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員額制改革機制完善路徑

時間:2022-03-02 1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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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員額制改革機制完善路徑

〔摘要〕法官員額制實踐中存在“案多人少”、審判效率低下、入額法官工作量大等問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改革的進程。要積極探索合理的改革機制,借鑒成功經驗,將法院司法事務的管理模式、獨任法官審理案件的范圍和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等問題及時解決,從而推動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法官員額制;審判效率;法官助理;案多人少

一、法官員額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自從《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正式確定了法官員額制后,員額制作為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國各地法院紛紛展開。經過改革,全國入額法官的數量已經基本確定,即按照改革決策部門確定的入額法官占之前法官總數的39%進行法官篩選。經過篩選,只有不到二分之一的法官成為入額法官,其他沒有入額的人員成為司法輔助人員,其中一部分是法官助理。但是各地并沒有嚴格按照39%的比例來確定入額法官,主要考慮到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口、面積、法院受案數量、法官綜合素質以及為法官助理提供晉升的機會等因素,適當地對這一比例進行了調整。北上廣發達地區比例超過了39%,某些西部貧困地區,公民普遍法律意識不強,法院受案量較低,入額法官比較低。僅在入額法官的數量上做調整能達到改革的目的嗎?法院(副)院長、(副)庭長作為入額法官,其審判業務又該如何完成?在堅持“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員額制原則時,合議庭又該如何行使審判權?為了提高審判效率,其所受理的案件應確定在什么范圍內?獨任法官審判案件的范圍要不要擴大?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法官員額制并不是簡單地確定入額法官,而是會涉及到一系列與之相關的問題。在筆者看來,各地法院員額制改革并沒有達到國家所期望的效果,這項改革必定還要走很長一段路,需要在不斷完善中才能走向成熟。

二、法官員額制改革機制的完善路徑

(一)法院司法事務的分類管理。通常情況下,法院的(副)院長、(副)庭長都是從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和法官一路走過來的,其工作能力及審判水平毋庸置疑。他們進入法官員額是一件理所應當的事情,并且讓優秀的審判人員回歸審判席,正是這一改革的初衷。但是,他們又是法院行政事務的管理者,因此,這些法官入額存在很大的爭議性,爭議的焦點是入額后如何真正投入到審判工作中,切實履行審判職責,而院、庭長能否保證辦案時間是這一問題的核心,讓其完成普通入額法官所需要審理的案件數量比較困難,因為他們既要處理法院的各項行政事務,又要預留部分時間參加各種會議。既有法院系統內安排的會議,也有法院外黨政機關召開的會議。顯然,留給院庭長用來辦案的時間少之又少。因此,不得不將一部分案件派給其他普通入額法官,導致其他普通入額法官的工作量超標,也難以保證在超負荷工作環境下的案件審判質量,似乎有違改革的初衷。部分法院對此進行了大膽的改革探索,比如,珠海市橫琴新區人民法院,徹底改變了法院以往的管理體制,即取消了審判業務庭,相應取消庭長、副庭長的職務設置,讓相當數量的庭長、副庭長回歸到審判工作。另外,該法院將法院司法行政事務按照其性質分為五種類型,對應成立五個辦事機構:一是審判管理辦公室,主要管理立案信訪、案件審理、審判委員會和法官會議以及之前庭長的職務等;二是人事監察辦公室,主要負責紀檢監察、法官考評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中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由院長管理,存在一定的工作交叉;三是司法政務辦公室,主要接管的是原來行政裝備科和研究室的任務;四是執行局;五是司法警察大隊,這兩個機構保持原來的工作性質,不做改變。通過上述將審判業務庭改變為各個專門機構的舉措,將法院的司法權和行政權在一定程度上分離,成功地解決了各個庭長、副庭長占著入額名額而不能全力從事審判業務的難題,也取消了庭長審批、簽署本庭裁判文書的任務,將這些法官從司法行政事務中分離出來,從而一心一意審理案件。他們都是擁有多年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一旦投入到審判工作中來,將極大地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另外,審判管理辦公室的主任、研究室主任等司法行政管理人員將專門負責人事管理、紀律監察等工作,不再進入審判委員會參與審判業務,由院長、副院長以及其他有審判資歷和能力的入額法官組成審判委員會。由此,法官員額制改革進程中的一大難題在一定層面上得到了解決。(二)獨任法官審判案件范圍的擴大。在司法實踐中,合議庭并沒有充分發揮的作用,合議庭組成成員對案件的審理基本持放任態度,在庭審最后階段,主審法官或者審判長都會依照規定詢問合議庭成員是否對案件審理有意見或建議,但是大多情況下都是對本案審理沒有其他看法,所以無論是三人庭、五人庭還是七人庭,真正全程負責案件審理的只是主審法官或者審判長一人,合議庭變成了一種形式,非但沒有提高訴訟效率和訴訟質量,反而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這也是造成法院“案多人少”問題的一部分原因。面對此現狀,在學術界中,擴大獨任法官審理案件范圍,縮小合議庭審判案件范圍的呼聲越來越強烈。相對于合議庭而言,獨任法官審理案件能節約大量司法資源。首先,如果合議庭是由一名審判長和兩名法官組成的形式時,三名法官參與審理一個案件與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一個案件,從訴訟經濟角度講,差距是不言而喻的;其次,即使合議庭的所有成員都參與到庭審中,無論是何種組成形式的合議庭,都需要在不同成員之間進行分工或者集體決策,審理案件所需要的時間要比獨任法官多出好幾倍;再次,在事實認定或者量刑時,如果在合議庭成員之間存在兩種以上不同意見,特別是審判長或者主審法官的意見與其他成員的意見不同時,最終案件可能要經過審委會的一番討論,訴訟效率又會有所降低。如何限縮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范圍,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對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范圍要有所區別。在基層法院負責審理的案件中,只有那些法定的“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由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一律由獨任法官審理。通常情況下,基層法院受理的“重大”“疑難”案件占總案件的10%以下,有些法院不超過5%。同理,中級法院也不需要一律按合議制的形式審理所有案件,對于上訴案件,可以按照一審的形式,一審是獨任制,則二審也采取獨任制;一審是合議制,二審相應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至于中級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這類案件本身復雜,理應交由合議庭審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范圍得到了壓縮,但是,以往流于形式的合議庭又該如何真正發揮作用?只要合議庭繼續存在,就有必要讓合議庭的所有成員都參與到庭審中。有學者認為,對于所有成員全部都是法官的合議庭形式,必須保證每一位法官都是入額法官,對所審理的案件全程參與其中,采取共同審理、共同負責的做法,一旦出現問題,追究合議庭全體法官的責任。這樣,合議庭成員就會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所持的態度與獨立審理案件的態度同樣謹慎,不會再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消極思想。另外,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人民陪審員也應與法官一起,共同審理案件,案件出現問題時,也需要承擔一定的審判責任,給予人民陪審員一定的壓力才能促使其發揮陪審作用。但是,對人民陪審員追究審判責任的方式,不能與法官一視同仁,畢竟他不是擁有堅實法學基礎和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三)法官助理逐級預期提升機制的建立。確定入額法官的數量以及入額法官審理案件的各種事項是員額制改革的重心所在,但是法官助理這一重要司法輔助人員也是改革中不可忽視的一類主體。可以說,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對員額制的成功改革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設置法官助理制度,將一些審判輔助性工作,比如,起草法律文書、接待當事人、庭前調解等交給法官助理完成,從而將法官從瑣碎的邊緣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審理案件,充分發揮法官的價值。在法官的指導下,法官助理不斷地積累經驗,綜合素質會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為成為入額法官做充分準備,這也是保證入額法官隊伍不斷更新、素質逐步提升的重要途徑。目前,法官助理等司法輔助人員的晉升渠道依然沒有確立,法官助理主要由未入額法官和助理審判員轉化而來。改革之后,入額法官的薪資待遇及社會地位較法官助理高,因此,成為入額法官是法官助理所追求的目標。但是,想要通過員額的空缺實現這一目標非常困難,因為待員額有空缺時,未入額法官的年齡又會是限制其入額的最主要缺陷。從當前的現狀來看:一方面,未建立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嚴重打擊了法官助理的工作積極性,部分人員在看不到希望時選擇離職;另一方面,法官助理與入額法官在薪資待遇和社會地位上差距懸殊,但是工作量卻不相上下,并且還要承擔終身負責的壓力,這導致其工作積極性嚴重下降的同時,又將入額法官卷入到繁瑣的輔助性事務中,有違改革的初衷。建立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對于提升法官助理的工作積極性非常重要。現今,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關于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的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建立職業化的法官助理崗位,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官助理的職業素養和職業經驗一般,經過幾年的法官助理工作后,也難以勝任法官的工作,不符合法官精英化、專業化的要求。所以,只需在法官助理的崗位內晉升。第二種觀點主張打通并擴大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通道,滿足一定法官助理年限且符合提升條件的就可以正常提升,并且建立法官助理的增補機制。一方面將法官助理作為入額法官的后備軍,能夠實現入額法官隊伍的持續更新,促進實現良性循環,使那些渾水摸魚的入額人員被真正擁有法官能力的優秀人員所更換。另一方面,法官助理工作是培養入額法官的最佳途徑,如果放棄這一最佳途徑,僅從律師隊伍等其他渠道遴選法官,也許不能保證入額隊伍的充盈,恐難以應對日益增長的案件壓力。

筆者認為,將兩種機制相融合較為妥當。前文提到按照第一種觀點,放棄法官助理這一入額法官的蓄水池是不現實的。入額是法官助理所追求的目標,法官助理工作到一定年限,因工作能力入額已不是問題的核心,真正的問題是法官助理的入額范圍、入額條件等問題。按照第二種觀點,法官助理工作三五年直接晉升為入額法官,確實會存在入額隊伍大眾化的現象,與精英化、專業化相矛盾。筆者建議,法官助理的晉升途徑分兩步走:一是法官助理先在助理這一崗位內晉升,工作夠一定年限,業績突出的可以晉升為高級法官助理,并且工資待遇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二是在高級法官助理崗位上繼續努力,經考核,符合崗位要求且能夠勝任法官這一角色時,可以入額。在這兩輪人才選拔中,入圍人員必須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圍內,以確保法官隊伍的精英化。建立法官助理的逐級晉升機制,既能激發法官助理的工作熱情,提高工作效率,也能保證入額隊伍的不斷更新,形成法官隊伍優勝劣汰的良好態勢,一定程度上解決案多人少問題,從而提高司法效率。

綜上,要解決員額制改革中法院“案多人少”問題,一方面要立足于實踐,積極借鑒一些地方法院的成功經驗。比如,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取消審判業務庭,使大量精英審判人員重歸審判庭。另一方面也需要在理論層面構建富有新意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機制。比如,建立法官助理逐級預期提升機制,將高級法官助理和入額法官作為法官助理所追求的目標以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積極性,協助法官高質量、高效率完成審判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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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彤彤 單位:甘肅政法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