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跨域立案訴訟制度分析
時間:2022-06-25 1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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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域立案訴訟制度是司法改革進程中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隨著改革試點的范圍不斷擴大,其所帶來的優勢也越加明顯。在符合法理的基礎上,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少訴累,有效的踐行司法便民的原則。但是,在試點進行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法院場地、設備等客觀因素的掣肘;接受材料法院形式審查,消滅訴累不徹底;跨域立案的受益對象窄。針對目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些許完善建議,以期待該制度可以更好的服務于人民,全面踐行、深化司法改革方案。
關鍵詞:跨域立案訴訟制度;司法便民;完善與建議
跨域立案訴訟制度最早由福建省泉州市開始作為試點進行運作,為福建省所首創。2015年9月21日,福建高院在泉州中院召開福建法院“跨域”立案服務工作新聞會,決定在福建全省推廣“跨域”立案的司法便民服務[1]。在經過一年多的試點之后,2017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擴大試點范圍,在北京、上海、福建、江蘇、浙江、山東、四川七省市法院范圍內試點跨域立案訴訟服務機制,當事人當事人可在試點法院范圍內,就近或資源選擇任意法院提交訴訟服務申請,辦理立案、開庭、執行等訴訟業務。雖然制度的試點工作在各地市中逐步開展,但是也出現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是我們將來所要面對的巨大挑戰。
一、跨域立案訴訟制度的基本概述
跨域立案訴訟制度是指為了解決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訴累,節約訴訟成本,對于在一定的轄區內、不同級別或不同區域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允許當事人選擇在自己最近的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由接受材料的法院代為轉交管轄權法院,之后代為送達法律文書的“跨域”立案服務的制度。設立該項制度的出發點在于司法便民服務,解決因訴訟而給當事人造成的巨大訴訟成本問題,同時也能提高訴訟效率,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跨域立案服務,首先要求在一定的行政轄區內不同級別和不同地區的法院均需要設置專用窗口,即跨域立案專用服務窗口,并且組織專門人員定時進行負責;其次,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時,可以選擇距離自己最近提供跨域立案訴訟服務的法院進行立案,到專門窗口提交立案材料;然后接受材料法院針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即立案材料是否齊全,原告身份信息是否真實等等,初步形式審查合格之后,將紙質材料掃描成電子版,通過電腦傳輸至有管轄權法院;再次,有管轄權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根據材料的具體情況,制作相應的訴訟文書-案件受理通知書、立案決定告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然后采取加蓋電子印章的方式,將文書發送至接受材料法院;最后,接受材料法院將收到的文書送達給至當事人,并將送達回證傳回有管轄權法院。通過對跨域立案訴訟制度概念的概述和具體服務范圍的介紹,我們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特點:接受法院對立案材料僅提供形式審查、訴訟風險的告知行使部分釋明權等職責,對于立案材料的實質審查仍在于有管轄權法院決定;另外,對于立案材料的傳輸通過電子掃描的方式進行。
二、跨域立案訴訟制度的理論分析
(一)跨域立案與學理分析。跨域立案訴訟制度的目的在于司法服務便民提高訴訟效率,較短時間內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司法便民是現代法治中一項基本的司法原則。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以“司法為民”的理念指導審判工作實踐,這要求民事訴訟程序不但要尊重當事人權利,且要保障這種權利以便利方式實現[2]。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面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必須推行司法便民的原則,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實現公平正義。跨域立案制度的實行,可以有效的降低矛盾雙方在訴訟過程中的成本,減少訴累,發生糾紛時,更傾向于通過司法的手段解決問題。傳統的訴訟立案制度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管轄正確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之一,即要求當事人必須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若法院審查后,認為不享有管轄權,則根據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對于已經立案的,裁定移送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轄原則,那么對于距離管轄法院路途遙遠的當事人,必然將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折返于住所地和管轄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可能存在材料不齊全的現象);提交證據;庭前調解;質證;開庭;領取判決書等等,可能均需要當事人奔波異地法院,這就可能出現花費的訴訟成本遠遠高于訴訟標的額的現象發生,對普及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十分不利,導致大多數人的正當權益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解決。或者即使最終能公平的解決糾紛,在巨額的成本消耗下,大多數當事人均會選擇“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跨域立案訴訟制度要求當事人根據“就近”原則,將準備好的立案材料提交給法院,接受法院再通過電子掃描的方式傳輸至有管轄權法院,一是解決了當事人折返法院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二是同樣減少了郵寄送達文書的時間,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訴訟效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跨域立案與現行法律規定分析。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決定是否立案最關鍵的問題在于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一般來說,對于不予立案的情況,大多數都是因為受訴法院不享有管轄權,因此,立案就與管轄問題緊密相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款即使當事人起訴時所應達到的基本條件,同時也是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依據。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對于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材料立案與否的決定權,必須是有管轄權法院享有,否則,法院可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跨越立案訴訟制度中,接受材料法院僅對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即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實,并不進行實質審查,對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起訴條件的規定,仍然是由有管轄權法院進行審核,然后將是否立案的訴訟文書通過電子傳輸至接受材料法院,送至當事人,因此,在試點工作中,并不違背基本法的法律規定。(三)跨域立案與網上立案分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該意見中明確了7個方面65項司法改革舉措,其中35項需要依賴于信息技術手段。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互聯網+”也逐步涉足各個領域,司法領域也在其開發之列,因此,“互聯網+司法”逐步進入人們的視野中。《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提出的法院信息化建設目標,到2017年底網上接訪、立案、送達、證據交換、查詢、咨詢、調解等便民措施得到推廣應用,到2020年底得到普遍應用[3]。因此網上立案得到許多地區大力推廣實行,甚至有些地區退出網上法庭等,使雙方當事人足不出戶便可解決糾紛。網上立案是指當事人將起訴材料通過網絡技術直接送達至受訴法院,在經過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則予以立案,材料不足或者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情況,告知其進行補充材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網上立案和跨域立案雖然形式上均是采用電子的方式傳送司法文書,目的均是為了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但是網上立案仍無法解決那些不能有效利用網絡技術的糾紛主體。雖然現在網絡技術已經十分發達,尤其是我國,雖然網民數量在世界上拔得頭籌,但是面對近64億的人口數量,沒有使用電腦的或者自己不能較好的操作網上立案程序的人仍占有部分比例,因此,跨域立案制度和網上立案的巧妙結合,既可以有效的彌補這一缺失,同時也能夠滿足像網上立案的功能———降低訴訟成本,提供訴訟效率。
三、跨域立案制度存在的障礙
(一)場地、設備等客觀因素的掣肘。雖然信息技術整體上十分先進“互聯網+司法”的模式也順應時代潮流與的發展,但是一些客觀因素的阻礙仍是當下所不能避免的:(1)場地限制。跨域立案的試點意見中指出,要在法院內部的立案大廳中設立專門的窗口,組織專門人員負責跨域立案工作,相對2015年5月1日起實行立案登記制后,全國各個法院的立案率發生突破性的增長,本來立案大廳已經“人滿為患”,再增設獨立窗口專項服務,對于法院法院立案辦公場地無疑提出了挑戰;(2)技術設備落后。雖然我國計算機技術已經達到世界領先水平,“天河一號”“天河二號”的相繼問世,無疑證明了中國的科技水平,但是,實踐中,對于目前的司法系統,由于財政上的限制,技術以及設備均不盡完善,部分地區法院仍使用21世紀初期的電腦,運行過程中容易出現卡頓等嚴重影響辦公的故障;(3)案多人少的矛盾,致使“就近”法院不接受材料。人案一直是法院內部的矛盾,面對案多人少矛盾的突出,部分法院為了降低本院的司法人員的工作壓力,則會刻意的不接受材料,或者百般阻撓,要求當事人直接向管有轄權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二)形式審查,消滅訴累不徹底。當事人將起訴材料提交給法院,接受材料法院僅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核對當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實,材料是否齊全,對于是否由申請法院管轄,則由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實質審查,此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的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從提交起訴材料,到接受法院電子傳輸,到有管轄權法院接受審查,是否立案再通過電子傳輸至接受材料法院,最后再送達,如果不予立案,則當事人仍需再次進行補充材料,雖然通過跨域立案,節省了當事人奔波兩地的麻煩,但是接受法院的形式審查,也是會在一定程度上消耗部分時間,不能真正的節省當事人的立案成本,不能從根本上消除訴累,方便當事人,或者說,跨域立案的便民服務還可以再次進行改革完善。(三)跨域立案的受益對象窄。跨域立案訴訟制度雖然在2015年率先在福建泉州開展,兩年過去后,從申請的主體看,律師占有絕大多數,這與律師經常活動與法院是分不開的。律師是經常關注法院政策改革的一個群體除此之外,律師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經受過良好的法學教育,通過國家最難考的司法職業考試,在此情況下,對于立案材料的準備工作都是十分詳盡的,管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在跨域立案訴訟制度施行的過程中,律師就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可以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致力于案件的工作。而相對律師而言的普通群眾,由于平時與司法機關接觸不多,對于司法制度的改革了解較少,及時知道也不能較好的深入接受這項服務,就導致仍會有大量的當事人直接到被告住所地進行起訴,也正是由于法治的宣傳力度不夠不,致使雖然有好的政策,但是無法與現實需要緊密結合,在時間生活中,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跨域立案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加大財政支出,培養技術人才,多方式解決糾紛。對于跨域立案訴訟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場地不足,技術落后的現象,可以加大對司法系統的財政支出。通過新蓋建筑物,擴大立案服務大廳的建筑范圍,使法院由有足夠的空間針對跨域立案設立專門的服務窗口;此外,應當加大對司法系統財力、人力的支出,促使培養專門的隊伍用于專項服務,必然要增大司法隊伍人員;同時,建議更新法院系統的硬件設施,討論一些老化的技術設備,增強信息技術在法院立案中所發揮的作用,招收一批信息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配合法院工作人員共同發揮跨域立案的價值。目前,對于司法系統的財政支出仍然由地方財政分配,這既是法院不能獨立的原因,同時也是法院不能較好建設硬件設備的主要阻礙。因為一是地方財政原本就不充足,二則地方財政的支出范圍十分廣泛,掌管著整個地區的財政問題,而不僅僅在于法院系統。再次,筆者建議,可以對司法系統設立專項財政,一則可以有效地實現法院獨立、法官獨立,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不需要再考慮其他介入因素;二則可以在專項財政的支持下,發展法院系統的硬件設備,推進司法制度改革的進行。對于司法系統的專項財政,可以由中央統一規劃,然后分配給各級法院。針對案多人少,接受材料法院客觀上阻礙制度的進行,可以進一步推廣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實施。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多種,近代提倡的主要包括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通過訴訟解決民間糾紛只是多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一方面在引導當事人通過法治、文明的方式處理矛盾,另一方面也應當倡導當事人多方式解決矛盾,一味地通過最嚴厲、最權威的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利于市民社會的和諧發展,通過其他方式處理,不僅可以有效的解決糾紛,也有利于緩和當事人之間緊繃的社會關系。(二)統一立案標準,接受材料法院實質審查。接受起訴材料的法院僅對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對于具體是否符合受訴法院管轄等實質性問題仍有受訴法院審查,然后再將審查的結果通過接受材料法院送達至當事人,這種做法難免又走了一些彎路,仍然存在更加便民的方式。再此,筆者建議,可以由接受材料法院直接進行實質審查,減少當事人等待受訴法院裁定結果的通知,如果材料齊全,可以直接予以立案,并將材料發送至有管轄權法院,并代其向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然后有管轄權法院開始接受糾紛案件的后續程序。當然,這一構想付諸現實的一個重要前提即統一立案標準,只有在標準統一的情況下,各級、各地區法院才會接受其他法院所作出的立案與否的結果。福建省泉州市就針對此問題作出相應舉措,在各級法院之間達成一項互相授權立案的協議,實現更好的司法便民服務。對于接受材料法院實質審查問題,一些學者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可能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人民法院受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該法律規定,學者認為,對于當事人的起訴材料是否符合起訴的條件,是否由受訴法院管轄,應當由受訴法院裁決,另外,畢竟最終由受訴法院針對案件進行審理,如若改變接受材料法院的形式審查,必須對法條進行修訂。其實不然,接受材料法院對材料進行實質審查,與現行法律規定并不相矛盾,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第四款僅說明了起訴的條件應當歸受訴法院管轄,即通過審查,受訴法院擁有管轄權即可,至于誰來審查,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對于接受材料法院實質性的審查材料,百利而無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在對跨域立案訴訟服務司法改革熱點問題的回答中表示,跨域立案訴訟服務一定要實現“立案標準、收費標準、文書格式、服務標準、立案流程”的“五個統一”。嚴格貫徹“五個統一”規定,完善跨域立案司法制度。(三)加大普法宣傳。構建法治社會的過程中,普法宣傳是必不可少的,一項新出臺、修改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要想得到好的貫徹實施,首先必須讓人們熟知、了解。因為一項法律或者國家政策的實施,其根本利益的出發點在于普通公民,通過大力宣傳,一則是能夠體現國家對人們的關懷,二則通過正確了解,人們也會積極響應,配合貫徹實施。跨域立案訴訟制度同樣離不開宣傳,因為該項制度是為了“便民”,在熟知此項制度時,廣大群眾一定會積極響應,畢竟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著想。對于該項制度的宣傳,一方面可以通過在城市道路上張貼宣傳標語,或者可以成立專門的普法隊伍,定期定點宣傳法律知識;另一方面,也可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加大人們的熟知度。通過兩方面的有效結合,跨域立案訴訟制度將很快的深入人心,達到其逾期的效果。
五、結語
跨域立案訴訟制度是我國司法改革制度之一,也是司法便民原則的具體體現。2017年3月30日,全國法院“跨域立案訴訟服務”試點工作培訓會上強調:試點法院要發揚改革創新精神,尊重司法規律,立足訴服職能,深入推進本地區的跨域立案訴訟服務工作,爭取為全國法院推行跨域立案訴訟服務提供更多可復制、可借鑒的模板。要加強跨域立案訴訟服務的組織領導,要加強跨域立案訴訟服務的人力配備,要加強跨域立案訴訟服務的制度建設,要加強跨域立案訴訟服務的信息化保障,要加強跨域立案訴訟服務的宣傳引導[4]。隨著試點工作的進行,積極改革完善出現的問題,對于司法改革的進程和便民服務原則的深入具有積極意義。
參考文獻:
[1]董飛.民事訴訟中的跨域立案研究[J].商,2016,(12).
[2]何四海.民事訴訟便民原則的現代化[J],求索,2010,(12).
[3]王琦.網上立案的實踐檢視及路徑研究[J].法學雜志,2016,(11).
[4]www.law-lib.com/fzdt/newshtml/fzjd/20170330130745.htm.2017-07-02.
作者:常天陽 單位: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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