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法官”斷層
時間:2022-03-20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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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進步,社會對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與日俱增,具備一定的理論素養,并有著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的法官成為律師所和公司競相爭取的資源。部分基層法院,尤其是一些欠發達地區的法官“斷層”和人才匱乏的現象日益突出。從制度層面來說,導致法官斷層的原因有:
1、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本意上是促使法官素質的提高和阻止人員的濫入,但在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和司法地方化領導的框架內,反而成為了職業斷層的原因。
一方面,高門檻對職業準入渠道帶來了負面影響。修改后的《法官法》將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從大專提高到本科,并確立了司法考試的門檻,隨后卻出現了“法院想要的不肯來,想來的跨不過門檻”的困境。另一方面,非試法官的進入對司法考試制度以至對法官職業準入制度的排斥。未通過司法考試而不具有《法官法》任職條件的人以變通的形式超越法律規定完成為法官,使行政職級資源和法官審判委員會、合議庭組織資源受到了侵占和影響,削弱了法官嚴格選任的剛性影響,對未任法官心理造成了相當的影響,造成許多人心理的逆反和失落。
2、我國對法院編制的管理采取的是等同于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員額管理制度,未將法官編制員額與法院內部非法官編制員額分別規制。
此種情況造成法院在錄用工作人員或編制管理機關對法院編制進行管理時無法專門錄用或為法官定編,從而造成大量非法官員額擠占法官員額現象;也難以保證法官員額的動態平衡。
3、未將通過司法考試作為報考法院公務員的必備條件之一。
我國法官的錄用仍然沿襲黨政公務員招錄程序和條件,在招錄法官時將通過司法考試作為參加考試的必備條件之一的現象很少。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是兩種不同的測試應考人員能力和水平的考試體系。順利通過公務員考試的人員不一定就能通過司法考試。這種不科學的錄用法院公務員的方式造成了通過公務員招錄程序進入法院的部分公務員長期無法過司法考試關而進入法官隊伍。這部分人員也相對縮減了法官員額。
4、目前的司法環境給法官職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
一方面,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普遍提高,人們對法官辦案在公平正義上的要求越來越高;而和諧社會的建設要求法官辦案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法官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政治。另一方面,隨著《監督法》的出臺,人大對法院的監督力度也會逐漸加大;法院內部的案件評查、差錯及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越來越規范,執行力度也越來越大。此外,多種因素導致司法裁判的權威性不高,許多案件“案結事不了”,當事人不斷上訪。法院已成為社會各種矛盾集中地,法官辦案可以說是任務重、責任大、風險高。但是,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對法官工作目標績效的考評缺少一個科學合理的體系,法官的獎懲激勵制度不健全,從而出現了“辦案越多、錯案幾率越大,風險越大;辦案越少,越安全”的怪圈,其結果必定是法官消極辦案,積極轉型,逐步喪失職業信心。
5、法官流失現象嚴重。
法官流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內部流失,即從事審判業務的法官向法院內部非審判業務部門流失。法院審判部門一般人員較多,職務升遷競爭較為激烈;非審判業務部門一般人員較少,職務升遷競爭較為平和。有些法官從職務升遷角度考慮則不得不到非審判業務部門謀職。法官流失的另一種現象是法官向法院系統外流失。法院相對于其他國家機關而言編制員額一般較多,但領導職數卻相對較少,法官相對于其他國家機關公務員職務升遷競爭更大。法院是全社會監督的對象,是社會矛盾的集中處理中心,因而法官的職業風險相對其他公務員也更大。諸多因素決定了法官與其他國家機關公務員相比具有一定的劣勢。在個人收入上法官與律師相比顯著的特點是法官的收入隨著工齡的延長、職務的升遷其增長變化很小,而律師隨著工作時間的延長及資歷的加深,其收入增長幅度極大。從職業風險而言,律師的職業風險相對法官而言很小。因此,法官向其他國家機關或律師行業流失現象也較為嚴重。
應引起注意的是,法官隊伍斷層問題在基層和經濟不發達地區普遍存在。這與目前法院所承擔的任務是截然相反的:我國80%的法院是基層法院,80%的法官在基層法院工作,80%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這三個80%決定了中國要實現司法公正必須從基層的法官隊伍建設做起。同時,越是經濟不發達地區,越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環境,確保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應對法官短缺現象。
第一、實行法官員額編制管理制度。法官員額編制管理制度即由編制管理機關專門為法院內法官編制員額作出規定,實行動態管理,如遇法官員額空缺則及時面向社會從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中公開招錄法官;禁止法院內其他非法官人員占用法官編制員額。
第二、對現有人力資源進行優化。由于歷史原因,我國法院殘存著一定的學歷較低,專業不對口,缺乏法學自學能力而又長期無法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對這部分人員應該由黨委政府在國家機關體系內進行人力資源優化,即將這部分人員優化到其他能施展他們專業特長的國家機關,將其他國家機關中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優化到法院工作。
第三、將通過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參加法院公務員招錄考試的必備條件之一。今后,法院在招錄公務員時應當將應考者通過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報考必備條件之一,防止有的人員雖然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進入法院,但長期無法通過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無法進入法官隊伍現象。
1、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法院在管理工作中,應樹立改革意識和新的司法理念,針對審判工作重、審判力量不足的局面,通過建立和完善審判制度和其他改革措施,使具備較高素質和能力的法官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審判工作中,盡量避免讓法官去從事司法行政事務性工作,將法官充實到一線審判工作中去,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官,其他不具備審判資格人員過渡到法官助理員等輔助人員角色,以提高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辦案數量,繼續推行適用簡易審判程序、合理使用審判資源,以緩解審判力量不足的問題,最大限度地發揮效能,應對法官斷層問題。注重對法院行政輔助人員的教育培訓,鼓勵積極應對司法考試,著力從法院內部產生法官。從精神上予以鼓勵,在應考復習時間上予以照顧,提高司法考試過關率,從而在從社會選任法官渠道暫不通暢的形勢下,盡可能從法院內部產生法官。采取措施防止法官流失。當前,法院應制定相應的制度防止法官流失,即為審判業務法官提供更多的職務升遷機會,又防止法官向法院內部非審判部門流失現象。國家要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為法官職務晉升提供同于或優于其他公務員的條件;要提高法官經濟待遇,降低法官職業風險,從制度上挽留更多法官安心審判工作。
2、加強和完善陪審員制度。由于法官人數逐年減少,許多法官長年超負荷工作,工作壓力大。重視對人民陪審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根據需要適時舉辦崗前培訓、在崗培訓,積極爭取陪審員經費,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真正參與陪審,為法官審判提供正確的事實依據,緩解法官“斷層”帶來的工作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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