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與勞工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1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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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內容摘要:WTO制度的調整對象能否擴展到“貿易與勞工”問題至今尚有爭議。發達國家為了維護對市場份額的占有,積極倡導企業的社會責任,在勞工組織對勞工標準的推行配合下,在WTO體制內提出貿易和勞工議題。從多邊貿易體制本身來說,WTO已經為貿易和勞工問題的解決留下了制度空間。從發展態勢上看,WTO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蓬勃發展都將對WTO貿易和勞工議題的談判產生重大影響。
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其實體規范對國際經濟關系表現出愈來愈廣泛的規制,它觸及到傳統貿易之外的一些領域,而國際福利標準即勞工問題,也是將影響現行WTO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之一。WTO內對貿易與勞工問題爭論的核心是勞工標準問題。勞工標準本是一國國內勞動法規范的范疇,是一國國內為保護勞工的權益而制定的最低保護標準。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是迄今為止在制定國際勞工標準方面最具權威的組織。
WTO貿易與國際勞工標準的爭論
(一)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
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將國際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是因為一國勞工標準過低會降低一國生產者產品的生產成本,如果該產品出口,就會在價格上占有絕對的優勢,從而影響到國外同類產品的銷售。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狹義上應該指與貿易利益相關的勞動條件標準,它包括工人的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勞動環境、福利待遇等,廣義上還包括廢除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權、消除剝削童工和消除就業歧視等。國際勞工標準屬于國際法范疇,常以協議、宣言、憲章、公約等形式為載體。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是國際勞工標準的主要來源。當然,聯合國和其他組織通過的國際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宣言和決定中的有關規定也是國際勞工標準的內容。
有學者提出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關稅已經大幅度下降,一些傳統非關稅壁壘也在逐步地被消除。與此同時,一些發達國家正利用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標準的差異,構筑一種新型的、更為隱蔽的國際貿易壁壘——稱之為“藍色貿易壁壘”,也稱“勞動壁壘”或“社會壁壘”,這種新型的壁壘就是以勞動者待遇、勞工權利、勞動標準為內容。因此,在多邊貿易體制的談判中,國際勞工標準也就成為與貿易相關的一個問題,并一直是成員間爭論的熱點問題。
(二)WTO貿易與國際勞工標準爭論的歷史與現狀
貿易和勞工關系問題的發展歷史是同經濟全球化進程聯系在一起的。從國際層面上來說,美國是最早將勞工問題與貿易掛鉤,并一直致力于在多邊貿易談判中確立勞工標準的地位。1947年在美國的推動下,《哈瓦那憲章》第7條引入勞工標準條款,但由于美國沒有批準《哈瓦那憲章》,引入的勞工標準條款也因此而徒勞。此外,美國在“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中提出國際勞工標準問題,都因發展中國家的抵制而未能實現。
1993年“烏拉圭回合”的馬拉喀什會議,美國等發達國家提出在多邊貿易規則中增添“社會條款”,要求將勞工標準問題寫進馬拉喀什部長會議宣言,試圖將這些社會問題與國際貿易掛鉤,但也無果而終。不過,馬拉喀什部長會議雖然在宣言中沒有涉及勞工標準問題,但同意將這一問題交給未來的WTO討論。
1996年在WTO成立后的首屆部長級會議——新加坡會議上,美國再次將以勞工狀況和勞工權益為核心內容的勞工標準作為大會的議題,最終在新加坡部長會議宣言中,將“勞工標準”列為其中一項內容,這表明發展中國家認可“勞工標準”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問題,并承諾予以解決。此外,“勞工標準”列入宣言也意味著WTO認可勞工標準,這就為后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就勞工問題的爭論埋下伏筆。
1999年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第三次部長級會議,由于受會議場外的勞工組織游行示威的壓力,美國政府在會議上態度強硬,堅持將勞工問題納入WTO的管轄,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立場的嚴重分歧,導致談判失敗。
2000年在聯合國貿發會議第10屆大會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勞工問題上的矛盾更加尖銳,發展中國家在勞工標準問題上達成共識,一致拒絕將勞工標準納入多邊貿易體制,并強調團結合作,而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也強調他們之間立場上的統一,并進一步向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
2001年開始新一輪的多哈回合談判,由于發展中國家的堅決抵制,為避免破壞多邊談判,在多哈部長宣言中沒有再提勞工標準問題。就此,勞工標準在WTO的爭論告一段落。
WTO貿易與勞工標準之爭的原因分析
(一)世界市場份額之爭
國際勞工標準的提起與WTO的談判所形成的關稅壁壘減少有著密切的關系。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通過談判所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成員間關稅的不斷降低,它所帶來的世界貿易格局的最大變化就是:雖然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總額中依然占有比較高的比例,但是,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新興工業化國家在國際貿易總額中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這種變化體現了發展中國家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不斷增強,在國際市場占有的份額逐步提高。但同時發展中國家也存在以較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為主的客觀現實。這種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換取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的進口,實際上并沒有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獲得絕對優勢,卻反而使發達國家感到不安和焦慮。他們將國內經濟的蕭條、工廠的破產、失業率的提高歸咎于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的進口,認為勞動密集型產品沖擊了他們的市場。
因此,在WTO的談判中,發達國家千方百計試圖通過多邊貿易體制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施加障礙,非關稅壁壘得以頻繁運用。其中,勞工標準被發達國家作為非關稅壁壘的工具之一試圖加以運用,其目的是為了對本國市場給予貿易保護,希望通過這種保護手段來解決國內經濟和失業問題,并保證自己強勢的市場獨占地位。
(二)國際勞工組織對貿易規則制定的影響
國際勞工組織于1919年根據凡爾賽和約與國際聯盟同時建立。它曾經是國際聯盟的一個自主組成部分。二戰之后,國際勞工組織于1946年5月同聯合國達成協議,接受聯合國的領導。國際勞工組織在同年9月舉行的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上修改了章程,正式成為聯合國所屬負責勞工事務的一個專門機構。截至2001年,國際勞工組織已有175個會員國,共制定了184項公約和192項建議書。國際勞工組織宣稱在其章程中規定的目標和宗旨,是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實現持久和平,從而使“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保障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謀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為此,它主張應采取各種措施,以便達到充分就業和提高勞動與生活標準,使工人享有正當權益。
為實現其目標和宗旨,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其中勞工公約分為三種:核心勞工標準,共8項公約,包括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1951年《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等;勞動專業類公約,包括促進就業、社會政策、勞動行政、產業關系、社會保障等;針對特定對象的公約,包括關于婦女、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殘疾人、移民工人、海員、漁民、碼頭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約。
雖然國際勞工組織的立法對國際勞工保護方面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國際勞工公約的制定特別是國際勞工標準的制定是以發達國家的發展水平和需要為基礎,所以勞工標準偏高,與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的實際需要不相符合,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很困難,因而公約在發展中國家的實施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監督、審查的重點。即使如此,發達國家仍然認為國際勞工組織的勞工標準,對發展中國家的威力不夠強大。因為有關勞工標準主要通過建議方式執行勞工公約和建議書,而且只能通過合作而不是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監督方式來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如定期發表報告以對各成員國勞工狀況進行評估,調查侵犯勞工行為并報告。但是國際勞工組織對成員國的違反規則的行為卻無法制裁,所以,發達國家主張將勞工問題納入WTO,就是為了能夠運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來改變國際勞工組織下勞工公約的“軟法”特征。
從目前情況來看,雖然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勞工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勞工標準迄今也未被正式納入WTO議題,但是畢竟在勞工和國際貿易的關聯性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已達成了共識,只是在兩者聯系的方式和時間上有著極大的分歧。由于勞工標準涉及廣泛的社會利益,受許多政治、經濟因素的制約,而WTO作為一個多邊貿易組織,它不可能將國際勞工組織的所有勞工公約都吸納到條款之中來。但是可以預見的是,未來WTO的貿易與勞工問題的談判,就勞工標準而言也一定是在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基礎上,考慮各國社會、經濟、法律、歷史的各方面因素,建立一個多層次、適于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勞工標準。
此外,從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來看,國際勞工組織作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而WTO是游離于聯合國之外的一個特別組織。但是,在規則的談判上,WTO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包括其他國際組織已經形成的公約,對WTO規則的制定影響甚大。這一點可以從WTO對知識產權領域的規范中略見一斑。在WTO將國際貿易體制的調整范圍擴展到知識產權領域之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一直獨家履行著其職責。但是,當WTO的工作范圍擴展以后,WTO就將原本由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處理的對象納入到它自己的體系中來。據此,可以預見WTO與國際勞工組織在勞工標準制定中的合作也將存在,合作的方式之一可以像WTO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經合組織等的合作那樣,國際勞工組織在WTO機構內享有觀察員的身份,并對WTO的貿易與勞工的相關規則的制定起到重大影響。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倡導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企業全球化進程中無法回避的使命,作為一種國際普遍認同的理念,要求企業在創造利潤、為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消費者、員工、社區、環境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倡導是對傳統經濟學理論的一種突破。按照傳統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作為社會的基本經濟組織,在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同時,賺取利潤是其唯一的目標,也是唯一的責任。這是傳統經營環境下基于投資—生產—銷售—賺取利潤的單向循環的經濟環境對企業的經濟責任的認識。然而近年來,這種傳統經濟理論即“股東中心主義”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利益相關者”理論在社會上的影響卻日益增大。
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必須關注社會、經濟、環境等問題,要求實施企業內部的生產守則,并遵守守則中所包含的社會保障、勞動者待遇、勞工權利、勞動標準等。此外,發達國家在企業的社會責任中,通過生產守則推行責任認證,這類生產守則主要包括英國的“道德貿易基本守則”,歐洲的“潔凈衣服運動”發起的“成衣公平貿易約章”,美國“國際社會責任”組織發起的“社會責任8000”(SA8000),美國“公平勞動協會”通過的“工作場所生產守則”。這些守則以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的“基礎性條約”為藍本,以國際自由工會聯盟于1997年12月通過的基本守則為基本框架,引入了獨立認證的原則與機制,引入了工人以及第三方表達意見的機制,建立了改善違法守則規定公司狀況的補救機制。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及所造成的以勞工問題為中心的新社會經濟問題而形成的。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全球推廣中,WTO各成員內部的企業在經濟全球化中為順應發展,觀念上必然要革新,這就為WTO貿易和勞工問題的談判做好各成員內部的準備工作,使得各成員在應對該問題的談判時,減少來自國內企業的壓力。但是,倡導的企業社會責任只是傳遞一種信號,代表著企業行為發展的一種趨勢,在正式納入法律體系之前,對企業的這種社會責任要求,更多的是“超越法律”的企業社會責任,它靠的是企業的自律。如果將來在WTO法律體系中,加入勞工條款,那么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會變成法律責任,成為一種強制性的行為要求。這也正是發達國家不遺余力倡導企業社會責任的真正目的。現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都在各自國內相繼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立法,并通過各種舉措予以積極推動。因此,發達國家將企業社會責任廣為宣傳并為國際社會普遍認可之時,離WTO貿易與勞工問題談判成功的目標也就為期不遠了。
貿易與勞工議題在WTO的發展態勢
(一)WTO現有的規定
從WTO各協議的規定來看,并沒有直接對勞工問題進行規范。但在協議中有一些與勞工問題有關聯的零星的文字。歸納起來,有以下一些條款:
第一,《GATT1994》第20條第5款的規定。這是被人們認為與勞工問題最具密切聯系的條文。《GATT1994》第20條是規定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一般例外,其中該款規定“有關監獄勞動產品的措施”,根據該款規定,各成員對監獄勞動產品的進口可以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二,《GATT1994》第20條第2款的規定。該款規定“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根據該款的規定,在勞工問題上,一項產品的生產如果因不符合勞工標準和條件,那么,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該款賦予WTO成員可以對該類產品的貿易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三,《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該協定的開篇中就提到“承認其貿易和經濟關系的發展,應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或服務的生產和貿易,為持續發展的目的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并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強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為此,WTO為實現此目標理應在提高勞動福利和其他勞工問題上有所成就。
第四,《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前言中表明了該協議的宗旨是鼓勵制定和采用國際標準和認證制度,要求各成員方采取的技術法規及標準不致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協議承認各成員方有權為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而采取技術標準措施。在勞工問題上,將勞工標準作為技術標準措施而在WTO推行,目的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命和健康。
第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第一個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多邊規則。該協定包含了國際服務貿易的四種形式,對勞工的流動形式進行了規定。與GATT相比較,GATT規范單一型態的商品跨國貿易,而GATS規范四種型態的服務提供,包括服務、消費者服務、生產者服務等跨國移動。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成員域內的勞動立法和國際勞工標準產生影響。
從上述規定看,勞工問題在WTO的規定比較零散和抽象,但是就法律層面而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GATT1994》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等已經為勞工標準的入世提供了制度空間,但是,勞工問題入世的范圍和形式,還有待所有的WTO成員在平等對話的基礎上共同商討。
(二)WTO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對勞工議題的影響
WTO作為國際組織在國際經濟關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活動在國際社會體系中產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在WTO體制內,利益平衡的可能性、與國際經濟關系廣泛聯系的可能性及其制度實施的有效性,使WTO也成為其他領域(如環保、競爭、人權包含勞工權利)的合適論壇。
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工資水平的差異,因此,WTO若引入勞工標準問題將意味著發展中國家產品生產成本的提高,這就會削弱發展中國家的決定性的比較優勢,導致其競爭優勢的喪失。而發達國家在WTO中始終堅持引入勞工標準,其貿易保護的目的昭然若揭。因此,發展中國家認為在勞工問題上,國際勞工組織是這個問題合適的主管機關。
誠然,勞工問題在WTO體制內的討論,自1947年的《哈瓦那憲章》開始直至2001年的多哈部長宣言,始終沒有結論。但是擁有悠久歷史和重要地位并制度性的維護雇員、雇主和政府利益的國際勞工組織在規制最低福利標準方面卻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國際勞工組織各種單行公約的成員標準的差異,其效果和目標的實現上仍存在不足。特別是其通過建議方式執行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方式,使得各國對其公約和建議書的態度只是一種認可和期待,如果在國際勞工組織中將最低福利標準通過貿易制裁的方式實現,那么也會像在WTO內討論勞工問題的結局一樣,會給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帶來停滯。
但是,以上局面到了2000年有了一定的改變。由于發達國家在WTO體制內引入勞工標準的失敗,他們把努力的目標轉向了國際勞工組織。在2000年的一次會議上,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33條制定了一項決議,該決議將成員在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中的義務部分地轉化為強制性,對成員違反禁止勞動公約可以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如取消關稅優惠、宣布其政府成員的入境限制、減少外交往來。
國際勞工組織在勞工標準上的工作進步,對WTO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從法律層面來說,在新加坡宣言中,承認國際勞工組織是處理勞工問題的有權組織,并指出了WTO和國際勞工組織應彼此合作。WTO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第5條第1款中也可找到法律淵源。第5條第1款規定:“總理事會應就與職責上同WTO有關的政府間組織進行有效合作作出適當安排”。此外,WTO將越來越多的其它國際組織列入其觀察員名單,包括貿易與環境、經濟發展、人權、勞工等問題。因此,國際勞工組織在勞工問題上的成就將為WTO對貿易和勞工問題的協調起到示范作用,對此,我們不得不保持關注。
(三)區域貿易協定對WTO貿易與勞工議題的影響
WTO對勞工問題的討論在1999年美國西雅圖召開第三次部長級會議之后被擱置起來,在多哈部長宣言中沒有再提勞工標準問題,至此,勞工問題在WTO的爭論暫告一段落。但是,發達國家并不甘休,他們在WTO體制之外大肆推銷他們的勞工標準,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三國簽訂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將《北美勞工合作協定》作為其附件,在該區域內率先將勞工問題納入調整范圍,這是美國堅持不懈的結果。緊接著美國在和約旦、新加坡和智利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中,勞工問題都納入協議的范疇。此外在發達國家中,加拿大也緊隨其后,在其與智利、哥斯達黎加的自貿協定中都規定了勞工標準的內容。歐盟作為勞工標準的積極推動者,在其雙邊和區域貿易談判的議程中,也都列入了勞工標準的內容。
發達國家通過在區域貿易協定中納入勞工問題,推銷了他們的價值觀,在區域范圍內實施有利于自己的貿易政策,同時通過區域貿易協定形成的區域集團力量,增強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的談判影響力,并將在區域貿易協定中取得的勞工問題的成果輸送到多邊貿易體制。隨著美國、加拿大和歐盟對外區域貿易協定的增加,在未來勞工問題上的談判中,WTO面臨的將不是分散的、單個的成員彼此之間的利益博弈,而是幾大區域集團和發展中成員的利益的較量。因此,區域貿易協定中勞工問題的協調對WTO勞工問題的談判將產生深遠影響。
結論
勞工問題納入WTO的管轄范圍是極具可能性的。發展是WTO追求的最高目標,對WTO規則、建議或者政策的檢驗不應該只看它是否“扭曲了貿易”,而更應當看它是否“扭曲了發展”。因此,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一個新議題在WTO的態度都應當以發展為衡量的唯一標準,貿易與勞工問題也應如此。當然,任何一個議題納入WTO,都應當與WTO權限和范圍相吻合。我們反對將WTO作為貿易保護的工具,反對將與WTO的宗旨和職能不相關聯的議題強行納入管轄范圍。此外,在WTO的議題談判中,我們也應當認識到由于各國經濟、歷史和文化的差距,WTO作為一個多邊貿易體制的安排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之上的,而且正是因為這種不平等的存在,才會出現一些關于對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待遇等安排。從某種角度上講,任何不適合的但又不違反WTO原則的條款都可以商討。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這是現實的需要,而不是僅僅要求發展中國家成員作出讓步。
參考文獻:
1.單寶.藍色貿易壁壘的雙重效應及兩手策略.載國際經貿探索,2007(4)
2.繆劍文.世貿組織勞工標準之爭及其法律分析.載《國際貿易問題》,19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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