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壟斷法對外貿易的豁免規則
時間:2022-01-25 03: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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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對本國利益的保護,各國幾乎無一例外地將為了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加強與外國企業競爭而進行的有關限制競爭的行為列入壟斷協議的適用除外類型中。而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也規定了相應的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壟斷豁免條款,但事實上這類規定本身存在一定的內在沖突,故本文試圖通過對各國對外貿易豁免制度的法律研究,淺談我國反壟斷法立法上存在的局限性。
關鍵詞:對外貿易;豁免;法律依據;局限性
適用豁免制度是各國反壟斷法中共有的一項法律制度,尤其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各國為了維護本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往往采取“一致對外”的方式在反壟斷法中規定對外貿易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條款。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為保障對外貿易與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不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外貿易的豁免與一般的豁免情形不同,經營者無需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由此可見,我國對于對外貿易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是相當寬松的。只要是為了保障對外貿易中的“正當利益”,即使嚴重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也能夠得到法律的豁免。對此,本文將通過分析對外貿易豁免制度的相關概念和法律依據,對我國《反壟斷法》存在的局限性進行分析。
一、對外貿易的概念界定
對外貿易一般也稱為“國外貿易”或“進出口貿易”,簡稱“外貿”,是指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勞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也就是說,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但是,從反壟斷法的角度來看,企業在實踐中為了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而訂立的協議一般都是為了推動產品的出口,這類協議可以簡稱為出口卡特爾。同時,幾乎各國反壟斷法都無一例外規定了出口卡特爾的豁免制度。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豁免應當只包括出口卡特爾的豁免。但是筆者通過查閱我國立法資料發現,我國《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主要是指商品的進出口貿易和勞務輸出等活動[1],該解釋顯然與本段開頭所述對外貿易的解釋更相符。由此可見,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對外貿易的壟斷豁免不僅僅指出口卡特爾的豁免,還應當包括進口卡特爾的豁免。
二、對外貿易反壟斷豁免的法律依據
為了提高本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各國反壟斷法都主張出口豁免。幾乎各個國家的反壟斷法中都規定了相應的適用除外制度,即對特定行業、特定行為給予豁免,允許它們之間協議、限制競爭。其中對國際貿易影響最大的是出口豁免制度,即任何對本國貿易不產生損害的限制競爭行為,各國均不予以禁止。而我國通過借鑒各國對外貿易豁免制度同樣也在《反壟斷法》中規定了相應的出口豁免,筆者認為要想更深入的了解我國對外貿易豁免制度,就要從各國的相關豁免制度開始研究。
(一)《韋布———波默林法》
美國是最早在法律上對出口中的限制競爭行為予以豁免的國家。1918年美國頒布的《韋布———波默林法》中規定,美國出口企業可以組織聯合會之類的形式出口其成員的貨物,或在成員聞劃分市場,或就出口銷售的價格和其它條件達成聯合一致的協議,只要不是有意識、人為地限制美國國內貿易,或影響美國國內的價格,或限制美國國內的價格,或限制美國國內其它競爭者的出口,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將不予制止。當然,該法也包含了一些條件和控制,有效地控制了它的價值。一方面,“出口貿易”的定義只包括貿易和產品,而不包括勞務。同時,判例法也對“出口貿易”作了有限的解釋。另一方面,這種出口協議不能影響美洲國家之間的價格或另一美國競爭者的出口貿易[2]。
(二)1982《出口貿易公司法》
美國國會于1982年通過了《出口貿易公司法》,該法是對1918年《韋布———波默林法》的補充和加強。該法旨在鼓勵美國出口,允許美國銀行在出口貿易公司擁有自己的股份并使這些公司在國外的經營活動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約束。同時,為了避免《韋布———波默林法》由于反壟斷標準不明確而產生的消極結果,1982年貿易法特別制訂了以下四條反壟斷標準:1.出口貿易公司的活動不能導致減少或限制美國國內的貿易競爭或對外出口競爭;2.出口公司不能隨便提高、降低或凍結有關商品價格;3.禁止歧視和不公平競爭;4.禁止出口貨物和勞務在美國境內復銷售或消費。出口貿易公司必須符合這四項標準才能從商業部那里獲得預先批準的證明書,獲得州和聯邦的反壟斷法豁免權。但是該法也規定如果出口公司違反了四條反壟斷標準的任何一條,那么受到傷害的私人當事人就有權提出傷害救助或賠償金。該法通過允許出口貿易公司享有反壟斷法豁免權以及允許銀行參與的規定,提高了出口的集中和壟斷程度,擴大了金融資本的活動范圍[3]。
(三)日本《進出易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日本實行嚴重依賴國外經濟的出口導向型經濟,國內出口行業者之間的競爭越發激烈,中小型企業不得不采取削價的方式進行競爭,不僅減少了出口行業者的利益,而且降低了日本商品的國際信譽。再加上1918年,美國為了保護自身利益,根據《韋布———波默林法》承認出口貿易卡特爾豁免。在這種情形下,為了阻止小型企業的“傾銷”行為,防止過度競爭,日本在1952年頒布的《出口貿易法》中承認了出口行業的卡特爾。其后,該法經1953年修改,擴及進口行業者為適用對象,并更名為《進出口貿易法》。《進出易法》允許出口商組織出口卡特爾,可以就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品質、設計及其他事項簽訂行業協議,以此防止不公平的出易以及保證出易的有序進行[4]。日本對進出口協定的認可,有效的制止了本國企業在對外貿易領域的無序競爭,促進了對外經濟的發展。
三、反壟斷法對外貿易豁免的局限性
基于上述各國立法依據,反壟斷法對于我國對外貿易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從美國最早在《韋布———波默林法》中提出對外貿易反壟斷豁免制度后,各國相繼開始重視對外貿易的豁免制度。我國也無例外。毫無疑問,在全球化經濟的浪潮中,對外貿易反壟斷豁免對于國家提高國際競爭力,加快加大對本國企業的扶植力度意義重大,同時企業也能獲得更大的規模經濟。但是,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對外貿易豁免”原則的規定過于簡單,缺乏靈活性,對于其是否合理及其原因仍值得探究。據此,筆者認為我國的“對外貿易豁免”原則還存在以下幾點局限性:
(一)進口卡特爾豁免合理性欠缺
根據前文論述,我國對外貿易豁免應當包括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出口卡特爾主要是為了推動產品的出口,因此該類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影響的是國外市場,但是進口卡特爾阻止國外產品進入國內市場,使國內產品免受國外產品的競爭壓力,顯然影響了我國的國內市場。在這種進口卡特爾的情況下,國內消費者成為了經營者獲利的犧牲品,顯然這有違競爭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理。壟斷協議的豁免初衷是為了社會整體的進步發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但是進口反壟斷法雖然減少了國內經營者與國外經營者的競爭壓力,但是從消費者的利益角度出發,進口反壟斷豁免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筆者認為我國《反壟斷法》中對外貿易豁免制度的規定過于簡單,僅僅是將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對外貿易豁免制度作了簡單的借鑒,在實際應用方面存在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的詳細解釋和規范。
(二)出口卡特爾豁免本身存在內在邏輯沖突
眾所周知,為了保護國內中小型企業在國外市場的競爭力,各國反壟斷法都規定了對外出口貿易的豁免制度。但是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出口貿易影響的是國外市場,不存在要保護本國市場公平競爭的問題,這與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事實上并無聯系,但是各國仍然將此問題列入反壟斷法的豁免制度。筆者從立法角度出發認為,反壟斷法既然是為了規制國內經營者的壟斷行為,就不能排除該壟斷行為是否包括對外貿易,如果不對對外貿易的壟斷做出相應的規定,那么國內的經營者很有可能在激烈的國際市場難以立足并且還將受到本國反壟斷法的限制。因此,對于出口卡特爾的豁免制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國內經營者的利益而必須制定的規定,另一方面又與反壟斷法保護國內市場的立法目的不符,其本身存在內在邏輯沖突[5]。由此,口卡特爾可能損害國外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是否受到國外法律的規制問題又接踵而來。
(三)出口卡特爾豁免可能受到國外法律的規制
提到出口卡特爾豁免是否受到國外法律的規制問題,就不能不涉及管轄問題。如果我國反壟斷法僅適用于本國境內,那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中對外貿易出口卡特爾豁免就失去了其制定的意義。雖然美國最早通過的1945年阿爾科案將反壟斷法適用于國外,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國際法規則和普遍的國際認同,將一國反壟斷法適用于他國可能會產生嚴重的法律沖突和矛盾[6]。其中最難以解決的是管轄權規則的沖突。即使我國根據屬人原則對我國經營者出口壟斷行為采取豁免制度,那外國是否可以根據屬地原則對我國家經營者損害他國利益的行為進行處分呢?再加上管轄權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即使我國反壟斷法具有域外效果,一旦涉及侵犯他國管轄權的問題,就難以簡單解決,甚至容易上升到國家政治問題。從司法實踐上來說,域外取證以及救濟措施更是障礙重重。由于限制競爭的行為往往同本國產業政策及國家利益緊密相連,一旦他國對之采取法律行為,兩國的國家政策與利益就不免產生矛盾和沖突。綜上,我國《反壟斷法》中對外貿易豁免制度的規定還存在相當多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僅憑《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難以解決我國對外貿易豁免存在的問題,因此反壟斷法應當將對外貿易豁免規則的不確定性靈活化和具體化,在適用內容和程序上做出更具體靈活的解釋和規范,從而使對外貿易豁免制度不斷完善,更好地使用于司法實踐當中。
[參考文獻]
[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83.
[2]彼得•哈伊.美國法律概論(第二版)[M].沈宗靈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9.
[3]劉夏蓮.美國貿易政策的演變和“1982年出口貿易公司法”評介[J].國際貿易問題,1985(03):51-56.
[4]張婧.中國出口卡特爾豁免制度研究[J].湖南社會科學,2009(03):71-74.
[5]王炳.論反壟斷對外貿易豁免規則的內在沖突及其克服[J].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02):31-35.
[6]趙守東,徐旭.反壟斷法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J].對外經貿,2007(12):43-44.
作者:陶夢茜 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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