)。戶均5.3人。寶慶年間,坊廓主戶"三千九十八,口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五",戶均4.5人;坊廓客戶"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注:《弘治徽州府志》卷2。)。戶均4.4人。

兩浙鎮江:嘉定年間,"府城廂戶一萬四千三百,口五萬六千八百;江口鎮戶一千六百,口六千九百"。府城戶均3.9人,江口鎮戶均4.3人。咸淳年間,"在城五隅戶八千六百九十八,口三萬八千三百八十五"(注:《至順鎮江志》卷3《戶口》。)。戶均4.4人。

兩浙臨安:宋寧宗嘉泰元年臨安城中大火,無家可歸者、"共一千三百二十一家,計五千三百四十五口,大人四千七十七口,小兒一千二百六十八口"(注:《宋會要·食貨》58之23。)。戶均4人。

以上東南地區三城的坊廓戶家庭人口,大約戶均近5人。

洪邁《夷堅志》一書,記錄的是宋代社會生活風俗,其中無意間透露的家庭人口數字,應當是真實的。從中找到南方地區(全是東南諸路)城鄉平民百姓(僅限平民百姓)確切或比較確切的家庭人口數字23例,可作為簡單隨機抽樣調查?,F列表如下(見右邊)。

以上22條23家數據,最多為10余人(按15人計),最少為2人,總計約111人,戶均約4.8人。此數可以視作東南地區下層人戶的戶均人口。

南方地區綜合性的戶均人口,有以下兩條重要史料。

北宋時,知洋州文同言:"(洋州)主客戶凡四萬八千余戶……大率戶為五口,亡慮二十四萬余口。"(注:《宋會要·食貨》24之10。)戶均5人。

另據《嘉靖豐乘》卷4《食貨志》,載有宋代江西豐城縣兩組人口數字:"宋祥符舊經:主客戶二萬二千五十二,口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三。淳祐七年:主客戶七萬七千一百三十九,口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是年知縣劉卿月新編,不委官吏,分請隅總土人,家至戶諭,始得其實)"。這條史料的珍貴價值在于,明確指出以往的人口數字是虛假的,而淳祐七年知縣動員民間力量實行普查,得到的人口數字比較真實可靠。是為戶均5.2人,與洋州戶均數大致相同。

以下資料,可以供參考。

南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朱熹言:"(紹興府)統計六縣之貧民約須一百三十萬口,并上戶當不下百四十萬。"(注:《朱熹集》卷16《奏救荒事宜狀》。)其時的戶數需推算。元豐二年(1079年)為152922戶(注:《元豐九域志》卷5。),嘉泰元年(1201年)為273343(注:《嘉泰會稽志》卷5《戶口》。)。122年間增加120421戶,每年平均增加987戶。淳熙八年距嘉泰元年前20年,則淳熙八年時大約有253603戶。當時"紹興八邑,余姚、上虞號為稍熟"(注:《朱熹集》卷16《奏救荒事宜狀》。)。朱熹所說的是受災的其余6縣之人口。平均計算,這6縣大約有190202戶,戶均約7.3人。

宋光宗時,湖北鄂州"七縣主客戶六萬六千六百三十二,口三十一萬四千八百九十四"(注:《朝野雜記》甲集卷18《荊鄂義勇民兵》。)。戶均4.7人。

宋理宗時,兩浙慶元府慈溪縣"主客二萬余戶,計一十五萬六千三百余口";"定??h戶主一萬七千四百七十一戶,計四萬九千九百五十一口,客一千六百四十八戶,計六千五百四十一口"(注:《寶慶四明志》卷16《官僚》;卷19《戶口》。)。慈溪縣戶均7人強,定海縣戶均2.9人。一府兩個縣的戶均人口相差一倍多,實際上是不可能的,當是兩縣戶口統計方式不同,定??h的人口數不是全部人口數。

宋理宗時,兩浙鎮江有"戶一十萬八千四百,口六十四萬四千一百",戶均5.9人;宋度宗時,"戶七萬二千三百五十五,口三十九萬七千三百四十四"(注:《至順鎮江志》卷3《戶口》。),戶均5.5人。

除此以外,還有許多資料,或是互相矛盾,或是戶均人口過多、過少而不可信,都是宋代戶口統計制度混亂所造成的。(注:以四川為例,據宋仁宗時丁度言:"蜀民歲增,曠土盡辟,下戶才有田三五十畝,或五、七畝,而贍一家十數口,一不熟即轉死溝壑"(《長編》卷168,皇祐二年六月末)。下戶即戶均10余人,似不真實。而南宋高宗時汪應辰言:"宣撫司委官將梓潼、陰平兩縣災傷去處,每縣約三千戶,每戶三口"(《文定集》卷44《御札再問蜀中旱歉》)。戶均3人,與前述戶均10余人差別太大,也不可信。又如兩浙慶元府定??h,南宋時曾受災,其中的清泉鄉"以戶計者凡千二百六十一,以口計者四萬三千九百六十四"(《浣川集》卷4《乞將清泉兩管均濟摘濟札子》)。戶均竟34人,更難置信。疑"凡"字為"八"字之誤(下文"以口計者四萬"云云,數字前無凡字),若然,戶均5.3人。)

根據以上資料估計,南方地區中戶戶均10人,但東南地區個別地狹人稠的地方戶均人口較少;下戶戶均約為5人,坊廓戶戶均約5人,客戶戶均約5人。綜合考慮,南方地區戶均約6人。

南方地區戶均人口少于北方地區,主要有以下兩個因素:

一、南方多土狹人稠地區,如兩浙、江東、江西、福建、成都府路都屬人口大路,已形成人滿之患。有限的環境容量制約了家庭人口發展,如前所述,南方盛行殺嬰以限制人口即是主要表現。另一減員方式是出家為僧。如汪應辰言,福州"如民家有三男,或一人或兩人為僧"(注:《文定集》卷33《中散大夫林公墓志銘》。)。家庭人口因而減少。

二、在此環境和經濟背景下,加以為躲避官府的賦役剝削,南方地區習俗熱衷于父子、兄弟分居,營造小家庭。按法律規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許別籍異財。"(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0《兄弟之訟》。)一個家庭的壽命,隨長輩壽命而存亡,長輩去世后確切地講是服孝三年并已安葬后才能分家(如長輩去世后仍不析居,便是官方極力推崇的"義居")。本文之所以按三代同堂為一個標準家庭,就是以此為依據的。但是,宋代頗多長輩尚存便分家的情況,有關事例絕大多數在南方地區。如廣東,早在南漢時就有"祖父母、父母在,子孫既娶,即令析產"的法令和習俗(注:《長編》卷108,天圣七年五月己巳。)。入宋后屢禁不止,仍是"巨室父子或異居焉,兄弟骨肉急難不相救"(注:《永樂大典》卷21984,章楶《廣州府移學記》。)。四川地區同樣如此,"親在多別籍異財",乃《宋史·地理志》中特別指責之地。東南地區更有過之而無不及:"東南之俗,土狹而賦儉,民嗇于財,故父祖在,多俾子孫自營其業,或未老而標析其產……賢士大夫每以為病也。"(注:《南澗甲乙稿》卷16《鉛山周氏義居記》。)此風愈演愈烈,至南宋紹熙三年,法令不得不做出讓步,予以修正:"戶部看詳:凡祖父母、父母愿為標撥而有照據者,合與行使。"(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0《兄弟之訟》。)即只要長輩自愿,立有正式文書而分居者,官方不再追咎法律責任,予以默認,從而使析居之風合法化。由此可知,南方地區的家庭二代同堂者多于北方地區,規模較小,戶均人口較少。至于詭名戶諸問題影響的家庭規模,屬于戶數問題,另文再論。

家庭人口的初步推論,為筆者的宋代戶口研究打下了一個基礎。如果所論大致符合實際,以此參照,可以進一步推論有關戶數是否可靠。據筆者另文專論的研究及葛劍雄教授的《宋代人口新證》(載《歷史研究》1993年第6期)證明,傳世的宋代總戶數基本可靠。若以《元豐九域志》所載全國16569874戶為準,設北方、南方戶均7人,則宋神宗時全國在籍人口約一億一千余萬。此外,戶口史料統計中的"丁"、"口"之辯及"女口"問題等,也可隨著研究的深入而有望圓滿解決。就目前而言,筆者的研究至少表明,史料中宋代戶均二口或二丁左右的記載,不是實際情況,確切地說不是一個同居同財的血緣家庭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