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色的司法理念探索

時間:2022-10-21 04: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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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特色的司法理念探索

本文作者:王道彬工作單位:四川資中縣檢察院

司法理念,是指國家司法主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開展司法活動中形成的理論化觀念,是對司法性質、功能、目標方向、價值取向和實現途徑等重大問題的系統化認識和反映。作為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根植于司法活動之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主體,是影響司法實踐的內在動力。實踐證明,樹立正確的、符合本國基本國情的司法理念,對于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樹立司法權威、發揚司法民主以及推進司法改革創新具有重大而現實的意義。

一、中國司法理念的變遷及現狀

縱觀我國的法制發展史,在古代沒有司法的概念,司法一詞是清朝末年從西方引進的。然而,亙古至今,我國的司法活動就沒有停止過,隨之相伴的司法理念也在不斷發展變化,經歷了從“明德慎罰”、“德主刑輔”到“明刑弼教”,從“無訟即德”到“重義輕利”的轉變。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才邁開了堅實而重要的步伐,逐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建國初期,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將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基本原理與新中國的政權和法制建設相結合,提出并實施“民主建國”。從根本上講,這一時期的法律是鞏固新生政權,實現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重在打擊反革命、反人民的敵對分子,司法理念主要體現為法律工具主義價值觀。1957年下半年,我國開展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反右運動,此前法制建設所取得的一些成果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法律完全被最高指示和政策取代,公檢法合署辦公,司法體制被破壞。這一階段的法律成為一種擺設,法律虛無主義思潮大行其道。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在對歷史深刻反思的基礎上,指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提出“三個有利于”作為判斷改革開放和各項社會主義建設是非得失的標準,創造性地闡釋了一系列具體而明確的法治思想,要求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司法建設已開始向現代化轉變。1997年,黨的十五大召開,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1999年更是將其寫入憲法。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后,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新世紀、新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出發,提出了科學發展觀的重大戰略思想,并以此為統領,在總結借鑒的基礎上,提出和闡明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由此,我國走向了“法律至上”的法治道路,司法理念實現了從工具論到至上論的飛躍,標志著司法建設從此進入一個嶄新的歷史發展階段。

二、中國特色司法理念的不足

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各項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法制建設更是突飛猛進,進一步科學化、民主化,司法理念也不斷豐富和發展。然而,從總體上看,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讓我們感到一絲憂慮。

(一)與現實生活不相適應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違法犯罪現象呈現出上升趨勢,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同時,人們的法律意識雖有所提高,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維權意識仍然比較淡薄,往往在遇到沖突或糾紛時持息事寧人態度,又加之少數法制不夠健全、訴訟成本過高等原因而不愿訴諸法律。因此,我們迫切需要變革司法理念,引導人民依法行事,以法維權,建設法治國家。

(二)制度機制尚需完善

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沒有制度的保障,不但難以實現傳統法律文化的繼承,更談不上法律文化的創新。現階段,隨著現代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日漸復雜,我國傳統的法律體制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甚至出現了一些現有法律難以調整的新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必須給予相關司法裁判人員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空間,若沒有完善的制度機制對司法裁判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司法腐敗。因此,現代社會必須要有完善的司法體制來保障司法理念的貫徹。

(三)落后于當前經濟發展

我國自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市場經濟有了飛速發展,涉外經濟法律關系漸趨多元化、復雜化,對我國原有的司法理念帶來了巨大的沖擊。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與世界各國所發生的經濟法律沖突也越來越多,如果不能首先從司法理念上解決這個問題,那么應對來自WTO的挑戰便顯得有心無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只能是不切實際的夸夸其談。因此,WTO的基本理念和原則要求我們必須對原有的傳統司法理念進行整合和重構。

三、樹立中國特色的司法理念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必須不斷變革現有的司法理念以應對不斷發生的社會矛盾糾紛,并尋找同其他國家的差距,充分借鑒先進理念,樹立和發展適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理念。

(一)以人為本理念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這就明確提出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結合這一理念,發展出了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就是要把公民的利益作為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司法制度安排和具體運作過程中珍惜人的生命和自由,尊重人的價值,強調人的地位,保護人的利益。因此,貫徹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以此不斷促進司法理念的發展,是司法理念發展的必然結果。

(二)司法終結理念

司法終結是指司法機關應是解決有關爭議的最終機關。因為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相比,司法程序因其獨立性、公正性而具有最終意義。而且,司法裁判具有最終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推翻或變更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進而維護司法的最終性權威。

(三)司法效率理念

司法效率指盡可能減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當今社會,各種變革不斷發生,如果一味追求司法的絕對公平正義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負擔。所以,重視司法效率這一理念現已成為各國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價值取向和奮斗目標。(四)堅持黨的領導理念中國特色的司法理念,離不開黨的領導。許多人一談到黨的領導就偏激地認為司法不再獨立。其實,堅持黨的領導不僅不會影響司法的獨立,反而加強了其獨立性。另外,現代文明并非一元文明,而是因歷史文化傳統甚至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的多元文明。現代法治理念同樣形態各異,存在爭論和沖突,加強黨對司法的有效領導,是統領司法理念發展的根本保證。[4]在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偉大進程中,大力開展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宣傳和教育,是適應我國司法工作在新時期、新形勢、新任務的客觀需要,也是確保司法工作社會主義方向的客觀需要,更是解決司法工作中的現實問題的客觀需要。只有樹立適應我國發展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才能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